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粤建监站函〔2008〕号

粤建监站函〔2008〕号

粤建监站函〔2008〕号
粤建监站函〔2008〕号

附件:延期换证的人员

粤建价函[2007]276号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 粤建价函[2007]2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我省建筑市场用工供需矛盾,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各方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构建和谐建筑市场。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8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最高报价值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根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确定。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合同开工期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三、2007年8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客观核实工作量。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在不低于当地政府限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人工工资单价,签订补充协议。 四、2007年8月1日以前已竣工或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应该及时反映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工资水平,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正确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48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鉴于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这一做法,使之成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为此,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 (试行) 一、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目的 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技能水平不高,采取口头、文字等方式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也由于多数施工现场未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用于指导施工的实物质量样板,使得技术交底、岗前培训、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直观的判定尺度。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逐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使之成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即根据工程实际和样板引路工作方案制作实物质量样板,配上反映相应工序等方面的现场照片、文字说明,使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比较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同时也提供了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的判定尺度,从而有利于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有效地促进工程施工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方案的制订 每项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需要,组织参与编制和实施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

粤建价函[2007]402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 粤建价函[2007]402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物价波动异常,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引发工程造价变动较大,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管理,切实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编审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和最高报价值时,建设单位(招标人)及受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抬高或降低。最高报价值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报价值发布的时间和具体公布的内容,并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参考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结合投标人自身实力、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但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评标定标时,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人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报价的合理性,确保其价格的合理确定。对超过合理报价区间的,投标人应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和证明资料,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提供或提供不属实的证明资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的有关要求,明确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系数和调整办法。 五、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具体的调整方法,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6)》第61.1款的要求办理。

六、在工程结算阶段,已竣工但未办理结算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本意见第五点规定调整工程结算款,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凡在二OO七年十月一日起尚未开工或已开工但未结算的工程,均按本意见执行。已经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定额解释-粤建造函[2007]194号

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计价依据问题解答及勘误的通知 粤建造函[2007]19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依据问题解答(第一辑)及勘误表(二)印发给你们。本问题解答(第一辑)及勘误表(二)与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及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一: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问题解答(第一辑)及勘误表(二) 附件二: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依据》问题解答(第一辑)及勘误表(二)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一: 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问题解答(一) 建筑面积 1、按照粤建造函[2007]047号7月1日后的执行标准,计算入户花园建筑面积时,是否先按其结构底板外边线1.5米计算一半面积,余下的按全面积计算? 答:是。 2、粤建造函[2007]047号第二点的“底层设架空层”,是否指“建筑物首层没有围护结构”的部分? 答:是。

3、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论层高多少,是否不能算建筑面积? 答:是。 4、在建筑物内的采光井如何计算建筑面积? 答:有顶盖的按全面积计算。 A.1 土石方工程 1.1 人工挖孔桩遇流沙要插钢筋等特殊处理的,除执行A1-88人工挖孔桩增加费(挖淤泥、流砂)子目之外,钢筋是否按实计算? 答:钢筋数量按实计算,套A4-286子目。 1.2机械挖管沟、基坑(槽)土方定额缺项,能否参照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答:可以。 1.3石方控制爆破与一般石方爆破有什么不同?什么情况下执行控制爆破子目? 答:石方控制爆破和一般浅眼石方爆破的不同处在于:石方控制爆破是为了保护周围建筑物的安全,采用多打眼少装药的爆破方式,加密了孔的间排距,增加了孔口堵塞长度,爆区用土袋、荆笆作覆盖防护。石方控制爆破通常在距爆破工程爆区300m以内有建筑物或重要设施情况下可执行。 1.4挖土方需要放坡及工作面时如何计算?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在挖、填土方的综合单价内考虑;定额计价时,按施工方案在措施费中考虑。 A.2 桩基础与地基基础工程 2.1第69页人工挖孔桩如孔深超过25米如何计算? 答:按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3]49号规定,人工挖孔桩开挖深度不得超过25米。 2.2 第49页2.0.22条第2款中如需要搭设操作平台,套相应子目,具体指哪个子目? 答:套满堂脚手架相应子目,列入措施费。 2.3投标报价按设计桩的入岩深度计算,但实际施工入岩深度不同,在结算时是否按实际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答:按合同约定执行。 2.4定额计价的人工挖孔桩,实际计算桩芯混凝土与按定额含量计算的混凝土数量不同时,是否按实计算? 答:按定额含量计算。 2.5第47页2.0.4条打试验桩,是否按相应的打桩子目,其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材料不变计算? 答:是。 A.3 砌筑工程 3.1 砖砌砂井是否不分规格按定额计算? 答:是。 3.2水厕蹲位是否不分下沉式或非下沉式均按定额计算? 答:是。 A.4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4.1 A4-206“现浇砼地坪”子目,定额没有模板制安及消耗量,如大面积地坪设计需要做模板划分块体浇筑时如何计算? 答:套A9-12子目。 4.2地下室底板的后浇带是否套A4-152子目? 答:是。 4.3 A4-205“填石屑”子目,如设计采用压路机压实时,其机械费如何计算?

粤建设函2008139号

粤建设函﹝2008﹞139号 关于开展全省勘察设计市场 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决定于2008年5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 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活动,认真学习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制观念,提高其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

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 二、专项整治活动的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有机结合,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二)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查的原则,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三)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整顿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活动的总体安排,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 三、专项整治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资格)方面:重点整治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申报资质(资格)中弄虚作假,以及资质(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资质(资格)不实等问题; (二)从业行为方面:严肃查处勘察设计企业无证勘察设计、超资质范围勘察设计、挂靠勘察设计、出卖图章图签、恶意压价竞争、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指定建筑材料与建筑购配件的生产厂和供应商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配置使用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无证审查、超资格范围审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勘察设计质量方面:依法查处建设单位不依法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超限高层建筑抗

关于外省二级建造师入粤执业通知

粤建市函…2011?218号 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 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近来,我省部分市来函来电要求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是否能入粤注册和执业。鉴于目前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无法掌握省外二级建造师的诚信信息,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问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因此,持外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暂不能跨省在我省注册。 二、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问题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九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因此,省外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暂不能变更注册到我省。 三、有关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执业问题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鉴于目前各省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尚未实行全国统考,故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暂不能在我省执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建造师注册通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共印8份〃电子版)

粤建规函【2011】304号-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建规函〔2011〕3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促进“三旧”改造规划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严格规范、加快推进”的要求,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我厅制订了《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实施本意见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联系人:明立波,电话:83133561,传真:8337357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强化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三旧”改造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

“三旧”改造工作实现“一年初见成效,两年突破性进展,三年大改观”的目标,现就如何加强“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旧”改造规划是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各地“三旧”改造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开展“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城乡建设空间,破解我省发展空间资源紧缺瓶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发展用地;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环境,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充分发挥规划有效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落实完善一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及公共绿地等民生工程,促进城市服务功能的完善和环境品质的提升,为建设理想城市和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支撑。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作为,有序、有效地推进“三旧”改造规划的实施。 二、进一步凸显规划在“三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中的法定地位。对于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要结合“三旧”改造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2012年底前实现“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对于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原则上要以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用地功能为基本的工作依据,确需调整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优先安排公共配套设施和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其中,不突破开发强度的,由各市城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粤建质函〔2010〕48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 引(试行)》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48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鉴于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这一做法,使之成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为此,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 (试行) 一、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目的 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技能水平不高,采取口头、文字等方式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也由于多数施工现场未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用于指导施工的实物质量样板,使得技术交底、岗前培训、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直观的判定尺度。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逐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使之成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即根据工程实际和样板引路工作方案制作实物质量样板,配上反映相应工序等方面的现场照片、文字说明,使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比较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同时也提供了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的判定尺度,从而有利于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有效地促进工程施工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方案的制订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粤建规函[2011]460号)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PlanningGuideesloiUnfrbanGreenwayi nGuangdongProvince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 年7 月

目录 1 总则 (1) 2 涵义及构成 (2) 3 目标和原则 (3) 4 选线方法 (6) 5 基本要求 (8) 6 典型地段城市绿道规划指引 (12) 7 城市绿道构成要素规划指引 (20)

1 总则 1.1 为明确城市绿道内涵、规划目标和原则、选线方法与基本要求,指导全省城市绿道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城市绿色生活网络,制定本指引。 1.2 广东省城市绿道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各城市与绿道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等。 1.3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内城市绿道规划编制工作。 1.4 本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2 涵义及构成 2.1 涵义 广东省绿道网对应于是否穿越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域,由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两级网络构成。城市绿道主要串联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限于城市建成区)的各类绿色开敞空间和重要的自然与人文节点,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节点,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等人文节点,以及居住社区、中心商业区、大型文娱体育区、公共交通枢纽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建设城市绿道对于保护与优化城市生态系统、引导形成合理的城乡空间格局、提供休闲游憩和慢行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2.2 构成城市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部分构成。 2.2.1 绿廊系统绿廊系统是城市绿道的绿色基底,主要由地带性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水体、土壤等生态要素构成,包括自然本底环境与人工恢复的自然环境,具有生态维育、景观美化等功能。 2.2.2 人工系统人工系统由慢行系统、交通衔接系统、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等构成,具有休闲游憩、慢行交通等功能。慢行系统: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交通衔接系统:包括绿道停车设施、绿道与城市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服务设施系统: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等。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规章标识、警告标识等。

《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设函[2008]481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设函[2008]4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 现将《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并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意见的要求增设电梯。 二、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增设电梯,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投资;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为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业主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七、各级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工作。 八、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九、房地产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后,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 十、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

粤建质函〔2011〕796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 通知(粤建质函〔2011〕796号)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发文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入时间】2011-11-25 【打印本页】 粤建质函〔2011〕7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在我厅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底座、可调托撑等主要构配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的有关规定。 二、对在本省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一)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工地现场。 (二)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抽样复试,抽检数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扣件在每次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钢管等其它构配件使用前,也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能使用。 (三)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的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其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扣件在施工中使用。要严格报废制度,凡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产品必须作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并录入使用台帐备查。

粤建造函[2008]036号

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安装、市政、园建绿化工程计价依据勘误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粤建造函[2008]0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6年广东省安装、市政、园建绿化工程计价依据勘误及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本勘误及问题解答与《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06)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依据》(2006)配套使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一:《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2006)勘误及问题解答; 附件二:《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2006)勘误及问题解答; 附件三:《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依据》(2006)勘误及问题解答。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一: 《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2006)勘误及问题解答 (一)勘误

(二)问题解答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所包括的内容中,部分项目可以由业主提供时,应怎样调整费率? 答:不作调整。业主提供的设施可与承包方协商采用有偿租赁或无偿提供方式解决。 2.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中,当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缺乏相应的定额子目指引时应如何处理?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5-2003)与我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衔接使用时的参考资料,其中存在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缺乏相应的定额子目指引或者指引有误时,均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自行计价分析。 3.什么情况下可套用C2-14-137电缆试验子目?其计量单位“一根”是指每一不同的段吗? 答:在同一管槽或管沟内对两根及两根以上的原有电缆中进行更换或检修时可套用电缆试验子目。计量单位“一根”是指电器设备之间的连接段。 4.楼层配电箱内的避雷器安装,是否需要进行避雷器调试? 答:费用已包含在送配电系统调试内。 5.采用玻璃钢管做电缆保护管应执行哪个子目? 答:按塑料电缆保护管定额子目执行。 6.截面10 mm2以下小规格电力电缆敷设,应如何套用定额子目? 答:截面10mm2以下电力电缆敷设按截面35mm2电力电缆敷设定额乘以0.6系数执行。 7.定型的控制屏(柜)、成套配电箱在安装时是否应再套一次盘柜配线、端子板安装定额? 答:定型的控制屏(柜)、成套配电箱是由厂家制造并在生产时已经完成了设备元件的安装与配线,不能再套一次盘柜配线、端子板安

粤建市【2009】7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12月15日以粤建市〔2009〕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方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条施工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评标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代表参加评标。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评标办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的,应分别组建商务评标委员会、技术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十条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标的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粤建规函[2011]460号)

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Planning Guidelines of Urban Greenway in Guangdong Province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7月

目录 1 总则 (1) 2 涵义及构成 (2) 3 目标和原则 (3) 4 选线方法 (6) 5 基本要求 (8) 6 典型地段城市绿道规划指引 (12) 7 城市绿道构成要素规划指引 (20)

1 总则 1.1为明确城市绿道内涵、规划目标和原则、选线方法与基本要求,指导全省城市绿道规划编制工作,形成城市绿色生活网络,制定本指引。 1.2广东省城市绿道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各城市与绿道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等。 1.3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内城市绿道规划编制工作。 1.4本指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2 涵义及构成 2.1涵义 广东省绿道网对应于是否穿越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域,由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两级网络构成。城市绿道主要串联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限于城市建成区)的各类绿色开敞空间和重要的自然与人文节点,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节点,人文遗迹、历史村落、传统街区等人文节点,以及居住社区、中心商业区、大型文娱体育区、公共交通枢纽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建设城市绿道对于保护与优化城市生态系统、引导形成合理的城乡空间格局、提供休闲游憩和慢行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2.2构成 城市绿道由绿廊系统和人工系统两部分构成。 2.2.1绿廊系统 绿廊系统是城市绿道的绿色基底,主要由地带性植物群落、野生动物、水体、土壤等生态要素构成,包括自然本底环境与人工恢复的自然环境,具有生态维育、景观美化等功能。 2.2.2人工系统 人工系统由慢行系统、交通衔接系统、服务设施系统和标识系统等构成,具有休闲游憩、慢行交通等功能。 慢行系统: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综合慢行道。 交通衔接系统:包括绿道停车设施、绿道与城市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 服务设施系统: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等。 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识、指路标识、规章标识、警告标识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