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0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谌贻琴

2018年1月10日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通航设施管理,保障通航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航道效益,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修、保养等运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航设施,是指为保障船舶过闸而修建的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通航设施管理区域包括上下游口门区之间,与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的区域。

通航设施管理区域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渔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和运营管理需要共同划定。省管航道通航设施管理区域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其他航道通航设施管理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航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建立防汛、交通运输、电力调度和发电企业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通航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全省通航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所辖通航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航道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所辖通航设施的管理工作。

省管航道通航设施的管理工作由省直属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本条所称负责航道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航道管理机构。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通航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投入,合理安排通航设施建设、运行、维修、保养和监督管理资金。

企业投资建设的通航设施,其运行、维修、保养等运营资金由企业承担。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运营通航设施。

第八条通航设施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水运发展、防洪、生态环保等相关规划及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在通航河流上为提高航道通过能力增建通航设施或者在不通航河流上为实现通航新建通航设施的,可以采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企业自筹等方式筹资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企业自筹等方式筹资建设的通航设施,可以收取船舶过闸费,主要用于有关通航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船舶过闸计费规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设施,通航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设施或者预留通航设施建设位置。

第十一条在通航设施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有审核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通航设施工程施工方案应当经有审核权的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通航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通航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期结束后,由有管辖权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专项验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