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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之诱与惑——基于结果、真相与权力的相关性分析

《理论探索》2019年第4期(总第238期)

引言:区分口供之诱与惑之意义

因冤假错案,口供受到了高度的关注,亦可以说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有口供,不存在没有口供的冤假错案。为了治理口供问题,自1979年第一部刑诉法到2018年刑诉法改革,制定了多项规制口供之制度,试图遏制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同时,公、检、法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发布了相关规定等,不断地打补丁,填补立法的漏洞。但是,在实践中,刑讯逼供等行为,仍然是屡禁不止。仅2018年,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58744件次,同比上升22.8%①。此外,面对非法获得的口供,检察机关也面临着合法性证明难,法官存在着排除难等突出问题。口供究竟与公检法机关之间存在着何种联系?致使口供问题,成为疑难杂症,虽久治而不愈。

口供问题之难,乃因口供本身是一个存在着诱与惑的复合体。口供之诱难以抗拒,而口供之惑,却又蕴含在诱之中,其结果往往是口供之诱,压倒了口供之惑。口供之诱被口供之价值所规定,而价值则又被需求所定义,从而决定了口供之诱,难以抗拒。口供之需源自于三个方面:一则口供作为定案之根据,具有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之证明力。二则口供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供述,不仅能够自证其罪,且能够印证其他证据,证明其为罪犯。三则口供是公检法人员完成职责的有效工具。无论是诉讼之效率,抑或是诉讼之结果,口供之证明力无疑有助于破案、起诉与裁判。上述口供之三个方面的需求,决定了口供具有难以被其他证据替代的价值,从而形成了口供之诱。口供之诱能够满足公、检、法三机关的不同需求,对于公、检、法人员而言,其中既有心理的,又有现实利益的考量。口供不仅仅是“证据之王”,又可称之为“证据女王”,其诱如此之大,实难以抗拒,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口供之诱的另一面则是口供之惑。口供之诱具有直观性、现实性,易于认知。口供之惑则蕴含于需求之内,其隐蔽性、价值性、心理性难以被察觉。口供之惑的内隐性、复杂性,决定了对于口供之惑的描述,认知与理解,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是,这恰恰又是克制口供之诱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口供之惑有三:获取口供是为了证明真相,但口供却是虚假的,造成了真相判断错误,导致了冤假错案。此其一。其二,口供作为语言载体,说,还是不说,就成为了一个问题。强迫性地获取口供,则又侵犯了不得自证其罪权。其三,因口供实现了破案、起诉、判决,实现了有罪必罚的结果公正,却失去了程

口供之诱与惑

———基于结果、真相与权力的相关性分析

〔摘要〕口供之诱与惑超出了口供本身所能关涉的案件真相和裁判结果,其中亦隐含着国家司法权威,牵扯着司法人员的个人权威、职业心理与职务晋升。口供成为不同主体的诸种诉求之焦点,致使其陷入复杂的需求中,从而产生了口供之诱。口供在满足需求之同时,亦使与口供相关的结果、真相、官威陷入到困惑之中。人性与尊严、真相与冤案、权力与权威皆因口供而暗含着风险和危机,若非以法律理性规制之,则不可抵挡口供之诱。

〔关键词〕口供,诉讼结果,真相,诉讼权力〔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9)04-0108-08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300222)

〔收稿日期〕2019-02-18〔作者简介〕白

冬(1970-),男,陕西米脂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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