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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之完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4673736.html,

我国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之完善作者:何嘉懿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7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食品安全法

作者简介:何嘉懿,大连财经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4673736.html,ki.1009-0592.2018.03.013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络订餐已经成为人们忙碌生活的重要消费方式。人们通过网络可以品尝到各地美食,极大地满足了自身的饮食需求,但随之而来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而现行法律规定无法为消费者构建畅通的维权渠道,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监管体系网络,确保网络订餐食品的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现阶段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我国食品在流通上存在的问题,在网络订餐中更显而易见,而且影响更大、更突出。例如,无证经营的食品店、小餐馆将更多落户于第三平台。而且,由于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到店面订购,不能直接联系店面,更不会去验证店面的标识信息。在调研中,会关注网上中国食品卫生的消费者只有48.9%,还不到一半。只有20.85%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

的卫生许可证由在线餐馆持有。由此可得知,网络订餐平台转变为实体经营模式,就会陷入实体店经营的黑色漩涡,比如一些无证经营、假证经营。基于这些原因,对网上订餐平台的监管往往更加举步维艰。

(二)我国目前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采取的措施

《食品安全法》在原有的规范下,对网上预约平台的主体责任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更是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网络平台食品安全问题及其违法违规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在向消费者销售劣质产品的情况下,若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只需让服务第三方平台向销售者提供真实的信息即可。这一规定类似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安全避风港”原则。这就导致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在实际上较轻,还可能出现商家的审查达不到标准的情况。2015年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对于此类问题有了新的突破,不仅规范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还规范了互联网上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责任。根据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网上食品经营者要想取得经营资格,应当在网上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处采取实名登记的方式,并对各个主体之间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要审查许可证,还要及时制止违法销售商户,积极举报,使其停止继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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