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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

开关柜

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三

35kV

10kV

1.评标办法

1.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评审得分较高的优先;技术评审得分也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技术评审得分和投标报价都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2 实行最多中标数量限制。

考虑防范市场垄断,保持产品质量服务竞争比较,以及交货期限制,以招标编号为范围,对同一投标人中标数量作出最大限额(绝对数量或者占货物全部招标数量的比例)限定。同一投标人中标单一品种货物最多数量限额与推荐规则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权重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权重构成

(1)技术满分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满分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满分权重: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报价漏项以及其他报价偏差。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分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评标以开标现场当众公示和补录(仅限解密后报价表报价栏显示空白)后公示的电子报价为准;投标人同时提交的纸质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从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在线打印出的最终上传带有系统给出条形码的纸质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招标人不接受离线制作的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不含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出现数值与货币单位不对应,即出现了明显的十倍至万倍于正常水平的报价(如把“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万元”当成“元”进行报价),有权决定拒绝该投标。

投标价格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但投标价格与以单价金额核算的投标价格不一致时,以“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价金额核算的投标价格为准。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2.2.1(1)目规定的分值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计算出技术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2.2.1(2)目规定的分值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详细评审,计算出商务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2.2.1(3)目规定的分值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计算出报价得分C;

3.2.2评分总分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过程中三项分值分别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标准评审,并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考虑防范单一产品市场垄断、保障服务竞争比较以及投标人阶段产能限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以此为准)

第一节货物采购供应合同书

根据依法依规招标(谈判询价采购)结果,XX电力公司(买受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已接受[制售人名称]对该项目货物[物资名称]的投标(应答)。买受人和制售人达成以下协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制售人“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4)招标(谈判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并经制售人投标(应答)文件接受和承诺的合同条款;

(5)其他为执行本合同且不涉及招标(谈判询价采购)投标(应答)价格等实质约定变动的往来函件。

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三、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一般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交货地点:买受人指定地点。交货时间为年月日前。

四、制售人应按照招标(谈判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并经制售人投标(应答)文件接受和承诺的对买受人的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买受人按照招标(谈判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并经制售人投标(应答)文件接受的条件支付价款,接受产品和服务。

五、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买受人执份,制售人执份。

买受人:(盖章)制售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开户行地址:开户行地址:

第二节通用条款

一.通用规定

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1)以“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指引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补充;(2)以“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引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修改。请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予以一并阅读和理解。

第1条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 “技术规范书”指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3 “买受人”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4 “制售人”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5 “分包商”指接受制售人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6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制售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受人应支付给制售人的总费用。

1.7 “合同货物”指制售人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8 “备品备件”指制售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受人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9 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0 “货物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

1.10.1危急缺陷是指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0.2严重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0.3一般缺陷是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0.4潜在性缺陷(家族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1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2 “技术服务”指由制售人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3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受人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制售人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4 “监造代表”指由买受人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5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受人指定地点。

1.16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1.17 “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18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1 “日(天)”指公历日。

1.2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第2条合同标的

2.1 制售人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和技术规范书。

2.1.1制售人投标文件明确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制售人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受人确认。未经买受人确认,制售人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 制售人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3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制售人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制售人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制售人承担。

2.5 合同终止后,在买受人要求时,制售人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受人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制售人应根据买受人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受人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

第3条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包含制售人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制售人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16.2条制售人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具体价格构成见《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3.2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制售人凭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受人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合同预付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

(2)到货款: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制售人凭货物配送验收单(附件四)、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铁塔、绝缘子、导地线,制售人应提供90%合同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受人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到货款。

(3)投运款: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制售人凭货物投运单(附件五)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受人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合同投运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制售人办理铁塔、绝缘子、导地线投运款支付申请手续时,按照实际到货金额与前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0%合同价格)的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质保金: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制售人凭货物质保单(附件六)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受人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余款。

3.2.1本合同价格支付比例见专用条款。

3.2.2制售人放弃合同预付款的,应提交放弃预付款声明。与履约保证金同等金额的预付款,自动转为制售人根据合同规定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预付款金额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

的,制售人可根据3.2相关规定办理超过部分预付款支付申请手续。

3.2.3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制售人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含本数)完成到货验收/投运,制售人可按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但到货款/投运款的支付不解除制售人按照合同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3.3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受人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3.4 制售人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受人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3.5 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同一项目的同一货物的若干条目为一个开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受人应告知上述信息,制售人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制售人应及时开具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天前送达买受人;铁塔、绝缘子、导地线合同剩余投运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合同货物投运手续办理完毕后30天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天前送达买受人。逾期送达的,制售人应按本合同11.1.1规定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6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4条交货

4.1 制售人应将合同货物运至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给出行信息。《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

4.2 如买受人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制售人。

4.3 制售人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受人同意。

4.4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

4.5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含本数),制售人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受人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货物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

(4)货物总毛重;

(5)外形尺寸;

(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配送验收单号;

(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

(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

(10)工程信息;

(11)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6 制售人在交货时应提供合同货物出厂试验报告及主要部件的试验报告。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4.7 所有部件的装运方式均应便于卸货、搬运和现场就位安装,标有千斤顶支架位置、吊索布置的起吊图和安装顶升图,应与装运文件一起提供。

4.8 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制售人应在发运5天前给买受人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

4.9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制售人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受人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4.10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等有特殊的要求,制售人应在发运前10天向买受

人送达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

4.11 制售人应按照技术规范书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规范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制售人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编号等以传真通知买受人和买受人指定的设计单位。

制售人应向合同货物最终使用单位提供合同货物的使用手册和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

4.12 制售人保证本合同货物中提供的资料正确完整,应至少提供包括原理图、安装图、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出厂报告、配套检验软件光盘、装箱单及其他相应技术资料。

4.13 技术资料以到达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7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受人原因,制售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10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免费向买受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制售人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受人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7条进行赔偿。如因买受人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制售人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7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向买受人补充提供,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14制售人应提前2天通知买受人交运日期和承运人信息。买受人有权派遣代表到制售人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受人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制售人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受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制售人应承担的责任。

4.15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合同协议书。

4.16 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凭证,并不代表制售人交货完毕;制售人交货后,应通知买受人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凭证。

4.17 制售人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制售人承担。制售人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18 制售人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制售人,保险范围应包括制售人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制售人承担。制售人在交货时应向买受人出具相关投保证明。

4.19 制售人委托承运人送货,制售人人员未到现场的,制售人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交货时,承运人需向买受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4.20 采用航空或铁(公)路零担方式送货的,制售人应随货提供《发货通知单》。制售人应在货物送达后三天内到达货物交接地点办理交接手续。

4.21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5条包装与标记

5.1 制售人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制售人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制售人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5.2 制售人应对合同货物本体(含所有零部件)与合同货物资料(含全套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出厂试验记录、产品外形尺寸图、运输尺寸图、铭牌图或铭牌标志图及备件一览表等)分开单独包装,防止受潮,保证合同货物及其资料完好无损,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5.3 制售人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5.4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开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5.5 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买受人要求包装,确保

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

5.6 制售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到货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规格型号及部件名称;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

(9)工程名称;

(10)其他应标记内容

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5.7 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合同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5.8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5.9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合同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5.10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制售人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

5.11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5.12 制售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工程名称/合同号;

(2)收货人名称;

(3)目的地;

(4)毛重。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5.13 制售人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并追究制售人违约责任。

5.14 制售人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松木),应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并追究制售人违约责任。

5.15用于合同货物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制售人应承担因包装材料问题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16制售人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如制售人未提出明确要求或买受人按制售人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合同货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制售人应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6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6.1 制售人应按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受人有权要求制售人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技术人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由制售人承担。

6.1.1制售人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应有合格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合同货物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

6.1.2制售人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

6.2 当买受人要求制售人提供现场服务时,制售人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24小时内(含本数)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含本数)到达现场。技术规范书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6.3 制售人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制售人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受人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规章制度或不符合要求的制售人现场服务人员,制售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受人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制售人承担。

6.4 制售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含本数)以传真方式向买受人提交执行技术规范书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6.5 制售人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受人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受人解释技术设计。

6.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6.7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第12条的约定办理。

6.8 若制售人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制售人或其分包商自行负担。

6.9 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制售人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经买受人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受人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售人,制售人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受人要求。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6.10 买受人有权将制售人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制售人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受人有关的各方。

6.11 买受人发生供电中断或设备停运,需制售人提供技术支持的,制售人应全力配合买受人恢复设备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

6.12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7条监造与检验

7.1 监造

7.1.1买受人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依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制售人应配合买受人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7.1.2制售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含本数)按照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向买受人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7.1.3制售人应为买受人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10日将合同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受人监造代表;

(3)为买受人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制售人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

(4)为买受人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7.1.4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制售人应及时向监造代表、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买受人监造代表及相关人员

有权参与、跟踪检查整改工作并提出意见,制售人根据买受人监造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

7.1.5由制售人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专用条款有要求时,还应提供由买受人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买受人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在监造代表签署“设备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

7.1.6不论买受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制售人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受人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

7.1.7合同生效后,制售人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受人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报送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监造单位和买受人。

7.1.8制售人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

(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5)买受人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

(6)原材料到货情况;

(7)生产进度计划;

(8)实际生产进度;

(9)出厂交、验货情况;

(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7.1.9制售人应提供生产进度计划,原材料材质和性能检测报告,外购零部件试验报告及合格证,关键工艺说明,货物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资料,其中对关键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货批次、日期记录和质量控制标准。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7.1.10合同货物试验过程中,试验不合格的,制售人应将处理过程及原因如实填写,交给买受人。

7.1.11制售人应根据货物所配用元器件的重要性,提供相应的检测标准和项目,制售人有义务根据买受人要求提供原始检测报告,并根据买受人要求完善检测标准与增加检测项目。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7.2 抽检

买受人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成品等)进行抽检,制售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受人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7.2.1抽捡分为厂内抽检和厂外抽检,买受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合格的试验资质。

买受人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抽检的,制售人应在进行第三方抽检一周前将抽检计划传真给第三方和买受人,买受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第三方抽检。

7.2.2厂内抽检分为买受人自行实施、买受人见证制售人实施和买受人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等方式。制售人应根据买受人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

买受人见证制售人实施工厂抽检的,制售人应提前7天通知买受人生产进度,邀请买受人现场见证,抽检结束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工厂抽检报告。

7.2.3厂外抽检是货物到达现场后,买受人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进行,包括买受人自行实施和买受人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两种方式。

7.2.4买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抽检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受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抽检范围,视检测结果及合同相关约定,作修理、重新生产、终止合同等处理,同时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制售人承担。

7.3 现场检验

7.3.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制售人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受人一起根据配送验收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件数及合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制售人责任的,由制售人负责处理。买受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制售人,并为制售人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制售人自理。如检验时,制售人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受人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受人向制售人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3.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制售人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受人向制售人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受人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制售人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7.3.3制售人对买受人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受人的索赔要求。制售人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含本数),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受人代表共同复验。

7.3.4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3.5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制售人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技术规范时,制售人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制售人负担。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制售人迟交违约金的依据。

7.3.6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制售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制售人按合同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

7.4双方商定的重要试验项目,制售人应在买受人人员现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试验,除买受人明确表明不派员参加外,否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制售人重新试验,所需费用由制售人承担。

7.5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8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 本合同货物由买受人根据制售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制售人应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尽快投产。

8.2 本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的验收按照技术规范书的约定进行。

8.3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制售人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调试所需时间应按合同约定为准。

8.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制售人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制售人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买受人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8.5 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后,制售人应按照买受人通知参加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制售人未按照买受人通知参加验收的,视为制售人认可验收结果。

8.6 安装、调试、验收中,合同货物的本体或任何组件如有缺陷制售人应及时处理。制售人对合同货物缺陷的处理不能达到合同要求,买受人有权退货。安装过程中制售人处理缺陷超过买受人要求期限的,应按延迟交货进度赔偿。

8.7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9条质量保证

9.1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含本数),但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9.1.1如果由于买受人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含本数)完成验收并投运,则质保期为制售人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含本数), 但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9.1.2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质量保证期在上述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 但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9.2 制售人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所有螺栓、螺帽、阀门等必须防腐防锈,质保期内不得出现锈蚀、开裂。制售人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运行安全、可靠。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制售人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受人可向制售人提出索赔。如制售人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受人索赔通知后的7日内(含本数)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受人的索赔请求。如果制售人未对买受人的索赔提出异议或制售人的异议不成立,制售人应按买受人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如需更换,制售人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后,制售人应按照买受人要求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制售人承担。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9.3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制售人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制售人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相关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制售人承担。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但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9.4 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制售人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内(含本数),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制售人对缺陷货物和同一批次的货物免费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外,货物寿命周期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制售人按成本价对缺陷货物和同一批次的货物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9.5 制售人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制售人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30年,但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9.5.1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制售人在发现合同货物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后,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

9.6 对于合同货物,制售人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制售人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受人事先同意。买受人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制售人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制售人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制售人负责。

9.7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现制售人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制售人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制售人应立即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需更换货物的,制售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制售人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9.8 如果由于买受人未按照制售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制售人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买受人负责修理、更换,但制售人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受人要求的紧急部件,制售人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9.9 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制售人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且制售人需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9.9.1修理

制售人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制售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修理工作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9.9.2更换

制售人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制售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更换应在30天内(含本数)完成。

9.9.3退货

买受人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制售人,制售人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制售人应退还已收取的该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受人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9.9.4削价

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制售人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受人。

9.9.5赔偿损失

除已有约定外,制售人应赔偿买受人因采取上述措施所发生的损失。

买受人选择任何以上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制售人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10 合同货物喷漆应能长久的预防腐蚀和损坏,如果在五年内出现喷漆脱落、锈蚀等任何影响合同货物外观的损坏,制售人应免费处理。

9.11 其他规定见专用条款。

第10条转让和分包

10.1 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2 未经买受人同意,制售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义务对外分包。确需分包的,应事先将拟选择的分包商名单提交买受人确认,并从经买受人确认的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制售人擅自向未经买受人确认的单位分包的,买受人有权拒付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并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0.3 制售人应对所有分包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买受人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制售人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买受人的责任。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 制售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制售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1.1制售人违反3.5规定逾期送达发票的,应按每天100元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11.1.2因合同变更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价款的,制售人应在合同变更30天内与买受人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制售人不在买受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按对应发票金额×4‰×逾期交票周数、超付退款金额×4‰×逾期退款周数由制售人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11.1.3经验收,由于制售人责任,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买受人有权退货或更换。

若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且经买受人认可接受的,制售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或其他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未明确约定的事项违约金额由双方协商。

11.1.4买受人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制售人未能在买受人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买受人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制售人承担。

11.1.5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且制售人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2个月内(含本数)未能通过整改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买受人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制售人承担。

11.1.6制售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应按以下约定向买受人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以超时累进方式计算:

(1)迟交1-4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4‰;

(2)迟交5-8周(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8‰;

(3)迟交9周以上(含本数),每周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10‰。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10%或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货物迟交超过3个月(含本数)时,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给第三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由制售人承担。买受人部分终止合同的,制售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7制售人未按期向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迟交1天,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制售人向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

11.1.8由于制售人技术服务的错误或疏忽,造成买受人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1周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控制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保证招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招投标活动。 凡属公司投资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及物资采购、工程设计、勘察、工程监理等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术语及定义 3.1 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3.2 黄河水电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3 公司: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4二级单位:各管理部、分公司、子公司。 4机构与职责 4.1机构 4.1.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工程项目部、计划发展部、办公室、安全生产部、财务部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招标日常管理工作由工程项目部归口管理,计划发展部和安全生产部配合完成。 4.2 职责 4.2.1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黄河水电有关招标管理规定。 (2)负责批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负责审批公司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按黄河水电公司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研究决定公司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2纪检监察职责 (1)依法对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暂停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及细则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标准 一、评标原则及办法 1、本办法是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评标内容的具体细则。 2、本项目采用的是资格后审,按招标文件要求开标后各投标单位首先要通过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方可进入评标程序。 3、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7人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 人,专家5 人;评标专家由鄂尔多斯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4、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工期、质量以及企业业绩、社会信誉及实力、施工组织设计、财务状况、服务承诺等方面赋予不同的权重,对投标文件的满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价。 5、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高低的结果推荐前2-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写出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二、综合评价内容及标准 (一)、投标报价(60分) 1、本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设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以传真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标底在开标时公布。 2、该招标工程采用复合标底确定评标基准价,其中: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占权重的20%,招标人经审定后的标底占权重的80% C(评标基准价)=(A1+A2+A3……An)/n×20%+B×80% 其中:C=评标基准价

B=招标人经审定后的标底 A=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当投标人个数大于5家时,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计算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n=投标单位个数 3、减分计算办法: 偏差率=(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当偏差率=0时,投标报价为60分,当偏差率为正值时,每1%减2分,当偏差率为负值时,每1%减1分,减分从60分开始。 (二)、施工组织设计(30分) 1、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主要施工方案科学合理,能够指导施工,有满足需要的施工方案。(0- 5)分。 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投标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自检体系完善,投标书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并有完善.可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防止质量通病的措施及满足工程质量检测设备。(0-5分) 3、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安排科学、合理,所报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可行的进度安排横道图、网络图,有保证工程进度的具体措施。(0-5分) 4、劳动力计划安排:有合理的劳动力组织计划安排和用工平衡表,各工种人员的搭配合理。(0-3分)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合理,能够满足工程需要,所配备人员应同时具有相应的资质。(0- 3分) 6、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试验、质检仪器配备计划切合实际,满足工程需要。(0-3分) 7、现场文明施工措施:有合理且有效的现场文明施工措施。(0-3分)

招标评标难点

主要评标办法的特点、要点和难点
2010-08-07
目前招投标活动中采用主要的各种评标办法,都有着各自的特点、要点和难点。 《招标投标法》第 41 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 除外。】 从此条款,可以看出,主要的评标办法,是(1)综合评标法;(2)最低评标价法。 一、综合评标法:( 俗称“打分法” ) 特点: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 总分为 100 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 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互相不商讨;最后汇总分数。 优点: 1,比较容易制定具体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2,评标时,评委容易对照标准“打分”; 要点: 1,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项目和指标以及分数值;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制定评标标准,不得擅自修改;比如,价格分占 30--60%的比例,不能 改变超出范围。 3,分数值的标准不宜太笼统。不可以制定“价格分”为 40 分,而没有细则;要说明个各投标人的 具体分数值如何计算;还应细分每一项的指标,包括“技术分 30 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标,如何计算给 分或者扣分的标准办法。 难点:

1,难于细致制定评分标准,精确到每一个分数值; 2,难于找出制定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平衡关系; 3,难于事先制定并且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办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 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个别的投标人或者评委人为地破坏; 4,难于在标准细化后,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愿望。 缺点: 1,具体实施起来,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五花八门,很难统一与规范; 2,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容易由于资格资质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歧视性”条款,造成 不公,引起质疑和投诉; 3,如果评分标准细化不足,则评标委员在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 4,容易发生“最高价者中标”现象,引起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质疑。 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特点: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 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 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要点: 1、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 超出,不予“加分”。 比如:现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做法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 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商务条件符合性审查--再进行技术指标符合性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2、 特殊情况下, 允许对某种情况的投标人“加价”。 比如, 在国际招标中, 对于“国产和国内供应”, 和直接进口者相比,允许有 15%的“加价”,即:拿国内生产供应的投标,+15%以后与直接进口的投 标价,进行比较,低价者中标。再比如,对于技术商务指标允许有偏差的,其偏差部分,也“加价”折 算,一般是加价 0.5%. 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 购的宗旨。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 (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 (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标方法及标准 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综合评分的各项因素主要是:技术、商务(资质、优惠、信誉、业绩、服务等)、价格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 3、评标程序: 3.1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在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纠正。但纠正不会影响到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3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1)价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由于投标人报价漏项等价格差异进行价格调整。投标人报价漏项的,将增加其他有效投标人所投该项报价的最高价作为评标价; 2)商务评审:按照各投标单位投标叙述和近几年投标单位的综合情况,按照A、B、C、D、E进行打分。 3)技术评审: 按照各投标单位投标叙述,按照A、B、C、D、E进行打分。 3.4 评标结论 1)评标成员将对合格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打分,分值最高的将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发现该中标候选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及招标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宣布分值次高的为中标候选人,由此类推。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出,将取消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3)投标人的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三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评标规定

福建省三种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评标规定: 1最低价法 招标最低控制价(设定为B),按工程预算造价(设定为A)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计算,即B=A×(1-K)。K的取值区间和抽取办法由招标人按本补充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数值在开标前当众抽取确定。取消闽建筑[2005]69号文中设置的K1、K2、Q值。 K取值区间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闽建筑[2005]69号文规定的取值范围内确定,取值区间的幅度为2-3%。按百分数表示的K值小数点后保留2位;抽取方法: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开标后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计算,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评审前)不低于B的投标人少于7家(不含7家)的,按上述方法在上一次抽取的K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K取值区间下限之间重新抽取K值,直至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评审前)不低于B的投标人不少于7家(含7家)为止。按最后一次抽取的K值计算招标最低控制价。 投标人少于7家(含7家)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K的取值区间的下限计算招标最低控制价,不再抽取K 值。

3综合评标法: 2合理区间随机抽取法 一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下;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及以下。 二、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设定为K)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计算公式为:发包价=预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3、规费和税金,其费(税)率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K)。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由党群部依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组建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由党群部会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工作认真,办事公正,诚实、廉洁,严格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入库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党群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评审,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信息输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专家聘书。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建设工程、设备备件采购、检修项目、物资采购评标专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参加日常评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入库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对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过程、结果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要做好记录,每季度末向党群部提供书面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考绩档案。 第九条入库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随机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接受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的管理。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条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审核,可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职责的,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评标办法及评标细则(打分法).doc

评标办法 项目名称: yyy 有限公司zz 采购 招标编号: 0035 业主名称: yyy 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 xxx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2 日

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一、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对已接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提供评标排序结果,撰写评标报告,由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人。 三、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分为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1.资格审查 1.1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质文件系统地进行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 1.2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初步评审 2.1 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2.2 其次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相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以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2.3 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分项报价的总和为准;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 ,评标委员会可以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3.详细评审 3.1 评标委员会只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详细评审。 3.3 评标委员会质询,投标单位答疑,澄清有关问题。 3.4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 1

招投标中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和适用条件

浅谈招投标中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和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写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选择哪一种评标方法,如何对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制定并筛选出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案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十分重要,它不仅关系到评标是否公正,采购活动是否规范,还直接关系到确定评标结果,关系到能否实现最佳的采购目标,促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效益的提高等。我认为应充分熟悉了解以下内容: 一、熟悉各种评标方法 目前评标的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五种: (一)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者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在投标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以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选择中标人唯一依据的一种评标办法。 (三)综合评估法:指以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扣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 (四)专家评议法: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定性的优选法,评标委员会根据预先确定的评审内容对各投标文件共同分项进行定性的分析、比较,进行评议后,选择投标文件在各指标都较优良者为候选中标人,也可以用表决的方式确定候选中标人。 (五)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这种方法是在综合评标价法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标价格。 二、对评标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 (一)最低投标价法: 优点:仅以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作为唯一尺度定标,简单易操作;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 缺点:仅适用于简单和标准化的产品;价格最低,服务和质量却难以保证;易产生供应商无利可图所带来的纠纷。 (二)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 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 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评标标准及办法

评标标准及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综合评估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多于七家时,评标时间不应少于两天。 第五条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 招标人接受(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八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进行分工。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 第四步: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五步:初步评审。 第六步: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七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采取量化打分方式。 第八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计算综合加权得分并按综合加权得分由高至低排出名次,推荐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九步:整理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 第十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几种常用的评标方法介绍

几种常用的评标方法介绍 1单项评议法: 单项评议法, 又称单因素评议法、 低标价法, 是一种只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 行评议从而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方法,主要适用于小型工程。 单项评议法的主要特点是仅对价格因素进行评议, 不考虑其他因素, 报价低的 投标人中标。 当然, 这里未考虑的其他因素, 实际上在资格审查时已获通过, 只 不过不作为评标定标时的考虑因素,因而也不是投标人竞争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采用单项评议法评标定标, 决定成败的唯一因素是标价的高低。 但不能简单 的认为,标价越低越能中标。一般的做法是,通过对投标书进行分析、比较,经初审后, 筛选出低标价, 通过进一步的澄清和答辩, 经终审证明该低标价确实是 切实可行、 措施得当的合理低标价的, 则确定该合理低标价中标。 合理低标价不 一定是最低投标价。 所以, 单项评议法可以是最低投标价中标, 但并不保证最低 投标价必然中标。 采用单项评议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议的方法多种多样, 主要有以下三类具有 代表性的模式: (

1 )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相比较的评议方法 这种方法是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直接与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 底价相比较, 以标底价为基础来判断投标报价的优劣, 经评标被确认为合理低标 价的投标报价即能中标。 ( 2 )将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从纯粹择优的角度看, 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做任何限制、 不附加任何 条件, 只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互进行比较, 而不与标底相比, 经评标确认投 标报价属最低价或次低价的(即为合理低标价的),即可中标。 这种对投标报价的评议方法, 优点是给了投标人充分自主报价的自由, 标底 的保密性不成问题,评标工作也比较简单。不足之处是,招标人无需编制标底,或虽有标底但形同虚设, 不起什么作用, 因而导致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预期和认 同心中无数, 事实上处于一种盲目状态, 很难说清楚是否科学、 合理。 而投标人 为了中标常常会进行竟相压价的恶性竞争,也极易形成串通投标。 ( 3 )将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结合投标人报价因素进行比较的评议方法 全国注册建筑师、建造师考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

招投标评标标准及办法

第四章评标标准及办法 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公正、合理、经济、规范,结合木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由4人组成:招标人委派4名专家(规划及给排水),建筑3名,园林1名。 (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任何其他的外部证据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1~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根据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质询。 第二条保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未能中标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索问评标过程情况和材料。 (三)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中标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第三条评标 3.1 资格审查 3.1.1、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或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师资质; 3最近两年内在本行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5近五年(2007年至今)有过学校群体建筑设计规模6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同类业绩至少一项(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3.1.2、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设计人员简介(附相关证书、养老保险证明) (4)提供现场服务的承诺 (5)同类业绩证明(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上述资料应提供一套完整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与商务标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备查。在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有一项不符合以上要求或是缺项,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再进入下阶段评审。 3.2初步评审: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书: 1、投标人资质与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3、投标人对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4、未提供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证书)的,且不能提供原件核对。 5、设计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的; 6、设计进度的保障措施不完善的; 7、设计服务措施不完善的; 8、其他卫视执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3.3、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按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确认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其中:技术标90分,商务报价10分。 (一)技术标(方案)评审(满分90分).

土建工程中公开招标的三种常见评标方式

土建工程中公开招标的三种常见评标方式 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行,工程招标率特别是公开招标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实施,有关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实施细则势必尽快制订。本文就土建工程中公开招标的三种常见评标方式作一些分析,希望能给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的制订作一些参考。 一、标底式评标 标底是招标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有关定额与取费标准等计算的投资总额,并经当地招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所确定的发包工程造价。这种评标方式以价格考察为主,跟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规配套,能照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润基础上,可充分保证工程质量,也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一种主要评标方式。 但是,这类评标方式存在许多弊端。第一,标底的编制费是按投资总额的比例收取,对业主来说,是一笔不少的钱,这无疑加重了业主的项目支出费用; 第二,编制出来的标底容易泄露。一是从标底编制人员口中泄露,二是从业主处泄露,三是从当地主管部门泄露。这就使工程招标造成不公平竞争,是不公正的;

第三,这种评标方式与国际惯例不接轨。一方面标底是以定额或信息价或供应价或内部价及取费标准算出的,这些价格本身就差别较大,各.投标商所得信息的渠道不同,投标价与标底定会有很大差距,造成报价与标底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标底把各投标商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及资源条件放在同一水平考虑,没能体现优秀企业的优势(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资质优势、业绩优势、价格优势),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利益。 二、打分式评标 打分式评标是在商务合格、技术合格条件下,将一些主要内容如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业绩信誉、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作为打分项目,按照评委的打分得出中标单位的推荐顺序。 其中,工程报价的分值较多。这种评标方式兼顾了价格、技术等各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整体实力,同时,业主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但是,下列原因将会导致评标时的不公平、不公正:第一,评分标准中项目及其定量标准不准确;第二,业主对评委施加影响或评委对各投标文件不可能进行较全面的阅读、理解、比较;第三,业主和评委的主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管理中心采购招标部(简称“采购招标部”)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项目部、职能中心(简称“成员单位”)现有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一的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外部专家为主,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采购招标部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库条件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按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

类(附件一),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技术专家库按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进行分类。商务专家库按经济、法律、工程造价等进行分类。 第五条专家入库原则 (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熟悉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和造价体系,能够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或商务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专家的其他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办法及细则

附件A:评标办法 一、总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企业信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的指标进行评审。 (三)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 2.澄清(若有必要); 3.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 4.提出评审意见,综合评分,写出评标报告。 二、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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