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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

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
关于当前农村法制建设的思考

法律本科王家坤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仍然相对薄弱

(二)农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

(三)涉农法律制度不健全

(四)农村领域执法不规范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二)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四)农村普法缺乏实效性是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三、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提议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三)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农村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有效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农村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我国农村改革及取得的成就都是在得到法治有效保障下实现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新时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内容,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环节。因此没有农村法治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飞速发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国家在农村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出台了若干措施,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党中央、国务院分别于1982—1986年、2004—2008年下发了十个关于“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农业综合生产水平的提高,许多重大政策措施已经进入了法律文本。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20多部涉农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法治农奠定了法理基础,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

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基层村民自治制度得到逐步完善和发展,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撤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基层政权组织。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经过10年试行探索,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开始步入规范化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轨道。但是,中国农村法治建设距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仍然相对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经过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民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多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大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利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中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不规范,拉票贿选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发面,缺乏参与意识,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

(二)农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从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问题。

1、歪曲农民自治主体。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但是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内的民主与法治

的基本精神。

2、曲解村民自治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将村民自治功能行政化。不少地方的村委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当作自觉地主要任务,自治功能被行政化倾向。二是将村民自治功能经济功能化。村级组织必须注重经济的发展,发展集体经济,但是有些村级组织片面注重村民自治经济功能,村两委以抓经济为主要工作,从而使其自治功能受到大大削弱。

3、扭曲村民自治权力。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有些村即使召开村民会议,也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甚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

(三)涉农法律制度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二是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农村领域执法不规范

在当今农村,部分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种种“不法行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中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思想源远流长,广大农村深受其害,主要表现在:

1、以“情义”为本位的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农村存在“情义”本位的观念。中国人崇尚“和谐”,讲求“仁”“爱”,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对于农村法治建设中产生了极大地消极作用。

2、法律即义务的观念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中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一是农民心中封建专制思想大于法律,深深扎根于农民的意识之中,导致农民不知道、不习惯、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来统治他们的工具。二是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对法律从内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接受。

3、族规家法至上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在农村涉及家庭和宗族成员生活的所有事情,解决的主要依据是族规、家法,以族规、家法代替法律。这些家法、族规均以“情”和“亲”为纽带,易于为人们所接受,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则,排挤了法律对农村安定秩序发挥作用,使法律无法再农村中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二)经济发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基本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发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一是农村人口多,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城乡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二是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落后。三是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制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及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严重地毒害了社会风气。

(四)农村普法缺乏实效性是影响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

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浦发的实效性。

1、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一是随着农民经济一时的增强外出务工经商增多,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学习时间难安排。二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规范理解难,学法的积极性不高。

2、普法宣传者思想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投入的精力和财力有限,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认为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农民听话,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民权利和保障公民权益的规定不认真宣传,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责任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

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普法宣传形式单调。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一是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治教育等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二是宣传队伍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从事宣传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宣讲法律时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

三、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提议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是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点。

1、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虽然做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规定,但是仍然比较原则,,需要有关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范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结合本地实际,讨论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完善基层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内部保障机

制。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并不可行。有的村民由于惧怕村干部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成本提高,所以民主监督的渠道并不畅通,监督软化,致使村委会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要实现真正有效地监督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和村民代表大会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制度,这是解决完善监督的根本。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做好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当前,应当在宣传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宣传教育。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总之,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使群众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正确行使当家作住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

(三)规范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改革现行执法体制,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部分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改为县、乡(镇)双重领导,或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方案效率。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切

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农村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违法、违规搞的达标、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

(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一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同时,应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二要克服立法超前的问题,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认真进行修订。三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群众同各种损害农民民主权利德行为做斗争,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建设,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在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要求。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工业B 2015年12期 37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张永宁 中共庆阳市委党校,甘肃 庆阳 745000 摘要: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涉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依法治理环境明显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依法治国;农村;法治建设;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D422.6;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02(2015)12-0037-02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相对薄弱,面临的矛盾更为突出、任务尤为紧迫和艰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法治建设步入了新起点。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就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体系,为新常态下农村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1 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涉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依法治理环境明显改善,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些涉及投融资、土地使用、产业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常态、新形势的需要。在涉农法律制度中,一些规范农村市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专业协会法以及农场法等重要法律尚未颁布,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部分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完善,已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农村法治教育落后。农村法治教育是一个薄弱环节,虽然每年都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但教育形式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育内容与农村实际和群众生活联系不紧密,群众受益不大。加之,部分基层乡镇领导认识不充分,只注重政绩,不注重潜绩,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软任务”,消极应付,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长期性,导致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的开展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仍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甚至胡搅蛮缠,信访不信法,甚至以身试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滞后。 三是农村法治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往往都以血缘、亲情为基石,讲人情,不讲法律。“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对法律理解有限,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而对其权利的保护却知之甚少,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对法律有很大的抵触心理。 四是农村执法监督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依法治农的观念淡漠,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矛盾激化,部分群众甚至以身试法。如对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坑农骗农行为,对乱集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重大案件监督缺位、惩处不力,对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种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现象使农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发生了动摇。 2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加快农村法治建设,改变农村法治薄弱的现状,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的基础。 一是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普法教育是增强农村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依法治理的基础。为此,必须结合实际,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理念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农村发展。在教育理念上要突出先进性。结合农村实际,以农村群众为主体,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目的,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真正把法律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多样性。积极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的法律图书屋、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汇演、创作法治文化产品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使广大农村群众在喜闻乐见的文化氛围中受到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熏陶。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针对性。选择实用的教育内容和范围,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注重选择农民身边与农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针对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需求进行培训。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有较大提高,真正使群众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依法律己、依法维权。 二是强化立法机制,健全法治体系。建立和谐法治新农村,必须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法治体系。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慈善救济、优抚福利、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救助机制,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就业、就医和子女就学资助等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利益驱动而形成的不稳定因素,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完善农村治安综合治理机制。针对农村纠纷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扩大化这一难题,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探索人民调解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健全县乡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村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庭,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安全维稳第一道防线。要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三是优化法治环境,增强法律权威。农村法治建设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更需要制度运行所需要的良好环境。要科学设置执法机构。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理顺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逐步形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力度,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制度等到大力推进,尤其是今年实施的“民主议政日”、“四日合一”等制度和措施,进一步确保了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笔者对大信镇各村庄进行了走访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真实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多年来,经过大信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大信镇的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调研中看到,我镇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可喜进展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全面加强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村干部及广大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带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民主选举在农村基层普遍开展,村民的民主意识日趋成熟。一是民主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各村均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两推一选”办法,选举产生村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全镇95%的村党支部都能顺利完成换届选举任务。二是海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各村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实行无记名选举的办法选举村委会。在选举村委会过程中,坚持选举程序公开、选举办法公开、选举结果公开,最大程度地保障选举的民主性,切实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全镇村委会选举村民参选率达98%以上。这种直接的民主选举,标志着村民民主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二)民主决策在农村基层普遍得到贯彻,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实行民主决策,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从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全镇32个村庄,普遍实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也比较规范。村里重大的村务,一般都实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发展、道路水利等公益事

关于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实施方案—个人工作计划

关于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实施方案—个人工作计划 为促进自治州和谐社会建设,推进依法治州进程,依据自治州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通知》(昌州党办〔2007〕90号)精神,现就自治州“法治进乡村”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大力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开展乡村法治实践,促进村委会依法管理、依法履责;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农牧民的法律意识、维权监督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落实“四民主、两公开”,完善规范《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提升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以“法治进乡村”活动的有效开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经济繁荣、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文明进步。力争到2010年全州80%以上的村达到“民主法治村”。 二、工作任务 1、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有序、平安和谐为目标,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当地农村实际,把涉及农牧民生产、生活、村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政策知识,编汇成文字简炼、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村规民约》,明确村委会与村民间的权利义务;宣传《村规民约》,做到家喻户晓。

2、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标语、横幅等多种方式,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乡村干部、农牧民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增强权利义务、维权监督意识,为推进“民主法治村”奠定基础。 3、通过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进一步发挥乡村各类组织的职能作用,发展乡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保障村民安居乐业,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文化生活健康向上,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农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认真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有力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严厉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制订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治理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乡、村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规范责任追究制度。 5、完善一事一议、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牧民对村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6、积极开展乡村法律服务活动。组织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信访接待人员,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三、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关于新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 调查报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笔者结合目前常州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

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尤其是边远村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大量返乡之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十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坚持贴近边远乡村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以农民群众为主体,以法制教育为载体,以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为目的,深入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工作任务 1、调查摸底,因村施教。要深入基层,走村串户,特别要注重到边远村组实地调查,掌握民情、民愿、民意,结合前期百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具体情况和村情人员结构状况,主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重点村组(社区)。历年来的老信访村、大姓居众的宗姓村和社会治安乱点村以及有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流动人口较多的村组;二是重点人群。着重掌握近三年的“两劳”释放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入

的外地社会闲散人员;三是重点年龄层次。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兼顾青少年,尤其是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通过具体研究分析,制订出结合各村实际具有操作性的法制教育方案,务求实效,确保农民群众普遍接受一次法律法规教育。 2、突出重点,因人施教。要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抓好分类、分层教育。分类教育就是要抓好基层乡镇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特别要重点突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律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从根本上打牢农村法制建设主体队伍的依法行政意识。分层教育就是要抓住村组干部、农民群众和青少年三个层次的教育重点。一是村组干部的法制教育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要将“两委”班子、村治保、调解人员、村治安中心户长等基层干部培养成“法制教育辅导员”、“普法宣传员”,增强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意识;二是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农民群众既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调动其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三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辍学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主,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调查目标:通过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调查时间:2009 年8 月调查对象: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调查方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时光如梭,白驹过隙之间我迎来了我大学中的第一个暑假。身为一名大一的法学学子我决心利用暑期这一短短的时间做一项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现状的调查报告。在家人的鼓励下我有幸来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法制宣传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法学学科的学生,面对变化较慢的农村社会现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我不禁思考——现实环境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怎样的。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辖属下的乡村进行了抽样式的走访与问卷调查。但是因为这一地区回族同胞较多加之时间仓促,有时语言难通致使自己得到的材料显得较为简略,但面对这些材料以及走访中的所见所闻,我明显感到了农村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强。回想起来,心情竟有些沉重。调查结果虽在情理之中,但农村与现代法律的距离却又在意料之外,令人堪忧。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1、农村法制建设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现阶段我国有着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单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从某种意义上我国依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就显得相当重要。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可一直以来,农村一直都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于是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开始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在相对较贫穷的扶头村,有约 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 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基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意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也普遍较低。在调查中也常听到这样的话:“如果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 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说村民对法律的陌生让人感到失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作者共接触到 13 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合乎法律的程序的。结合笔者近半个月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村民因为对法律陌生,所以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实施,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自身在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最新篇)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一、我乡农村当前法治工作的现状 1、对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钱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实绩的标准,因此,农民对依法办事及农村法治工作的认识大大减少,而村民委员会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对农村法治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组织农民学法是增加农民负担,而且农村中的老人因年纪大且没文化,对法律法治搞不懂、听不进、没法用。作为村民委员会,忽视了农村法治工作对以法治村及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农村法治工作三无现象依然存在。 所谓三无是指农村无专职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无专门的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农村法治基本流于形式,大多数村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手段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3、农村法治存在的难点。 一是集中村民学习难。主要是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大多是不识字的老人,在时间、地点上无法统一,若分小组分散学习、人员太少,所以很难集中组织学习。

二是农村中法治骨干难找。农村的村社干部文化水平低,对他们的法律培训又少,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多,让他们给村社讲解法治,也只能念念法律条款,所以学习法律的效果不明显。 三是难抓到点子。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基本上处于被动,大多数村民只有遇到纠纷才去了解法律。 四是认同度不高。一些村民认为,在农村抓法治是搞形式,导致权大法的认识存在,个别村民遇到涉法问题时,习惯于求助家族势力,找关系,托熟人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村民学法的积极性。 4、农村依法治理基本保障有待及时落实,依法治理力度不强。 目前,我乡没有司法助理员,有阵地无人员的现象长期存在,给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造成不便。 二、我乡农村法治工作难开展的原因 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了村一级就无人接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首先,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我乡农村法治工作的对策

农村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农村法制建设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了解当前农村法制建设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调查对象:当地村民、村干部、乡镇法治部门 调查方法:实地走访,发放问卷 调查地点:大田县湖美乡 调查时间: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13日 调查人:施明渤 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本次调查地点选取在大田县湖美乡,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获取相关的数据,深刻分析农村法制建设的情况,分析其中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一、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1、普法宣传与群众需求脱节,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表明:男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规前三位为:促农富农(37人,占男性61.7%);人身伤害(20人,占男性33.3%);农民工基本权益(20人,占男性33.3%)。女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规前三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4人,占女性23.3%);促农富农(14人,占女性23.3%);婚姻家庭(12人,占女性20%)。不难看出,经济的欠发达并没有阻碍,农村中男女对法律的需求的差异性,男性更多的是基于事业发展而去了解法律,更多的是关注对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工作安全保障类。女性更多的是关心家庭稳定和睦,从而关注家庭健康保障,经济收入,以及家庭稳定类的法律。 农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强化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篇(最新)

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服务保障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推全镇乡村振兴全面推进,骆驼城镇积极行动、多措并举,结合“万人学法”、“扫黑除恶”、“七五”普法“德法大讲堂”等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工作。由镇综治中心、司法所牵头,各村配合,采取法律赶集、统一制作宣传标语横幅、LED电子屏、墙体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势宣传乡村法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识。利用每月“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开展“法德大讲堂”,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让百姓在耳濡目染中提升法治意识。上半年全镇共开展法律宣传7场次,受益人群超过300人,指导制定村规民约13件。 二是推进镇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完善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多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目前,已建成镇公共法律服务站1个,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13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500余人次。 三是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枫桥经验”精神,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良好态势,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民情民意分析、重大矛盾纠纷报告等制度,通过走访调研、查摆问题、化解矛盾、领导接访等举措,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上半年,全镇共调解矛盾纠纷85件,调处率100%。 今年来,从江县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推该县乡村振兴全面推进。 深入开展乡村法治宣传教育。采取法律赶集、普法宣传车、律师下乡“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合作社、土地流转、婚姻家庭等与乡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上半年全县共开展法律宣142场次,受教育面超过10万人。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建议21条,指导制定村规民约7件。 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多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目前,已建成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5个,村居法律服务工作室19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 深化乡村法律援助精准脱贫。依托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上半年,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6件,涉及农民工案件8件,涉及金额50余万元,解答法律咨询900余人次。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几点思考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几点思考 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我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9亿多是农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加强农村法治,在依法治国方略中处于特殊地位。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要使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就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依法治国法制建设 一、农村地区现阶段的法律状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治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10多部农业方面的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有了一定的加强。但是农村法治建设尚不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非常匮乏。有些在我们看来是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农民却不理解,在他们看来,在农村地区,道德规范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他们很少接触法律,有些农民甚至从没有与法律打过交道,这是农民的生活环境及地域环境有很大关系的。这些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能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工程。 经过我国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法律意识用所提高,但是真正到具体的问题法律意识不强。首先,有的农村地区法治状况很不乐观,法治现状亟须改善。出现了许多令人很难想象的情况。湖北某村的村干部郑某,把赌场设在了村委会办公室,而他竟理直气壮地对记者解释道:“夏天家里热,办公室里有空调。”;安徽一位农民,在屡次要债未果后,竟带人冲进债务人家中,将其家中洗劫一空;重庆某村一名男青年,因为触犯“家法”,竟被其父亲活活打死;陕西省洛川县某村居委会竟然为一男子开了一份“休妻证明”。其次,农村各类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拿石家庄举例,2008年,全市各类案件中有80%出自农村地区。农村地区成为各类案件频发的“重灾区”,我国农村的发案率之高可见一斑。再次,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十分匮乏,农民“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甚至“不信法”,他们对“族规”,“村法”的依赖度明显高于法律法规。由于农村一般地域狭小,人口流动性不强,基本上属于“熟人社会”,农民处理已发案件的方法往往是“方便快捷”的“私了”。这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隐患。这类事件在农村地区绝非鲜见,农村的法治状况为何如此落后,又有什么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

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关于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推动我省法治乡村建设,努力为江西省乡村振兴战略出谋划策,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专业优势,联系工作实际,提出自己的相关建议: 一、要加强基层普法,推动乡村普法教育工作。谁懂法谁普法,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承担起乡村普法的义务,组织律师,充分利用农闲季节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各类形式的“送法下乡”活动,通过张贴标语,广泛宣传,开展法制宣传培训、讲座,推动乡村法治教育工作。例如,我所曾组织律师前往河下镇,开展“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向现场群众宣传法治理念、讲解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免费发放宣传资料,随后,律师们纷纷走向街头,对街上乡民主动问询是否需要法律服务和援助,并留下律师号码,方便随时联系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这次活动的开展取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增强了乡民的法律意识,同时也为乡民开通了一条提供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 二、扩大乡村法律服务范围,拓宽法律援助普及面。律师事务所要主动深入基层提供法律服务,广泛的与各村委建立法律顾问关系,我所先后与117个社区(村委)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免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与工青妇等多部门及社会公益性组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乡镇、企业、社区、学校等为基层单位,在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同时,逐步细致的开展法律援助调查与联络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普及面,极大的提升了乡村的法治水平。 三、强化依法治理工作,加快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进程。律师事务所要帮助村委进一步加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开展村务、党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主议事、民主理财等

工作。规范各个村组按要求成立村务、财务监督小组。要求村党支部、村委会把依法建制、规范村务管理、用制度管人管事作为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的重要环节。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村委顾问律师积极配合,依据《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规,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实行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都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使村务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了村民平时学法,遇事用法,解决问题靠法,村干部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逐渐成为风气。为依法治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2018年2月26日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第一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农村普法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农村的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根据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可以采用的农村普法教育形式主要有: 1、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农村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和晚间组织村民听取法律知识讲座。 2、在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必经之地或平时人员集中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专栏或版报,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刊出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3、开展法制广播宣传,把法律知识录制成磁带,通过村里的广播定期向群众播放。 4、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点和村里的闭路电视开展专题性的普法宣传。 5、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和当地的民族节日集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既能大造普法宣传的声势,又能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

6、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可先编印一些简易的法制宣传单、学法小册子、农村普法百条等,开展送法到户活动,达到户均一册以上,使村民学法有教材。 7、以村为单位开展村民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光荣户或星级文明户等的评比活动,村委会也可组织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建立村民学法用法档案等以此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用法。 第二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去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朋友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这里还有一案例,讲的是某县县委派出工作组到某乡李家村进行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刘某等4人出于个人目的,为阻挠工作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提案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提案 一、现状与分析 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既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持续进行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因此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尤为重要。多年来,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参与农村民主管理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法制环境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传统的思想深植,造成畏惧“法律”和“诉讼”解决问题模式。一方面畏惧对他们来说繁琐的程度,一方面畏惧是否能得到公正性以及因诉讼带来的费用。一般个人权力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息事宁人,实在无法忍受的,选择暴力解决。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习惯与想法,认为“打官司”是不普通老百姓的事。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乡村干部普遍缺乏法律知识,依法办事意识较淡薄,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处理农村事务,村民受传统“人治”思想观念影响,大多对法律缺乏信仰,对法律的权威意识淡漠,相信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情大于法。

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征地拆迁补偿、外出务工人员婚姻家庭纠纷、各类劳务纠纷等。当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去解决,或者出于自身利益原因,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比较突出,法治意识淡薄。 二、建议与对策 农村法治建设的加强离不开多方力量的共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司法建设、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质量,有效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开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充分利用乡村文化广场、农贸市场、学校等宣传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设立咨询热线等,多途径宣传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的作用。针对农村实际,采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教育,重点筛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加快培养法治人才,将法治人才培养放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位置,培养一些懂法律的村干部;加大对普法骨干的培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素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乡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农村法制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农村法制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序言: **位于**市**区南部,居于中等发达水平,其所辖的7个村中既有土地被征用、又有基本保持了传统农村面貌的村庄。**镇农民处于“半农村半城市”(即城乡结合)局面,这两个镇的现状与新时期我国大部分农村发展的现状是基本吻合的,即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以这两个镇为个案,对它的法律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可以基本看到经过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大部分农村在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困惑和不足的。笔者自2010年3月份先后对这两个镇进行了调研,不间断地针对新时期农村的法律现状和农民的法律意识等问题,对两个镇的干部及部分农民兄弟进行了较长期的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从得来的资料中,笔者认为在新时期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制建设正面临着经济发展与法律教育脱节的局面、现代法律与传统道德间存在着一定的隔阂、法治与人治存在对立和矛盾、行政和司法形式上分开而实质上服务于行政、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欠缺、普法工作流于形式等方面的现实困境,笔者希望在以后的新农村法制建设中能走出这些困境,并针对

新时期新农村所存在的这些现象,就新时期我国的农村法制建设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内容摘要:本文以**区**和**镇两镇部分村为例,对当前农村法律建设状况、农民法律意识现状等进行了定量和定性的思考与分析,从中揭示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制建设所面临的农村经济与法律建设的脱节、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法治与人治传统的矛盾、司法与行政的貌离神合、普法宣传力度不够等方面的困境,并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促进农民法律维权意识提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认为应在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的同时,要完善立法,关心农民的合法利益;结合农村实际务实普法,坚持文明执法、有效执法;加快司法改革,实现与维护司法独立;从精神文明建设入手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在法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道德建立契合点;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村民诉求表达途径等方面做出努力。 关键词:农村法制建设;困境;对策 二、本论 (一)农村法制建设存在问题 1、农村经济与法律建设的脱节

法治农村的建设

法治农村的建设 内容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所选择的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发展目标,然而,我们应该把眼光放到基层去,探讨基层尤其是农村的法治建设,作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部分而得到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当前我国法治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及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来探讨其解决方式,探讨法治农村建设对于我国三农发展的重大意义,对于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国家农村法治农村自治 一、当前我国法治农村建设的重要性 我国自古以来是农耕文明发达的国家。即使时至今日,我国依然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农业大国之一,农村人口或从事农业的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依然很大,农村人口的收入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也很大,农民最迫切关心的问题当然也是增加收入、生活安定以及自己的切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能不能解决好这些问题更是关乎社会秩序稳定,国家社会经济得以稳步发展,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基础。所以我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其重要一项就是要协调城乡关系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减小城乡差异的根本方法是为农村地区和农业人口提供支持,为其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包括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保证农村地区或主要农业地域的和谐发展,化解这些地区的社会矛盾。增强农业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所以我们党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报告也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基层民主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 ①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的法治建设尤其重要。 ①王红建、王圭宇:《“法制农村”建设的困境与出路——基于一份〈村民自治情况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2011年4月30日,https://www.wendangku.net/doc/fd4556708.html,。

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试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拟对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逐步完善,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农村法治建设距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中央做出实施五年普法决定,至今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经完成,“五五普法”正在进行,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大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大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坑害群众。 (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政治民主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从新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1、村民自治主体被歪曲。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内在的民主与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精神,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争夺最后拍板权,实际上是追求个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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