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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定期(按月)待遇调整,应注重哪些方面问题

■案例丨法眼栏目主持:方和电话:028-********

劳动者被派遣出境工作,

其相关工伤保险问题应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商某于2016年8月到某电建公司工作,9月被公司派往南亚某国修建水电站,11月在施

工中不幸受伤造成左腿骨折。2017年5月,商某以公司不愿支付其工伤待遇为由,向某电建公司所

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认定结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审理查明,该公司未为商某参加 国内、前往国家工伤保险(商某受伤 后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医疗救治费)。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 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先行调解裁定 某电建公司支付商某医疗救治、停工 期间工资、住院护理等相关待遇费用。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 10、17、21、30、33、44 条等规定,其主要立法意涵包括:一是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被派遣 出境工作,依据前住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

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

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二是职工遭受工作事故伤害,用人单

位应采取措施医疗救治,支付或垫付

(指参保单位)其医疗救治费用。工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接受治疗,用

人单位应依照规定按月发给本人原工

资(国家统计口径)福利待遇及承担

支付住院护理费用,以体现用人单位

对职工的关爱和责任。三是职工工伤

保险关系在国内,被派遣出境工作中

遭受伤害,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

险条例》等法规规定,加强与统筹地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

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联系,正确处

置职工伤害性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和保险待遇等问题,以避免或减少工

伤保险方面引发的一些社会矛盾。

公司对商某相关工伤保险问题处

置不当,商某的工伤保险权益诉求合

理合法。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依照相关法规,先行调解裁定某

电建公司支付商某医疗救治、停工期

工资、住院护理等相关待遇费用是正

确的。

工伤人员定期(按月)待遇调整,

应注重哪些方面问题

案情简介:1975年3月,陈某在参加当地水库修建过程中不幸被哑炮炸伤双眼。同年6月,当地政府以陈某双眼失明为由,按月支付其生活费16元。2005年12月,陈某以 每月生活费170元(经多次调整)难以维持生活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信访机 构提出诉求,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解决本人伤残生活费待遇太低问题。

认定结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受理研究认为,陈某的信访诉求不 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川劳社办 〔2005〕1号等规定处理,可建议本 人向原伤残处理部门反映,以求其伤 残生活费得到调整提高。

案例评析:工伤人员定期(按月)待遇的调整增加,旨在对1至4级高 伤残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基本生活的切实保障。对这一调整,笔者认为应注重三个方面问题:一是 国家及省里应当依照法规规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

实际情况,适时地对工伤人员定期(按

月)待遇调整增加做出政策性规定。

二是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应

当严格遵照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政策规

定,核准调待对象及具体标准,即时

地调整增发工伤人员定期(按月特遇。

三是工伤人员待遇调整中出现误调或

漏调,应妥善予以修正处置。对工伤

人员定期(按月)待遇调整政策规定

外的其它伤残人员的信访诉求,社会

保险部门可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提出

解决问题的途径建议。

陈某的信访诉求,情况复杂且处

理难度大。一是陈某当年参加水库修

建时身份为农民,不属于企业招(聘)

用职工;二是陈某受伤,当地政府已

对其生活费问题做了处理;三是陈某

40多年前修建水库受到的伤害,不属

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因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规

政策,根据其受伤情况做好政策解释

工作、提出解决问题建议,对其信访

诉求问题的处置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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