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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关键词】犯罪情节;行为定性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区建设局房管部门派驻政府对外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相关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发证工作。2006年5月起,王某的一些朋友因为其有这个“本事”,便不断托其帮忙,直接将应缴的房产契税等一些钱款和身份证明文件一并交给王某,让其代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接受后,利用自开的假房产契税发票应付办证审查,代他人到本部门的发证机关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从而将他人给付的钱款予以侵吞挥霍。至2007年5月间,王某共利用开具的假契税票据作案24次,造成国家契税收入损失共人民币24万余元,实际侵吞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后因王某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而案发。

二、分歧意见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根据王某的主体身份条件及其犯罪情节,其行为定性主要存在四种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王某的朋友们交付给其的钱款都是应缴的房产契税,在王某开具假票据时,这些钱款的性质就转化成为国家的契税款,也就成了公款。而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其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受理和审查的职务便利,使用自开的假契税发票,虚构通过审查的事实,骗领房屋所有权证书,从而非法侵吞了这部分公共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明知其朋友们是为了图方便才将应缴契税的钱款和身份证明文件交其代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而王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这些钱款的目的,从而采用自开假契税发票的方式,虚构通过形式审查的事实,侵吞钱款的同时,从本部门的发证机关骗领了代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一般刑事犯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本案中,从王某的职权范围来看,王某作为建设局房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中是没有征收或代征房产契税的权力的,但其却超越职权,擅自行使此项权力,采用开具假契税发票的不法行为方式,侵吞应缴的契税款,违法作出通过形式审查的决定,从而从本部门的发证机关领取了代办的房屋所有权证,造成国家契税收入损失24万余元。王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造成的后果也达到《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中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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