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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1)12

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遵循平等、公平、自愿及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的范围及内容:施工图内全部内容,塑钢窗的制作、安装、窗四周打发泡剂及运输;

1.4甲方可以视需要,可以对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和增减,乙方应当无条件的接受,并不得调整塑钢窗单价。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乙方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后,12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合同工期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

2.2.1自进场施工开始,30日内完成窗框安装。

2.2.2接甲方通知后,15日完成窗扇及及玻璃安装。

2.2.3 接甲方竣工通知后,15日之内做好清理、淋水试验及调整工作,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2.3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总价的0.1%计算,按天累计。

2.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经甲方签字同意认可后,可以考虑工期延长。如甲方不同意,按上诉2.3执行。

2.4.1因不可抗力的影响;

2.4.2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后增加的工程量,使乙方无法按原有工期计划完成;

2.4.3非乙方原因造成连续停工12小时以上;

2.4.4甲方原因工期调整。

2.5发生不可抗力调整工期,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措施,并且相应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按时完成。

第三条期工程质量

3.1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规定和现行国家、新疆自治区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3.2质量达不到要求时,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3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权威部门三性检测(标准为抗风压5级,气密性4级,水密性4级),保温性能等级为8级。窗的淋浴实验必须经过甲方、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3.4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火灾等及人为破坏和使用不当之因素

外,乙方保证所供材料在工程全面竣工后,十年内性能使用不变,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签署的同等期限的产品质量保证书。乙方要保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情况下,达到设计所要求的使用年限。

3.5乙方应在安装之前进行洞口验收,并在安装前8天内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一次上报甲方,以便甲方安装调整。如有遗漏或未进行洞口复核造成返工、误工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6窗的三项性能检测由甲方组织监理进行现场抽检,并到甲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否则检测结果甲方不予认可。乙方对检测结果负全责,检测费用由乙方自理。

3.7乙方对总包单位单位的嵌缝工序有监督义务。乙方应派人对总包单位的嵌缝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协调整改,必要时可以通知监理或甲方进行来协调处理。如因为进行跟踪检查或未告知甲方造成窗渗水等缺陷,乙方负连带责任。

3.8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材料、配件进行制作、安装,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情况进行替换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书面签字认可。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3.9因成品保护不当造成窗实体及配件损伤,除因甲方原因之外乙方应及时无偿进行更换,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及时更换,费用由甲方处理。3.10乙方应当合理进行窗构造制作,窗制作前,应向甲方提供窗拼接构造方案。待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制作。如未经甲方认可,造成稳定性能差、变形形严重等重量问题,一切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

3.11 其它质量要求不明处,执行本工程招标文件及施工图设计说明。

四、现场配合、协调

4.1现场配合及协调原则上由乙方自行处理,总承包单位积极配合协调,必要时报甲方协调,但甲方无义务保证协调结果。

4.2乙方负责人应及时、准时参加总包、监理、甲方的协调会。如不参加或不准时参加,甲方有权扣除乙方100至500元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造价组成及材料标准

5.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的完成合同第1.3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是固定综合单价,不再计取任何费率,即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性包死不调整任何单价,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结算。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5.2本窗综合单价为人民币252元/平方米。

5.3合同暂定工程量及合同单价如下:

5.3.1 60系列塑钢窗材料及五金配件采用的品牌:

5.3.2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工程量暂按设计院施工图纸门窗洞口计算,竣工结算时按现场实际加工塑钢窗尺寸为准。乙方施工用的翻样图不能做为结算的依据。

5.3.3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门窗样品制作及送审(包括型材样品的送审)、门窗的深化设计及翻样、供料、制作、主材及辅材的场内外运输、现场搬运、安装框扇、校正、五金件、玻璃、配件的材料及安装费、硅胶嵌缝、竣工全面清扫、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测试费、竣工未交付的产品保护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申报、乙方合理的管理费、配合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5.4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之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调整单价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供应商必须在甲方的合格指定商名录内。如乙方另行选择供应商的,则应事先收集该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合格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6.2门窗所用的型材厂家、品牌、型号、型材的壁厚、表面处理方式及处理厚度、门窗颜色、玻璃的品种及厚度、五金、配件品种等均须得到甲方及监理的认可,乙方在正式施工前须将材料和配件的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认可并封存样品后,方可开始采

购加工。

6.3一旦材料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和监理的认可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业主的同意,不得做任何变更。

6.4甲方有权在材料出厂前测试检验,乙方须在各批次材料出厂前3天通知甲方。

6.5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6.6进场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若使用不合格材料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清理及重做,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7.1甲方委派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后方生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7.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自己的部分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7.3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易人,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8.1乙方委派同志为驻工地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

8.2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易人,乙方要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但需甲方认可,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九条甲方责任

9.1如果乙方索取,可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要求说明套。9.2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9.3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9.4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工程款的申请。9.5协助乙方办理在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和签证。

9.6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总包及其它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协调会。

9.7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用电源、水源,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相应扣除乙方用水、电费。乙方水电费按一个总标段收取2000元计收。

9.8负责对乙方门窗定位的尺寸、标高复核,甲方对乙方的门窗定位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

9.9甲方接乙方的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监理进行验收。

第十条乙方责任

10.1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10.2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业主、监理审批后的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10.3自行处理与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保证及时顺利验收,及时交付使用。

10.4乙方自行协调与总包的关系,保证安装顺利进行。

10.5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10.6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10.7乙方按甲方的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甲方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甲方、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得顺延,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实际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0.8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并注意第三方的成品保护,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10.9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监理、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10.10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此而引起的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及时予以补偿。

10.1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及原材、配件的质保资料,如因提交不及时造成验收拖延责任由乙方承担。

10.12乙方对制作、安装、运输等所有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10.13乙方施工队伍进场之后应明确现场负责人,并及时报甲方项目部。乙方服务甲方调度及管理,如不服从管理调度的情况出现,乙方须向甲方交纳500—5000元/次的违约金。

10.14乙方人员应及时处理人工工资、材料款等账务,不得因此影响进度及安装质量,且不得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只与乙方进行账目结算,乙方与第三方账目一概与甲方无关。

10.15安装及清理过程中乙方应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服从甲方管理。如安全违规违规操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5000元/次的违约金。10.16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或业主或总包单位提出,经甲方代表确认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20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人员

①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②不能积极配合监理、业主、甲方正常监督检查者;

③违反甲主及总包现场管理规定者;

④与本工程施工的无关人员。

10.17乙方人员在工程建设中采用不正当手段拉拢监理、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况和造成的后果扣除乙方单位合同总造价的1-5%直至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10.18乙方必须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10.19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伤亡事故除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外,还应在半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一般事故应在2天内将详细书面情况上报给甲方。

10.20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乙方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全面解决。

10.21乙方须按有关规范和规定做好材料的报验、隐蔽工程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

10.22乙方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做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10.23乙方人员不得在未完工工地住宿。

10.24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11.1本工程保修金为最终决算总价的5%。

11.2本工程质量保证期原则上为自合格交付之日起的后24个月。如上房后出现问题较多或部分问题比较严重,甲方有权延长保修期。

11.3 上房后出现问题,乙方应在接甲方或物业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勘察。在正常条件下,2天内必须处理到位。如因维修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利按损失大小从保修金中扣除乙方违约金。

11.4如因乙方维修不及时或不维修,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维修。乙方除承担维修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

11.5乙方维修过程中,应保证维修人员素质,如因维修人员原因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除乙方自行处理外,甲方有权扣除乙方200—2000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付款及结算方法

12.1本工程钢窗面积暂定为平方米。暂定工程款元(大写),最终工程款以最后的工程决算为准。暂定工程款仅作为进度款的基数。

12.2工程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即付暂定工程款的10%;

2、窗扇安装完毕后,经过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内再付工程款的20%;

3、玻璃安装完毕后,经过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再付工程款的30%;

4、全部安装完毕后,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付至实际结算金额的95%。

5、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质保金无息支付。

6、以上各阶段付款,甲方有权在付款中扣除乙方违约金。

第十三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13.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如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以视甲方代表已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以隐蔽或继续施工。

13.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尽快做好竣工验收的一切准备工作,保证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竣工验收不通过,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还应向甲方交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13.3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送交的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总包单位、监理进行验收,并给予乙方批复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工期不顺延。

13.4竣工日期为乙方完成所有施工并经业主、甲方、监理、质监部门验收通过签字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到要求的,应为乙方整改后再次提请甲方验收并经业主、甲方、监理、质监部门签字验收通过的日期。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乙方不得将此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将工程再次肢解成若干部分进行分

包,如发生此情况,属于违约,甲方一经发现可以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2工程达不到验收标准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复,直到符合验收标准为止,其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工期延误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须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

14.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14.5乙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14.6乙方在非甲方的其它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总包管理配合费事宜

15.1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的3%总包管理配合费,由甲方从总价中扣除(总价为最终工程结算价),乙方应纳入总包管理体系,接受总包管理,工程水、电及施工配合工作由总承包方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其它条款

16.1本合同及乙方所有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6.2本合同未尽事项,必要进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可向工程所在地提出诉讼;

16.4本合同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等本合同所有条款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6.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单)乙方(盖单)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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