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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2012〕4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2012〕4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办〔2012〕406号)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6]1257号

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粤交基函〔2006]1257号 各市交通局 (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国家政策性影响较大,我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 [2004]49号 ) 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2005]812号 ),对砂、石等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的价差调整条件、原则,以及价差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作了明确指导说明,同时规定了补偿费用的确认及支付形式。近日,多个项目单位就指导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请示厅。现结合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2006年1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 2005年6月1日后发生采购的地材、油料,超出正常风险,价差调整原则上按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执行。 二、 2006年1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合同中对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价差调整原则不得突破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规定;合同中对于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等建筑材料未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时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三、价差指导性意见中,价差调整应执行风险幅度计算原则;价差费用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补偿费用,不应再计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砂、碎石、沥青、

改性沥青等材料价差补偿数量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数量;油料 ( 指汽油、柴油、重油等燃料 ) 补偿数量不宜超过定额消耗量的 80% ;在地材工地价计算中需比较信息价及实际采胸合同价并取低值,不宜直接采用信息价。 四、因政策性引起的价差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的调整,补充协议应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计算方法、补偿金额 (可暂定)等。价差调整引起的工程投资增加,其补偿费用可列入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一并批复。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严格按合同和指导性意见处理价差补偿。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各项合同结算,完善合同管理,整理竣工决算资料,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审批。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粤交基〔2009〕210号

粤交基〔2009〕210号

广东省关于调整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 规定的通知 粤交基〔2009〕2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 008〕37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现就涉及我省交通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含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变更造价等)中有关费用计列规定调整如下:一、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所涉及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建设项目管理费所涉及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已批复(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完成招标的项目,概、预算不再调整。1月1日之后编制概、预算的新、改(扩)建项目按规定执行。 其中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附表1“广东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准”调整结果附后(略)。二、请各相关单位注意收集税费改革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成本变化的资料并及时反馈到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九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交通调整造价规定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9年3 月5 日印发 附件 广东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准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 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 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专业资料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粤交基函[2011]1010号文

粤交基函〔2011〕1010 号 关于调整我省水运工程概算预算 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市港口管理局: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2004)及配套定额、《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1997)及配套定额、《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1998)及配套定额、《广东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航标定额》(试行)(2000)(以下统称“编制规定”)为我省水运建设造价管理起到了指导性作用。由于上述“编制规定”出台至今已使用了相当长的时间,其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标准已不适应我省当前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为适应省政府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根据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水运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地区类别标准划分(见表一)

表一 广东省内河航运工程人工单价地区类别表 地区类别 适 用 地 区 一类 广州 二类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 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深圳深圳市 二、广东省水运工程人工工日单价 (一)广东省内河航运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二) 表二单位:元/工日 工资地区类别 项目名称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深圳建安工49.49 46.55 43.60 41.14 52.86 司机和机使工53.44 50.26 47.08 44.42 57.09 船员73.36 69.00 64.63 63.98 78.37 (二)广东省沿海港口工程人工工资全省(除深圳外)统一按:建安人工工日单价61.27元/工日,司机和机使工单价66.17元/工日,船员单价90.83元/工日执行。深圳地区建安人工单价64.65元/工日,司机和机使工单价69.81无/工日,船员单价95.83元/工日执行。 (三)疏浚工程船员工资全省统一按:内河疏浚工程1369.74 —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

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审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加强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达到快速、准确查考及利用的目的。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202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2020)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129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广东省在建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建字〔2019〕168号)有关要求,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9〕2号),厅组织对2019年度广东省在建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监理企业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将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4〕564号)要求落实好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 二、为便于新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衔接,自2020年4月15日0时起,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用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此时间之前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仍应用2018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三、无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单位可延续使用2018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但在递交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时为投标文件)时承诺使用AA或A级信用等级的使用次数应按照2018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顺延2018年度的使用次数,使用次数有关规定执行粤交基〔2014〕564号的要求。 四、为规范信用等级使用管理,各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除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公开外,须公示所有承诺使用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如发现投标人承诺使用次数与实际使用次数不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在招投标工作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安排专人做好从业单位的信用台帐工作,并加强信用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如实、客观、公正地记录和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情况。同时做好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工作,对有符合降级条件的不良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应及时上报。 附件:2019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抄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北江航道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105】500号)

文件处理表 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安15041 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0日经办人刘琦审核张家慧、郝丽电话 29005977

粤交基〔2015〕50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 —1—

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3日 —2—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 —3—

06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_粤交基函〔2010〕1915 号_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粤交基函〔2010〕1915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省政府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根据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我省相关补充规定(粤交基〔2008〕548号),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广东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本通知执行,具体取定标准见附表。之前已编制的仍按粤交基〔2008〕54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日之前已批准(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完成招标的清单预算应不再调整。 三、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章)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 人工 单价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 广东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表 人工工日单价 地区类别 适用地区 (元/工日) 一类 广州 74.28 二类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69.12 三类 汕头、惠州、江门 63.29 四类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59.74 深圳 79.33 备注: 1.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公路工程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同按本工日单价执行,潜水设备人工工日单价全省统一按149.94元/工日执行。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跨不同地区时,人工工日单价按项目跨不同地区的建安费比例加权计算;比例无法确定的,可按路线里程加权计算。

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补充规定的通知

—1— 粤交基〔2010〕35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结合交通运输部2008年1月实施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和2009年8月施行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我厅对原《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补充规定》(粤交基〔2006〕27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的补

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反馈给厅基建管理处和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便不断完善。请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做好本规定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二○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 招标 补充规定△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省路桥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交 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0年4 月12日印发—2—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以下简称《部2009范本》)于2009年8月1日起在施行,对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及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合同管理的实际需要,对《部2009范本》清单子目及计量与支付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广东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结算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及计量与支付规则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均应执行本补充规定。大修等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文件(以下简称《清单文件》)由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清单、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相应编制说明、清单报价费用分析表等内容共同组成。与工程量清

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石湖收费站治堵整治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

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 石湖收费站治堵整治工程 清单预算编制 建设单位: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0一五年八月

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 石湖收费站治堵整治工程 清单预算编制 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石湖收费站治堵整治工程 清单预算价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编 制: (签名或盖章) 复 核: (签名或盖章) 审 核: (签名或盖章) 编 制 单 位: 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证书等级及编号: 工程造价甲级 120132000069 编 制 日 期: 2015.08

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是广州二环线中建设最早的路段,2001年建成通车,全长42km,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80km/h,起于江高镇以北的茅山村,向东经蚌湖、北村、太和镇南、长平,止于火村以西,与广深高速公路相接。 由于北二环高速公路的交通量增长速度极快,特别是茅山往广州方向的车流量非常大,高峰期,驶出车辆非常多,收费已不能满足要求,往往造成车辆拥堵到主线,给行车安全也造成极大隐患,且重车比例占到了六成。 为了提高通行能力,确保主线交通安全以及改善收费压力,需要对石湖收费站进行治堵整治。在南侧增加2条收费车道,均为计重收费车道;将现状A匝道的单车道匝道单车道出口的减速车道改造为双车道匝道双车道出口的形式,但现阶段车道划线仍按单车道出口划线,富余的车道作为硬路肩的一部分,以供交通高峰期排队车道使用。改造后,变速段长度225m,渐变段长度90m,辅助车道长度300m,全长615m。 二、编制依据 1、《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石湖收费站治堵整治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2015年08月版)》(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及拟定的招标文件; 2、《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广东省预算补充定额路面工程沥青混合料拌和(2011)》、《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粤交基〔2009〕1350号)》、《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粤交基〔2009〕1350号)》、《广东省预算补充定额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2011)》; 3、《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

广东省交通厅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 细则》的通知 粤交基〔2007〕1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集团: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 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 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专业资料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粤交基【2008】548号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 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交基〔2008〕5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交通公路概预算△ 规定通知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10日印发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表1广东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养护费及车船税计费标准 附表2广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 (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2007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时,需与按1996年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工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1996编制办法》)、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交基〔1996〕340号)及《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进行对比的项目,应将采用的办法、定额及政策性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 (三)《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中规定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应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未明确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2007编制办法》的规定计列和计算。 二、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费率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广东省 公路工程从业

粤交基〔2018〕43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14〕245 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88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粤交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材料供应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2015〕89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 —1—

(粤交基函度广东省在建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2018〕190号),厅组织对2017年度广东省在建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材料供应等单位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将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公示无异议并经审定后的2017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一、规范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4〕564号)要求落实好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招标评标过程中,无2017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单位可延续使用上一年度(2016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但在递交资审文件(资格后审的为投标文件)时信用等级的使用次数应按照2016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顺延2016年度的使用次数,使用次数有关规定执行粤交基〔2014〕564号的要求。 为规范信用等级的使用管理,各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除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公开外,须公示所有承诺使用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如发现投标人承诺使用次数与实际使用次数不符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公路工程重(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指南

附件1 广东省公路工程重(较)设计变更文件 编制指南 第一部分规范设计变更管理 1.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 1.1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 号)、《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交基〔2007〕1241号)、《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交基〔2010〕1608号)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2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责任,落实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工完帐清”,在本指南印发之后,坚决杜绝新建、在建项目再出现“未批先干”的设计变更工程。 2.严格落实设计变更程序要求 2.1重大、较大设计变更。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其分类详见附件(示例),符合附件分类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名称示例应对照分类表中的具体情形进行定义、规范和统一,主要反映工程规模、标准、方案等变化。设计变更工程应编制设计变更(概)预算。 (1)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先办理设计变更建议申请。设计变更建议申请批准后应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原则上变更建议申请批准后1个月内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技术复杂的需组织专家专题论证的设计变更,一般不超过2个月。 (2)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坚决杜绝未经审批实施变更工程。 (3)对批复初步设计进行深化调整的施工图设计,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批确认(同步报备审批单位)后,可不再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4)由于工程水文地质等突发性条件变化引发的重大、较大工程变更,应采取应急措施补救,减少因延误造成的工程浪费,于10日内上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设计审批。 2.2一般设计变更。 由项目法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批,并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制度,变更支付费用按合同约定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粤交基[2015]63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5.15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自2015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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