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

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派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

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资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资产财务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出租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物业管理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资产财务部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资产财务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出租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出租固定资产包括闲置、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出租时,公司物业管理部须提前与资产财务部进行核实。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房屋建筑物,必须将出租的资产进行检验、确认可出租的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和维护保养责任、明确经营项目,不允许改建扩建、不允许转租他人、租金收取、结算方式和法律约束的条款;(二)出租机器设备,须对出租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进行检验、确认出租期满可收回的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三)出租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须约定运输设备及非生产设备的理赔条款、安全保障条款、租金以外的费用、租赁期间的工时计算、租金收取和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凡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均须经集团公司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出租的月租金,不得少于当月应提折旧额和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同时相应向对方收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出租固定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十九条公司资产财务部在固定资产出租业务核算时,仍按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继续计提折旧;公司资产财务部按协议收取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第三节出租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出租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可对外出租的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凡出租无形资产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二条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标的物(是否包括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条件、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和相关费用、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三条出租商标权,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约定标的范围、禁用条款、侵权条款、负面影响处罚条款、租赁期限、约定租金标准、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四条其他资产的出租,可根据资产的性质及特点,比照相应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租入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租入资产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效能最佳利用原则;

(二)资产成本最低原则;

(三)租入期间时间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租入资产包括通过融资租入、经营租入取得的各项资产,公司租入资产时应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公司内部能调剂使用的,由工程服务部负责协调,不能从外租入;确属经营需要而又调剂不到的允许对外租入;

(二)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在租赁期内公司应视同内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租入资产时,公司须作好调研,分析租入资产的适用性,测算经济效益及投资额,核实租用资产产权手续是否齐全,了解产权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承担营业税和相关费用的比例、四防安全保障、资产的完好性、使用维护、租金的结算方式、诉讼法院所在地等。

第二十七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公司须将其纳入自有资产管理。其入账价值应以租赁开始日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二十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

旧政策计提折旧。折旧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十九条经营租入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租入资产台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期支付租金时,确保资产达到最佳使用状态,如发生破损、有碍使用时,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

第四章租赁方式

第三十条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其它式。

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十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对年租金超过十万元(含)的资产,由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助公司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租赁业务,将本公司的资产租赁业务划分后,上报集团公司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集团公司法律部进行界定、审核,报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执行。(一)非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审批,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二)经营性租赁业务须报工程服务部审批,并按集团公司法律部提供的合同范本填报,经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主管产业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签订出租和租入合同,租赁合同须报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备案。

(三)出租资产和租用资产需招标的,公司与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协调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租赁业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公司通过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OA)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提报,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方式,详细说明租赁资产状况、租赁原因,租金额度及承(出)租人,并附《资产租赁意向书》;

(二)工程服务部组织审核资产租赁行为的合理性。确认是否在公司内调剂或对外租赁,并出具审批意见;

(三)集团公司物流控制中心审核年租金十万元以上项目,调研市场同类资产的资产租赁行情,通过招标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

(四)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审核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产权关系,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查封等情况,出具审批意见;

(五)集团公司法律部审核资产租赁协议,提出协议修改意见;(六)集团公司工程服务部指导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各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资产租赁协议后,报集团公司主管产业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五条公司须在履行集团公司资产租赁审批手续、并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后,方可准许承租方按协议约定进行设备安装、房屋装潢或维修。

第六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完整协议签约期内的固定资产,最高租期为三年。租赁期满后双方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

第三十七条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时,须约定如下内容:

(一)承租方不得将资产转租他人;

(二)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三)承租方不得拖欠租金;

(四)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

(五)承租方出现资产损坏、丢失时须履行赔偿责任,按约定额度进行相应赔偿,必要时终止合同;

(六)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

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七)若出租方有重大经营行为(出租\资产重组)需收回出租资产时,应提前三十天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承租方无条件撤出;

(八)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出租须收取出租抵押金。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为加强固定资产出租管理,承租人在出租期间出现下述情况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固

定资产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

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

十五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

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省/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的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单位建立由财政局、本单位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组成的资产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单位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五条资产的管理要确保资产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避免资产流失或浪费,有效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业务中各种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为单位提供基本物质条件和经济保证。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固定资产,能通过内部调剂解决的,不应重新购置资产,避免浪费。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二节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主管财政局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单位管辖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本单位主管部门局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本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决策机构与职责:组长/副组长 (一)对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批。 (二)负责对单位资产重大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三)负责审阅审批单位资产的统计报告、资产评估、清查核查等工作。 第十条主要负责部门与职责:资产使用部门 (一)岗位:各部门负责人 1、组织编制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申请或使用计划,审核后向本处室资产管理岗提出资产的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申请; 2、组织做好资产的配置、使用、维修、调拨、处置等工作的执行; 3、作为资产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完善本部门的资产日常管理措施,督促资产使用人管好用好资产,防止浪费、损毁、遗失; 4、配合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定期审核《资产使用明细表》后提交。 (二)岗位:各部门资产管理员 1、对本部门在用的资产进行登记,填写《资产使用明细表》,每月将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一节出租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出租流动资产包括工具、管理用具、商品房、商品车库、包装物等可对外出租的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物管部门在出租业务确定前须将出租资产数量、价值、使用年限与财务资产部核实。 第十三条公司在收到出租包装物租金、押金时,财务资产部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出租 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其保值增值,根据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代管企业、以及下属

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出租资产审批程序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拟对公司所属的资产进行出租的,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拟定立项请示。 资产原值3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300㎡及以上的,由资产所属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议定后,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 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所属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自行审议决定后,上报至所属的集团二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批复,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立项请示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各级下属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五条出租底价的确定 拟出租资产的租赁底价,应当根据“三重一大”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评估结果报集团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拟出租资产面积100㎡或以下(适用于不动产),以及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单宗资产出租,可以不进行评估,由所属企业通过其他的询价方式来确定出租底价,询价参照以下原则: (一)符合本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及以上,需通过三家以上(含三家)中介机构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拟定书面报告,并附上以下询价结果表: 中介机构询价情况表 序号中介机构名称询价结果备注 经办人:日期: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条件,且面积60㎡以下,需自行对相邻或附近的同类资产(至少三宗)进行调查,并根

房屋租赁平台资产交接工作制度

房屋租赁平台资产交接工作制度 资产管理部工作手册文件 ——房屋租赁平台资产交接工作制度 一、目的: 规范公司承租房屋资产交接工作、保证房屋资产交接过程高效、设施设备完好、资料齐备、为房屋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资产管理部接管的所有房屋资产交接工作。 三、职责: 1.业务部负责房屋资产交接工作过程中与业主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2.资产管理部片区经理负责所辖房屋资产交接的统筹与实施工作(包括设施设备验收、租客资料移交、水电抄表、钥匙交接、租客新合同签订等); 3.配置部负责新交接房屋资产的配置标准拟定与审批工作; 4.资产管理部负责新交接房屋资产的《房屋租控情况一览表》(押金、租金、物管费、水电费等的制订与审批工作; 5.资产管理部客服专员负责新交接房屋资产的资料、档案建设工作; 四、工作程序:

1.《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业务经理根据《租赁合同》及与业主协商情况确定交付日; 2.由业务部填发《工作联系函》至所属片区经理签收及做好交接准备工作;业务经理提前向业主发放《房屋交接所需资料通知函》,业主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明; 2)电梯设备资料(注:电梯房,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电梯检验合格证(正本张贴电梯内,复印件存档)、电梯验收检验报告、电梯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3)租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 4)《房屋交接明细表》(含租客姓名、联系方式、押金、已收取租金截止日期、已收取水费(电费)的截止读数、房屋家电家私明细等明细资料) 上述1)、2)项资料由业务经理负责接收并移交合同专员建档保存; 上述3)、4)项资料由片区经理负责接收并转交客服专员建档、形成《房屋租赁信息档案表》 3.业务经理协同片区经理与业主现场抄录水表、电表的总表及分户表读数,双方做好租客资料、设施设备检验、卫生检查、家电家私盘点、钥匙门禁移交等交接工作后,双方在《房屋交接明细表》、《截止至房屋交接日租户未缴租金、水电费汇总表》上签名确认,《房屋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 规定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 第四条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和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9〕4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 (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

租赁管理制度

分租户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XXX租户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商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特对各分租商户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租户进场装修前,必须提供完备的《电路图》、《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图》;装修过程中必须按照使用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的材料和作业方式,并遵守商场关于装修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租赁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租户必须自行到消防安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装修备案和装修报批。 (二)、各租户负责人及员工在进场营业前、后必须接受商场管理人员进行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三)、各租户须增强安全意识,树立以防为主的观念,对员工进行防火及用电安全的教育,自觉遵守有关防火及用电安全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对违章行为的处理,自觉做好防火工作,提高防火技能。 (四)、租户必须按照防火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工作,门店必须配有灭火器,共同维护好商场消防设施。 (五)、各租户要做到“四不”(1)、不乱拉私人线路,不使用不符合防火规定的用电设备,确保用电安全;(2)、不在商场内燃烧杂物和燃放爆竹;(3)、不在商场内使用各种明火工具和设备;(4)、不销售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 (六)、各租户要落实谁经营,谁负责。实行“三包”:(1)包自己的商铺消防及安全;(2)、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3)、包教育自己亲人和员工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违者停业整顿和处罚。造成灾害的,责任人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经常对铺位的防火设施、设备进行自查,发现有问题隐患须及时整改或报商场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各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确保自身铺位的安全。各租户确需加照明或其它用电设备,必须报商场相

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出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程序透明,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产为公司合法持有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和构筑物等可用于租赁经营的各类物业。 第三条资产的租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诚信经营原则; (三)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四)资产保值原则; (五)先租后用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资产管理部是资产租赁管理的执行部门,做好资产租赁合同的签订、登记、执行,以及对资产的租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租赁评议小组组织实施资产租赁的公开招标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本制度

执行情况 第三章租赁式 第五条资产租赁应米取公开招租的式。 公开招租的式有:招标租赁、协议租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式。第六条公开招标租赁式 (一)批量和大宗资产及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资产采用公开招标的式进行租赁; (二)租赁评议小组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组织实施招标工作。资产的租赁招标事宜须格按照招标程序的相关容进行; (三)米用公开招标式的,须在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应当披露出租资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出租房产用途、租金底价、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式、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式等容。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租金底价; (四)组织实施投标人的资格及投标文件的审核; 1、投标人是企业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④其他相关资料。 2、投标人是个人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

XXX集团子公司租赁管理办法

XXX公司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部 2017年2月22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章租赁业务管理第四章租赁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出租空置国有资产,避免资产空置导致的资源浪费,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目的,根 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南国资发[2015] 5号文《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 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 况,现就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租赁业务的管理。工程承包、劳务外包 等不涉及资产使用权转移的对外经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租赁,是指公司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 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 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1.XXX集团内部的兄弟公司,租赁公司资产进行办公或其非经 营性质的行为,且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2.公司以销售为目的以租代售方式经得总部公司审批同意的短期对外租赁行为; 3.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租赁承包经营有利于公司搞活内部经营机制,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租赁承包涉及法律事项较多,重大资产租赁承包为公司重要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租赁业务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经营。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1.根据《市国资委南国资发[2015]5号《关于规范区直企业 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南国资委(2014)76号〈关于南宁市国 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部分中介机构合并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从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者广西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总部公司)机构备选库中完成待出租资产的评估、上平台公开招标等相关业务。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 1.0职责 1.1 行政人事部 1.1.1 对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深圳办公 区及宿舍):负责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1.2对未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各分公 司、办事处常驻办公区、宿舍):负责监督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以及环境卫生。 1.1.3 汇总各分公司、办事处的租赁情况,每个月定期对租赁房 屋做检视,视入住情况安排退租或者续租。 1.2 营销中心各分公司、办事处销售岗 1.2.1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 理; 1.2.2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

1.3 宿舍长(销售岗或服务岗) 1.3.1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 理; 1.3.2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环境卫生管理。 2.0房屋租赁类型 房屋租赁类型 3.0房屋租赁申请 3.1房屋租赁申请原则: 3.1.1原则上本地招聘人员不承诺解决住宿; 3.1.2对于入住人员少或者承诺解决住宿人员较少的区域,确有保 留办事处必要的,应考虑租赁办公室而不是宿舍。 3.2行政人事部管辖办公区/宿舍租赁申请 3.2.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由行政人事部以邮 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表》(包括地址、周边环境、面

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报部门主管、 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 3.2.2对新租办公区,若需工程装修、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 应在《固定资产申购单》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 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 3.2.3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 3.2.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 管、一份由租赁方保管。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 送行政人事部备档。 3.3营销中心管辖办公区/宿舍租赁申请 3.3.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由租赁人以邮 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表》(包括地址、周边环境、面 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报部门主管、 总监审核,分管副总批准,报备行政人事部。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是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为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经营效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资产经营范围是公司拥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经公司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委托租赁有效的资产和资源。 二、资产经营活动包括资产出租和收费,水、电资源使用和收费,设备设施使用和维护等。 (一)资产租赁经营的管理。 1资产经营部负责公司的资产租赁经营活动 2资产租赁经营流程 (1)资产租赁价格的确定 资产租赁价格由公司根据租赁资产所处地区市场价格和公司资产状况确定租赁底价,资产经营经理在不低于底价前提下,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部门任务情况向上浮动。 (1)资产经营部根据公司可供租赁资源的供求情况,公司确定的最低出租价格,定期公开发布租赁信息。 (2)资产经营部负责接待承租意向人,进行商务洽谈,并作接待登记和近期回访。 (3)资产经营部在商务洽谈中,注意对客户进行资信评

定,并填写《客户资信评定表》对承租方资信情况进行登记评定。 (4)根据双方租赁意向和资信评定结果,填写租赁合同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5)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6)租赁合同签订后,资产经营部依据合同填写《交款通知单》,并陪同承租方到财务部交定金、首付款或租金等,由财务部直接开三联单或发票。 (7)综合管理部凭租赁合同,交款通知单及三联单或发票加盖合同章,且需加盖骑缝章。用印后,综合管理部将其中一份合同,《物业租赁合同审批表》及《交款通知单》存档,并同时给财务留存合同一份。 (二)承租方的身份认定。 1承租方为单位的,承租方需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法人机构)的身份证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 2承租人为个人的,承租方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 3承租方非承租人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合同,需提供《委托书》和签约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 1 / 9 精品文档 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 2 / 9 精品文档 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

租赁管理规定

租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租赁综合管理和规范经营,保证各租赁单位的稳定经济效益,共同维护川南大草原的良好声誉,特制定以下条例,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商家有义务遵守。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川南大草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租赁(包括合作经营)川南大草原园区所属范围内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为“合作项目”)的商户(以下简称为“合作商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内容 企业资质 1.合作商家应合法经营,必须取得政府各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许可证明和资质证明。在与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在合作合同签订时未办理相关工商、税务手续的,必须在签署合作合同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合作商家必须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税务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税款,服从税务稽查人员的管理和核查,做到守法经营。 3.合作项目的合作期在一年以上的,合作商家应对其营业执照每年进行年审,在有效经营期内合法经营。 4.合作商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用工手续。 5.合作商家应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所经营的各类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合作商家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各合作商家应自觉遵守以上有关合法诚信经营的要求与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视其违规程度对合作商家处以200-500元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违规行为特别恶劣或对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的,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将违规合作商家清除出景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经营品种和范围 1.合作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经营品种和范围,保持自己的经营风格,明码标价。如需更改或增加经营品种,需到公司登记备案。 2.各合作商家之间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合作项目的定价和变价须经公司运营部书面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 合作商家如有违反,公司有权没收超范围经营商品,每个品种罚款人民币200-500元,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知识产权与品牌维护 1.未经公司授权,合作商家不得经营带有川南大草原名称、商标标志、吉祥物标志或公司所属其它知识产权的商品,违者将按侵权处理。 2.合作商家在宣传活动中需要使用川南大草原的名称、商标、吉祥物、公园图片声像资料时,应先获得公司的授权并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审查。 3.合作商家应自觉维护公司和川南大草原的品牌形象,在公司园区内的任何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川南大草原的品牌形象和经营利益。 各合作商家应自觉遵守以上有关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要求与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视其违规程度对合作商家处以500-5000元罚款或停业整顿的处罚,违规行为特别恶劣或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将违规企业清除出景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合作场地的装修装饰、维修和验收 1.合作经营场所的设计、装修、日常维修须严格遵照合作合同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的用途和功能经公司确认后不得随意改变。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XX有限公司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自有资产的出租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确保自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公司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一、资产出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具体操作实施,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优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二)资产出租必须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1、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100平米(含)以下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报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备。 2、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3、对于出租设施设备等其他非流动性资产(包括新租和续租),

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二、对于资产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和《租赁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租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作备案,否则不予出租。 1、《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公司执三份,分别为财务执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房屋租赁管理人执一份;《租赁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式三份,承租方执一份,办公室执一份,安全生产科执一份。 2、需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作公司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台账,每月定期更新并发送给主管领导、财务部、办公室。 三、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财务部应当根据《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台账》和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情况,及时督促房屋租赁管理人上交资产租赁租金,房屋租赁管理人积极做好资产租赁租金的收缴工作。对于超过合同约定期三个月而未按时缴纳租金的租户,房屋租赁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关的清退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断水、断电、换锁)。 3、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承租户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租赁管理,明确设备租赁流程,规范设备有偿使用计价与结算,控制设备租赁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设备租赁是指为了满足施工生产或提高既有设备利用率而进行的设备租用或出租活动。严禁在公司设备闲置时租赁使用外部设备。 第四条设备租赁管理原则:“安全使用,分级管理,先批后租,使用签认,量化计价,单机核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对投入租赁机械设备进行管理、监督。(一)核定设备租赁分公司租赁经营的设备范围,制订年度经营目标。(二)负责租赁设备新增、报停的申报、审批工作,并对租赁设备的维护、存放进行监管。 (三)对租赁计划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租赁设备的运行、闲置情况,建立租赁管理台账并定期分析上报。 第六条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设备租赁业务开展和管理,主要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开展设备租赁经营活动,完成年度生产目标。 (二)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设备租赁分公司管理机构和体系,制定设备租赁管理相关办法和细则。(三)制定设备租赁价格表。 (四)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存放等日常相关管理工作。(五)负责外租设备费用的清收。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对设备租赁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并对租赁设备进行单机会计核算。 第三章租赁流程

第八条设备租赁业务管理流程 (一)项目部或其他使用单位根据施工需要,提出设备使用计划报设备租赁分公司。 (二)设备租赁分公司确定设备内租或外租设备服务项目。 1、内租填写机械设备调拨单,依单调配。 2、设备外租签订合同,办理调拨手续后再进场。严禁对外出租无合同、未收取租赁费用或押金即调拨设备。 第四章租赁价格 第九条“设备租赁价格表”经公司评审后作为租赁合同及内部结算的参考价。表中应包括以台班、计件、工程量等多种结算计量方式和计价标准,并注明计费标准涵盖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设备对外出租合同租赁单价低于该参考价,合同评审时应当对单价进行说明。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租赁合同应按照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进行评审。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合同内容,或需要采用合作方合同范本的,应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议,不得擅自拟定或采用其他不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量化计价,单机核算。 1、租赁合同中,计价方式应先采取工程量法,不宜采取工程量法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台班租赁、月租等方式。任何计价方式应确保设备资产正常收益。 2、租赁设备实行单机核算。合同应约定租赁设备的消耗材料、磨损件费用承担方。公司各子公司、项目部应建立机械燃油润滑油等油料台账,单机核算。 第六章租赁使用与结算 第十三条租赁设备调拨到项目后由项目部统一调度使用,操作人员服从项目工作安排和生活管理。 第十四条租赁结算 (一)内部项目使用坚持“月结”原则,设备使用单位每月底按照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设备租赁结算程序,为租赁的设备办理中间结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租赁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出租 租赁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 (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 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 (二)资产保值原则; (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工程服务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公司物业管理部要按月进行核实,工程服务部、资产财务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派遣工程服务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资产财务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资产财务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 职责1.0 行政人事部1.1 负责房屋租赁1.1.1 对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深圳办公区及宿舍):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对未设有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专职管理的区域(如各分公司、办事处常驻办公区、1.1.2 宿舍):负责监督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以及环境卫生。汇总各分公司、办事处的租赁情况,每个月定期对租赁房屋做检视,视入住情况安1.1.3 排退租或者续租。营销中心各分公司、办事处销售岗1.2 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1.2.1. 负责本管辖区域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1.2.21.3 宿舍长(销售岗或服务岗) 1.3.1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房屋租赁申请、费用报销及日常管理; 1.3.2负责本管辖区域宿舍环境卫生管理。 2.0房屋租赁类型 房屋租赁类型 房屋租赁申请3.0 3.1房屋租赁申请原则:原则上本地招聘人员不承诺解决住宿;3.1.1 对于入住人员少或者承诺解决住宿人员较少的区域,确有保留办事处必要的,应考3.1.2 虑租赁办公室而不是宿舍。宿舍租赁申请行政人事部管辖办公区/3.2 :由行政人事部以邮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 3.2.1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报部门主表》(包括地址、周边环境、面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管、总监审核,总

经理批准。《固定资产申购单》办公用品,应在对新租办公区,若需工程装修、购置固定资产、3.2.2 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3.2.3一份由租赁方保管。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管、3.2.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送行政人事部备档。宿舍租赁申请营销中心管辖办公区3.3/:由租赁人以邮件形式提供《租房申请新租房或续租(更换地址按新租处理)3.3.1 ,报部门主(包括地址、周边环境、面积、类型、租房原因、预算、预住人数)表》管、总监审核,分管副总批准,报备行政人事部。 备 《固定资产申购单》应在办公用品,购置固定资产、若需工程装修、对新租办公区, 3.3.2.或《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供装修预算、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预算。涉及备用金申请和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审批权限实施。3.3.3一份由租赁方保管。一份留存财务、一份由房东保管、3.3.4租赁合同和押金各一式三份,租赁合同和押金另需将扫描件发送行政人事部备档。 3.4押金与租金的支付押金支付额度:最多不超过2个月房租。3.4.1租金支付频率:深圳房屋租金一律采用月付。异地房屋租金原则上月付或季付,一 3.4.2律不超过(含)季付。 4.0租赁房屋固定资产管理 4.1办公区/宿舍标准配置

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业务综述 本手册旨在规范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对资产管理的各环节提出明确的要求,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使用有效。 本手册所称的“资产管理”是指单位对货币资金、票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局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2. 主要职责分工 (1)资产管理处室 负责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及程序;负责对取得的资产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现有资产情况进行登记,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相关职能处室定期对资产盘点并编制报告、查找盘盈盘亏原因并落实责任;负责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 (2)财务处 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核查;负责汇总资产预算并上报至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负责进行资产的日常会计记录;负责监控资产预算的执行;负责参与资产盘点确保盘点结果的真实有效;负责资产相关的账务处理工作。 (3)各职能处室 负责本处室实物资产的使用管理,维修维护申请和审核工作;负

责对本处室货币资金支付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二、资产业务控制流程 1. 固定资产购置子流程(示例) (1)固定资产购置流程图 5

(2)固定资产购置流程节点简要说明 (3)关键流程节点详细说明 流程节点:A1 控制活动名称:购置申请提出 说明: 业务部门提出请购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请购审批单》,请购审批表应详细填写拟购买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预算金额以及购置原因等相关内容。拟购买固定资产必须在部门预算内。 流程节点:B2、C2、D2 控制活动名程:固定资产购置审核

说明: 根据单位固定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对申购事项进行审核。财务处审核购置项目是否在预算内以及采购方式是否得当。 流程节点:E2、F2、 控制活动名称:固定资产购置审批 说明: 一般固定资产由局长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对于价值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要报经局联席财务会研究或专家组进行论证后方可采购。 流程节点:C3 控制活动名称:公示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结果 说明: 财务处公示各业务部门所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等信息。 流程节点:C4、H4 控制活动名称:固定资产购置 说明: 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且未达到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范畴以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允许单位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金额全局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分散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或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但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均进行集中采购。 2. 固定资产验收子流程(示例)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