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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坡地建筑防火规范

重庆坡地建筑防火规范
重庆坡地建筑防火规范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 年3 月5 日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

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

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

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建于坡地地

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

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

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坡地建筑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

坡顶、坡底the slop top, the slop bottom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

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2.0.4

天桥、平台overpass,platform

坡地建筑及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

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2.0.5

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2.0.6

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the total height (the total floor)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7

坡地建筑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吊层高度<层数>)

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lower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平顶层与坡顶相连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层数)。

2.0.8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上层高度<层数>

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higher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9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筑部分高度)

the height of the public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

顶层顶板面层。

2.0.10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度<层数>)

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for the fire-prevention design

坡地建筑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层数)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3.0.1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或住宅层

数不超过9 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如图3.0.1 所示。

3.0.1.1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3.0.1.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3.0.1.4

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

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1.5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0.1.6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7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

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

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通道直通室外。

3.0.1.9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10

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应参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

3.0.2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 或住宅层数超过9 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3.0.1.1-3.0.1.10 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如图3.0.2 所示。

3.0.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本规范 3.0.1.1-3.0.1.2、3.0.1.8-3.0.1.9 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

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3.0.3 所示。

3.0.3.1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

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

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高度不低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3.2

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两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3.0.3.3

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开设置。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

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3.0.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 3.0.1.1-3.0.1.2、3.0.1.8-3.0.1.9 和 3.0.3.1-3.0.3.3 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如图3.0.4 所示。

高层住宅防火规范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建筑分类表3.0.1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浅谈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按规定,我国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由于导致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因素较多,扑救难度大,因此高层建筑应立足于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达到预防火灾的目的。 首先,超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为: 1、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各专业竖井林立,发生火灾时,这些竖井就像高耸的烟囱,构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途径。试验证明,烟气竖向扩散速度为3~4m/s,100m的高层建筑在25~35m/s左右,烟气即顺垂直通道从底层扩散到顶层,与此同时,火势也将蔓延扩大。 2、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层数多,人员集中,垂直疏散距离远,发生火灾时,要使人员迅速疏散到地面或建筑物内避难层及不受火灾威胁的安全部位,是十分艰难的。数千人、甚至数万人若从整幢大楼疏散到地面,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小时。 3、火灾扑救难度大 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由于受到消防设施条件的限制,给灭火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超过消防登高车辆的高度则无法从室外扑救,只能依靠自救,即依靠室内的消防疏散设施。 因此,针对一上特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必须强调几个问题:(1)合理布置高层建筑总体布局和防火分区

总平面布置中的主,附体关系,该建筑与四周建筑的间距及车道的设置等等,均属与防止蔓延和迅速扑救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进行建筑方面设计方案时须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的总平面布置,不但有利于火灾扑救,而且对防止火势蔓延有极大帮助。设计时需不折不扣执行。 防火分区是延缓火势蔓延的重要措施,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根据《高规》要求,每一分区内要相应装设一些使防火门能自动关闭的装置,并且在建筑施工时,要做到防火卷帘安装时,卷筒与梁,卷筒与墙壁之间不能留有缝隙,能充分发挥其防火、阻烟作用。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指对建筑内部的垃圾井、水井(水管井)、电井(强、弱电)及楼、电梯间实行防火阻隔(水井、电井要求封堵),最大限度地降低火势蔓延速度,控制火灾燃烧面积。 (2)确保建筑物耐火能力 《高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保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火灾发生时建筑物结构在较短时间内不会损坏,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同时也减少火灾损失。可靠的耐火构造能减少起火,蔓延及保护人和建筑的安全。设计中除了应首先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能力之外,还须对天棚,墙面等装修部位的耐火性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为了追求建筑外观效果,部分高级公寓和住宅采用了玻璃幕墙,国内外建筑界对此颇有争议(日本、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局部修订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于漏电可能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其供电能力直接关系火灾报警的可靠性,因此,其供电要求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二删除,新增说明如下) 矿物绝缘电缆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具有良好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优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因此,本条对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敷设分别作了规定。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重庆市消 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超高层建筑防火

超高层建筑防火 一、防火分区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规定:本项目拟建高度超过50米且每层面积超过1500平米,为一类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10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即建筑标准层面积最大控制在2000㎡内为宜。 中庭防火: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分隔。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耐火等级 由于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梁、墙、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对于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有中央空调的办公楼、综合楼,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其

它装饰材料,耐火等级依次为A 、B1 、B1 、B2 、B2 、B2 、B2。故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以上要求,建筑高度在150-180米范围内,暂无特殊要求。 三、避难层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申请方案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间)和直升飞机停机坪并在图纸中明确其位置”。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重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某)最新版

DB 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 50-054-2013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2013-03-13 发布 2013-05-01 实施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市工程建设标准 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large-scale commercial buildings DBJ50-054-2013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时间:2013年05月01日 2013 重庆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区县(自治县)相继出现了大量的大型商业建筑或购物中心,与传统的商业建筑相比,在功能和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们功能齐全、形式多样,部分大型商业建筑集餐饮、娱乐、旅游、文化、艺术等功能于一体,同时容纳“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和室商业街等多种商业业态。大型商业建筑具有规模大、功能复杂、可燃物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及财产损失大等特点。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商业建筑的独特性,而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经原市建设委员会批准,2006年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了市工程建设标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该规施行以来,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对我市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服务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大型商业建筑的日益发展,商业业态的不断丰富,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原规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宜发展的需要,部分容还需要进一步强调和细化。为此,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联合修订了《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 修订后,本规共7章,主要容有:总则、术语、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一般规定、防火与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 本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本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 本规主、协编单位及起草人: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市公安局消防局 协编单位: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詹真余吉辉朱举东 艾为学翔黄萍 光成邹兰军朱厚国 市公安局消防局:周崇敏吴华伟民梅梅谢添 廖曙江剑军明号郭盛友任畅 目次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森林防火职责 第三章森林火灾预防 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 第五章灾后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巩固森林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鼓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办理森林火灾保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鼓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七条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三)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章森林防火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大型商场消防验收须知

[消防常识]大型商场消防验收须知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追求高品质生活的时候,大型商场不断增多。聚集了大量的顾客,火灾隐患无处不在。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财产安全,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宗旨。我们就必须要了解商场在消防验收时应该注意哪些: 1、验收条件 (1)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基础条件是建筑物内各项消防系统施工、调试完毕,经建设、监理单位自检自验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2)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应是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全部整改,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验合格的工程; (3)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应以系统为单元,保证系统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完毕。系统单元内施工、安装、调试内容不得甩项或缺省; (4)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得到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的认可。建设单位必须以文字形式承诺。所申报消防验收内容严格按照已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调试,消防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公安部有关消防产品的管理规定,消防设计及施工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5)参加消防验收的除消防监督机构外还应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产品供货单位。 2、申报文件 (1)系统检测报告书:例如由中介消防检测机构对报验工程进行消防检测后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针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所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报告; (2)系统调试运行报告; (3)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说明文件:例如建设过程中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相关消防审核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图审核意见、内装修图纸审核意见、煤气图纸审核意见、备忘录等)、建设及设计单位针对消防审核文件所提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报告; (4)隐蔽工程记录(监理签字):例如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消防系统自检自验和施工单位的安装调试记录、打压试验记录等文字材料; (5)工程竣工图(蓝图); (6)设备器材合格证、检测认证报告、随机资料等。 3、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的验收内容与检测内容应一致,这部分验收内容仅仅只是消防工程整体验收的组成部分之一; (2)对文字内容应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具体项目逐项逐条审核;对峻工图纸应按规范与建审意见相结合,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3)对具体的施工内容进行抽检。例如:通过对某一消火拴的实际操作实现对报警及联动系统的性能抽检;通过对某一感烟探测器的抽检实现对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以及与"119"网络连接状态等的测试。 5、验收程序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4 年3 月5 日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 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和《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 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建于坡地地 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 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 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 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 坡顶坡顶、、坡底 the slop top, the slop bottom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 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 为上层。 2.0.4 天桥天桥、、平台 overpass,platform 坡地建筑及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 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2.0.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 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 2.0.6 坡地建筑总高度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总层数))the total height (the total floor )of the hillside buildin

森林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 编制依据 (2) 2. 编制原则 (2) 3. 森林防火领导小组 (2) 4. 森林防火动火管理条例 (3) 5. 森林防火措施 (4) 6.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5) 应急预案启动 (5) 应急救援机构设置 (5) 李兴泽秦进易平付绍全陈克祥秦昆仑向世明袁大勇田兴龙陈银河 (5) 术语和定义 (5) 预案编制依据 (6) 方针与原则 (6) 应急救援程序 (7) 应急救援执行程序 (8) 施工现场突发事件风险分析、预防与环境综述 (8) 现场施工的安全防火要求 (8) 现场的安全防火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9) 应急资源 (9) 人力资源 (10) 应急设施 10消防设备设施资源 (10) 外部应急资源 (10) 职责 (11) 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11) 组长职责 (11) 副组长职责 (11) 现场负责人的职责 (11) 消防护卫队的职责 (12) 应急救援人员分工 (12)

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以及对外求援的联系方式 (13) 教育、培训与演练 (14) 教育、培训 (14) 演练 (15) 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 (16) 互助协议 (16) 1. 编制依据 (1 )黄岩旅游周转中心及配套旅游基础设施垂直观光电梯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及现有的图纸; (2)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和重庆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3)巫山县全景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 (4)当地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 (5)国家现行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规范; 2. 编制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2)按照“精干机构、精兵强将、精良装备”和“安全、优质、快速、高效”的原则进行森林防火施工组织安排。 3. 森林防火领导小组 目前天气干燥、气温高,工程开工用火、用电量频率增加,为切实做好巫山县黄岩旅游周转中心及配套旅游基础设施垂直观光电梯建设工程森林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施工范围各部门、各施工班组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彻底消除侥幸心理切实担负起责任,对工区驻地和所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及早发现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项目

高层建筑防火要求

高层建筑防火要求 高层建筑始建于19世纪末期。随着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城市人口的持续增长,特别是今年许多国家出现了人口超过110万的城市,城市土地资源紧张,促使城市建筑向高空延伸,城市构造随之高层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过的高层建筑亦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在一些城市数以百计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大大改变了城市的面貌,例如在21世纪即将来临之际,一座由设计世界最高办公楼之一——某某大厦的加拿大某某公司设计的某某大厦在国际投标中一举中标高高耸立在上海某某开发区,它荣膺我国建筑高层桂冠主楼高度达422米,居世界第三,亚洲第一,总建筑面积29万余平方米。其设计新颖,空间丰富且功能完善,它既是现代科学技术的象征,又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 高层建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然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是现在全世界消防领域面临的共同难题。 一.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 1.1 灾蔓延快 1.1.1烟囱效应 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派气道如果防火分隔存在问题,发生火灾时将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建筑高度越高,烟囱效应越强烈。据实验资料证明,在火灾初起阶段,因空气对流,在水平方向造成的烟气扩散速度为0.35米/s;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扩散速度为3.5~4.5米/s。如一座高座110米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 1.1.2可燃物品 高层建筑中,高级旅馆,综合楼以及重要的图书楼,档案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一般室内的装修,家具及用品等等,绝大多数是可燃的,有的高层建筑还有可燃物品库房,一旦失火,燃烧猛烈,这些可燃物品也是高层建筑火灾发展扩大的重要途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含室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

新版防火规范方案和旧规的区别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在2015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新版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X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建筑工程管理]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工程管理)+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标准规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4年3月5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4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5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1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于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且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方案;且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 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和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坡顶、坡底thesloptop、theslopbottom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和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之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之上楼层称为上层。 2.0.4天桥、平台overpass、platform 坡地建筑及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2.0.5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ingfield

森林防火联防协议

森林防火联防协议 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相邻区域的防火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根据县政府护林防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防火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本着护林防火人人有责,坚持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为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要积极做好群众的联防教育,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制定联防地段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二、发现森林公园周边有火警、火灾,必须及时上报。报警人必须告诉身份,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着火面积,火势大小,现场的地形,道路,水源,林地类型,有无居民住宅、爆炸物资、高压电线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 三、当发生火警、火灾,甲乙双方必须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甲方防火区发生火警,需要支援时,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就地组织人力、扑火器材及交通工具赶赴火警发生地,确保有效处置扑救火灾工作。 四、双方负责人需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联防区域进行检查,督促联防区域防火工作措施的落实。 五、景区24小时护林防火值班电话:

座机: 手机: 六、本协议壹式贰份(共2页),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 经办人: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武隆仙女山国有森林管护协议 甲方: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电话:为了更好地保护武隆仙女山国有森林资源,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管护武隆仙女山国有森林,不得使国有森林遭到破坏,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二、如在护林地段内,杉木、银杏等植物被盗,乙方必须第一时间上报甲方。如未报告,按活力木计算材积扣500元/m3;如当月向景区管理部报告:未结案扣250元/m3,已结案的不扣;发生火警一次扣管护费1000元;发生火警造成严重损失的,按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负责人和管护人员的责任。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5-8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 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经基〔1982) 58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 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 试行。 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 查监督之责。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 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 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 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 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 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 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 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 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 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 门会审定稿。

消防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样本

消防验收流程及注 意事项 1 2020年4月19日

消防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讨论稿)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目录 一、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1)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2) 三、消防检测前需完成的工作: (14) 四、消防验收前需准备的工作: (15) 五、申报消防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1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 (18) 六、消防验收常见问题汇总 (19) (一)、报审、报验资料问题 (19) (二)、现场验收常见问题 (20) II 2020年4月19日

III 2020年4月19日

消防行政许可分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建审)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建审就是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的一种行政许可程序。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是资料受理、图纸审核、意见公告。一般先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消防窗口申报审批资料(含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全套图纸),审核结束后由当地消防部门发放审核意见书。审核结束后按审核意见书及相关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在投入使用之前申报消防验收(对整个建筑工程土建、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一、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 办理消防手续第一步是消防建审,而消防建审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方法是: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建审时,一般是本着由总体到局部、由外到内、由建筑到设备的顺序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 1.认真阅读资料,掌握建筑基本情况 首先要认真阅读《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建筑设计总说明》、《建设防火设计专篇》等有关资料,经过阅读资料,了解建筑物四周的建筑情况;确定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掌握建设工程的高度、层数、建筑总面积、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明确所适用的消防规范,并结合初步阅读建施图中的平、 1 2020年4月19日

垫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垫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垫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垫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编制 — 1 — 二??八年四月 — 2 — 前言 本预案对我县森林火警火灾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 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应对森林火警火灾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应急指挥、 应急抢险、善后处理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本预案包括总则、组 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后期 处置、保障措施、培训演练、附则、附录等9个方面的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 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森林火警火灾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保 护我县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确保生态安全。 — 3 — 目录 1总则 (7) 1.1编制目的 (7) 1.2编制依据 (7) 1.3适用范围 (7)

1.4工作原则 (7) 1.5火情报告 (8) 1.6预案启动 (9) 1.7森林防火现状................................................9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10)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10) 2.2职责任务 (12) 2.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赴火场工作组 (13) 2.4乡镇、国有林单位扑火指挥机构 (13) 2.5县级相关部门应急辅助机构..............................14 3预警监测机制 (15) 3.1预警分类 (15) 3.2预防监测......................................................18 4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18) 4.1分级响应 (18) 4.2扑火指挥 (19) — 4 — 4.3扑火原则 (20) 4.4信息报送和处置 (21) 4.5应急通信 (21) 4.6扑火安全 (21) 4.7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21) 4.8医疗救护 (21)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2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目录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 机械排烟………………………………………………………………………………………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 电……………………………………………………………………………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 统…………………………………………………………………………… 2 术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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