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评析与思考

中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评析与思考

中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评析与思考
中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评析与思考

第10卷 第1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10,N o.1 2011年2月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Feb.2011

文章编号:1671 7041(2011)01 0021 05

中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评析与思考

钟国才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2)

摘要:遗失物归属制度用于规范拾得人与失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 通过外在的法律强制限制了拾得人取得所有权,实现了道德上的理想,然而立法者未意识到,任何道德只能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中国现阶段,在对待遗失物的态度上,不能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关键词:遗失物;所有权;归属制度;拾得人;失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Comments on C hina s ownership

system of lost property and thoughts

ZHONG Guo cai

(S chool of Law,Wuhan Univ.,W uhan430072,China) Abstract:T he ownership system of lost property is designed to r eg ulate the jural r elations between the keepers and the ow ner of lost proper ty.By ex ternal law enforcement,Pr op er ty L aw lim its t he keepers to obtain the ow nership,and realizes the dream of moral.Ho wever,the leg islators do not realize that any moral can only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free w ill.I n Chinese pr esent stag e,on people s attitude at dealing w ith lost pro perty, too much of the ethical requirements couldn t be asked yet,and r elated system design should be impr oved.

Key words:lost property;ow nership;ownership system;keep er;owner of lost property

所谓遗失物是指权利人因自身疏忽或自然原因遗忘于他处而不被任何人占有的动产。[1]遗失物归属制度属于物权领域。依据我国 物权法 第2条的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里所谓物的归属,是指民事主体对物之所有权的享有。因此,所谓遗失物归属制度,简言之,即规范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谁的制度。遗失物一经被他人拾得便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就该物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何配置因各国的社会道德观念及立法的价值取向而有所不同。理论上对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范意旨,一直存在争议。[2]无论是中国 物权法 颁布之前还是实施之后,这一问题都激发起众多学者的研究兴趣。究其原因,因其映射出一般民事法律制度中所没有的高尚道德要求。因而,对遗失物归属规则、制度的探讨,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剖析,更应是在新时期人们一般观念层面上的解构思考。 一、中国 物权法 遗失物归属制度的基本立法思路

物权法 在第109条至第113条规定了遗失物制度。其中第113条、第109条规定遗失物未被转让时,当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他首先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遗失人发现拾得人并且向其主张返还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返还。在遗失人没有主动联系拾得人的情况下,如果拾得人能够发现遗失人,他可以通知遗失人前来领取;如果拾得人不能发现遗失人或虽然能发现但不想主动联系遗失人,遗失人应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能够通知遗失人的,应当及时通知遗失人前来领取;公安部门不能通知遗失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并妥善保管遗失物。公告期间内遗失人前来领取的,其在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后有权领走遗失物;公告期满遗失人没有前来领取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另外,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考察 物权法 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取得制度的基本思路不难看出, 物权法 并未从善意取得的路径为拾得人设定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即拾得不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据此,拾得人被排除了将来获得遗失物所有权的任何可能性。拾得人在权利人认领遗失物时如拒不返还遗失物,则构成侵占遗失物的行为;拾得人如将遗失物转让,则构成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权利人对此既可以向

收稿日期:2010 11 01

作者简介:钟国才(1968-),男,广州人,博士研究生

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亦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只是权利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取决于受让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受让人如果是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虽然其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阻却权利人对遗失物予以追索的权利,因为权利人仍然有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原物,但善意受让人有权获得权利人支付的其因购得遗失物而付出的费用;权利人尔后有权再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笔费用。如若不然,权利人则无权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原物。显然,中国 物权法 在处理遗失物拾得关系时继受的是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只要权利人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对拾得人提起拾得物返还之诉。拾得人则应当返还原物,其只能依无因管理要求权利人赔偿费用,无权向权利人请求拾得遗失物的报酬。[3]有观点认为,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的性质应属除斥期间,二年期间届满,权利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即归于消灭。[4]该请求权为形成权,只要权利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即使善意受让人未将原物交付给权利人,善意受让人的动产所有权亦因此而消灭,动产所有关系回复到权利人所有的状态。[5] 物权法 的这一规定为权利人最终保有自己不慎遗失的动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与保障,权利人断不会因拾得人拒不返还或拒不送交抑或擅自处分遗失物而失去对遗失物的权利。当然,权利人对上述权利可以主动选择放弃,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不向受让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的,即属放弃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此时善意受让人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此一系列法律规则所构成的遗失物制度旨在构建一种立法者所倡导的道德理想,昭示拾得人应当像尊重他人那样去尊重遗失物,否则轻则构成民法上的侵占,重则出民入刑,构成侵占罪;从而警示拾得人应当完璧归赵,否则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责难,且应受法律的非难。可见,此种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规范设计,强制指引拾得人履行由法律确保的道德上的义务,亦即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于是,拾得人负有法定义务归还遗失物是整个遗失物法律制度的核心立法思想。这种思想的逻辑前提是,拾金不昧为中国数千年所流传下来的传统美德,它在新的历史时期也应得到不断的发扬和光大。然而,在 物权法 立法过程中与之有关的争论却很激烈。争论主要聚焦于两点:其一,物权法应否规定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其二,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当归拾得人抑或国家。总的来看,绝大多数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学者主持起草的物权法建议草案均主张:拾得人的法定报酬请求权以及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应予规定。[6-8]提出这些主张的理由可谓非常充分。 [9]可 物权法 最终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未予规定,且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综观中国物权立法过程,关于拾得遗失物法律后果的设计始终存在着道德理想价值取向和承认世俗利益的价值取向之间的斗争。

二、对中国 物权法 遗失物归属制度的评析

综观以第113条为核心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属制度,没有规定 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拾得人所有权的取得 和使用 侵占 这样的字眼等。按照立法者的逻辑推导,拾得人拾得的物肯定是遗失物,因此整个物权法条文的设计,既然如此,根据传统的道德思想,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拾得人返还拾得物的行为,纯属一种道德上的应当。此种高尚的道德情操应当由现在法律加以确保,岂知法律乃仅仅是最低的道德水平要求。注重道德,强调理想,本无可厚非。然若空有理想与热情,不注意人的正常需求,反而以道德和理想来排斥这些需求,时间一长,难免会造成普遍的虚伪。尽管高尚的道德和理想依然被提倡和称颂,内心却不再信仰它们,剩下的,则是千方百计谋求私欲的满足。且因这些欲望没有为社会所充分认可,甚至不为法律所允许,人们还可能采用种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手段去满足私欲。如果说,法律并不能体现各种现实利益需求的本来面目,而是将它扭曲,这不仅会降低法的重要性,而且会极大阻碍社会的发展。因为承认各种现实的利益及其冲突并加以合理解决,是任何一个社会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概言之,如果法律完全追求道德理想,则不仅很难对现实生活起真正的调节作用,而且会严重阻碍社会发展。遗失物制度当然也不例外。有鉴于此,整个遗失物制度一开始就是建立在漠视拾得人利益的立场上的,这种倾向影响了整个遗失物制度的架构。在这

22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0卷

从实际生活考虑,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甚有必要:一

是报酬请求权确实能给遗失物的返还提供激励机制;二是规定报酬

请求权可以减少许多纠纷,消除社会矛盾;三是纠纷发生后,为法院

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四是报酬请求的规定并不会损害失主多大利

益,规定报酬请求权主要对失主有利。 参见文献[9]。

个基础上,拾得人所拾得之物由于是他人之物,寻找权利人就成了整个遗失物制度的重点。此点从中国遗失物制度设计上的着墨轻重即可窥豹一斑。庆幸的是,法律还明白拾得人不一定知道权利人是谁,否则法律会强行拾得人必须将遗失物交给权利人。至于拾得人本身的权利,在负有法定归还义务的情况下不复存在。由此看来,立法者依然在肩负道德教化的重任,通过外在的法律强制彻底实现了道德的理想。然而,立法者可能未意识到,任何道德只能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缺乏自己的自觉选择,一切道德律都只能是他律,因为 道德是把善的意志,作为其要求的对象的。如果这种善的意志,不但是道德,而且也成为法律所要求的对象,那么善乃至道德,就立即变得不可能 [10]

遗失物之返还,是现代民法学中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遗失物返还之立法,不仅涉及法律问题,同时涉及中国的传统道德问题。而拾得物之返还所涉及的根本问题还是拾遗物的归属问题,即所有权问题。必须承认的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确实大多数规定了遗失物必须返还,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然而,需要慎重注意的是,古老的中华法系追求的是和谐的立法理念、严密的刑罚理论、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即使在被当今民法学界所关注的私法领域,自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商鞅等人主持变法、确立土地私有之后,历代封建法典都以严格

保护私人的财产不受侵犯为主导思想。

也即是说,中国古代法典对于强调的私人拥有的土地、住宅、牲畜及其他财物,都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全方位的保护。按照现代的物权法理论来分析,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的物权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物权,它剥夺了财产所有人之外他人对于动产或不动产任何形式占有的可能,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原则。恰恰是这种立法精神直接影响了封建法典对于拾得物之返还的规定,其终极目的是达到定纷止争,从而奠定高枕无忧的物权秩序。

为科学配置拾得人和失主的权利义务,有必要明确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目的。由于传统民法强调所有权绝对理念,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所有权具有观念性,所有人即使丧失对动产的占有,也非是丧失对动产的所有权。在非基于所有人自己的意思丧失对动产的占有非是丧失所有权的前提下,出于保护私人所有权乃整个物权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和目标之考量,各国民事立法构建的拾得遗失物制度虽其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确有首先规定他人可拾得

该物并承担返还的义务。如 德国民法典 第967条、 瑞士民法典 第720条、 日本遗失物法 第1条等。中国 民法通则 第97条第二款、 物权法 第109条亦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归还权利人。 然而,现代物权法的理念是确保物尽其用,物权制度设计的核心不再是围绕着所有权做文章,而是在制度设计时如何最大化地发挥物的效用。

三、关于遗失物所有权之归属的理想构建

物权法 规定遗失人在公告期满仍未前来认领就丧失遗失物的所有权,殊值赞同;但却把此时遗失物的所有权赋予了国家而非拾得人,这样的规定就值得商榷了。自罗马法以来,有正反两种立法例,即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与日耳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近代以来的诸多立法,基本上继受了日

耳曼法的立法例。

中国 民法通则 第79条第二项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

返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秉承 民法通则 的规定,中国现行立法关于遗失物的拾得依然采用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然中国学者大多主张中国民事立法应采用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因为如依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拾得人即使拾得价值极小之物,如一分钱的硬币,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而应返还于遗失人。这固然有发扬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的作用,但却有所不妥。其一,脱离现实,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不仅难以达到法律的预期目的,而且使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不被信仰。其二,不利于发挥物的效用。路不拾遗,固为人们所称道,但将财产弃之而不加利用,实为资源的浪费,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利的。

[11]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堪可赞同。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中国 物权法 这个传统美德的道德性体现在哪?凭什么说,将之入法就能确保这种德性?信手拈来的词汇,除证明我们守祖宗成法外,并不能说

23第1期 钟国才:中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评析与思考

参见 法国民法典 第717条、 德国民法典 第973条、 瑞

士民法典 第722条、 日本民法典 第240条和中国台湾地区 民法 第807条。

在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的著作 法经 中,就规定

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法经 现已佚失,汉代桓谭的 新论 对 法经 的内容作了如下记载: 正律 略曰: 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 魏国的 法经 和秦国的 秦律 规定 拾遗者刖 ,即对于拾得遗失物不返还原主的行为处以刖刑,其目的就是防止民众有 盗心 ,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明其经过了批判性的反思。路不拾遗,是圣人的理想。这种至高无上的道德状态,集中表现在动机上。任何 拾 的行为的产生,必将被认定为动机不纯,亦即贪图小利,置君子之风于不顾。就义舍利的德性教化,从根本上清除了人们的不纯洁想法。从理论上来讲,若能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完全置换每个人内心不可名状的行动基础,自然所有人的行为将会如出一辙, 尧舜满天下 的大治美景必将得到实现。道不拾遗的圣人理想,作为道德规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将其入法就值得商榷了。假若法律所想象的人们个个都是道德高尚的人,那法律对他们来说,基本上无用可言,甚至对任何人来说,法律都已成为无必要的制度,人们的行为光有道德指引就够了,何必由法律来提供行为模式。然而,人类几千年的惨痛历史表明,舍法律而存道德是不可行的。法律只是最低道德水平的要求,如果法律对人类行为的要求上升到高尚道德要求的高度,法律就与道德无异,亦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了。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人们在对待遗失物的态度上,不能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对于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物权法 颁布之前的几个学者的建议稿依然有可取之处。

(1)改采取得所有权主义,使拾得人得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如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规定:遗失物于通知或公告之日起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价值微小的遗失物,自拾得人通知或报告之日起10日无人认领的,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但是,拾得人若为国家机关,不得依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或违反法定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拾得人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2)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并在其报酬请求权未获实现前得留置拾得物。当然,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或违反法定义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丧失报酬请求权。关于报酬数额的确定,有的主张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20%。如失主已在其发出的悬赏广告中明确了酬金,则不在此限。有的主张酬金应相当于遗失物价值的20%~3%,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的,为适当数额。

[9][12]

此外,拾得人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内拾得遗失物,有的学者主张借鉴德国、瑞士民法的做法,否认

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13]

然亦有学者主张,仍应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只不过拾得遗失物的人与

住户、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有权获得酬金的一半。

[12]

同时,依近现代民法,需限定遗失物拾得的构成要件。

(1)须为遗失物。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构成遗失物必须具有下列条件:遗失物须为非无主物;遗失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遗失人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本意,也非因他人的夺取;须非隐藏的物;须为动产。遗失物与无主物不能判明时,推定为遗失物;凡未为所有人明确抛弃的动产,推定为遗失物。

(2)须有拾得的行为。所谓拾得,是指发现且实在占有遗失物。发现与占有构成拾得行为的两要素,二者缺一不可。当然,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享有支配不可,依社会的一般观念,凡有占有遗失物的事实,例如雇佣看守或登报声明,均可构成拾得。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拾得人,是指最先占有遗失物的人。拾得行为是由他人指示而实施的,指示人或指使人为拾得人。在他人住宅、交通工具或者机关、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应当将遗失物交给住户或管理人,此时住户或管理人为拾得人。

现行 物权法 规定的拾得人义务应当予以保留。第一,通知义务。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以后,应及时通知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的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时,应当发出招领通知并代为妥善保存,或者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处理。第二,保管义务。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之后,应尽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拾得物。依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4条的规定,拾得人因故意造成拾得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

第三,返还义务。拾得

人拾得遗失物的,应当返还失主。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则视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

犯,所有人可提起侵权行为之诉。

[14]

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按侵占罪论处。此外,拾得漂流物或失散

24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10卷

对此理论界认识不一,主要有不当得利说、侵权行为说、公

平责任说和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竞合说,参见文献[14]。中国司法实践中采侵权行为说,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 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4条规定: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中国有学者认为,因拾得人重大过失致拾得物毁损灭失的,

拾得人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见文献[14]。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亦采此种观点。

的饲养动物,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定。

四、中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完善

物权法 刚刚出台不久,短时期内要想获得伤筋动骨的重大修改,或许并不现实。既然现阶段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民法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采用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及罗马法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的原则,那么,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不妨借鉴中外法典关于遗失物之返还的立法经验,做一些完善性的细化工作。

其一,借鉴唐代和元代设立遗失物管理机构的经验。国家本着便民的原则,在全国各区、县、镇等基层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定期公示拾得物,以方便拾得人送交和失主认领,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拾得人拣到遗失物后,如何将遗失物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大致有两种途径:第一种途径是知道失主的姓名和住址,直接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第二种途径是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姓名和地址,直接将拾得物送交有关国家机关,由国家机关公示后返还给失主。这就需要在国家机关内部设立一个相应的管理部门来处理此事,否则拾遗物很可能被某些工作人员私吞,无法返还给失主。从现存的文献资料看,据 新唐书 卷46 百官一 记载: 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 对于阑遗之物, 揭于门外,期年没官 。在全国各地方,由拾得物所在的州、县、乡、里等基层组织负责公示,寻找失主。据 大元通制条格 卷28记载: 诸处应有不阑奚人口头匹等,从各路府司收拾 每月申部。 在皇庆元年(1312年)5月中书省颁布的公文中,规定由地方基层官吏里正负责收养阑遗人口和头匹, 凡有不阑奚人口头匹,责付里正主守收养,立法关防,用心点检,毋致逃易隐匿瘦弱倒死。按月申报,每岁三月九月二次送纳,实为便益 。

其二,拾得物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归国家所有。为了防止拾得人、拾得物管理机关非法侵占遗失物,侵害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应当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0条的规定作进一步的调整,对此种犯罪行为的处罚应比照贪污国家财产罪定罪量刑。

其三,现阶段 物权法 不妨参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合理内容。为了减轻拾得人、国家机关及遗失人的负担,提高社会效率, 物权法 应参照 德国民法典 第965条第二款 物的价值不超过十欧元的,无须通知 之规定,设立最低送交和公示的数额。

其四, 物权法 不妨规定: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归国家所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不应当加重拾得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拾得人拾到遗失物后,只需立即将拾得物送交有关国家机关即可,无须再承担保管、公示等其他义务。对于拾得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国家机关向财产所有人(失主)追偿。参考文献:

[1]李淑梅,郜永昌.论遗失物拾得[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3(5):116-119.

[2]董学立.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

文社会科学版,2005(4):37-40.

[3]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215.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M].台北:三民书局,1995.

[5]王泽鉴.民法物权 占有[M].台北:三民书局,1996:199.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2000:34,35.

[7]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04:331.

[8]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4:105.

[9]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1:247-248.

[10]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82.

[1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3辑)(修订版)[M].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1:297.

[1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3.

[13]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等.民商法原理(2)[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97-98.

[14]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223.

25

第1期 钟国才:中国遗失物归属制度的评析与思考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学习心得》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学习心得 法政学院08思政2班罗建邦 2008644253 经过大半个学期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学习,使我建立起关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概念,加深了我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认识与了解。初步了解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特点,也了解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内容和制度化过程,同时还了解到这门学科是我国高校政治学、行政学等学科的专业基础课,较为系统地阐述与分析了我国主要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历史沿革、基本框架、实际运行及未来趋势。所以总体我感觉,文字虽然有点枯燥,但是内容是很吸引人的。 现在我结合自己学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后的体会,就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跟现实存在的弊端进行比较,浅谈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很看法。 一、何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称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直接联系在一起,是我国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就是通过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总概括,它规定了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责分工及其相互关系。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掌握国家权力,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由此开展工作和依法正常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浅谈物权法之拾得遗失物制度 05春法学专科谢钦钦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 (一)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 物品的遗失和拾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加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学界通说,确定一个法律事实是否构成拾得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遗失物 (1)遗失物应为动产;(2)遗失物为占有人非基于自身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也就是说遗失物首先是有主物,其次是占有人丧失了该物的占有,再次占有人丧失非出自占有人的片自身意思。(3)该遗失物须为现时无人占有的动产。 对于饲养动物是否为遗失物,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之说,也有的持折衷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将遗失物与失散的饲养动物并列,表明失散的饲养动物不属于遗失物。 2、应有拾得行为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人不但是发现了遗失物而必须是拾得占有。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根据我国物权法,一旦一个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它在法律上就发生以下权利义务的效果: 1、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有关机关通知或公告招领,6个月无人认领,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如果拾得人或有关机关在保存遗失物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应当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拾得人的权利 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有权请求失主返还管理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在丢失物品之后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失主所承诺的报酬,失主如不履行承诺,拾得人可以留置遗失物。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则没有报酬请求的权利, 3、拾得人拒为已有的法律后果 如果拾得人没有将遗失物交还失主或交给有关部门,失主既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由于拾得人拒不

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

【案件详情】 2014年4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属纠纷一案,两兄妹为一间房屋的使用权诉至法院,丰城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某,1999年毕业后分配至江西某地质队工作,2002年其父老蒋为其在单位申请了一间租赁房,座落在195地质队大院租2栋第二间,但该房一直由蒋某的同父异母哥哥小蒋居住,原告蒋某认为小蒋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于2008年1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蒋搬出该房。 【法官说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地质队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决定,收回原告蒋某对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某毕业分配到江西某地质队后,其父老蒋为其在单位申请了一间租赁房,原告蒋某应享有该房的使用权,该房自2002年以来一直由原告的同父异母哥哥小蒋居住,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要求其立即搬出此屋。但江西某地质队又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决定收回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因该队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收回决定合法有效,原告因此失去了对该租赁房的使用权,其诉讼主张的权利基础随之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房屋所有权知识普及】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

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

浅析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有一天,你发现自己丢失的手机正被另一人占有使用,你是否有权直接请求占有人返还?如果有,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呢?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何为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物,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需要说明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权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视为遗失物。 现在举例说明,甲是遗失人,乙是拾得人,丙是第三人,甲的手机丢失后被乙拾得,无论在何时,只要被甲发现,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返还手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拾得人乙拒绝归还,或者将遗失物有偿转让,则按侵权之诉处理,乙据此也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如果乙拾得手机后,将手机有偿转让给第三人丙,那么甲是否有权直接请求丙返还,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按市价1500元的价格私下与丙交易,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且丙无权请求甲支付其购买时付给乙的1500元价款,其只能向乙追偿。如果甲

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其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甲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二、如果丙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该手机的,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丙之日起2年内,也可以向丙请求返还手机,但应当向丙支付丙已支付的1500元价款,如果甲拒绝支付,丙据此抗辩,甚至可以行使留臵权。甲支付价款后可以向拾得人乙进行追偿。如果甲在2年后才知道丙,则甲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三、如果乙在拾得手机后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手机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为国家所有。这时,丙从国家指定的寄售商店或者拍卖取得手机所有权的,即使甲在2年内知道丙,也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甲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务工作室:董娟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中国交建KKH二期赫韦利扬-塔科特第4施工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中国交建KKH二期赫韦利扬-塔科特第4施工部 2016年9月1日

中国交建KKH二期赫韦利扬-塔科特第4施工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核: 中国交建KKH二期赫韦利扬-塔科特第4施工部 2016年9月1日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加强KKH二期四标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交股份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当地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环境保护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 (3)总经理部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对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粉尘、震动等进行防治,保障员工健康,促进生产、环境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4)本项目全体员工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举报的权利,被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2、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 (1)项目主管领导、安保部门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本项目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本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本项目环保活动,决定对环保工作的奖罚。 (2)本项目环境保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由综合办、工程、物资、试验室等共同负责办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管理。 (3)各作业队(班组),由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 3、管理办法 (4)本项目建立环境保护专用资金。将泥浆澄淀池的人工费、转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等列入环保基金,进入工程成本。 (5)工程部门,在编制项目计划时,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计划,并把需要资金专项列出,不得空缺。 (6)项目上现有机动车辆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正常运转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司考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定金 (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1)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b、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c、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 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3)发现: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读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感想

学习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感想 在学习中国政治制度之前,本人对中国的政治制度可以说是不甚了解,一方面是因为对政治缺少灵敏度,另一方面也没很大的兴趣和好奇去寻找政治知识。学校针对我们专业开一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让我有机会学习了解中国的政治制度,受益匪浅! 然而,读完此书,初步了解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道了它的确立与发展,地位、职权、会议等。后又了解了地方人大制度。其中,又了解人大代表的角色定位、权利、义务。知道人大代表是在人民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人民的权力的受托者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者。但是据我所了解,在现实当中人大代表的表现确实是差强人意的。人大代表履职不力的现象是屡见不鲜。 (一)批评建议不痛不痒 由于传统的官场文化影响,枪打出头鸟,说话太带刺,太挑毛病会让领导不高兴,会被说成是破坏会场‘氛围’、破坏‘和谐’之类的。因为怕问题说得太尖锐被边缘化,甚至丢官,代表普遍存在害怕承担责任,敢怒不敢言,批评建议不痛不痒。2009年,在全国人大广东代表团分组讨论上,中科院院士钟南山曾一针见血地点破,指出有些代表,领导不在的时候,发言挺多,而且讲得很深。领导在的时候,很多代表10分钟的发言,8分钟用来对报告、对自己歌功颂德。这句“雷语”赢得了全场多次掌声,他因敢言而被称为“炮手”。 (二)与会履职“走过场” “代表代表,会后就了。”这样的代表被称为“不作为”、“懒作为”代表。但是人大会议期间,代表缺席会议却是常见现象。“有重要领导出席的场次,代表出席率比较高。但即使是人大常委会会议,也有个别非专职的人大常委经常缺席。” 不调研、不视察,开会走过场的“形式”,寻找种种理由不参会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表现,而参会的也不重视。 (三)与选民交流渠道匮乏 选民不认识代表,代表更不认识选民。“代表与选民脱节,意见交流不畅。”有些代表当了几年人大代表,除了小圈子里的人知道他是代表,其他就很少了。根本就不足以代表民意的。对人大制度宣传少,选举程序存在问题、缺少与群众接触的有效机制,都是客观原因。一方面,代表缺乏联系选民的意识,特别是干部代表,他们被选上往往渗透了组织上的意图,很难说是体现选民意图。另一方面,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缺乏选举意识。 (四)代表议案、建议质量不高 人大代表所提交的议案、建议质量不高,有的议案、建议的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文字表达不清,还有个别建议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实际意义,如有些明星代表,总是提出一些与国计民生无关的提案。另外,有些单位办理议案、建议质量不高,挫伤了代表提议案、建议的积极性。 然而,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种的。包括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了解不多,认识不深,有偏见,甚至还有歧视现象。一个有利于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还远远没有形成。人大代表素质不高,行权履职意识淡薄。代表的构成比例不合理,影响了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兼职代表身份对代表行权履职存在一些制度障碍等等。 了解了中国的选举制度。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我国的选举制度形成于1953年,在文革时期选举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在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此后又做了几次的修改和补充。中国的《选举法》正在完善当中。从提名画圈到差额选举,我国的选举逐步的发展,但是仍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最新解读大全 【规范关联】 《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2条、314---322条 【注意】 ①由于我国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所以与其说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还不如说是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②虽然拾得遗失物规定在物权编中,调整的是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债权法律关系 【条文解读】拾得遗失物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法条概说 【解读】①拾得遗失物在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这一章中规定,其实质上拾得遗失物更多是“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债的法律关系”; ②此法条可以与311条对比学习: a.311条,委托占有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处分权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原享有处分权的人就需要自担第三人处分的风险。因此,在一个不谨慎的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时

候,与一个进入市场、善意相信转让人享有处分权的时候且支付对价且登记或交付之时,此时法律的天平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即311条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更加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因此311条的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b.312条,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处分权的人,并没有将依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仍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即: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购买脱离物,法律保护的天平仍然是保护原所有权人。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解读】物权的追及力,即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3.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解读】①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俩种选择,要么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钱)、要么自知道or应当知道的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要物),这也说明了自权利人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的二年内,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遗失物的物权的;②这里需要与311条对比学习,在311条,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对价+登记交付”的要件,受让人瞬间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312条,即便受让人符合以上条件,法律也特别强调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便满足以上要件,受让人也不得立即取得所有权与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规定当然是对所有权人有利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 属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问题的提出 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到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 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

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

我所理解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之优势

我所理解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之优势 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然经历了60多个春秋,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也已有60多年的历史。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和完善,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而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展开了政治体制改革。但政治体制改革跟不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已成为摆在共产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围绕政治制度兴利革弊的评议和著作,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的批评之声也不绝于耳。甚至在一些评论看来,我国政治制度已然是弊病百出。然而,在我看来,世间万物都有其存在的道理,如果说我国当代政治制度真的已经是病入膏肓,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历经60余年的总体稳定与繁荣发展又何以实现?从辩证法来看,任何事物都有其正反两面,我国政治制度目前来看虽有一些弊端,但是仍有其独有的优势,即存在的道理。 公元前221年,随着秦将王贲率军灭齐,秦王嬴政一扫六合,君临天下,自此,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就此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从此开始形成。此后2000余年间,纵使统一与割据交替上演,但中央集权之趋势已不可阻挡,并一直延续至今。中国当代政治制度继承了中央集权制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我们这个疆域广阔的多民族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不失为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优势所在。 一.什么是中央集权制度 所谓中央集权制度,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中央集权既非民主制度,也不是什么专制制度。他相对于联邦制和封建制,只是在处理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关系时方法有所不同罢了。 二.为什么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国具有优势 (1)中央集权制度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 中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广阔疆域,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共同融合的结果。作为世界陆地疆域面积第三大国,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如何实现国家统一与稳定,是一个重要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自古以来就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各个地域间的经济联系并不密切,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地方各自为政,且经济上具备了自给自足的实力,就会造成国家的分裂。反之,这种经济模式也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在生产。历史上,周武王灭商广建诸侯以屏藩周室,随着时间的推移,各诸侯国的实力不断增长,为春秋战国群雄逐鹿,问鼎中原埋下伏笔。汉初高祖刘邦大肆分封刘姓诸侯王,导致文景之治后藩国成为困扰中央的一大难题,七国之乱也在此条件下发生。作为一名黑龙江人,我省地处祖国东极,正所谓天高皇帝远,假使中央政府软弱无能,凭借天下粮仓三江平原,以及大庆的石油资源,鸡西,鹤岗,七台河丰富的煤炭资源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工业基础,完全可以另立中央,独成一国。由此不难看出,中央集权对于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 (2)在中国中央集权制度相对于联邦制的优势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大国,他们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是自愿加入联邦的,而且各省份之间经济联系密切,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一次内战,而且内战之后经济上的裂痕很快得以弥补。西方的联邦制大国则多数是前英属殖民地。反观中国,不仅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存在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而且我们国家各个省份之间也存在经济联系不紧密且发展程度参差不齐的现象,甚至还有某些省市因为经济问题而互相存在仇恨,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比如在我国,基本一个地域的市面上只能见到本地的啤酒品牌,很少有其他品牌可与当地品牌竞争市场。而据有关数据显示,哈尔滨啤酒佳木斯佳凤啤酒有限公司在佳木斯地区的市场份额占到70%以上,由此,地方保

07年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一、考点说明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追及权的2年除斥期间和不当得利人20日内妥善处理义务。 二、理论分析 遗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隐藏物指放置于隐蔽的场所,不易被发现的物。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都不是无主财产,一般都要归还原所有人。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 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原创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例题解析 [例题1]甲有一天然木雕,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木雕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木雕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D.丙因善意取得木雕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遗失物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践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于无主物的归属,

跟何以琛谈谈相片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跟何以琛谈谈照片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浅析摄影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解决规则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黄静云偶然在百度贴吧看到楼主的疑问,在《何以笙箫默》中的两个跟照片相关的场景,何以琛都以“你确定要和一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照片所有权的问题吗”、“我劝你不要和一个律师讨论物品所有权的问题!”秒杀赵默笙。你是否也被唬住了?笔者现就以法律的角度阐述下这两张照片的所有权问题。 场景一:赵默笙偷拍何以琛,照片洗出来后,拿给他看时,他收走了。网友疑问:在法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照,照片所有权属于照片中的人还是摄影人呢? 场景二:何以琛保留了一张赵默笙大学借书证上的照片,存放于钱包里,后钱包被默笙捡到,默笙只归还了钱包,却把照片留下,何以琛要求她归还。

网友疑问:照片是从证件上撕下来的,以琛保存了很久,那这张照片的所有权属于照片上的人呢,还是保存照片的人?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场景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场景一 1、赵默笙对偷拍的照片享有摄影著作权。 2、何以琛作为照片的主人翁享有肖像权。 3、此时,赵默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以琛的肖像权呢? 4、肖像权人与摄影著作权人是否都对其载体(照片及底片)享有所有权呢? 如果都享有,物之归属何方呢? 5、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相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还是后者呢? 场景二 1、赵默笙的借书证属于抛弃物或遗失物吗? 2、借书证上的照片如何定性? 3、何以琛把赵默笙的照片从其学生证上撕下来属于侵权吗? 4、此时,照片的所有权归谁呢?

一、摄影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摄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同美术、文学、地图等作品一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个人作品指创作主题仅为一个人且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而创作的作品,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上述场景中,赵默笙拍摄的照片是具有艺术内涵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当然享有其所拍摄照片的摄影著作权。 有人认为,不经他人同意或采用秘密手段偷拍他人肖像的,其摄影人不享有著作权。笔者认为,判断一件智力成果是否成为作品,关键是看其是否具备作品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即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一般认为证件照因缺乏独创性而不能取得著作权。)只要完全具备上述条件,即使该作品是未征得肖像权人许可而创作出来的,其创作者亦应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当然,享有和能否行驶是不能过划等号的。由于是侵权作品,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摄影著作权跟其它著作权一样,享有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般认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财产权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有争议,笔者认为著作人身权亦可部分或全部转让,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均体现了这一点。例如,网络论文写作枪手并不完全违法;领导发言稿背后的写手放弃其署名权、发表权亦属于合法行为。此处与本文论述主题关联不大,不深入论述。) 二、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

所有权

?第五章所有权 ?一、概述 ?(一)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自物权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3、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这四项权能一般处于一个整体中。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弹力性不是弹出去,而是弹回来。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三)所有权的内容 ?1、积极权能 ?占有 ?使用:自己使用或者他人使用 ?收益:收取孳息 ?处分:所有权的核心 ?事实上的处分——通过事实行为——吃食 ?法律上的处分——通过法律行为——买卖 ?2、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非法干涉。 ?二、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1)专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森林、草原、动植物资源、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油气管道、文物 ?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 ?三、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1、事实行为取得 ?2、法律行为取得 ?3、两种常见的取得方式 ?征收 ?征用 ?(二)集体所有权 ?1、权利行使 ?集体成员行使权利的事项包括(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2)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其他事项。 ?2、撤销权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管理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利益的,该成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私人所有权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1、先占 ?(1)无主物(动产)→被抛弃物→抛弃行为 ?第一,单方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抛弃人必须有相应行为能力 ?思考:一个完全的精神病人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问该表所有权人是谁? ?第二、必须完成抛弃行为→该物必须脱离权利人控制 ?(2)占有 第一、占有事实 第二、占有的意思→所有的意思 ?案例 1、农场主甲养有一群奶牛,一日甲怀疑一奶牛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为避免其传染给其他奶牛,甲牵该牛至一深山老林处扔下,一人独自下山。适农民乙上山采药,发现此牛后牵回。经乙的精心调养,该牛成为一高产的健康奶牛。甲闻讯后欲从乙处取回奶牛,乙不允,遂起纠纷。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乙为夫妻,一天甲、乙二人在清理旧物时扔掉一批旧衣服,为垃圾捡拾者丙在楼下捡到。丙翻开一件衣服时发现内有现金1万元。经查,这1万元乃甲妻乙私藏起来的私房钱,一时忘记藏在哪里。故被甲扔掉。 请问:丙能否取得这1 万元? ?(二)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拾得的要件 第一、须为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遗失物的构成条件: (1)遗失物须为非无主物; (2)遗失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 (3)遗失人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本意,也非因他人的夺取; (4)须非隐藏的物; (5)须为动产。 ?遗失物与无主物不能判明时,推定为遗失物;凡未为所有人明确抛弃的动产,推定为遗失物。 ?第二、须有拾得的行为 所谓拾得,是指发现且实在占有遗失物。 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享有支配不可,依社会的一般观念,凡有占有遗失物的事实,例如雇用看守或登报声明,均可构成拾得。 拾得行为是由他人指示而实施的,指示人或指使人为拾得人。在他人住宅、交通工具或者机关、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应当将遗失物交给住户或管理人,此时住户或管理人为拾得人。 ?2、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判断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判断题 1、构成制度的行为规则只包括成文的规范,不包括不成文的规范。(X) 2、当政治制度与社会的其他制度相冲突时,其他制度通常要让位于它。(∨) 3、从整个人类的历史进程看,政治制度是自变量而非因变量,它一般不受因素的影响。(X) 4、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推进,我国政治边界清晰,使得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内容比起当今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来显得单一。(X) 5、“一党领导”的实质意义就是,中国共产党是惟一的执政党,它不与其他任何正党和政治团体分享国家的政治领导权,它也不允许任何反对党的存在。(∨) 6、一党领导体制,意味着作为惟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X) 7、多党合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8、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从法律上说,也是国家的权力机关。(X) 9、中国目前的自治制度包括两个基本部分: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和城市地区居民自治。(X) 10、改革开放地区2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过程,是一个基于社会经济变迁之上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进程。(∨) 三、判断题 1、政党制度是规范政党结构和政党行为的各种政治规则的总和。(∨) 2、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一种中国共产党监督相区别的党际监督、异体监督。(∨) 3、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全党最高的纪律检查机关,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任命。(X) 4、中国共产党地方党组织机构比中央组织机构略有增加。(X) 5、为保证党的下级组织能够正确行使,并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上级组织应该对下级组织进行严密控制,事无巨细,一律过问。(X) 6、有关全国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意见,但无权作出决定和对外表主张。(∨) 7、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所以,政府机关或部门的最终决策权在行政首脑或其所在的政府机关组织中。(X) 8、民主党派组织和人员主要集中在地方和基层,所以使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型。(X) 9、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要紧紧围绕促进生产力发展、搞好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10、工、青、妇组织的作用被形象地称作是联系党和政府工人、青年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1、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动作情况,直接反映了中国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在法理上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3、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和守卫者,因而是享受特权的“特殊公民”。(X) 4、目前,中国公民享有完全平等的选举权。(X) 5、全国人大的会期一般是15天左右。(∨) 6、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两院制”。(∨) 7、人民政协章程规定,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上级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统辖关系。(X) 8、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都不会发生变化。(X) 9、人民政协委员一旦当选,没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X) 10、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判断题 1、国务院是在每届新选举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产生的。(∨) 2、一个上级组织或领导可以指挥命令它的下几个层次的组织人员,便于统一行动和提高效率。(X) 3、精干高效原则并不仅仅意味着机构和人员在数量上的减少,而要求在质量和数量上达到既又简的目的。(∨) 4、行政权力有一种自然扩张趋势,如果不能依法行政,行政权力可能会侵犯社会和公民的正当权益,为避免这些结果,在进行机构设置的时候就必须对机构的权力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5、坚持职责与职权的统一、相称,就是避免和杜绝“踢皮球”、无人负责或滥用权力、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现象。(∨) 6、越是低层次的决策,综合性越强。(X) 7、行政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 8、既然行动方案是可行的、正确的、它们就没有优劣之分。(X) 9、决策就要追求一次完善,一次到位。(X)10、在我国的行政制度改革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的总体趋势是中央逐渐从判断题 1、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享有立法权。(X) 2、“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广义的法的范围。在现实当中,“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围。(∨) 3、享有法律案提出权的主体一定就是制定法律的主体。(X) 4、“过半数”指的是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应到人数,而非实际参加的人数的过半数。(∨) 5、不同层次的检察官,任免权限与程序相同。(X) 6、仲裁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民间性质的机构。(∨) 7、仲裁双方一旦发生争议,一方不同意仲裁,另一方就不能提交仲裁。(X) 8、对民事纠纷而言,行政机关的调解通常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程序。(X) 9、就律师的职业特性而言,律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0、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可以兼任执业律师。(X) 地方收权。(X) 、判断题 1、现行法律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和人事监督。(X) 2、职能监督是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对其他部门进行监督,必须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X) 3、司法监督主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4、党内监督的实质是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5、正式监督是指公民有对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述、检举、控告的权利。也称选民监督。(X) 6、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并不属于制约关系,行政与司法完全从属于权力机关,受权力机关单向监督。(∨) 7、我国是一个集权型国家,决定了自下而上的监督最为有力,自上而下的监督较弱。(X)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汉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9、村民委员会并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也不是政权组织的派出机关或延伸机构,而是执行全体村民意志的组织实体。(∨) 10、作为特别行政区,自治结构从当地产生,不在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之下。(X) 判断题 1、公务员制度是人事行政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管理较为完备的形式。(∨)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不员,一律不属于公务员。(X) 3、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进出辞去领导职务。(∨) 4、聘任制公务员与经考试录用的公务员权利义务完全相同。(X) 5公务员不得在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6、省级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轮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不例外。(X) 7、政府机关中从事公务与政务的确良人员不得相互转任。(X) 8、中国根据战备需要,确定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市和地区,把农村人民防空作为人民防空的重点。(X) 9、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与国家中内军事委员会的一个机构两个名称。(∨) 10中国共队现代化建设采取越式、复合式发展模式,同时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双重历史任务。(∨)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