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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农村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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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欧阳光明(2021.0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 总则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 总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 总则8 2 用地分类9 2.1 一般规定 9 2.2 村庄规划地分类9 3 村庄建设用地11 4 非村庄建设用地13 5 非建设用地14 1 总则 1.0.1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1.0.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问题和经验,修改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1.1本指南的用地分类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主,同时考虑土地权属等实际情况,如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村庄产业用地(V3)”;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内未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国有建设用地(N2)”。 2.1.2本指南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分类,在图纸中同一地类的大、中、小类代码不能同时出现使用。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 本指南将用地划分为“村庄建设用地”、“非村庄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三大类,主要基于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类土地的考虑,有利于分类管理,实现全域覆盖。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在同等含义的用地分类上尽量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衔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总则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总则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村庄用地分类

1总则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总则 1.0.1《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1.0.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问题和经验,修改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本指南的用地分类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主,同时考虑土地权属等实际情况,如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村庄产业用地(V3)”;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内未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国有建设用地(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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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总则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总则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A.0.1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总则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农村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制图标准 农村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用地分类制图标准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图层颜色 大类小类(线框)(填充)(线框 与填充) E6-R 村民住宅 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 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 户小路用地;包括单身宿舍、 敬老院等用地,不包括自留地 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A-E6-R H-E6-R 50 单身宿舍、敬老院 用地在图例中标 注单、敬等字。 E6-C 公共设施 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 用地 A-E6-C H-E6-C 1 E6-C 1 管理性、 公益性公 共设施用 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 构等用地;文化图书、科技、 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 教等用地;医疗、防疫、保健、 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科技 及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 学等用地。 A-E6-C1 H-E6-C1 210 行政管理、文体、 医疗、教育等用地 在图例中分别标 注行、文、医、教 等字。 E6-C 2 市场性公 共设施用 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 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集市贸易的专 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 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旅 游服务设施用地等。 A-E6-C2 H-E6-C2 1 商业金融、集贸设 施、旅游服务等用 地在图例中分别 标注商、集、旅等 字。 E6-M 生产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种生产性建筑 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 绿化等用地 A-E6-M H-E6-M 251 E6-M 1 工业生产 用地 独立设置的工业生产性建筑 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 绿化等用地 A-E6-M1 H-E6-M1 251 E6-M 2 农业生产 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 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 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 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 水域 A-E6-M2 H-E6-M2 54 E6-W 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 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 地、绿化等用地 A-E6-W H-E6-W 34 E6-T 交通设施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A-E6-T H-E6-T 194

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1.1 编制目的 (2) 1.2 适用范围 (2) 1.3 指导思想 (2)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 2.1 村庄规划类型 (2) 2.2 村庄规划编制单元 (3) 2.3 规划原则 (3) 2.4 规划依据 (3) 2.5 规划期限 (4) 2.6 公众参与 (4) 第三章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4) 3.1 分类指导 (4) 3.2 主要规划内容 (5) 第四章技术要点 (7) 4.1 村庄用地分类 (7) 4.2 空间管制规划 (8) 4.3 建设用地布局规划 (8) 4.4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8) 4.5 基础设施规划 (9) 4.6 综合整治规划 (10) 4.7 村民建房规划 (11) 4.8 近期建设规划 (11) 第五章成果要求 (11) 5.1 成果要求 (11) 5.2 保护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1) 5.3 改善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4 简易类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12) 5.5 建房说明书成果要求 (12) 5.6 图纸要求 (12) 第六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指导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XX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城市、县城、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规划编制。 1.3指导思想 本导则遵循“分类指导、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达到提升村庄规划实效性的目的。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2.1村庄规划类型 根据村庄对规划的需求,将村庄规划分为保护类村庄规划、改善类村庄规划、简易类村庄规划、建房说明书。 2.1.1 保护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国和省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范要求,编制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2.1.2 改善类村庄规划:主要指中心村和国家、省相关试点示范村编制的村庄规划。规划包括村庄产业发展、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建房等内容。其中,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等对规划有空间要求的试点示范村,还应按要求增加相关规划内容。 2.1.3 建房说明书:主要指村庄建设活动量较少的村,只需编制引导和规范村民建房的简要说明。 2.1.4 简易类村庄规划: 主要指上述3种情况以外的村,根据规划需要编

用地分类标准

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24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 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34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体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视、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的用地类别。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口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街旁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 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用地内的水域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份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其它耕地除此以外的耕地 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C M U D E E2E6U1U2U4G G1G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T T2S S1S2S3W C3C4C5C6C1C2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R R1R2R3R4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三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本试行方案包括:制定背景、概念界定、制定依据、分类原则、分类思路、土地分类与编码六个部分。 本分类(试行)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并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进行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分类(试行)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目录 一、制定背景 (1) 二、概念界定 (1) 三、制定依据 (2) 四、制定原则 (2) 五、用地分类思路 (3) 六、用地分类和编码 (4)

用地分类是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依据,用地分类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与土地相关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2018年初,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两个统一”服务的根本任务。今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会议要求“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强化规划权威,改进规划审批,健全用途管制,监督规划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 2018年12月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会议明确了“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2020年全面完成规划期至2035年的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为落实“多规合一”要求,为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奠定工作基础,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分类为基础,综合考虑各行业管理需求,制定衔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试行)。 二、概念界定 本用地分类中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是指:按照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形成服务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用地分类体系。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 总则 2 用地分类 一般规定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 一般规定 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进行汇总。 表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 总则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问题和经验,修改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2 用地分类 一般规定 本指南的用地分类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主,同时考虑土地权属等实际情况,如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外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村庄产业用地 (V3)”;位于村庄居民点用地以内未占用集体用地的工厂,其用地应属于“国有建设用地(N2)”。 本指南用地分类体系为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采用大、中、小3级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设计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次 1 总则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 总则 1.0.1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应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 2.2.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5小类。 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录A 村庄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村庄规划用地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表 A.0.1 村庄规划用地汇总表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条文说明 编写说明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外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编制需要展开实地调研,征求了专家和相关部门对于用地分类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 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教学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指南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 1 总则8 2 用地分类9 2.1 一般规定9 2.2 村庄规划地分类9 3 村庄建设用地11 4 非村庄建设用地13 5 非建设用地 14 1 总则 1.0.1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2007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稿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1总则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附件: 《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 调查问卷 1.您的年龄是(___(2)_________)。 (1)20岁以下(2)20-40岁(3)40-60岁(4)60岁以上 2.您的工作单位是_____(1)______,工作性质是(______(1)________)。 (1)规划管理(2)规划编制(3)大专院校(4)其他 3.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_____(3)_______) (1) 0-3年(2)3-5年(3) 5-10年(4) 10-20年(5)20年以上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评估 一、作用与适用范围 1.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下文简称《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除规划编制和用地统计之外,新增加了用地管理一项,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1)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2.较《90版标准》,《2011版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城市总体规划延伸到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您认为适用性如何?(_____(1)__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3.《2011版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您认为是否适用?(_______(1)_______) (1)基本适用(2)部分适用,原因在于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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