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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其国际法规制

第27卷第2期2007年6月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W ESTERN POLYTECHN I CAL UN I V ERSI TY (Social Sciences )

Vol 127No 12

Jun 12007

收稿日期:2007-03-10

作者简介:支 元(1983-),男,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

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其国际法规制

支 元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1)

摘要:随着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存在诸多争端的人权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由纯内政向国际性方向演变,把它当做纯属一国内政看待已不合时宜。同时,人权问题由内政向国际性演变,也使人道主义干涉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合法性,完全拒斥它既不可能也不可取。但如果对其政策过于宽大,必将使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等遭到忽视,因此,有必要对人道主义干涉作出严格限定。本文以人道主义干涉对传统国家主权的冲击为线索,剖析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由此揭示其存在的固有缺陷,并就此提出人道主义法制化的几点建议。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集体人道主义干涉

中图分类号:D8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47(2007)02-0009-03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

变化。原来掩盖在两级格局之下的民族矛盾,种族纷争日渐凸显,人道主义干涉由于涉及国际干涉中敏感的人权部分而越来越被重视,成为国际社会争议的焦点。人道主义干涉显著增强,对传统的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因此,首先明确何谓人道主义干涉至关重要。

人道主义干涉:对传统国家主权的挑战

从国际法的发展脉络上看,否认国家主权的理论思潮肇始于20世纪初。第一次世纪大战后,法国学者狄骥认为“国家不是一种权力”,主权只是凭空臆想的虚构,否定了国家主权的客观现实性,率先对国家主权提出了责难。第二次世家大战后,著名国际法学家凯尔逊断言:“如果主权这一名词用于原来的意义-最高权威的话,那么国家就没有也不能有所谓主权的基本权利。”“主权不是一个国家的权力”。劳特派特则表示:“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持,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族国家的维持,从长远来看,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国际立法,并在必然无限范围内实现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庭所确立的法治。”

冷战结束以后,由于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全球化理论的出现,国际干涉增多,否认和弱化国家主权又一次成为欧美理论界的重要趋势,以人道主义为借口的干涉重新抬头。

人道主义干涉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现代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他在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论述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时提出,“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致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近年来,一些欧美国家的政要和政界人士声称,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国际社会应当改变传统的国际关系准则,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新论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际组织的领导人也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世界朝着“干涉”方向发展。例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1999年4月7日在第55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也提出建立“新国际准则”,以及“人权高于主权”。他说,虽然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但联合国存在的理由是要保护世界人民的权力和理想。人和一个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的后面侵犯其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实际上,人道主义干涉包括两类行为:一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另一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出现在有大规模侵犯人权发生的情形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全球性地区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有组织的国际社会根据其基本文件对发生严重人道主义问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第27卷

题的国家采取强制行动,实际上是基于被干涉国以条约(该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形式所表示的同意,有别于一个或一些国家未经被干涉国同意的人道主义干涉。

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当然是必要的,并对实现和平安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国政府造成、或者客观上不能阻止对公民生命和自由的大规模严重侵害,意味着该国政府的政策偏离了人类的基本理性,或者意味着该国社会秩序已经失去控制。《联合国宪章》以集体干涉为依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是对传统国家主权合理地限制,对传统“人道主义干涉”的否定。并且没有经过合法授权、单方面的所谓“保护性”的人道主义干涉却对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潜在的危害性。这种干涉在各国的实践中,基本上都基于干涉国自身的政治利益需要,并非真正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因此,这种情况下,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只不过是少数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借以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罢了。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的理论剖析

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就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导致了国家主权和人权问题上的长期争论。

1.“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

“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认为:首先,人道主义干涉严重侵犯了一国主权,使该国主权至少在某些地区和某类事务上不再有效,这是对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伦理的极大破坏。其次,它破坏了主权平等原则,“干涉是指用特殊手段对其它政府施加影响的一种努力。从定义上看,事实本身非法足以构成干涉。许多条约和宣言及在赫尔辛基签署的最后文件都禁止干涉(不仅仅是非法的干涉)。国际法禁止干涉那些属于某一个国家国内管辖权限的事务”。再次,人道主义干涉违背了不干涉原则,一国人权的维护与改善,只能依靠该国本身。修昔底德早就指出,“一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无论怎样富裕,如果他的国家被破坏了的话,也一定会牵入普遍的毁灭中;但是只要国家本身安全的话,个人有更多机会从私人的不幸中恢复过来。”最后,由于“干涉,意味着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而进行专横的干预”。“为国际法禁止的干涉指的是那种专横的干预”。“一般说来,单方面运用武力来对付违反人权义务的国家确为《联合国宪章》所禁止。”因而也违背了国际法之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2.“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

“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认为主权的合理公正行使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行动。英国国际法学家、曾任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劳特派特说:“当主权国家的法律制订或适用违反了起码的人权从而可以正当的被认为震动人类良知时,人道主义则是高于主权国家的法律的。”“《联合国宪章》的体系,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上,对于联合国会员国以及非会员国,都是以集体干涉为依据的。”并对个别国家滥用干涉的行为表示质疑。

首先,《联合国宪章》没有完全排除国际干涉。宪章第一章第一条说: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有效的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式且以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由此,集体安全制度下的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存在一致性。其次,主权平等原则证明国际关系的根本特征是无政府状态,一国的生存与安全不可能依赖他国,只能靠自己。因此,出于自保而自助地进行集体干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国际主权不是绝对的。随着国际社会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国家主权受到的限制也与日俱增,人权问题日渐由纯内政性向国际性演变,当国内力量不能胜任时,主权必须受到其他高于国家之力量的限制。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合法的学者大多是出于对联合国集体人道主义干涉的认可。二战后,出现了红色高棉暴政、印尼排华屠戮、卢旺达种族屠杀、前南人道主义危机等以国家主权庇护下耸人听闻的大规模剥夺群体生命的严重罪行。国际社会对这些罪行也无能为力。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因纳粹德国以国家的合法名义进行的种族灭绝为由把保护人权列入责任范围后,人道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被人类普遍接受,联合国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也就不仅存在理论上的合法性,而且存在了现实的合法性。

与此相反,西方部分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干涉,而是缺乏联合国授权等程序合法性,但不能由此而否定“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这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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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期支 元: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及其国际法规制

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很可能成为强国干涉、反对弱国的借口,并且成为滥用的武器从而威胁国家主权理论。因此,大多数学者普遍反对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一案的判决中正式阐明:国际法院并不允许一国单方面诉诸武力以补救另一国的人权状况。根据当代国际法,没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使用武力进行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是非法的,应予否定。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规制

现实中,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于西方国家的干涉主权立场表示坚决反对。这些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国家担心由于国内经济基础脆弱,政治制度不健全,对人权的保护不可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会因此遭受各种以“维护人权”为旗号的外来军事、政治干涉。因此,坚决杜绝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应更多的考虑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

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主体主要是具有强烈扩张意识的大国与强国,他们所实施的单方人道主义干涉在没有经过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武力攻击,其非法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据现行国际法,只有联合国安理会以人道主义目的对一国采取的强制行动才符合国际法。

要想将惩治违反人道主义的行为真正纳入到国际法的规制之下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因为它所涉及到的是联合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集体安全体制的改进和完善。就像2004年在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安南的倡导下,起草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第三部分———集体安全与使用武力中所说的:“当务之急不是寻找其他办法来取代作为授权机构的安全理事会,而是要使安理会比现在更加有效。”安理会在考虑使用武力时至少应考虑以下五个正当性标准:(1)威胁的严重性;(2)正当的理由;(3)万不得已的办法;(4)相称的手段;

(5)权衡后果。对此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解决:

第一,完善对人道主义问题的调查程序。目前安理会缺乏相应的调查程序,使单边调查(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自行调查)有机可乘。联合国宪章第34条:“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仅适用于国际争端,对人道主义问题进行事实调查还需另作具体规定。完善安理会对人道主义问题进行调查的程序可以通过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或授权进行调查完成,如果安理会断定为存在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该人道主义问题就不是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以避免因接受来自某些国家、国家集团、国际组织甚至个人的报告而造成的为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人道主义干涉的借口。《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1款: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以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第二,完善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决策程序。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影响了它在人道主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联合国宪章现有规定可以使安理会完善其决策程序,减少否决权制度的影响。一个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增强联合国大会在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的决策程序方面对安理会的影响力。在不可能取消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今天,尽可能地实现大国在履行宪章所授予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上的一致。

第三,在进一步巩固集体安全体制政治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有关集体安全体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统一对相关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释;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3条加紧建立强制军事行动所需的军队,使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更加具有执行力。

前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在第55届联大讨论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安南的年度报告时强调,联合国应当为制止大规模的人道主义危机,防止大批无辜平民惨遭杀戮的悲剧的发生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要确保任何干涉行动必须经过安理会的授权,但它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国际干涉行动的复杂性和干涉失当的危险性。所以,联合国人道主义干涉要真正被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理解和接受,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身机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金鑫.西方政要及有关人士关于“新干涉主义”的若干言

论[M].太平洋学报,2000,(1).

[2] 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

分册[M].商务印书馆,1972.

[3] 杨泽伟.国际法析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 俞正梁,庄汉隆,董祥起.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

[M].长征出版社,2001.

[5] 杨泽伟.试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J].法学

研究,2000,(4).

[6] 慕亚平,向凌.人道主义干涉引发的现实困境与国际法

规制———从“南联盟诉北约国家案”说起.北大法律信息

网:www.chinala w inf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73807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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