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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机关公文办理工作规则

市政府机关公文办理工作规则
市政府机关公文办理工作规则

市政府机关公文办理工作规则

为使市政府机关收文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收文办法

(一)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上报给市政府的公文办理(简称下级公文,下同)。

1.收到下级机关公文后,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当予以签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公文标题、机关名称、发文字号、来文时间等。

2.对收到的下级机关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当进行审核。其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3.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下级机关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送签,并按领导签批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对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办理(简称上级机关来文,下同)。

1.收到上级机关来文后,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当予以签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文件标题、机关名称、发文字号、来文时间等。

2.收到上级机关来文后,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送签,并按领导签批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同级地市来文办理,参照上级机关来文办理程序执行。

二、公文签批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公文,内容涉及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政府秘书长签给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阅示。

(二)市政府职能部门收到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公文(含省政府非常设机构)后,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给市政府分管领导阅示。市政府秘书长不另签批。

(三)省委、省政府来文明确要求提出贯彻实施意见或需要向上报告情况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市长汇报。

(四)明确规定直接送给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信函等,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直接报给市政府领导个人,不登记、不签批。

(五)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报办公室主任提出批办意见后,呈市政府秘书长签批。签批的基本原则是:属于全面工作的,由市政府市长阅示;属于专项工作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阅示。

(六)外来函件如邀请信(函)等,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阅签后,报市政府秘书长阅批,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批示要求送相关领导或部门。

(七)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三、公文传递

(一)公文传递顺序

市政府领导传阅顺序: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相关部门承办。

(二)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或明确规定直接送给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信函外,所有下级机关和上级机关公文,必须经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传递,报到市政府办公室其他科室的公文,由该科室转给文电科,不得越级传递或横传。

(三)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每天早、午、晚三次到市政府领导办公室取送传递文件,急件随取随传。

四、公文交办

(一)承办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二)承办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交办的公文后,应仔细核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并说明理由。

(三)对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要负责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办理的,应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有关部门并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四)主办单位在办理公文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岐,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公文催办

凡送市政府领导批示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均列入催办范围并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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