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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校毕业

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闽人社函[2018]14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04.26

【实施日期】2018.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

(闽人社函〔2018〕14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8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8〕1号)精神,推动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今年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完成下达的就业见习人数和补贴资金使用任务(附件1)。

二、组织实施

(一)见习对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省内高校毕业生、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时间距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周年。已录入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管理系统”的,视同未就业。

(二)补贴标准。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基地(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基地(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接收(留用)见习毕业生的,可按照毕业生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见习人员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基地(单位),要落实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政策。

(三)资金拨付。见习基地(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须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基地(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在年底前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基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被列为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力举措,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跟踪督查。实行“月报告、季小结、年总结”工作制度,各地须每月底上报月工作进展情况(附件2),每季末上报季度工作小结,年底上报全年工作总结,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做好动员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最大限度把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单位)

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吸纳到就业见习活动中来。

联系人:黄思万、张旭

联系电话:0591-********

传真号码:0591-********

电子邮箱:bys@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4168220.html,

附件:1. 2018年就业见习人数及补贴资金使用任务表 2. 2018年就业见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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