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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研究

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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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资本弱化固定比例法正常交易法公平论文摘要:资本弱化已成为跨国公司乃至国内公司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领域面临的新课题。考察美、英、德、日等国的税收制度及相关状况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多已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我国也应该借鉴相关的国际经验,以促进公平贸易和我国税制的规范化。一、资本弱化的概念从形式上看,资本弱化就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远远大于权益资本的资本结构安排。但如果投资者不是有意识的通过操纵债务和股权比例失调来追求一定税务利益的话,企业融资时尽量利用借贷融资,而较少利用股份融资这一现象不应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关注的问题,也不会成为税法学研究的对象。只有当投资者是为了逃避其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而有意识地过多选择负债筹资而非股本筹资时,这一现象才会为税务当局和税法学界所关注,因此税法学(特别是是国际税法学)是把资本弱化作为一种避税方式加以研究的。与税收学更多关注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效率相比,税法学更多的着眼于税收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税法学对资本弱化这一种避税方式进行研究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逃避其应承担的税负,维护国家作为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法理上讲,资本弱化这种损害国家法定税收利益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纠正,从而对受损害的国家税收利益进行救济。从这一角度出发,资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司的资本中,不恰当的提高负债比例从而相应的降低股本的比重,增加利息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2]。与之相对应,资本弱化税制可以定义为关于资本弱化的基本原则、方法、措施以及有关协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的总称。二、各国资本弱化税制的比较(一)美国作为世界上税收制度最复杂的国家,美国在1976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IRC第385条),1989年增加163条J条款后,使其更加完善。其基本内容包括:1、税收署可制定补充规定,以企业双方关系的实质为准,严格界定适用税法的关联企业;2、国内收入署有权对关联企业间往来款是债务还是投资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3、按照债务与资本净值1.5;1的法定比率来核定,凡认定的债务总额与资产净额之比超过这一标准的即属资本弱化,其债务超额部分的利息支出便不予扣除,并要依法扣缴预提税。美国在《收入调和法案》中对资本弱化问题作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这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是指下述情况下美国公司向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1、当国外关联公司得到这笔利息后由于该所得不属于与美国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所以国外关联公司不必就该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2、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该利息可以不缴或少缴美国的预提所得税。此外。“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包括美国公司向美国的免税单位支付的利息。在此基础上,“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美国公司的净利息费用超过了当年的利息扣除限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不能扣除,利息的扣除限额等于公司当年调整后应税所得的5O加上上一年结转下来的余额;2、公司在纳税年末的债务一股本比率超过1.5:1,在计算居民企业的债务股权比例时,与大多数国家针对单个非居民股东,债权和股权都是特定非居民股东对居民企业享有不同,美国并不要求接受股息分配的关联方必须是非居民。此外,美国税法还规定,如果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不可能提供的贷款,而关联企业之间(要求股权控制在50以上)发生了这样的贷款,税务当局则应当认定该贷款为“非正常交易”,关联企业内部的贷款就应当视为股权,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3]。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资本弱化制度是同时采取了固定比例法和正常交易法,从而避免只采取一种方法带来的弊端,这也是各国资本弱化制度发展的趋势。[!--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二)英国.作为崇尚判例的普通法系国家,英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资本弱化条款。英国税务部门在确定资本弱化税务稽查对象时,并没有严格而确定的标准,主要采取正常交易法进行判断,不过债务股本比例超过1:1的企业通常会备受关注。英国国内税务局曾明确表示,在审查资本弱化问题时,主要是考察在公平独立的环境下会产生什么样的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

在检查中,英国国内税务局会从银行和无关联第三方角度来考虑被检查公司的情况,如会考虑英国公司普遍的债务水平,借款人所在产业特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现金流量以及资产状况,该企业的其他特殊因素,进而会确定如果没有关联关系是否能取得该项贷款,贷款是否符合市场利率水平,最后会确定其正常贷款规模和利息水平以及超额利息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会被推定为股息分配,按照2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当然,在此之前要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判断的标准是:1、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以上;2、英国公司被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或者双方被另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3、英国公司和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英国公司持股75以上,但英国的借款公司其股权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公司所持有的除外。英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企业,即给英国居民公司提供贷款的企业无论是在英国境内的公司,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三)德国德国资本弱化制度采取固定比例法,对按单个股东计算的负债股权比例超过1.5:1部分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将被认定为股息按25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4]。与英国相同,德国资本弱化条款不区分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适用于所有企业,而且如果贷款人在借款公司拥有很大的股权(没有具体比例)或者与拥有借款公司大量股权的公司关系密切,税务当局就要加以特殊审查。但是德国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能证明贷款符合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原则”,即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超过固定比率的债务按相同条件可以从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者(即非股东)那里获得,或者通过典型银行交易方式获得,则其支付的利息不作为股息分配。可以从税前扣除。根据这一规定,负债和股权只包括可以分摊到股东的数量,股权包括已发行股本储备金前一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负债包括无息贷款和背对背贷款。(四)日本日本资本弱化条款的适用对象包括国内外资法人、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公司、内资法人(主要指从国外关联企业借款数额较大的法人)。日本对关联方关系的确定标准为:1、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法人已经发行的股票或股权总数的5O%以上(含5O9,5);2、非日本居民或者外国法人对该国内法人拥有全部或者部分实质性经营决策权;3、国内法人大部分经营活动或者所需大部分资金依赖于该非日本居民或该外国法人;4、国内法人经营是从该非日本居民或特定的外国企业借款或者得到担保。日本的资本弱化条款的最大特点在于同时规定了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本比例和固定的法人债务股本比例两大标准,只有当这两个比例均超过3倍时,利息的扣除才受限制。因此,如果某企业的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本比例达到3:1,只要日本企业总的付息债务(包括关联和非关联方负债)等于或者少于该企业在本营业年度资本净值的3倍,则其利息抵扣时就不受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日本税务当局允许还外资企业以其他类似日本外资企业的总债务和净资产的比率为参照物来取代3:1的债务资产比例,如果该企业采用可比比率法,则可比比率将取代上述比例中的3。但是参照的企业应符合:1、该企业从事类似的商业活动;2、按日本内阁法案中规定条款的计算,该企业的商业规和其他情况应该与这家外资企业相仿。此外,日本税法也规定了正常交易原则,即不允许外资企业或者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支机构向关联方以超过正常交易的市场利息率支付利息。而且外国法人在日本分支机构的债务利息支付行为也类似地受到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因此,该分支机构向国外控股股东支付的可列支的利息数量受到限制。但是对于外国银行在日分支机构向其总部进行支付债务利息行为有特殊规则加以处理。[!--empirenews.page--] 三、资本弱化的危害及对我国的借鉴(一)资本弱化的危害受资本弱化危害最大的应屑接受跨国企业投资的国家,资本弱化增加了跨国企业的债务资本和利息,从而增加了公司税前扣除费用,减少该公司的应税所得,逃避了部分本应在该国缴纳的所得税,侵蚀了该国的税收收入,并影响了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此外,资本弱化还扰乱了接受跨国投资国家的经济秩序,对该国的外汇收支平衡状况产生消极影响,由于转移利润可能造成公司投资亏损的假象,还可能造成该国投资环境差的假象。对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跨国企业来说,虽然少缴了部分所得税,但

过分依靠负债筹资造成资本结构不合理,高比例的负债资本导致跨国投资者在获取高比例的债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经济及社会责任。跨国投资者通过资本弱化可以先行收回投资,只留下接受投资国家股东和企业承担风险,这对东道国股东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此外,如果公司的债务资本比重过大,公司账面上的经营业绩将不能如实反映其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时候甚至使公司看起来处于亏损状态,将容易导致公众及其他债权人失去信心,如果该公司为上市公司,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上一页[1][2][3]下一页(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我国作为世界上吸收外国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每年因跨国公司避税损失的税收收入达300亿元人民币,国际避税问题日益突出,但我国一直没有全面统一的反避税立法,有关避税港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资本弱化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还有待建立完善,现有比较成熟的立法也仅限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制度,部分已有法规还存在立法级别低、条款相对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无法为有效打击各种避税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令人欣慰的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反避税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特别是在避免资本弱化和反避税地方面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制各种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实现公平竞争将起到重要作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各国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固定比例法和正常交易法。固定比例法的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便于纳税人执行和税务当局管理,可以有效减少实务中的不确定因素和税务纠纷,缺点在于弹性差、易僵化。正常交易法因其在具体应用时会考虑独立方之间类似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情况,更接近公平交易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和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以及我国制定法的历史传统,固定比例法显然更为合适。可以采取从宽政策,将固定比率设为在3:1。至于金融机构,除了应满足相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资本充足要求之外,我国税务当局也应当设定一个科学的固定比率,如lO:1,以应对入世后日益增多的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及随之可能产生的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另外资本弱化规则的目的是避免居民企业的特定股东通过以贷款方式替代股权出资方式,虚增居民公司利息从而规避来源地国的税收管辖。所以我国的固定比率应以单个股东为对象来计算,以遵循“责任自负”原则。[!--empirenews.page--] 明确关联控制者的条件也有利于规制资本弱化行为。我国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采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规定,但是将25的“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作为认定关联控制者的标准显然过于严厉,这对资本的流动造成了限制,有悖于引进外资的要求。所以,可将控制比例提高到5O,即我国的一个公司如果5O的股权由股东(可以是居民也可以是非居民)直接或间接掌握,后者是前者的控制方,前者向后者支付的利息适用资本弱化规则。这也使得我国公司法和税法的控制标准一致。此外,还要明确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范围,明确超额利息的计算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这些都将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规制各种避税行为,强化税收调控,促进公平竞争。在新税法环境下,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分析国外已采用的相关法规、借鉴其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出我国严密应对资本弱化行为的规则,以严格规范将会日益突出的资本弱化行为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同时避免过多地干预投资人和企业在融资、经营过程中的自主权,是我们政府工作的新挑战,也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_1

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 一、资本弱化对税收的挑战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近年来有关资本弱化问题引起国际税收领域的密切关注。当跨国公司考虑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往往会通过在贷款和发行股票之间的选择,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征税时,一般依据收入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政策,非居民取得的利息收入与商业经营利润相比,往往按较低的税率纳税。这促使跨国企业将商业利润转变成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以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资本弱化给跨国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包括:(1)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经营利润而交纳所得税;(2)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交纳的预提税;(3)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4)子公司能获得跨国企业设在别国其他子公司的损失抵补;(5)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等;(6)在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利润汇回。 下面以表l为例,说明如果不存在反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在公司资本结构中,以贷款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在实际负担税率方面得到的好处。

二、法规的运作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规尚不统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 1.正常交易方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 2.固定比率方法。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目前发达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本文以澳大利亚和英国为例,分析这两种方法的运作。 (一)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对付资本弱化问题方面经验丰富,其法律基础是在1936年实行的所得税征收法第3部分的第16F部分。法规提出,不允许澳大利亚纳税人将支付给外国控制方的“超额利息”作为商业经营费用扣除。“外国控制方”是指在居民公司拥有15%以上的股权,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地获得15%以上股息或资本分配的非居民公司。 “超额利息”是指外国控制方提供的贷款超过了股份投资的一定系数时,居民公司向外国控制方支付的贷款利息。澳大利亚自1997

我国税制结构分析及选择 .

摘要:我国税制结构经过建国以来的历次改革,在适应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有许多需要改进。本文从税制结构类型比较入手,分析一国税制结构构成的因素,提出我国目前应适合的税制结构及税制改革。 关键词:税制结构税制改革结构现状税收征管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 一、税制结构的类型及其比较 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 (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对人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 (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首先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税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商品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从税收本身效率来看,商品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 二、影响税制结构选择的因素分析 当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明显地表现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一)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人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二)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也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 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人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 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1)

环境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1) [摘要]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环境 保护税收政策的特点,针对我国现有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坚持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和中性原则,在环境税改革中注意营造完善的市场体系,在环境税设计时注意把握税收措施的多样性和税率的次优性,在环境税实施中注意环境税的收入使用、管理级次、相关配合问题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尤 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广泛利用诸如税收、收费、排污权交易、押金等经济政策来保护环境。而经济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利用财税政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 突破口。就财税政策角度而言,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税,进而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 一、西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 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世纪80 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 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世纪90年 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 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的具体税种、

财税(2008)121号:解读资本弱化

解读“资本弱化”防范规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的“标准”、“例外条款”等进行了明确,使得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资本弱化”防范规定得以完善,并具有了可操作性。这里笔者将“资本弱化”防范规定的理解与大家交流。 一、资本弱化概述 “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安排中债权资本大于股权资本的现象。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从而造成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的限额。通俗的讲,“资本弱化”即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由于各国税法中通常规定,债权资本所产生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息收入必须课税。因此不少企业把资本弱化作为有效的避税手段,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甲企业投资总额200万元,2008年实现税息前应纳税所得100万元,投资者选择不同的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比例会产生如下效果,其中借款为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5%,金额单位万元: 投资方案投资总额税息前所得利息税前所得 注册资本借款 1 2 3 4 5=3*5% 6 方案一200 100 0 100 方案二100 100 100 5 95 方案三50 150 100 7.5 92.5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缘故,不同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对税前所得会产生影响。 这时有人要问,这和避税有什么联系呢,假设这些款项是关联方乙企业借出的,甲企业作利息支出,乙企业作利息收入,如果都有赢利,适用税率一样,整体没有减税,而且增加了流转税(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美、英、日等国的地方税制体系实例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选择地方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的一般规律和趋势,并提出改革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的对策建议。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关键词:地方税制国际比较 地方税制体系的国际比较 美国的地方税制体系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地方拥有较大税权,州级政府可以开征除关税和财产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地方政府可开征除遗产税与赠与税、社会保险税之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具体来讲,州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其中主要是对汽车燃料的课税、对烟草制品和酒精饮品的课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地方政府的税收体系主要包括:财产税、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国内消费税、公司所得税等。各主要税种的收入构成状况见下表: 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州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一般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收入之和占整个州税收收入的50%

以上,其次是国内消费税和社会保险税,分别为16%和11%。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财产税大约占3/4,另有10%来自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和国内消费税收入各占到5%。 总的看来,美国的地方税制构成比较复杂,大体上形成了以财产税、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三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地方税制体系。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 英国实行典型的集中型财政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只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几乎完全掌握了税收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权等,地方政府无权设置、开征地方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划分上,英国实行较严格的分税制,完全按照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税种的归属,不设共享税。论文网 英国的地方税制体系主要包括市政税(Council Tax),该税是英国政府于1993年4月1日起开征的一个税种,它属于财产税类,征税对象为民用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以及可供居住的船只。市政税是英国目前唯一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并自由支配的税种,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市政税是英国唯一的地方税。 另外,英国的企业财产税是由地方为中央代征的税种,它是对企业财产征收的,由专门设置的评估单位对企业财产按视同出租的租金收入进行确定,随后按全国每年确定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派员征收,全额上交中央。然后,由中央再作为财政拨款返回地方。 日本的地方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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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对人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 (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 精品资料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4528242.html,)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探析

关键词: 资本弱化;关联企业;安全港规则;公平交易规则内容提要: 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以阻止本国或跨国企业融资中债务资本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固定比例法和公平交易法两种。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全港规则为主,公平交易规则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则模式。这种规则模式,既能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资本弱化税制。笔者结合国外实行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及其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逐步完善。一、资本弱化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根据1987年oecd报告,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一般是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藏资本”。即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人为降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比重,提高债权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使企业资本中的债权比例越来越高,股权比例越来越低;由于股权资本是企业资本中的自有资本,因此,这种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之为资本弱化。企业进行融资可以选择发行股票,也可以选择贷款,或者两种方式同时并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基于商业上或经济上的考虑,但也不排除出于税收利益上的考虑,选择使用过度贷款从而形成资本弱化。[1]当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份额使资本弱化时,将导致以增加利息支出来减少应税所得,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利用债务融资比利用股权融资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一)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可以;(二)股息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即在公司层面上和股东层面上都征税,而利息则不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三)利息预提税的税率往往比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要低,甚至为零。因此,企业往往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采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国际或国内避税。由于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式运作资本,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作出了不同的安排,建立了资本弱化税制。那么,判断企业资本弱化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呢?多数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的国家都是以企业债务资本(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的标准,不过各国的认定标准有一定的差异。例如,oecd 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比高于1:1的比例;美国、法国、德国则实行高于1.5:1的比例;葡萄牙、加拿大实行高于2:1的比例;澳大利亚、日本、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等国实行高于3:1的比例;丹麦实行高于4:1的比例。[2]不同的认定标准反映了各国对资本弱化问题的不同态度:固定比例较低的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规制旨在防范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制止资本弱化对税基的侵蚀效应,抑制投资者对税盾效应的滥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固定比例较高的国家,对资本弱化的规制一方面是为防范本国或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资本弱化规则会限制资本的自由流动,阻碍本国或跨国投资,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及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因此,目前全球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尚未制定资本弱化规则。另外,还有些国家采用公平交易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如英国、荷兰、土耳其、奥地利等国。这一标准,根据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贷款的不同侧面进行考量:在与关联方贷款相同的条件下,判断一个非关联方是否也会向其提供债务资金—会提供的为公平债务,不会提供的则属于资本弱化。即在注重事实以及对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该项贷款事实上是债务还是资产,从而判断是否属于资本弱化避税。二、发达国家应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在本国或跨国投资活动中,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利用关联关系把投资作为贷款来虚增利息

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我国税制改革借鉴要点_1

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我国税制改革借鉴要点 一、国际税制改革趋势 2000年以来,为了应对全球增长放缓和滑坡的局面,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德国。2001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布什总统提出的减税法案。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由当年的15%降低到10%;到2006年,最高税率将从39.6%降到35%,36、31%、28%三档税率都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未成年子女的税收抵免额从500美元提高到1000美元;遗产税的免征额由减税前的67.5万美元增加到2002 年的100万美元,2009年的350万美元,最高边际税率从55%逐年降至45%,2010年取消遗产税,届时只保留赠与税。 德国上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法案,于2000年7 月在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这项税制改革计划实际上将减轻大多数纳税者的负担。据德国联邦纳税人协会的,在到2005年为止的一个税收改革阶段中,按照新的税率,人个和将总共减少600-800 亿马克的税务负担。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免税额由年收入13499 马克提高到14093马克,到2005年基本免税额再增至15011马克。如果再加上多子女家庭享受的种种优惠等,实际免税还要更大些。个人所得税的最低税率由22.9%,经2001年的19.9%和2003年的17%,降至2005年的15%。所有缴纳所得税的人都将从提高基本免税额和降低起点税率中得到好处。而最高税率也将先从51%,经2001年的48.5%和2003年的47%,降至2005年的42%。毕业论文

此外,法国2000年至2003年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54%降至52.5%,6级税率中的前4级也大幅降低。2002年7月5日法国新总理拉法兰又宣布,从今年秋天起将个人所得税降低5%,5年内所得税削减1/3。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的目的在于: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能激发人的工作热情,提高家庭消费能力,增加私人投资,短期内刺激经济回升,也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促进总产出的增加。 第二,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呈加强趋势。近些年来,尤其是自2000年以来,在世界性经济滑坡的形势下,世界各国尤其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经济理念发生了重要转变,认为经济发展的源泉在于企业,而不在政府;要刺激经济繁荣,则必须减轻企业税负。在这种经济理念下,许多国家采取了直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和出售企业减免税收等措施。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德国从2001年起,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只须为其盈利支付25%的税收。而2000年以前是供分配的利润的税率为30%,不予分配的利润的税率为40%,改革后不再存在这种区别。但改革后的25%的企业所得税将成为不能返还的确定税收,而2000年以前是持股者可以将企业事先向国家交纳的公司所得税折算到其个人所得税上(全额折算),也就是说,没有或者只有少量其他收入的人可以从财政局收回与自己份额相当的公司所得税。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了对盈利的双重征税。改革后股份公司整个税收负担将从2000年的大约52%减至38.6%。企业主出于年老等原因出售企业,其免税额从6万马克提高到10万马克。另外,公司企业在出售股份时不再需要为其出售收益

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在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里,一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这30年改革中,税收制度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 30年中国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以划分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和工商税制改革。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涉外税、农业税等七大类。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了“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内涵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

对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思考

对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思考<上一篇| 下一篇> 资本弱化通常是跨国企业在国际避税上的手段,近年来,内资企业也开始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本文以××市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例,揭示出企业利用资本弱化形式进行避税的新趋势,以期对税务部门有效开展反避税工作有所裨益。 一、案情介绍 (一)D公司因经营异常被当地税务部门列入检查范围 D机械公司是××市的一家内资企业,成立于1998年,坐落在经济开发区,拥有厂房及办公楼6000平方米,员工约150人,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加工工程机械及配件,金属材料构件及制品。D公司投资方为进出口公司B,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07年1 2月,××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人员在对该公司2006年度的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利润历年来一直维持在一个极低的水平上。与此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资产总额却在不断膨胀。反避税人员注意到,该公司开业8年来,累计投资3500万元,账面累计利润却为亏损1 800万元。在最初的500万元投资分文未收回的情况下,B公司又于2007年追加了9000万元投资,扩大生产规模。 2004~2006年,D机械公司的销售规模分别为3549万元、7894万元、10273万元,企业稳步发展,其注册资本、销售规模、资产总额在不断增长,但长期保持微利,不符合规模效应和经营常规。根据《××市统计年鉴》的统计资料显示,该市2004年、2005年、2006年制造业平均利润率分别为6.37%. 6.23%,7.87%,而D公司的销售利润率分别仅为-1 .01%、2.13%、2.37%,远远低于同行业水平。该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人员认为,D公司可能存在隐瞒关联交易掩盖转移利润避税的问题,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随之成立。 (二)指标分析发现线索 税务人员通过对D公司损益表中的一些数据审核发现,D公司2006年度共列支财务费用656万元,而在以往年度,财务费用一般不会超过20万元,财务费用突然间增长了30多倍,D 公司作为零配件生产公司,由于累计追加投资,资金实力已经十分雄厚,加上近年来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该公司为筑路机械生产的配件也销路较好,不可能对外举债。 (三)报表审查发现证据 检查小组决定对D公司的财务费用科目进行专项检查,真实的贷款协议如下:“本着公平、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D公司与E公司的借款合同拟达成如下协议,内容如下:……贷款总额为2600万元,年利率为25%,分月偿还利息……协议订立日期:2003

国际烟草税制理论与实践

– 90 – 现代物业?现代经济 2012年第11卷第8期 1 国际烟草税制理论 1.1 亚当?斯密的烟草税制观点 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以烟草税为例,首先说明烟草无论对富人还是穷人,都不是必需品而具有奢侈品的性质。他认为,对烟草课税不会影响劳动工资;并且,对烟草课税引起的烟草价格上升并不会必然降低下等阶级人民养育子女的能力,对穷人来说,对这类商品的课税起着取缔奢侈的法律作用,使他们少用或者完全不用这种奢侈品。由于这种被迫的节约,他们养育子女的能力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或许因为课税而增加了。从亚当?斯密的论述中可以看到,烟草不是必需品,对它征重税而引致的价格提高,会减少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量,从而使低收入群体能够把更多的收入用于消费必需品,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水平,改善公平状况。收入水平越低的群体,对卷烟的需求价格弹性越大,卷烟价格的提高,会较大幅度地降低他们的吸烟率和卷烟需求量;而高收入阶层对卷烟的需求价格弹性为正值,即随着卷烟价格的提高,高收入阶层的吸烟率反而会增加。因此,对烟草制品课以重税引起烟草制品价格上升,低收入群体的反应会比高收入群体敏感,低收入群体的烟草制品需求量下降幅度会大于高收入群体,而且会有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因为烟价的提高而放弃吸烟。这样,不仅能够因为减少购买烟草制品的支出而增加购买必需品的可支配金额,从而提高生活水平。而且,由于减少吸烟甚至戒烟而降低患病率,也减轻了低收入阶层的医疗开支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这两个方面都能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水平,改善社会的公平程度。 1.2 外部性与烟草征税 H ?西奇威克(1887)和A ?马歇尔(1890)最早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庇古最早系统地分析外部成本和外部经济收益问题,他指出,如果存在外部经济的话,则完全竞争均衡将不是帕累托最优,此时,政府采取相应征税或补贴方式来解决。以下对此作简单分析。 假定一个成本不变的完全竞争行业中的厂商,在进行生产的同时,排放一定的污染物于门前的河流中。在厂商看来,这种排放污染的成本为零;然而,河流附近居民的生活受到了严重损害,即厂商将外部成本强加给附近的居民。在图1中,市场需求与供给曲线分别为D和S,水平的成本线代表规模报酬不变,完全竞争均衡的产量和价格分别为Q 1和P 1。MEC代表边际外部成本,从整个社会来说,边际成本应是厂商内部成本加上外部成本,因此真正的供给线应该是S E 和Q E 。可见,完全竞争均衡与最优均衡相比,由于外部成本的存在而产量过高,价格过低。 图1 外部成本与税收 在存在外部经济成本的情况下,完全竞争均衡产量过高,价格过低,这种低效率可通过征税来制止。鉴于这种情况,庇古提出这样一条法则:如果要达到社会福利的极大化,任何经济的社会边际收益与边际经济成本相等。显然,在此例中,市场均衡点F处的边际成本GQ 1大于边际社 会收益Q E 下的外部成本,即T=P E -P 1,于是,外部成本就成为厂商的内部成本,厂商的供给曲线上升到S+T,市场均衡达到最优。 作者简介:喻保华(1971- ),男,河南信阳人,经济学博士,讲师,河南农业大学从事博士后合作项目工作,广东省阳江市委党校《漠江学刊》编委、编辑,从事烟草产业经济研究。 国际烟草税制理论与实践 喻保华1,2 (1.河南农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2;2.广东省阳江市委党校,广东 阳江 529500) 摘 要:通过梳理烟草税制的几个代表性理论,比较了国际烟草税制的不同政策实践,回顾了中国烟草税制的变迁,阐明中国烟草税制所处的状况,指出中国烟草税制的控烟方向。关键词:烟草税制;理论;政策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089(2012)08-0090-03 产业观察

关于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研究

论文关键词:资本弱化固定比例法正常交易法公平 论文摘要:资本弱化已成为跨国公司乃至国内公司避税的一种重要手段, 也是国际税收领域面临的新课题。考察美、英、德、日等国的税收制度及相关 状况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多已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我国也应该借鉴相关 的国际经验,以促进公平贸易和我国税制的规范化。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 从形式上看,资本弱化就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负债资本远远大于权益资 本的资本结构安排。但如果投资者不是有意识的通过操纵债务和股权比例失调 来追求一定税务利益的话,企业融资时尽量利用借贷融资,而较少利用股份融 资这一现象不应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关注的问题,也不会成为税法学研究的对象。只有当投资者是为了逃避其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而有意识地过多选择负债筹 资而非股本筹资时,这一现象才会为税务当局和税法学界所关注,因此税法学(特别是是国际税法学)是把资本弱化作为一种避税方式加以研究的。与税收学 更多关注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研究如何提高税收经济活动效率相比,税法学 更多的着眼于税收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税法学对资本弱化这 一种避税方式进行研究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逃避其应承担的税负,维护国家作为 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法理上讲,资本弱化这种损害国家 法定税收利益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国家有权对其进行纠正,从而对受损害的 国家税收利益进行救济。从这一角度出发,资本弱化是指公司投资者投资于公 司的资本中,不恰当的提高负债比例从而相应的降低股本的比重,增加利息获 得更多的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所得税[2]。与之相对应,资本弱化税制可以定义为关于资本弱化的基本原则、方法、措施以及有关协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 则的总称。 二、各国资本弱化税制的比较 (一)美国 作为世界上税收制度最复杂的国家,美国在1976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IRC第385条),1989年增加163条J条款后,使其更加完善。其基本内容包括:1、税收署可制定补充规定,以企业双方关系的实质为准,严格界定适用税法的关联企业;2、国内收入署有权对关联企业间往来款是债务还是投资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3、按照债务与资本净值1.5;1的法定比率来核定,凡认定的债务总额与资产净额之比超过这一标准的即属资本弱化,其债务超额部分的利 息支出便不予扣除,并要依法扣缴预提税。美国在《收入调和法案》中对资本 弱化问题作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这里“不符合规 定的利息”,是指下述情况下美国公司向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1、当国外关联公司得到这笔利息后由于该所得不属于与美国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所以国外关联公司不必就该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2、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该利息可以不缴或少缴美国的预提所得税。此外。“不符 合规定的利息”还包括美国公司向美国的免税单位支付的利息。在此基础上,“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美国公司的净利息费用超过了当年的利息扣除限额,这部分超额利息不能扣除,利息的扣除限额 等于公司当年调整后应税所得的5O加上上一年结转下来的余额;2、公司在纳 税年末的债务一股本比率超过1.5:1,在计算居民企业的债务股权比例时, 与大多数国家针对单个非居民股东,债权和股权都是特定非居民股东对居民企 业享有不同,美国并不要求接受股息分配的关联方必须是非居民。此外,美国

中国税制改革

一、WTO给中国税制带来什么压力? 1、中国目前的税制结构与WTO要求中国的税制结构之间的差距有多大? 虽然中国加入了WTO,但是经济发展有一个过程。税制改革有很多内容是今年完不成的,因为立法需要很长时间,比如所得税“两法合并”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改革还应是早点好,至少不应该拖得太迟,否则对于经济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 WTO规则对于一国税制的要求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不能对外商歧视。在20多年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唯独税收与其他方面的情况很不同——税收方面是一直优惠外资的。现在税收中最大的问题不是对外资歧视,而是对内资歧视。 中国关于WTO的谈判主要集中在取消和降低重要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简单地说也就是要求你拆掉篱笆。加入WTO后,外资市场准入的自由权肯定比现在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优惠外商,外商企业可能享有市场开放和税收优惠的双重优惠,但对于内资企业而言则变成了税收和市场的双重负担。 我们的税制基本上是符合WTO要求的,并不是说中国加入WTO就逼着你立刻进行税制改革。外方对我们给出的税收优惠从不拒绝,问题是我们自己要不要继续实行这套政策。中国加入WTO的目的毕竟不是让外资打垮本国企业。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使自己的企业轻装前进。 2、除了企业所得税,决定或影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税收因素还有那些? 决定企业内在竞争力的很多因素中,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因素之一。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和发达国家惯例相比仍然是退税不足。原因在于我们是生产型窄范围的增值税,产品中还含营业税。即使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其实仍然征了很多税。从税制上无法实现真正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原则。所以要真正解决出口产品含税问题,除了提高退税率、扩大退税空间,还需要增值税转型。最好不要通过提高退税率,超过法定征税率,如征17%退18%的办法,那会为人家诟病。改善税制才是正路。不改税制,通过退税硬性实行外贸补贴,结果是两边都扭曲。 3、近来启动的税制改革,是一次与1994年类似的全局性税改,还是局部税种的调整?此次税改的战略目标是什么?目前是不是改革的良机? 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类似1994年那样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条件。不过,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包括经济结构改变、企业转制、投资需求不足等新情况,尤其是加入WTO。理论界对税制改革建议的重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地方税等,几乎涉及了税制的所有方面。 4、为什么目前的税改不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却又涉及几乎所有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1994年税制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经济环境了。从宏观经济运行方向上说,中国已经从当时通货膨胀转变为现在的通货紧缩。1994年税改的核心方针是抑制通货膨胀

税制结构优化

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探讨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探讨

摘要 我国已初步完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税制是在1994年经济转型初期建立的。从1994年至今,税制的改革优化一直在进行,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下的经济,阐述了税制结构的影响因素和税制优化,结合我国现状分析税制结构及其优化程度,提出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构想。 关键词 税制结构;税制优化;建议 1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及税制优化的标准 1.1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 1.1.1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人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1.1.2 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也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 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和严重,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

遗产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经济问题探索》2001年第9期 遗产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刘叔申 (南京审计学院财政系) 遗产税源于古罗马时代,历史悠长,是财产税课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税种,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 在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开征遗产税,已成为必然。 一、西方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类型 世界各国征收的遗产税,名称主要有遗产税、死亡税、继承税、嗣继税等、尽管不一,大体可分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制三种不同的税制模式,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的赠与税,也相应分为总赠与税和分赠与税二种模式。 (一)美国的遗产和赠与税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开征遗产税,联邦政府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州政府采用继承税制。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始于1788年,后时征时停,正式作为经常性税种是1916年,并于1924年开始征收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的补充。 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为死亡者遗留的财产总额,包括财产价值和权益,由税法加以确定,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 3、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婚姻扣除及慈善捐赠扣除等。 4、抵免,分为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其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和税收抵免(允许从纳税人中减去已向外国政府或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5、税率,采用多档超额累进税率。 (二)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则按分赠与数额课税。 1、继承税 (1)纳税人,为财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有无住所分无限和有限纳税人。 (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指因继承财产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价值和权力)和视为继承财产(指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为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力),如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款计算,按修正后的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各自所获得的财产份额分别计算。 (4)扣除和抵免,扣除项目: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兔主要是已纳外国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5)征收,纳税人必经在继承财产发生日的次日起半年之内、向死亡者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赠与税 (1)纳税人,为受予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按有无住所分为无限和有限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分为赠与财产(由赠与取得的财产价值和权利)和视为赠与财产(实质上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如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 (3)课税基础,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 (4)扣除和抵免,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已纳抵免。 (5)税率,采用十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97

资本弱化及税收监管

资本弱化及税收监管 资本弱化作为更为隐蔽的避税手段,严重影响了主权国的税收利益和国际税收协调,损伤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妨碍了其调控职能的正常发挥,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是目前各国重点防范和制裁的避税行为,但是对其的税收监管难度也 较大,是税务当局面临的一大难题。国内对资本弱化实证方面的研究较为匮乏, 还未形成系统有效的税收监控措施,因此开展并加强对资本弱化税收监管的实证研究,加快立法进程,是打击避税行为,完善税制的急需,也是资本弱化理论研究 和实务操作进一步深化、拓展并取得突破的必要,更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需要。文章对资本弱化的研究成果、涵义、表现、成因、影响和调整方法以及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经验作了阐述,并重点介绍了OECD提出的两 种资本弱化规则及部分国家的资本弱化税制,结合我国现有税制进行了对比分析。文章具有一定创新性,与实际征管工作密切结合,从税收监管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实证研究,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归纳分析和评估的方法,既有对有关研究成果的介绍,又有国际上对资本弱化进行规制的实践经验借鉴,并分析归纳了资本弱化在 企业层面上的表现和操作,为防范资本弱化现象提供了第一手数据和指标,提出 了税收监管的具体构想,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资本弱化实证研究在税收监管和实务操作方面的空白。 论文选取一些企业的相关财务会计数据及指标进行分析、评估和对比,剔除不可比性因素,总结归纳了资本弱化的一些特点和共性,结合现有理论、立法及实际经验,探讨如何有效地对资本实施监控,寻找制定监控措施和管理办法的突破点。文章认为定期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合理确定预警监控指标和对象,建立健全资本弱化预警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我国税制,提升税制对FDI的吸引力,才是有效解决资本弱化问题的出路。提出如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比例连续两年超过2∶1 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60%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连续6个月倒挂或纳税年度销售收入与成本连续两年出现倒挂的企业、往来款项金额较大并长期挂账及长期亏损的企业都应作为资本弱化的税收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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