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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的措施

动物检疫的措施
动物检疫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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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的措施

作者:次旦

来源:《杂文月刊·教育世界》2016年第12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和动物之间的关系变得密切起来,动物不再仅仅扮演提供食物的角色,还用于宠物、观赏等方面,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目前我们建立起了自己的一套动物检疫体制,不过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阐述了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现状问题和原因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的策略。

一、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主要存在问题

1、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一方面动物检疫技术性要求很高,而检测监督机构中往往都缺乏专业的检疫人员。另一方面,动物检疫具有很强的法制性,而由于我国关于动物检疫方面的法制相对还不健全,选拔从事动物检疫的工作人员时的技术要求不高,导致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他们无法发现动物检疫存在的问题,造成了检测漏洞。

2、硬件设施条件相对落后

现今我国意识到简单的检测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发现动物各种隐性疾病的需要,必须由专业的人员使用专业的设备在特定环境中对动物进行更为详尽的检测。然而,在大部分地区,因为在对动物检疫的认识态度上不够重视,不但缺乏技术性强的专业人才,相应的专业设施也极为落后。硬件条件的不足,给动物检疫工作准确有效的进行带来了威胁。

3、检疫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首先,在动物检疫工作方面,我国虽然颁布了诸多法令,但都因为缺乏较强的针对性,使得动物检疫工作无法得到很好的落实。有些地区检疫只负责收费不负责检疫,检疫收费后不出证,或者以条代证的不良现象无法得到改善。其次,我国动物检疫的监督机构并不够规范,大多数对于动物检疫的工作流程其实并不重视和熟悉,对于动物疫情的监督也变得敷衍。再者,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动物检疫工作需要相关政府机构负责检疫的职能,但是动物检疫工作综合性较强,需要各个部门相互协作才能充分提高动物检疫的准确有效性,部门之间将责任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

4、执法责任意识较为薄弱

很多地区的动物由于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或硬件设施的相对落后,会产生严重的隐性疫病,责任意识淡薄的执法监督机构无法将其检测出来,不重视动物疾病传播的恶劣影响,给动

动物检疫后的处理

动物检疫后的处理 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或国内动物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相应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给予放行。 经检疫不合格的,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作出封锁、隔离观察、退回、扑杀并销毁、高温以及其它处理方式。 一、动物检疫处理的基本原则 1、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证放行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对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应贯彻预防为主和就地处理的原则 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不能运出产地,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如动物在运输中发现疫病时,可以在防止传播的条件下,运往最近的隔离场或屠宰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具体处理中,应根据疫病的不同种类和具体条件,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无害化处理(bio-safety disposal):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 生物安全处理: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适用于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污物及其他有关物品。 (一)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

消毒。 2、销毁 (1) 使用对象: ①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②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③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④从动物体割除的病变部分。 ⑤人工接种病原微生物或进行药物实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⑥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 操作方法 ①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②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 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 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d) 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 1.5m以上; e) 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无害化处理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产品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 3、产地检疫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制度。各乡镇应当按照“方便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设立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同时公示报检电话、官方兽医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检疫地点。 4、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5、动物及动物产品调离生产地时,货主应当提前向官方兽医责任人或报检点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随报随检。

6、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约定检疫时间,及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测。但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7、产地检疫采取临栏与定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认真做好报检记录,由指定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8、产地检疫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时应当查验免疫证明、标识及养殖档案,了解当地疫情,了解饲养场(户)饲料添加剂和药物使用情况。对动物群体、个体分别进行健康检查,生猪出栏时还应按5%的比例有针对性地采集猪尿样实施“瘦肉精”残留检测;对动物产品进行相关检测或消毒;根据需要可做实验室检验。对不符合出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或违禁药品 的动物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隔山开证。 9、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还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10、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检测费、消毒费,并做好检疫记录和“瘦肉精”检测等相关记录。

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核心提示:为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疫申报,强化 检疫员(协检员)的管理,按省、市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检疫 申报点要悬挂检疫申报牌匾、设公示板,具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检疫申报电 话。配备必要... 为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检疫申报,强化检疫员(协检员)的管理,按 一、检疫申报点要悬挂检疫申报牌匾、设公示板,具备必要的办公桌椅、检疫申报电话。配备温计和消毒器)。 二、检疫申报点检疫员(协检员),实施产地检疫时,要如实填写产地检疫档案和产地检疫申 三、村级检疫申报点的协检员要对本村饲养户的防疫情况、外引动物情况、病死动物处理以及巡查和监督,并做好各种记录。(免疫档案、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 四、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在最短的时间(1小时)内到场、到户进行临栏检疫,1小卫生监督所报告,乡镇监督所另派人进行临栏检疫。1小时之内即不能到现场的又不报告的视为失疫员(协检员)资格。 五、检疫员(协检员)到场(户)实施产地检疫时,必须按产地检疫规范操作,必须收缴有效全,经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不符合的按县局有关规定处理。 六、检疫申报点检疫员(协检员)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吃、拿、卡、要,刁难检疫申证,违反的按县局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检疫员(协检员)资格。 七、检疫申报点对动物饲养户、经营户或运输户的动物位置和物权或性状已发生变化的停止实报检疫的,不予受理)。 八、检疫申报点的检疫员(协检员)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延误检疫或检疫不规范(不检疫成经济损失的,乡镇动监所有权追偿。情节恶劣、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

标准操作规程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标准操作规程【模板】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实验动物隔离检疫 标准操作规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ethical review system of Laboratory Animal 制定者 Author 兽医办公室/兽医师 Veterinary office 审查者 Reviewer 肖春兰 动物质量办公室/技术员 Technican of Animal Quality Lab 审查者 Reviewer 王婧 办公室主任 Office Director 机构负责人批准Facility Manager Approver 周正宇 中心最高领导者 Top Manager of the Center

修订记录(Revision History)

发放记录(Revision History)

1、目的(Purpose) 规范苏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隔离检疫标准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Scope) 此文件适合苏州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所有动物隔离检疫。 3、职责(Responsibility) 3.1 文件编写、批准人员对该文件编写和修改的有效性负责。 3.2 文件编写人员负责根据此文件,对担任实验动物隔离检疫的工作人进行 培训和指导。 3.3 担任实验动物隔离检疫的工作人,负责执行本标准操作规程,并负责反馈 相关信息。 4、操作规程(Procedures) 凡自主采购且来源为不是免检单位(见附表1)的SPF级实验动物,均需在进入我中心SPF动物房前,接受隔离检疫。 4.1 提交自购申请 凡自主采购实验动物的个人及单位,均需向我中心提交自购实验动物申请。 4.1.1 登陆动物管理系统 科研计划人以科研计划用户身份登陆苏州大学实验动物管理系统。 4.1.2 提交动物订购申请 科研计划人点击动物订购项,添加动物订购申报。 4.1.3 注意事项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精)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 第一步:做好检疫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疫人员配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取得法定资格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未配备工作人员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二) 掌握检疫规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检疫人员学习以下技术规范或规程:1、《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 2、《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 3、《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1996) 4、《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57-1996) 5、《畜禽屠宰检疫规范》(NY467-2001) 6、《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 7、《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8、《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1996)等。 通过学习、实践,使检疫人员熟练掌握检疫技术;未掌握以上检疫技术规程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三)准备检疫用品。 1、携带检疫箱,箱内应当有检疫刀钩、体温计、听诊器、

剪刀、镊子等。 2、携带有关检疫证明和检疫记录表格(见附件)。 未携带检疫用品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第二步:做好检疫申报的受理工作 (一)科学设立检疫申报点。 动物检疫是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使管理相对人申报检疫有途径。 (二)畜(货)主填写材料。 1、动物检疫申报单(格式见附表1); 2、养殖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 3、拟调出时间; 4、运输工具种类、牌号; 5、出售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提供调入省准予调入的书面证明; 6、野生动物应提供准予捕捉的合法证明。 (三)落实具体实施检疫的人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畜(货)主的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具体工作人员,携带有关检疫用品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三步:现场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或者屠宰检疫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范的要求的程序实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流程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 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仔猪,在引进之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

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仔猪,在引进前须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

春季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春季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一、防疫时间:3月10日-4月10日。 二、防疫病种:牲畜口蹄疫、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羊梭菌病、仔猪副伤寒、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 三、注射剂量及使用方法: 1、口蹄疫:使用前一定要充分摇荡。①猪:大猪每头2毫升,小猪每头1毫升。②羊:大羊2毫升,小羊 1毫升。 ③牛:大牛每头5毫升,小牛每头2毫升。 2、猪瘟:用生理盐水稀释,每头1头份,种猪每头4 头份。 3、禽流感:使用前充分摇荡。每只鸡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0.3毫升,5周龄以上的每只0.5毫升。 4、羊三联四防疫苗:每只4毫升。 5、鸡新城疫Ⅰ系:滴眼或滴鼻,2倍以上剂量饮水。 6、仔猪副伤寒:按瓶签注明头分口服或浅层肌肉注射,但瓶签注明限于口服得不的肌肉注射。①口服法:按瓶签注明头分,临用前用冷开水稀释每头5-10毫升,也可以拌饲料自由采食。②注射:每头猪1头分。 7、猪蓝耳病:活苗:专用稀释液稀释,每猪一头份。 四、注射顺序: 1、猪:猪瘟疫苗和猪口蹄疫苗同时分两侧注射,隔7 天注射猪蓝耳病苗。 2、羊:先注射三联四防苗,隔5天注射口蹄疫疫苗。

3、鸡:先注射禽流感疫苗隔7天注射鸡新城疫疫苗。 五、疫苗保存: 1、猪瘟苗、猪蓝耳病活苗、仔猪副伤寒,猪三联苗、鸡新城疫苗要冷冻保存(—15℃以下),口蹄疫、禽流感苗要常温保存(2℃-8℃). 2、避免阳光直射。 3、当天稀释当天用完(有些疫苗按瓶签说明限时用完)。 六、注意事项: 1、不同疫苗不能混用注射器,做到一畜一针。 2、注射口蹄疫疫苗做到三不一备一解释,三不即老弱畜不免、病畜不免、孕畜不免;一备即准备适量肾上腺素,以防中毒急救;一解释即向畜主说明,猪、牛、羊免疫口蹄疫疫苗后一顿或二顿不食、减食、轻微发热等属正常情况,猪蓝耳病苗不论猪种用途全免,注意孕猪保定方法。 3、液体苗使用前充分摇荡,并恢复常温。 4、使用后的空疫苗瓶和剩余疫苗要集中做深埋处理。 5、各乡镇要储备一定量的疫苗,以备急用。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原则上按照乡镇进行设置,西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3个,中、东部地区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 第五条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受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派员实施检疫; (四)宣传动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五)对检疫申报和检疫实施情况按规定汇总并上报。

第六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二)房屋外墙原则上为白色,屋顶为红色,合署办公的除外; (三)按规定悬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 (四)悬挂“XX县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牌,长150cm、宽30cm、厚4cm,白底黑字,大宋字体; (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程序、管辖范围、辖区官方兽医及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信息、检疫申报点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内墙张贴《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检疫规程、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等; (七)具备满足检疫及办公的设施设备,配备检疫工具、台式计算机(原则上与互联网连接)、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文件柜、储藏柜、办公桌椅、交通工具等; (八)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符的指定兽医专业人员。 第七条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人员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检疫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

11 新进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 一.目的 保证新进动物健康,保障动物园动物的健康。 二.适用范围 汉寿湘同发野生动物园所有新进园的动物。 三.职责 兽医按检疫要求和项目,进行有关疫病检查。 四.工作程序 4.1受检动物要在指定的检疫场地进行检疫。 4.2 受检疫动物到达检疫场后,主治兽医要查询、填写动物检疫单。 4.3 检疫项目包括临床观察、粪便检查,哺乳类动物进行结核免疫反应试验等检查 项目。特殊动物的检查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4.4检疫期内,受检动物均应视为特殊病动物,饲养员和主治兽医要对动物进行仔 细观察,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受检动物。 4.5检疫期内,应根据粪便检查结果进行驱虫,具体参照《动物驱虫操作规程》执 行。 4.6检疫期内,动物应接种相关疫苗,具体参照《疫苗接种操作规程》执行。

哺乳动物和一般鸟类的检疫期为30日,进口鹦鹉必须经过6个月检疫期。 4.7动物在检疫期间如确诊受检动物患有传染病,应立即上报总兽医师及总经理室, 同时做好隔离、消毒工作。 4.8检疫期满,主治兽医签发《动物检疫单》后,受检动物才能移出检疫场。 4.9特殊情况下,动物不能在检疫场进行检疫操作时,经总兽医师同意后,可另选地 点。但是仍按检疫动物对待。 五、附则 5.1本规程由公司经营监管部负责拟订、修订和解释。 5.2本规程自公司标准评定小组批准并颁布之日起实施。 六、相关记录(详见附件) 《动物驱虫操作规程》 《疫苗接种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单》 《湘同发野生动物园动物入园单》

动物检疫单 注:此检疫单一式两份,一份入病例档案,一份入交接饲养管理组。

湘同发野生动物园动物入园单 年月日 注:本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办人保留,第二联饲养管理部保存,第三联保安留存,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

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制度

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制度 一、检疫票证管理总则 1、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实行“三专五统一”制度。即: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帐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一销毁。 2、动物检疫票证实行逐级领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辖区和级别领用动物检疫票证,不得对非用证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检疫票证。 二、检疫票证保管、领发、回收登记 1、动物检疫票证的保管、领取、发放、回收、登记等应指定专人负责。 2、动物检疫票证应专库保存,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确保动物检疫票证保存安全。 3、保管、领发、回收动物检疫票证时,应严格按照检疫票证相关登记表的要求做好出入库与领发回收登记,并由票证管理员、领用人员签字确认。 4、保管、领发、回收票证时应按照领取人(单位)、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专帐管理。 三、检疫票证领取与回收各乡镇检疫人员在领取回收动物检疫票证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票证领取回收,应提前一天打电话预约。 2、第一次领取的票证,其票根应在第三次领取票证时收回。 3、每批领取的票证,应整批全部用完后,才能收回。 4、票证领取回收时,应等候登记并核对属实后签名。 四、票证使用 1、检疫票证领回后应按照编码顺序逐本逐页使用。 2、各种票证使用完以后,应在封面上分别写明牛、羊、猪(50头以上和50头以下)、鸡鸭、狗等动物的具体检疫头数。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时必须认真核对。 五、检疫票证遗失登记动物检疫票证发现丢失的,应立即上报备案,并在报刊上登报遗失声明。 六、检疫票证核销 1、回收的动物检疫票证,票证管理人员应对动物检疫票证的使用情况和统计数字进行审查。并对检疫情况每三月进行汇总统计,填写业务统计报表后,上报检疫主管领导。 2、经审核的动物检疫票证按照相关规定年限,详细登记后实行统一销毁。

云南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

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第三条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和指导全省的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各州市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申报工作。 按照动物产地检疫的需要,依照方便群众、就近申报的原则,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乡镇、动物流通较多的行政村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具体受理动物检疫的申报事宜。 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以及参赛参演动物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不得向属地以外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到引种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第五条动物检疫的申报方式和程序如下: 申报人应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采取申报点填报或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

报单;批量动物及动物产品(猪、牛、羊等动物10头以上含10头、禽类50只以上含50只或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的,货主须填写《检疫申报单》。 低于上述数量的零星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填写省统一制定的《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 第六条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官方兽医(国家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前为取得农业部或云南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检疫员,下同)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零星动物符合受理的,官方兽医在《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上签字同意受理。 对来自封锁区或者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或异地(申报点管辖范围外的)申报的,不得受理。 第七条受理检疫的,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离开产地。 第八条进入肉联厂、屠宰场的动物,货主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或动物B),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填写《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经官方兽医受理后,按动物宰前检疫程序实施检疫,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 第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饲养者应当向所在地官方兽医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完整word版,动植物检验检疫 整理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 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物——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4)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部分美洲、非洲国家 5)工商业城市型: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 3 目前,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第一篇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章动物检验检疫概述 第一节动物检验检疫的主要依据、手段及措施 1 动物检疫法的内容: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动物检疫处理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动物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是指检验检疫机关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的处理措施。检疫处理的方式有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检疫处理按下列的原则办理:(一)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与其同群的其它动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二)在输入动物时,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它动物在动物检疫隔离场和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地点继续隔离观察;(三)输入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四)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检出带有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以外的,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有严重危害的其它疾病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根据有关情况,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五)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或达不到输入国要求而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六)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发现有我国公布的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七)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原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销毁处理;(八)过境的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它废弃物,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九)对携带、邮寄我国规定的禁止携带、邮寄物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十)携带、邮寄允许通过携带、邮寄方式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而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动物防疫操作规程

动物防疫的操作规程 1.疫苗准备 1.1疫苗选择 疫苗人员根据畜禽放入数量,日龄以及免疫程序和疫苗剂量来确定疫苗数量和种类。防疫人员严格控制疫苗的使用,尽量避免浪费。 1.2 疫苗保管 所有活疫苗储存在零下22摄氏度之下(放置冰箱冷冻处),所有灭活疫苗出场在零下2-8摄氏度(放置冰箱冷藏处),不能结冻。出库后,在运输.使用过程中要保持低温,避免阳光直射,温度超过25摄氏度,疫苗效果会受损。 疫苗按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保存,按保存环境温度计算有效期,对弱毒苗开封稀释后应立即使用,气温15摄氏度以下应在4小时内使用完,气温在15-25摄氏度应在2小时内使用完,25摄氏度以上在1小时内使用完,口蹄疫等灭活疫苗开封后应在当天用完。 1.3疫苗处理 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破损,过期等。刚从冰箱取出的灭活疫苗,需在室温下预热后防疫,可有效降低疫苗的副反应。冻干疫苗用专用的稀释液,按规定进行稀释。疫苗吸取前应充分摇匀,防止疫苗不匀影响效果。 2防疫操作

2.1 消毒严格 一,严格用具消毒,注射器和针头使用前需用清水反复冲洗干净,金属注射器的手柄,玻璃管螺丝应松动,防止预热损伤橡皮垫。玻璃注射器的活塞和玻璃管应拆开,用纱布包好煮沸或高压消毒。用前组装部件时,应用镊子夹取部件和针头,以防污染,组装好的注射器和针头必须吻合无隙,洁净,通畅,不得漏液。二,严格注射部位消毒。三,疫苗使用要无菌操作,稀释和吸取疫苗时要无菌操作,防止污染。四,注射针头要规范更换,做到一头一针。五,严格防疫人员消毒,防疫人员出入畜禽养殖场时要注意更换衣物,鞋等用品,并用紫外线灯.消毒池等方式消毒,严防病原菌带入带出。 2.2 方法选择 不同疫苗选择不同方法及部位进行防疫,需肌肉注射的,多选在耳后;防疫人员要严格按照防疫说明书来确定防疫方法。 2.3动物准备 在防疫前,防疫人员要询问畜禽最近有无异常情况,了解畜禽的饮食状况及用药情况,病毒类活疫苗(如猪瘟)免疫前3天应禁止使用抗病毒类药物,细菌类活疫苗免疫前后应禁止使用抗生素,以免影响免疫效果。通过临床检查来判断畜禽是否健康,发现异常或有病未愈的,以及怀孕后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于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发布,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六大亮点: 一、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细化了产地检疫出证要求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还规定了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检疫必须符合的条件,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强调了屠宰检疫要求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四、增加了动物产品分销出证内容 1、直接分销。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2、贮藏后分销。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 明理由。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 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

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 检查方法 4.3.2 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 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 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4.4.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附件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就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产地检疫坚持防检结合、检监结合的工作思路,推动实施基于动物疫病监测和监督管理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隔离监督制度。实行产地检疫辖区负责制,县管县域、乡管乡域,检疫人员明确责任片区,负责责任片区的检疫工作。 二、完善检疫申报制度。明确申报人身份,产地检疫申报人应为动物养殖单位或个人,养殖场户应在动物离开产地前3天申报检疫。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详见附表)。申报人需向现场检疫人员提供相关防疫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规模养殖场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散养户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还应提供有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三、规范检疫工作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报检情况,按规定时限合理安排出检人员和出检时间,

确保检疫工作正常秩序。一是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报检动物来源、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拟出栏动物疫病监测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受理的,应当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注明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的具体时间、地点。不予受理的,应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说明原因。二是现场检疫。检疫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根据农业部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有关资料、牲畜耳标及临床检查,填写相关《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三是检疫结果处理。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出省境动物检疫必须由负责出省境检疫官方兽医实施,结合实验室检测、监测情况,按检疫规程要求现场检疫(种用乳用动物的跨省调运按相关检疫规程执行)。进一步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制度、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隔离观察制度和指定通道管理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接收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依法履行落地报告及隔离观察制度,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宠物犬猫检疫出证要严把“一只一证”的原则,核查免疫记录(《动物免疫证明》),狂犬病等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怀疑患病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的,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 孵化场商品代雏禽检疫需核查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场种蛋的检疫证明和孵化、免疫、消毒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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