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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也是一种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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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也是一种信仰

曾几何时,科学被我定义的那样严肃与理智,它在我的心目中那样的庄重而神圣。直到今天,我才发现,原来科学也可以狂热,也需要激情。因为那也是一种信仰,需要你去热爱。钟教授在报告会上,向我们展现了一名学者的博爱多识。然而更加打动我的,是她对生活的热爱。她热爱自然,她崇拜自然力量的伟大与神奇;她热爱音乐,席间她用她优美的琴声,让我们懂得了她怎样的人格魅力;她更热爱生活,她热爱生活中一切的一切。有一句话让我很感动,“每一个人,都是宝贝的,你是独一无二的。”是啊,正是因为这种心态,这份信念,她才取得了如此辉煌的成绩。

说实话,当我第一眼看到钟教授时,并不认为这样一位早以过了不惑之年的女士,会带给我们什么启示。但当我听到她的演讲,便完全被她所散发出的激情所感染。尽管岁月苍老了她的容颜,却没法改变一颗热爱生活的年轻的心。正是因为她懂得去热爱,才成就了她如此动人的气质,正是因为这份激情,使她拥有了这无限的魅力。一颗年轻的心,使台上的她显得格外美丽。

科学中,有着太多的失败,太多的无奈。但真正的智者,是绝不会因此而放弃的,因为她爱她的事业,她爱她的生活。谁说科学仅仅是理性的,我说科学也是狂野的。没有狂野的爱,哪有诺贝尔那样的舍生取义,爱上科学,原来也可以爱的疯狂;爱上科学,就更应该激情澎湃。

在科学的世界里,仅仅有理性的思考,是不够的,更需要是唤起你的心底的那份执着,为了你的信仰。为了信仰,富兰克林甘愿以身犯险,探求雷电的奥秘;为了信仰,布鲁诺更是甘愿活活烧死在十字架上。

“生命是神赐给你的礼物,如何使用生命,是你献给神的礼物。”这句谚语或许能让你懂得如何对待“神赐给你的礼物”。对,那便是无限的热爱,热爱你的生命,热爱你的信仰。

科学也是一种信仰。

科学家与宗教信仰

科学家与宗教信仰 姓名:陈婷班级:自然辩证法6班 学号:0216207 “在科学的猛攻之下,一个又一个部队放下了武器,一个又一个城堡投降了,直到最后,自然界无限的领域都被科学所征服,而且没有给造物主留下一点立足之地。” ----恩格斯 科学指将各种知识通过细化分类研究,形成逐渐完善的知识体系。它是关于发现创造实践的学问,是人类探索研究感悟宇宙万物变化规律的知识体系的总称。科学是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和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的实践活动。科学性就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属性,它是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属性,它是主观认识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能够实现具体统一的属性。科学,本身即是探索未知,发现真理,发展先进,改造世界,造福人类的学问;是建立在可检验的解释和对客观事物的形式、组织等进行预测的有序的知识的系统。科学家其实就是对真理、真实自然、各种环境、未知生命、各种现象进行科学性、统一性的客观数字化重现与认识、探索、实践、定义的专业性特征明显的贡献者。 宗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旧时由于人类对自然的未知探索,以及表达人渴望不灭解脱的追求,进而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使人对该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从而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体系,与民间神话一样,其也有自己的神话传说,彼此相互串联,也是一种心灵寄托。宗教信仰则是信仰中的一种,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群对其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它是人类精神的阶段性体现,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意识形态。它作为一种精神寄托,其形成是极其复杂的,和我们的生产、生活、工作和学习等多个方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科学与宗教的领域存在着明显的界限,但二者之间又存在着牢固的相互关系和依存性。虽然宗教可以决定目标,但它还是从最广义的科学学到了用什么样的手段可以达到自己所建立起来的目标。宗教的形成要早于科学,两者都是在人类实际需要前提下形成,宗教需要从整体上将自身与周围世界区分开来,科学则不满足一般的说明主客体关系的认识,形成对具体客体加以专门认识的需要。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没有宗教就像瘸子,宗教没有科学就像瞎子。 从科学家与宗教信仰两者本质之间所发展的方向来看好像并无关联,可以说是背道而驰。科学家通过进行一系列的思考、探索、研究、实践、定义将其发现的真实自然现象或生命现象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理论化的总结,向人类传达和展现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客观存在是科学家研究的根本。但是宗教信仰则不同,宗教信仰是一种主观意识形态,它可以看作是整个社会所具有的普遍文化的特征。信仰是人类的一种本能的主观意识反应,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于宇宙、天地、命运的整体超出性的一种意识,在相对于其他意识而言这种意识可能具有统治性和至上性,是人类对人自身存在与客观世界关系的整体反应,是一种形而上的意识形态。 可以说科学和宗教就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科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规律的知识体系,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手段。宗教则是在人类未认知的和不可控制的自然和社会力量面前,用信仰取代科学知识的一种活动。科学与宗教的关系比较复杂,要对这种关系的进行概括,不管是通过冲突,还是以和平表达出来,都是经不起严格考究的。在科学与宗教之间并不存在确定的关系,它是由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在复杂的不同环境下造成的。不仅仅是它们两者之间的区分是成问题的、而且可能伴随着时间随时变动的。科学和宗教既不冲突也不分离,关系极其密切,科学与宗教之间的相互作用绝不是有害的,而是能够对双方都有利,宗教信仰去理解似乎不可理解的事物,去给似乎无意义的赋予意义;宗教经常涉及寻求得救的种种努力,在尘世追求美好生活最终升入天堂;科学则是有更好地理解自然的需求所驱动,这样的理解通常会带来巨大的技术成果和实际利益。就是宗教中的发现神和神谕相对应的是科学发明,宗教信仰中的通过启示人的精神经历、所发生过的历史事件进行宗教学习神秘体验而发生,科学发现通过探索、实践、定义或者基于一些数学原理来实现,很多情况下发现的过程启示对于绝大数的普通人来说显得也是十分神秘。宗教和科学都能做出预言,宗教包含灾祸降临和许多其他事件的预言,科学则企图预测物质在未来的运动。与宗教一样,科学也有自己的预言家,即科学家和教师,而科学的圣徒则是那些做出巨大科学贡献的伟大人物;科学因为有用而存在,宗教的存在是因为它提供了作为人类的精神支柱的道德准则。 科学家对于宗教的态度有着多种情况。在西方,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很多科学家对于宗教的态度。例如哥白尼、伽利略、牛顿、达尔文、布鲁诺等等。哥白尼提出了日心说,但是和当时教会宣扬的地心说是不相符的,所以受到了宗教的反对和打压,最后不得不进行妥协。伽利略则是哥白尼学说的坚定支持者,开始时立场非常坚定,但是在教会的打压下还是妥协了。牛顿则是既探索科学真理,又保持着虔诚的宗教信仰,在情感和道德方面赞扬上帝,甚至用自然科学家的成就赞美上上帝的全知全能。达尔文则 是在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逐渐改变了自己的宗教信仰。布鲁诺则是坚定的无神论者,他也是哥白尼日心说的支持者,在宗教打压的过程中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坚决反对宗教,最后被宗教神职人员带上了绞刑架被火刑烧死。原始社会,科学处于萌芽状态,宗教具有双重性质。近代史上,科学终于摆脱受宗教支配地位,但仍有一定相互包容关系。宗教对科学限制和打击,坚定意志,;科学批判宗教观念,迫使宗教按照时代要求改变自身形态。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对科学知识传播和科学自身发展起了促进作用。科学的迅猛发展有力的批判了传统宗教观念;科学在赢得独立生存权利后,它与宗教的矛盾有很大的缓和。近代以来,科学得到长足发展,而此发展一开始归功于教会支持;宗教也不再反对和打压科学,并且在科学真理的基础上对自己的信仰和理论做出相应的改变,尊重科学,使得宗教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科学家们并不因为从事科学研究而摒弃自己的信仰,许多西方科学家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他们在探索科学真理的同时,也保持着虔诚的宗教信仰,科学家中有一些是相信宗教的现代主义者,他们致力于宗教与科学的和解,而反对科学与宗教的冲突。根据联合国的一项调查 -----他们用世界著名的盖洛普民意测验方法,即调查最近300年间的300位最著名的科学家是否相信神(基督教的上帝)。其中除38位因无法查明其信仰而不计以外,其余262位科学家中,不信神者仅20人,占总数的7.6%;信神者则有242人,占92.4%,其中包括几乎所有曾对科学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巨人。更令人惊奇的是,诺贝尔奖获得者中信神者竟占93.27%。甚至全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科学家全都相信上帝。 所以说科学家并不因为研究科学而没有宗教信仰,恰恰相反,宗教信仰给了他们研究科学的启发和信念,使他们在宗教中发现科学的存在,并致力于科学的研究。伽利略晚年对自己的辩论很好的说明了一位坚持真理的科学家对宗教与科学的态度,“有人指控我的发现是暗示圣经有错,我却认为我在物理上的精确研究,更是印证了圣经的准确性……可是有些不懂天文的学者,以自己无知的诠释,来封闭别人对圣经更深认识的道路,而且不准别人提出对他们诠释圣经的质疑。可是人都是有偏差的,因此,只有相信圣经是绝对真理的人,才有勇气对世界上任何伟大的理论提出挑战。”开普勒也曾说:“我们天文学家是至高无上之神在大自然方面的代理人,大自然提供我们研究的机会,并非让我们自命不凡,而是为了荣耀神。” 通过西方科学家对于宗教不同的看法和应对方式可以清楚的看出科学家和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有些科学家在研究未知生命、自然想象、探索未知、发现真理的同时有着自己所信奉的虔诚的信仰,有些则是坚定的无神论者,所以说科学家与宗教信仰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彼此并不矛盾。科学家对宗教信仰的选择是自由的,宗教信仰对所信奉它的人的要求是宽容的。

科学与信仰.doc

科学与信仰 天体物理学家找到神1900年《自然与人》刊登,美国著名天体物理学家赫·洛斯,根据严格的研究与考证,认为《圣经》中有2500个各种各样的预言,到目前为止,其中有2000个已得到证实。他利用数学对《圣经》中所发现的奇迹作了定量的计算,得出结论是这些精确的预言,如果不是神的安排,偶然猜中率只有10 。这个巨大的天文数字,约等于构成宇宙的所有物质的分子数目的总和。为此,赫·洛斯指出《圣经》是由神的意志通过人写成的。因此,他深信自己找到了神、发现了神,也就信了神,成为一名虔诚的基督徒。 调查世界著名的科学家英国科学家盖洛普曾调查过前三世纪300位世界大科学家的宗教观。结果显明有242位是相信神的基督徒,不信神者20位,无法知其信仰者38位,这样,基督徒占总人数的92%。其中包括大天文学家哥白尼、世界超级科学家牛顿、创立相对论的“原子弹之父”爱因斯坦、“发明大王”爱迪生、“电报之父”莫尔斯、“火箭之父”范伯郎、一生两次获得诺贝尔奖金的伟大女性居里夫人、X射线的发明者——世界第一个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伦琴……等。他们都接受耶稣做救主。(摘自《世界科技译报》) 政坛名人以及著名的文学家振兴大英帝国的维多利亚女王、统一南北美国的林肯总统、近代中国名人孙中山先生、张学良先生……等;著名的文学家中有哥德、莎士比亚、司各脱、罗斯金、约翰逊、列夫·托尔斯泰、大文豪欧果……,谱写第九交响乐曲的大音乐家贝多芬、发现新大陆的著名探险家哥伦布等。他们均为相信神的基督徒。(摘自《世界名人宗教观》) 世界航天最有名望的宇航员1969年7月16日,当阿波罗11号的宇航员阿姆斯特朗和尔德林,在月球上留下人类第一个脚印的时候,他们向人类发回的第一个信息,就是赞美神创造的大功。据消息人士透露,自人类登月以来,许多太空宇航员成为虔诚的基督徒。其中有13位辞职到神学院深造做了宣教士,至少有71位宇航员决志全时间做传福音的工作。(摘自《环宇博览》) 世界最突出的发明家爱迪生美国发明大王爱迪生,一生发明了电灯、电话、留声机等共2000多种,平均每15天一种。曾有记者问他的科坛生涯中最大的发明是什么时,爱迪生认真地回答道:“我发现耶稣是人类的救主!”他还在自己实验室里设立一块石碑,其上刻着:我深信有一位全智、全能、充满万有、至高至尊的神存在。(摘自《爱迪生传》293页)

宗教与文化的关系

宗教与文化的关系 宗教不仅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 而且也是一种普通而持久的文化现象。它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发 展而发展, 其思想体系与社会各种思想相互交织, 成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传统的文化模式, 宗教不仅在文化、思想等诸多领域对社会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 而且对一定历史时期、一个民族文化的 发展也会注入特定的内容。人类宗教的发展与人类文化的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包容、相互渗透。在不同的 社会历史条件下, 宗教与文化的关系及其相互间的作用会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一、宗教与文化的关系 宗教和文化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也是历史发展的标志。据考古学发现, 最初人类的宗教是与人类的文化同时形成的。在原始社会和古代神权制社会中, 整个社会的政治机构和文化形式是与 宗教融为一体的。那时, 宗教和文化构成了有机的统一, 人们几乎可以把宗教与文化等同看待。在原始社会, 人类对社会的认识被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境界和力量所主宰, 因此, 当时的文化实际上是一种“宗 教文化”。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宗教文化”逐渐演化出多种文化形式, 从而导致了宗教与文化的表面分离, 形成“宗教”与“世俗”两大领域。但宗教与文化最原始的联系至今仍然直接或间接地保留下来。宗教与文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 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表 面看, 宗教观念往往是通过文化形式来表达的, 如宗教本身有其独特的哲学观点、道德规范、律例守则文 艺形式等, 与社会的其他文化领域形成某种区别。但从整体看, 宗教从本质上讲却是一定人类文化的表现。不同的宗教只是不同文化的表现形式, 反映出不同的文化背景, 体现了迥异的文化传统。宗教在本质上讲 是不同民族精神文化象征性、神话性和寓意性的表达, 它不可能脱离文化的内容。可见, 文化是本质性的, 宗教只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宗教依赖于文化, 有其具体的文化前提。由于人类文化的丰富性才决定了 世界宗教的多样性, 同样也是由于文化间的相互交流才形成了各种宗教的接触和融合。因此, 我们应该通 过宗教现象看其文化本质, 而不是相反。第二, 人类宗教的发展是与人类文化的发展交织、连接在一起的。宗教不可能离开人类的文化和历史, 因为宗教本来就是人类思想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保留着丰富的人 类思想文化内容。宗教又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其他形态的文化, 与哲学、道德、法律、科学、文学、艺术、民俗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互相包容, 互相渗透。 宗教之所以会对其他文化形态产生影响和作用, 是由于: 1.宗教和文化的产生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内 在机制。人与其他动物不同, 人的需要不单纯是生理需要, 而且包括心理需要。现实生活中, 人在追求满 足生存需要、心理需要的过程中,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 难免会产生种种不如意, 由此导致恐怖情绪、依 赖情绪、崇拜情绪、祈求情绪, 从而形成宗教情绪、宗教心理、宗教意识。这就是宗教与文化的必然联系。 2.宗教结构的包容性决定了宗教对文化渗透、影响的广泛性。宗教包括教主、教义、教徒及教会组织、教规、教法等复杂内容。由宗教各种要素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向辐射性, 必将情况不同地涉及到哲学、道德、 艺术、文学、语言、法律、教育、科技、民俗等, 进而影响到政治和经济。3.宗教的内容决定了对文化影 响的双重性。宗教不但可以与世俗文化形成互补关系, 而且对文化史的发展同样具有一定影响。 二、宗教文化与世俗文化 宗教作为历史较为久远、分布较为普遍、影响较为深广的人类精神文化现象之一与人类世界是紧密相 联的。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 从哲学思想到文学艺术, 从政治经济到文化教育, 从伦理道德到律例习俗, 从科学理论到音乐美术, 无论是社会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 还是个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 都同宗教 有着起初是浑然一体, 尔后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关系。为了便于探讨宗教文化与世俗文化, 我们先剖 析一下宗教的文化结构。 首先, 从作为宗教世界观的有神论来分析。人类处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交合点中。社会会给 人类带来幸福, 大自然会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活物资, 与此同时, 大自然也会给人类造成意想不到的灾 难。如生老病死、天灾人祸, 社会还会使人受压抑, 人际关系出现摩擦、冲突。如何调节人与自然、人与 社会的矛盾, 探索完美的人生,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始阶段,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社会生产关系的狭隘, 人类只能借助于想像力或一种超自然、超现实的思维解释人生、解释世界。这种有神论的观念构成了宗教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是看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是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是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看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 1)如果介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

宗教与科学的关系及其发展

宗教与科学的关系及其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文明不断前进,从以前的马车变成汽车,从以前的油灯变成电灯,从以前的木屋土墙变成水泥钢筋,我们的生活更加快捷方便,丰富多彩。现在的科学研究甚至能够探索太阳系之外的星球,修改人类的基因编码,使用深藏海洋之中的资源,可以说现在的人类科技已经发展到“上天入地,无所不能”的地步了。与此同时,这个社会的底线却不断地被突破,奶粉中可以有三聚氰胺,蔬菜中可以有伤人的农药,为了钱,可以随时欺骗,只要于己有利,别人,便只是一个可供踩踏的梯子。这样的情形不是个别的现象,而是随处可见。萨顿指出:中国的孔子早已指出人类知识的两个方面:“仁”和“知”。现代自然科学把“知”的定义加宽了,但在加宽的过程中却把最基本的东西“仁”给丢掉了。因此现代众多西方学者都意识到现代自然科学须补“人性”这一课[1]。本文探讨了宗教与科学的起源,科学与宗教的内在关系,以及当代宗教与科学的意义和日后的发展。 一.宗教与科学的起源 弗雷泽以为宗教发生是后来的事,在人类历史的初期,必有无宗教的一时期,在那一时期里并没有崇拜超自然力,只有巫术流行。后来人们的心理进步,巫术衰弱了,方进入宗教。所以宗教是从巫术发展而来[2]。但是,以往人们考察宗教与科学关系时,常常强调它们是对立的,但却忽略了它们在一定意义上是共生的关系[3]。无论是宗教还是科学,都是人类的“自我设计”,都有其特定的文化内涵[4]。 古代宗教孕育了科学技术的萌芽。自古以来,人类就在探讨字宙是怎样产生的?宇宙将怎样终结?生命和人类的起源是什么?原始宗教是蒙昧时代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是人类最早产生的朴素自然观的表现,它所用的方法是借助于神灵和巫术去征服自然力。历史上宗教总是试图回答和解释那些后来属于科学解释的问题,大多数宗教都提供了一个宇宙起源、生命起源和社会秩序的答案。虽然宗教的回答是臆想猜测和经验直观的,但在宗教神话和经典著作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容纳了一些自然知识,成为科学研究资料的来源之一。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但是自然并非总是与人和谐的,常常出现与人的意愿和生存环境相悖的自然灾难。为了能够使“自在的自然”成为“属人的自然”,人们不断地通过各种途径认识自然规律,而对自然认识的异化就产生了早期的宗教思想。不同的宗教信仰的对象是不同的,埃及人有“太阳神”,犹太教和基督教有“耶和华”,伊斯兰教有“真主”,中国有“天道”,这些被崇拜对象都是人们对控制自然和人类命运的超自然力量人格化或非人格化的表达。宗教中关于自然的各种认识都被认为是神灵意志的表现。如在洪水泛滥时人们祈求神少下雨,干旱时人们就祈求种多下雨,以此保佑人类自身的生存安全。也许在某些祈祷和仪式过后取得了人类某些希望的结果,这就是人类最早对宗教信仰的验证。如果某些神不能保护人类,那么这些神最终会被人类所抛弃。古人直观地将天空视为神灵居住活动的场所,把天上的星象当作神灵而崇拜。古代占星术士为了了解神灵的活动,为了掌握人问祸福、国家存亡而研究天象。他们特别注意对天象的观察和记录,积累了大量的天文观察资料、观察工具以及与天文观察有关的建筑遗址。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产生了古代天文观察和历法,从而奠定了古代天文学的基础,对人类的生产实践起到了促进作用。如道教认为天体的运动昭示了封建王朝的命运,历代皇帝都支持天文学的研究,所以中国古代天文学是与谶纬学说联系在一起发展的。在西方,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僧侣的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其早期的天文学也是同占星术联系在一起的,它经历了从为占卜而观象,到为研究而观天的历史过程。古代大量丰富的天象资料大都是通过宗教占卜而被记录和保存下来的,数学、物理、地理等知识都与宗教有联系。人类正是在炼金术和占星术这些为满足重大欲望的追求中,经过中世纪数百年在无边无际的泥潭中彷徨之后.才逐渐出现了近代科学的萌芽。如果没有准科学时代的愚拙而执拗地反复

文学与宗教的关系

相互独立,相互影响的文学与宗教(大一文概期末) 曾几何时,宗教与文学的关系这个话题受到古今诸多学者的高度关注。因而自然地衍生出各种相关学说。然而在读完大学教材《文学理论教程》(第四版)(以下简称《文论》)关于“宗教发生说”后,突然有所触动,觉得有必要再重谈文学与宗教的关系这个由来已久的话题。 本文将简要讨论“宗教发生说”的荒诞,宗教与神话故事的辨析,以及重点讨论文学与宗教信仰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影响的关系。 《文论》中讲到了关于文学活动的发生①,不可否认,主流并且的确站得住脚的还是马克思的“劳动说”,然而书中对于“宗教发生说”却介绍得过于模棱两可,漫不经心,不负责任。何以见得呢?此学说理论来源不详,提出者无从考究。其论据倒有现场对于一些大家的与此沾边一点的话罗列出来,而断章取义的效果。 如书中将恩格斯搬出,恩格斯曾说过:“中世纪吧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②③但凡智力正常,有一些逻辑思维能力,在清醒状态下也不会认为这可以支撑所谓的“宗教发生说”吧? 又如最后拖出格罗塞: 德国美学家格罗塞《艺术的起源》书中认为,艺术在其活动中与结果中都存在着丰富的情感活动。追求情感表达就是艺术的目的,审美活动只以情感表达为内在目的。游戏则介于二者之间,诗人作诗是为了个人兴趣,也是一种公共的事业,他为自己也为别人创作。这样,无处在目的的艺术要超越诗人个人心灵的限度才能实现,它就同教徒虔信宗教并非一定为了长生,发财等实际目的相类似。④ 格罗塞的观点主要不在于他论证了艺术同宗教在发生学上的联系,而是在某种意义上把艺术当成了一种宗教。⑤ 说了一大堆似乎与所谓的“宗教发生说”没有什么关系吧,仅是提到了设计宗教的只言片语便拿来当理论依据,未免过于敷衍了吧。再说了,人家格老师怎么就“在某种意义上把艺术当成了一种宗教”了,不过是个比喻罢了。 由此可见,“宗教发生说”形如浮云,有形无实,风来即散,不值一提。 那么,文学与宗教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由于超自然的一些东西总是成为宗教的一大特点,所以一提到宗教,很多人总是把它与鬼神联系起来。但是,如此神话传说并不能划入宗教领域。如《女娲补天》、《夸父追日》、《聊斋志异》,包括《变形记》都不能寄于宗教篱下。对此,可以将其称之为“神话文学”,或者叫“超自然文学”。超自然文学既具有违背客观事物行为规律的,又具有符合文学中对超验世界认识的审美属性。 在剔除宗教形态多余赘肉,实现瘦身后,再来谈宗教与文学,将会相对轻盈一些。 文学与宗教信仰之间是相互独立,相互影响的。《文论》在讲文学的通行含义时说到:由于人类活动的长期发展和现代分类机制的合理化作用,文学的通行含义形成了。文学是艺术门类之一,是主要表现人类审美属性的语言艺术,与此含义不相符的哲学、历史学、科学、宗教、伦理学等其他文化形态,当然就不属于文学范畴,或者就成为非文学了。⑥所以,宗教与文学应是在社会的文化过程中两种独立且平等的意识形态。 不仅如此,文学与宗教存在着不少相似性。它们都涵盖了彼岸世界的神秘性,人生价值的探讨和道德训诫的问题。最具代表性的包括柏拉图的《理想国》,那个存在于美好意念中绝对真理统治的至善永恒的彼岸超验世界。神话文学在这点上很能说明问题。还有《礼记》中所讲的“大同世界”与“彼岸世界”不正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吗?诸多文学著作与宗教理念关于真善美的态度也属这一情况。 文学与宗教相互影响,着包括相互推动与相互限制。宗教在文学发展过程中,起到了

论科学与迷信

自然辩证法 论文题目: 论科学与迷信 1213012231 刘雪梅 学号 姓名

论科学与迷信 摘要 由"科学主义"思潮或对科学过度的宣传引致的"科学迷信"现象给当今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倡导用全面、联系、发展的观点看待科学,实现科学与信仰的辩证统一。在现代生活中,科学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神舟飞船升天到蛟龙号下水,人们相信科学的力量。但在人们的生活中也有一些很迷信的东西,他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本文主要从科学与迷信的定义出发,阐述他们之间的对立。 关键字:科学迷信对立文化媒体辩证

科学和迷信,一个自古以来似乎一对水火不容的死对头。科学代表着毫无争议,正确无误的事物,而迷信就自然而然的代表了理应质疑,错误的事物。科学昌盛了,迷信就会不攻自破。一说到“迷信”二字,一般人们脑海里首先浮现出来的可能就是“鬼、神”以及与之相关的东西,而一说到“科学”让人想到的就是好的、正确的,迷信的东西都是坏的、错误的。于是就出现了“科学与迷信”和“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之类的讲法。其实这种用“科学与迷信”来表示“对与错”的观念并非是正确的。科学本身也可能成为迷信。 那何为科学,何为迷信? 科学要发现人所未知的事实,并以此为据,实事求是,而不是脱离现实的纯思维空想。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科学,就是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本质、规律的知识体系。在爱恩斯坦提出相对论之前,牛顿的经典力学就是绝对真理。如果不是粒子、分子的微观世界理论的出现,相对于宏观世界,牛顿的经典力学的确是正确的,是科学的。然而目前,其已从科学走向迷信的边缘了,但我们不能否定其的价值作用和贡献。同样,相对论也将面临着这一天。“电脑”在今天看来是一个能呼风唤雨、无所不能的东西,我们都称其为高科技,但若干年之后呢?我预言它将成为一件装饰摆设品,将不再是科学,而是迷信。我推测若干年前“八卦”也必被时人称之为科技,只不过后来其被一些人所利用,所鼓吹而成为一个能驱邪僻凶的圣物罢了。它本身就是一件工具。一件如算盘一样的工具而已,但后人却曲解了它的价值作用。正如我们从武侠小说的角度曲解气功一样,现在已有些人开始曲解中医了。如果商人需要算盘,裁缝需要尺量,那么航海家、军事家、风水先生等等更上层人物就需要“八卦”,要注意“八卦”的别称是“罗盘”。在古代航海和行军没有这个东西是不行的,因为这个东西标示着时间和空间,能够确定方向和日期。中心阴阳两仪的指针能指南北,周边卦像能定节气确定时间,定天文中的星宿位置。二十四节气,七十二气候,万年历,二十八星宿在上面是一目了然的。此外,其还包括《易经》中事物兴衰更迭变化过程。因为《易经》本就是“仰观象测天,俯观法可测地,中观物可测人。”而成书。所以我大胆地推测“八卦”就是古代的科技,古代的“电脑”,而非迷信者所认为能驱邪僻凶的圣物。 迷信,更多的倾向于“盲目的相信、不理解的相信”。举个例子:如果人有蝙蝠的耳朵,那么人就不会再用电磁波测定仪来测定电磁波了,人们就可以用这个器官来有效发射功遥感许多事物,从而形成新的认识,人也会具有神仙所具有的遥知遥觉,如果有人红外眼,那么这个人则可以看到万里之物,那他也具有“千里眼”与“火眼金睛”了;如果人有一双超光速的腿,那么他向时间的负坐标飞越就可以穿越时空的隧道到古代的秦王朝去见孟毅大将军,他也可以向时间的正坐标飞越达到未来自己死后将要到达的天堂。可惜,人没有这些器官功能,但根据我们人类现在的认识,这些假设的事实结论是正确的。但在科学的还没发展,在这些电磁波、红外线、超光速没有被人们认识以前,有人说他可以听到万里音,你肯定说他是疯子;如果一千年前有人说他可以看到万里之蝇,你也会不相信,说他胡说八道,几百年前如果有说他可以返老还童,大家可能说他是胡扯。古人看到现代人拿着一个铁砖头同人说话(其实是现代人们用的大哥大),那时的人们一定认为现代人是不可思议,现代人把手机比喻作顺风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对古代人说,有人有顺风耳真是无稽之谈,当时的人们如果说他能听到万里之音,人们会认为他是胡扯,当时人们如果说有能神能感知万里之遥,人们可以说他是迷信,但现代人们已清楚认识到这一切都是可能,只是当时人们认识有限制,才把这种思想当作迷信。在哥白尼创建日心说时,罗马教皇说他蛊惑人心,搞迷信宣传。当时相信地心说的人们也会认为他确实是迷信,我们不能嘲笑当时那些人们的无知,因为人的认识是有限的,我们必须承认人的意识永远是有限的,这个世界我们是无法完全认识的,所以人们才犯下现代人看来是多么幼稚的错误。所以在科学没有被人们认知之前,它就是迷信。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吴修政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法的构成要件之一,一直是侵权法领域理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由于起步较晚且受前苏联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发展缓慢。近些年来,学界开始摒弃固有因果关系理论的束缚,吸收借鉴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法规目的说以及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两分法、可预见性理论等因果关系理论学说,结合中国法制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使得中国的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因果关系并非一个简单的抽象的的理论问题,我们不能一味热衷于探索因果关系中一些模糊不清的公式或者标注,必须从侵权行为法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出发,既要从理论上实现因果关系概念界定的合理,又要使因果关系与个别案件做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率。 [关键词] 因果关系两分法;相当因果关系;法律政策;可预见性 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 (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两者的统一性表现在: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原因和结果的相对性,即事物是普遍

联系的,原因和结果在不同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即两者均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果多因等复杂现象。 二者的差异性体现在:1.哲学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通过现象把握因果关系的本质和一般规律,法律上考察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解决责任上的承担问题(解释性探查和规则性探查);2.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还原客观真实,而在于实现法律真实。诉讼中无论损害的真实原因能否被发现,都必须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认定。而哲学上研究因果关系的最终目的却是发现绝对真理,而且过程永无止境。 (二)侵权法上的原因与结果 理论界在研究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似乎对结果的概念界定并无太大争议:结果即是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益。学者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原因的研究上,英国哲学家穆勒提出一个关系概念的中心内容是自然界事件间的恒常顺序,由此产生了下面的推论:1.断定一个事件是另一个事件的原因,也就间接断定若干个同类事件永远会伴随着发生若干个另一类事件。2.并非哪一种单一事件引起了其他事件;相反,这种恒常顺序的引起者是多个条件的复合体,其中可能包括事件,也包括持续状态和消极条件。3.同一结果在不同的场合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原因 。穆勒的理论第一次将科学考察中对类型化事件的原因探查转移到了对社会生活中个别事件的探查,迈出了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从公式化到“实用”主义的第一步。 在穆勒研究的基础上,哈特和奥诺尔提出了常识因果关系理论。

(完整版)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089102班杨春苗 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宗教与科学的关系到底是什么,自两者产生以来,这个问题就处在争论之中,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必然会是。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管是认为二者是对立的,相互阻碍的,还是同处一个母体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很难区分孰对孰错。 一、宗教与科学的界定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很难给它下个确切的定义。社会学认为,宗教是人们为信奉某一理念或神灵而形成的礼会组织,该理念或神灵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使众人无条件服从之。马克思在他的早期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把宗教定义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宗教是装饰在锁链上的那些虚幻的花朵”。从宗教的特点来说它不是正确地,如实地反映客观现实,而是对客观现实的虚幻的反映。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表述的:“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形式。”宗教信仰一种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境界和力量,它主宰着自然和世俗社会,而这种超自然的力量通过人格化而变成神灵,成为信徒们崇拜的偶像。 科学是系统化了的知识。发现、探索研究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就是科学。人类对事物运动的客观规律的探索是无穷无尽的,而科学的探索总是从人们对自己遇到问题,从而想办法解决问题时开始的。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1883年)中谈道:“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科学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 从二者的定义来看,宗教追求的是精神境界,科学追求的是事物的本源。宗教和科学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宗教所持有的有神论和科学所主张的无神论之间的巨大差异,前者在社会认知方面会阻碍后者的发展。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存在两面性,现代科学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物质利益的同时,也为人类带来的严重的环境污染、能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等一系列问题。宗教中除了它的负面影响外,其伦理道德对人类的制约作用从来没有减弱过,并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认可。 二.宗教与科学的关系 说起宗教与科学,人们很自然地想到两幅画面,一是挺立在“宗教裁判所”火焰中的布鲁诺,二是爱因斯坦对宗教价值的肯定。这两幅并不和谐的画面或许反映了宗教与科学之间两种流传最广的关系,这就是“冲突说”与“互补说”。 罗素曾经说过,宗教与科学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科学最终将战胜宗教。这可能是西方近代无神论者的一般观点。在他们看来,宗教建立在非理性的基础上,是对超自然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科学则是人类理性的结晶,是关于世界的客观的知识体系。宗教与科学是天然的死敌。这一思潮传入中国后,对20世纪的中国思想和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集中表现为负面地理解宗教的社会功能,去“宗教化”式地解读中国传统文化,以及在社会体制上压缩宗教的生存空间。“冲突论”在国内外至今还有很大影响。 另一种对宗教与科学关系的重要概括是“互补说”,主要以西方宗教背景的科学家群体为代表。他们认为,宗教与科学分属不同的范畴,是人类生活的两大方面。比如爱因斯坦就说,科学为人类提供知识和理性力量,宗教为人类提供仁爱和精神力量。宗教与科学,一者重在解决人的精神难题,一者侧重于服务物质文明建设,是两股影响人类的最强大力量(怀特海语),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三.宗教与科学的本质区别 科学的本质决定它必然摆脱宗教的束缚。科学知识的幼芽萌发于人类早期的社会实践中,古代文明已包含有许多近代科学得以发展的因素和内容。但是,应该说当时的科学知识尚处

浅谈马克思主义既是科学理论又是科学信仰

浅谈马克思主义既是科学理论又是科学信仰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论和价值观的辩证统一。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既是科学理论,又有其核心价值观。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其核心价值观是与科学理论水乳交融地融合在一起的。作为科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同一切科学理论一样,是需要经过社会实践检验和证实的,会受到历史条件和客观现实的限制,既有认识真理和发现真理的一面,又有缺憾和不足。而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则是从其理论体系中提炼、升华的一种理想和目标,这种人类永远追求的理想和目标是可以成为接受她的人们的信仰的。 一、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 马克思研究的对象是人和人类社会,他从人类生产劳动这一基本事实出发探究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奥秘。为此,他搜集了数不清的从人类社会远古时代到他那个时代的历史文献和资料。他的涉猎面之广几乎是无人可比的。在一生的研究工作中他阅读了大量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法学、文学、地理学、人类学、考古学、数学、物理、化学等领域的文献和资料,光是马克思的历史学笔记就有几百万字,而《资本论》的原始手稿就有10卷本之多。 正是从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出发,马克思运用观察、分析、抽象、归纳、演绎、逻辑、推理、数学、统计、实证等科学方法从事研究工作,创立了其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庞大的理论体系,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即生产方式矛盾运动规律。也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马克思总结出了人类社会要经历的三大社会形态和五种生产关系。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由此,他逻辑地推出了人类历史上要经历人(原始人)——非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人(资本主义社会)——人(共产主义社会)这样的演进过程。所以,马克思的科学理论完全是从客观事实出发,用科学方法抽象论证出来的。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论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同其他科学理论一样,马克思主义理论依然具有科学理论的双重性。即,它既有反映客观真理的一面,又有对客观真理认识不完全的一面。因为,人是具有理性思维的,实践是人类认识的源泉。人的主观世界只有在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世界的时候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也才有可能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然而,由于人的认识受到各种各样条件的限制,对客观真理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尽管马克思的理论已经达到了当时人类思想史上的巅峰,但是,他的理论仍然不可能把人类社会的历史规律认识穷尽,尤其是他在当时特定环境下所做的一些具体判断以及所阐述的一些改造社会的具体措施,更容易受到当时时代的限制而呈现出局限性。 二、马克思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科学信仰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理论。但是这种科学理论具有鲜明的核心价值观。与社会科学领域中某些强调“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的理论流派不同,马克思公然

浅谈科学理性与宗教信仰的关系

浅谈科学理性与宗教信仰的关系 一.引言 爱因斯坦说过,没有宗教的科学是跛子,没有科学的宗教是瞎子。宗教与科学同根同源,都是追求对宇宙和人生的大彻大悟,只不过侧重点不同。宗教是在道德层面上规范人类的行为,科学是在自然层面上指导人们的实践。 宗教和科学是影响人类最大的两种力量。二者关系紧密、复杂,以至于我们可以说人类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对宗教和科学二者关系的理解和处理。宗教与科学的相互关系问题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的问题。然而对于这一问题,人们至今仍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人们现在的观点多停留在那种把宗教与科学的关系简单地看成相互矛盾冲突的水平上,而没有看到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得多。事实上,宗教与科学作为人类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的关系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宗教与科学的矛盾和冲突固然是人们最容易看到和感受到的,但这毕竟只是宗教与科学相互关系的一个方面。宗教与科学既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又存在相互独立和相互促进。而且后一种情况还更普遍。作为人类生活的两个重要方面,与其说它们之间是相互冲突的,不如说它们之间具有更多的统一性。科学与宗教既是相互区别和对立。也是相互依存和补充的。 二.两者间的辩证关系 下面我想从以下四个方面详细的阐述我对科学理性与宗教信仰间辩证关系的理解。 第一、科学理性与宗教信仰具有并存的关系。其一,基督教信仰的现代基础被确立后,宗教信仰真正地由一种外在强制性基督教信仰在现代西方人那里,成为一种与科学理性并存的文化习惯的思想枷锁变成了纯粹个人性的精神自由。自然界成为科学的领地,上帝只关心人们的精神世界,二者并存但不冲突。其二,从认识论的根源上看,宗教和科学都渊源于对世界基本问题的解释。它们产生的共同基础,决定了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人类为了在自然界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不断地观察自然、解释自然,以协调人和自然的关系。人类从一开始就特别关心与其自身的利害祸福有关的事物,以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发展。但原始人类面对自然的威力,既无力抵抗,也无法解释,就产生了神秘感和恐惧感,产生了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和崇拜,由此便产生了宗教。其三,宗教提出的“自然法”概念,对科学的发展曾产生过积极的影响。科学理性对在宗教的基础上确立了人们对世界的正确价值观。 第二、科学理性与宗教信仰存在互补的关系。在现代西方社会,科学代表着人的理性,上帝则代表着人的良知,二者终于达到互补的默契,成为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就此而言,基督教信仰对于西方文化而言不只是宗教信仰,而成为一种思想传统,渗透在现代文化生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好文)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Von.Kries 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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