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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演变与发展

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演变与发展
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演变与发展

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演变与发展

内容摘要:通过对美国“私人检察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日本的民众诉讼等外国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发现,国外行政公益诉讼有如下发展趋势:诉讼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司法审查范围不断宽泛,寻求行政权规制等维护的平衡。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程序司法审查

随过对外国典型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考察,可以从中思考这些制度背后的发展规律。

一、美国的“私人检察长”制度

美国是最早实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国家之一,其行政公益诉讼脱胎于民众提起的行政诉讼,通过一系列案例把起诉条件由“权力损害”调整为“利益影响”,并且建立了公民个人、非政府组织以“私人检察长”身份起诉无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的制度后,才正式形成。受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影响,美国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一开始是非常严格的,当事人也只有在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称之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直到1940年桑德斯兄弟无线电广

播站控诉美国联邦电讯委员会一案,美国法院承认了竞争者的起诉资格,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权利损害”逐步调整为“利益影响”之后,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才开始得以确立。对于那些并不属于行政行为的直接、明显当事人,其权利未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但其利益受到侵犯的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正式进入美国司法审查的视野。此后,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判例,逐步肯定了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环境消费者等非直接相对人的原告资格。

在三年以后的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第二上诉法院首倡了“私人检察长理论”。为适应判例中原告资格限制越来越宽松的趋势,美国立法也相应地作出调整。对起诉资格作出普遍性规定的是1946年《行政程序法》,该法第702条就“复审权”作如是规定,“因行政机关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内的机关行为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有些州在法律中明文确认了个人代表公众提起旨在禁止或取缔公益妨害的诉讼资格。以环境诉讼为例,密执安州《1970年环境保护法》是美国首次确认公民对构成公益妨害的污染行为可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资格的法律。70年代后的主要联邦法规也都规定了公民的起诉资格,从而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取消了传统法律关于起诉资格的障碍。

为了倡导民众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弥补检察总长关注民

众利益的不足,美国设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风险报酬制度。如果公益诉讼胜诉,律师的报酬是赔偿数额的一定百分比。此机制为很多本来无法支付诉讼费的人提供了私人律师,但同时也阻碍了一些诉讼标的小却很有意义、或救济方式非金钱补偿的公益诉讼案件。二是颁布费用转移法规。1976年民权律师费补偿法案规定,国家为金钱补偿较少、被告通常是政府机关的公益诉讼诉讼提供合理的律师费。这些法规使一系列以前不会被考虑的案件有机会接受审理。三是奖励告发人诉讼。这是联邦民事欺诈索赔法案中的一项条款,该条款允许个人代表美国政府起诉任何收到或使用政府资金并从中获利的个人或实体(包括州和地方政府)的欺诈行为。在所谓的“吹哨人”(即告发人)进行投诉、告发案件书面存档受理之后,司法部需要在60天内对告发的信息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参与该案件的诉讼,司法部也可以要求延期。如果司法部决定参与诉讼,则将承担起案件起诉的主要责任,并且告发人可以获得赔偿的15%至25%;如果司法部决定不参与案件,告发人可以自行调查并提起诉讼,如果成功,将能获得赔偿的25%至30%以及补偿预先支付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告发人诉讼是政府法律救济私人化现象的一个例子,它允许个人担当“私人检察长”以打击腐败行为。告发人诉讼赔偿金额在美国累计达80亿美元,告发人从中获得的金额达到了10亿美元。[1]

二、法国的越权之诉

法国的行政公益诉讼表现为越权之诉。法国行政诉讼分为越权之诉与完全管辖权之诉两种,越权之诉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行政秩序,而不是限于保护起诉人的主观权利。该诉讼着眼于公共利益,力求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越权之诉的判决发生对事的效果,而不以申诉人为限。一种客观行为,无论是总统作出的,还是最下层的行政官员所为,都可以被公民以“越权行为”提起诉讼,由行政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虽然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此种诉讼时要求起诉者表明他在其中的特殊利益,但这种利益可以是非常间接的,如纳税人可以主张由于其所在的地方市政委员会未按照法律订立合同致自己利益受损。这种利益还可以是道义上,如一位具备担任某一官职的资格的公民可以阻止任命那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2]法国甚至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规定越权之诉可以免去律师代理,事先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等,来鼓励人们提起越权之诉。

法国的越权之诉有着自己的制度特色。首先,越权之诉体现法国司法权对于公共利益的救济与保护。越权之诉有三个特点,一是公民通过起诉来反对行政机关的某个行政行

为,法官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越权之诉是有关公共利益的起诉,此类诉讼不需要律师,公民自己提起即可,这种诉讼对起诉人诉的利益的理解面是宽泛的。三是越权之诉的起诉人放弃起诉后还可重新提起诉讼。越权之诉主要体现出法国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牵制和约束。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某些法律标准

取消被诉的政府行为,这些法律标准是分等级的,最高是宪法标准,其次是欧盟法标准,再次是普通法律标准,最低是法规标准。其次,越权之诉审查的范围宽泛,既包括形式审查也包括实质审查。对于司法权在那些范围内可以监督行政权,这在法国有一个发展过程,但总的呈现出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深度逐渐扩大的趋势。现在行政法院的法官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合法性都可以进行审查。法官审查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主要指需要查明行政机关是否

有权做出此行为。法律规定任何行为的做出都应有动因(动机),如果法官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找不到动因(动机),该行为将会被撤消。法官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实质审查主要围绕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包括审查行为人做出该行为是要追求什么目的。被诉行政行为追求的目的很明显是为谋求私人利益的话,这个行为肯定要被撤消。第三,越权之诉中被诉行政行为如果被判决撤销,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四,越权之诉的启动主体和审查范围都十分

广泛。这与法国发达的行政诉讼制度有很大关系,作为司法权的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权的合法运行具有强大控制力。在法国,行政决定的直接相对人、因为违法行政决定而受到直接利益侵害的第三人、集体利益受到行政决定直接影响的工会、社团等团体、负有维护公益职责的行政机关,甚至行政机关自身都能提起越权之诉。当然,行政机关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是当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受到其他行政机关

的决定的侵害,而其本身无权撤消或改变此项决定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请求撤消这项违法的决定。越权之诉的原告要求保护的利益不仅包括物质性利益,也包括精神性的利益,例如宗教尊严、集体荣誉、环境美等,而且不限于现实利益,将来的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也可提起越权之诉。

三、日本的民众诉讼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规定:本法上“民众诉讼”,指对以选举人资格及其他与自己法律利益无关之资格,请求对国家、公共团体机关违反法规行为,请求纠正的诉讼。《行政事件诉讼法》第四章第42条规定:“民众诉讼及机关诉讼,限于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所规定者才能够提起。”民众诉讼具体包

括“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诉讼”。[3]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可以准用抗告程序、当事人诉讼的程序。

日本行政法学者认为,民众诉讼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国民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客观上的法律秩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利益。使国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行政法规的正确适用。因此,它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日本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民众诉讼形式有:选举无效诉讼、当选无效诉讼以及居民诉讼等。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民众诉讼只能在法律所规定的场合由法律所限定的人提起。而且,日本现行《行政事件诉讼法》不存在国民对国家的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的职员等的违法或不当的公款开销、财产取得、管理或者处分直接要求予以监查或纠正的制度,日本的居民诉讼只有在与地方公共团体发生纷争的场合才被承认,在与国家的关系上不承认这种诉讼。

四、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

除了上述三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外,私力救济的行政公益诉讼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落地生根。在这些制度的构建和发展中,出现了以下的特色和共同的发展趋势:

一是诉讼主体范围不断扩张。各国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作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且宽泛不一,但是扩大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的趋势之一。在法国的越权之诉中,家庭保护全国联合会、防止酒精中毒委员会、省狩猎联盟、维护著作权的作家协会等社团都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美国行政诉讼的主体先从明显的当事人扩大到了竞争人、再扩大到了消费者;先扩大到现有经济利益的消费者,再扩大到了受非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最后发展成非利害关系人均可提起。

二是司法审查范围不断宽泛。很多国家没有在行政行为的类型方面加以限制,只要影响到了公民利益,即可成为被诉对象,这是公民运用诉权通过司法权全面规制行政权的广泛实现。尤其是被诉行为并不仅仅指针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是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民众诉讼亦可对此抽象行政行为起诉。法国、美国等对此都有明确的判例和规定。德国行政法院规定,除了违宪案件

和联邦法律明确授于其他法院管辖权的公法案件以外,行政法院受理一切公法案件。在美国,具有重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意义的争议通常都会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通过民

事诉讼程序得以最终解决。

三是寻找行政权规制与维护的平衡。尽管诉讼主体和审查范围在不断扩大,这些国家也都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依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为前提,严格诉讼受案范围,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政府正常发挥作用。尤其是普通民众把维护公益作为义不容辞的公民义务,乐意采取诉讼行动为公益维权的背景下,仍须采取一些措施在行政权的规制和维护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注释:

[1]刘卉:《美国公益诉讼全方位保护公众权益》,《检察日报》2004年11月23日。

[2]赵慧:《国外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与启示》,《政法论丛》2002年第10期。

[3][日]盐野宏:《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

行政公益诉讼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总有发生,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侵害了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屡见不鲜。公民或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子很多,但是,他们最终会因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告资格而不被立案或驳回起诉。这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因此,确认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关键举措。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可能的违法行为已经损害公共利益或将要损害公共利益时,即使该行为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类型。 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出发,我们可以归纳出行政公益诉讼的几个特点: 1、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必须是行政行为侵害到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公共利益 的可能,并且该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到原告的利益。传统的行政诉讼旨在对私益的保护,当私人利益遭受到侵害时,公民通常会积极主动地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相较于普通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旨在对公益的保护,即使其中可能会涉及到个别特定人的利益,但与公益相比,还是微乎其微的。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是出于“公心”而非“私心”。传统的行政诉讼大大限制了原告的起诉资格 2、公益损害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 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潜在的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这一点与任何一种诉讼类型都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行政自诉、刑事自诉均以客观的已发生的现实的损害为起诉前提,也就是既有违法行为又有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明显地具有预防性,不需要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结果的现实发生,只需要根据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有发生损害的潜在可能性即可。这样做的优势是显而易见,最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防范于未然,不至于产生无法挽回或者不可估量的损失。 3、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在私益诉讼中,法律规定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起诉人一般是与被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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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短视频应用发展现状,移动广告出海 近两年,短视频行业发展已经进入火热阶段,短视频应用也走向井喷期,软件数量翻倍增长。作为一项无年龄、无地域区分的全民“娱乐活动”,在国内外掀起狂热的浪潮,同时也打开了移动短视频广告的高效变现渠道。 如今国内短视频市场趋于饱和,出海发展成为企业谋求高效益的热门选择。美国是移动短视频应用的鼻祖,且拥有高度发达、成熟的广告市场,是全球广告企业的风向标。 一、美国短视频软件的表现情况 1、TikTok席卷美国 2018年10月,市场应用机构Sensor Tower发布的数据显示,全球短视频应用TikTok超过Facebook,Instagram,Snapchat和YouTube等,成为美国月度下载量最高的软件。同时,TikTok在安装量上也已经跃居美国市场第一位,同比去年增幅达237%。 2、本土短视频平台快速成长

Instagram和Snapchat等是外国人常备的短视频社交APP。它们都拥有庞大的用户群,还有基本的社交功能,以及丰富的PGC+UGC内容,可以说是强社交、强娱乐的典范。 随着TikTok与Musical.ly 合并,软件飞速崛起,并长期在安卓和iOS 排行榜上名列前茅。调研公司MoffettNathanson分析指出,TikTok可能威胁到美国同类竞品Snapchat、Twitter等的核心用户群。 TikTok 的异军突起吸引了Snapchat的注意力,该公司在用户增长和广告收入面临广泛挑战之际,推出了原创短视频系列,还与好莱坞制片公司和编剧达成合作关系。同年Snapchat还推出“唇形同步镜头挑战”等一系列新的广告产品来吸引用户群。 Instagram背靠新闻短视频社交平台Facebook的资源进行发展。今年Facebook 正在开发一款类似TikTok的独立应用Lasso,用户可以录制并分享自己跟随音乐唱歌、跳舞的视频。长期来看,Facebook可能会与TikTok形成竞争关系。 3、美国短视频软件广告形式 Instagram广告拥有图片、视频、幻灯片3种形式,其中视频是比较受重视的广告形式。Instagram每天平均要产生8000万张新图片和35亿次点赞——这让它成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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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 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 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 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 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 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 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 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 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 参考文献 (5)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即便细化的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但这也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基础给出的基本规定,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1公益诉讼旳历史沿革 公益诉讼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与之相对应的便是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在那时是指任何公民均有权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它的产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市民都可提起,这甚至是当时市民参与行政管理的一种途径。在当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与现代意义有所区别。而公益诉讼真正受到关注是从20世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开始,人们生活习惯和观念变化以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社会利益关系发生显著的变化,原来的一些传统民事行为不再单纯的影响当事人自己,而且还影响到了其他人的利益,乃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具有传统诉讼方式难以解决的新因素[1]。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或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除了国家机关外还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的诉讼。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随着工业时代到来及全球贸易的发展,虽然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即生态环境遭受的破坏越来越严重,雾霾笼罩、水污染问题、全球变暖等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公益诉讼的范围也“与时俱进”地扩大到环境污染上来,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民事公益、刑事公益、和行政公益。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美国。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规定开始,[3]环境公益诉讼在多个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这给我国在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损害或有可能损害环境公益时,特定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停止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制度[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在环境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 [1]中顾法律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基本涵义 [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f416144134.html,/xzss/bjtt/201105/1184588.shtml. [2]詹建红.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研究演进[J].河北法学,2006,(8):2-3. [3]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刍议[J].法学论坛.2002,(6):1-2. [4]邹玉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J].福建法学,201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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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word版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界定 我国目前对公共利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上,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没有统一解释的,弹性的政治法律概念。但是公共利益既然能成为限权的标准,就必须有它的法律边界,只是其内容上的动态性。从定义上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共同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客体对共同体内的大多数人的主客观统一的意义。共同体的规模大到整个国家、社会,小到某一个集体。 国家作为最大的共同体,具有绝对的公共性。所谓国家利益,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1所以,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多数人充当统治阶级的情况下,显然,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更具有切合性。但无论如何,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划等号,国家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外交利益、军事利益以及意识形态利益等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为目的。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另一种自治的共同体,与追求政治利益的国家不同,社会以经济关系为核心,靠社会成员之间的文化纽带联结,所以,社会利益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以维护社会的自治和良性运转为目的,并且排斥国家的肆意干涉。总之,在社会与国家高度融合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重叠的,在社会与国家分离的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领域,但都从属于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并不完全是公共利益,相对于集体中的少数人来说,集体中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是相对于集体所从属的更大的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集体的利益又是个别利益。所以,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而是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具体分析。对 1薄贵利著《国家战略论》,转引自刘莘、陶攀:《“公共利益”意义初论》,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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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行政权力的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者,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伴随着愈演愈烈的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 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应运而生, 并在学界引起了如火如荼的探讨。文章正是基于此背景, 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 分析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从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以及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南丽军,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张献一,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一)公共利益 所谓“公益”即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相对。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公共利益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当然,对于公共利益的广泛研究并不意味着对其内涵的界定达成一致,相反,公共利益在内容及对象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共利益的含义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因此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定义,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未能达成一致。整体而言,我国学界主要将公共利

益划分为以下四个层面:第一层面公共利益的内涵可谓最为基础,此种观点认为可以将公共利益理解为满足整个社会共同体在生产力方面的需要;第二个层面的公共利益,在于生产与运用使每个社会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都受益或者是有可能受益的公共产品,例如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建设等;第三个层面,公共利益是对社会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正当权利及自由的保障;第四层面,则是将公共利益界定为科学化、合理化的公共制度。从宪法文本来看,“公共利益”的宪法涵义更加接近于后两个层面的内容,即“公共利益基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时通过制度的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使其在制度上的建立的目的便是实现公共利益。” (二)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与公益诉讼的情形相似,主要以理论研究为主,并未形成统一观点。当然,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说法不一,总的来看,研究的关注点主要集中于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诉讼受案范围等内容。在早期的理论研究中,行政公益诉讼是以公民为起诉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这表明起诉的事项与该公民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此后研究又进一步将行政主体具体到了行政机关或其他公权机构。伴随着社会现实需求的推进,对原告资格的限制条件不断放宽,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对各种观点加以综合,可将行政公益诉讼界定为:公民、社会团体以及检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附件3 广东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电子模版 一、毕业论文各组成部分及装订顺序 1.外封面(包括封面、封底,用A3规格米黄色皮纹纸打印) 2.内封面 3.毕业论文诚信声明 4.中文摘要 5.目录 6.正文 7.参考文献 8、表1: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申请表 9、表2: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0、表3: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记录表 11、表4: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初评表 12、表5: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记录和成绩评定表 二、总体格式要求 1.纸张大小及版心:统一用A4纸(210mm×297mm)打印,边距设为: 上2.54cm,下2.54cm,左2.5cm,右2.2cm,装订线0.5cm,装订线位置:左,页脚1.5cm,页眉1cm。行距为固定值20磅。 2.注意文中代表变量的英文字母必须用斜体,其他用正体。微分号d、 圆周率∏、自然底数e、矩阵转置均为正体。 3.文章中的英文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4.毕业论文电子版为一个Word文档。 三、论文模版(见下页)

摘要 在2017年6月底,我国检察机关负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即将收官,该工作取得有效成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思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问题是原告资格的确定,本文将对三个主体的原告资格在优势、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对比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相关机制提出几点具体改善对策。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试点方案

目录 摘要 (Ⅰ) 目录 (Ⅱ) 前言 (1) 一、案例引入 (1)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 (2) 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几种模式的理论比较 (3)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3) 1. 原告资格理论基础 (3) 2. 原告资格优势 (4) 3. 将原告资格限制为检察机关的局限性 (4) 4. 推行试点的法定意义 (5) (二)关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 (6) (三)关于公民的原告资格 (7) 四、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相关机制的完善 (8) (一)公民参与的辅助机制 (8) (二)社会组织的鼓励机制 (9) (三)诉讼中原告的竞合机制 (9) 五、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论行政公益诉讼

论行政公益诉讼

目录 摘要 (3) 一、绪论 (4) 1、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现状 (4) 2、研究意义 (5)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5) 1、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5) 2、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6)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7) 1、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 (7) 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 (8)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 (8) 1、扩大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起诉资格 (8) 2、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标准和范围 (9) 3、确定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9) 五、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公共利益,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显著增多,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普片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本文首先论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意义,接着对行政公益诉讼基础进行了概述,继而论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阐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两个理论基础,最后阐释了现阶段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以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自己的一点思考。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基础,构建

一、绪论 1、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现状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公益诉讼在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但是直到20世纪初期才引起西方的重视,经过一百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现阶段西方大部分国家的公益诉讼都已经建立和完善起来。但是中国的公益诉讼起步较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涉及较少,而且在公益诉讼体系中,民告官的行政公益诉讼更少。 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名词为中国学者首创,和英美的“私人检察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是一致的。行政公益诉讼理论是上个世纪末期代传入中国,最初只是在学术界进行大规模的讨论,并未引起广泛影响。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对于自身权益的重视程度日益升高,权利意识普遍增强,近年来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也逐渐增多。首先,在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的数量上升。虽然案件数量上仍不够多,但是处于逐渐上升的趋势,对于这些案件的思考也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的内容,这些案件已经走进了公众的视野,走进了学者们的研究范围;其次,在立法上,自2005年以来,很多学者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稿中加入公益诉讼的内容,新的修改稿中还承认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且对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做了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有望在学者和社会的推动下上升到具体的法律规定。

美国广告发展史

美国广告发展史

1:美国第一则报纸广告刊出的准确日期无法确定,但人们习惯上将《费城报》的出版人本杰明?富兰克林称为美国广告之父。1841年,帕尔默在费城开始创办广告贩卖店,酬金由广告主从付给报社的广告费中提取25%,帕尔默的这种手续费制一直延续至今。大多数广告史学家认为帕尔默是美国第一位广告代理人。1860年,罗厄尔创办了与今天广告公司更相似的媒介掮客公司。罗厄尔不仅从报纸取得广告费,而且采取了大量购买地方周刊报纸的版面,然后直接转销给广告主的做法。他在付给报社现金的时候,从中收取50%的回扣,奠定了现在的代理费(回扣)制度。罗厄尔的广告代理店是第一个向媒介垫付费用的代理店。罗厄尔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他于1879年编辑的“美国报纸索引”。“索引”介绍了美国当时的5411家报纸,包括它们的发行量。1888年,罗厄尔创办了美国第一本以广告为主要内容的杂志《印刷品》(也有人译为《印刷者的墨汁》)。1869年由F?魏兰德?艾耶(F?Wayland?Ayer)创办的艾耶父子广告公司被广告历史学家称为“现代广告公司的先驱”。人们把杂志发展成广告媒体归功于J?沃尔特?汤普逊。当汤普逊1869年加

入威廉?J?卡尔顿的广告代理店时,后者正专注于宗教宣传,汤普逊说服卡尔顿向一般性杂志发展,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杂志。科罗德?C?霍普金斯开创了简洁、直接的广告形式,即人们常说的“理由”文稿。艾耶父子广告公司和国民饼干公司的合作非常密切。这种合作关系使艾耶采用了“非竞争价格”方针。后来,这成了广告业中的一种标准做法。艾耶父子广告公司于1879年承担了今天人们认为的首次正式调查项目。1915年,J?沃尔特?汤普逊在广告代理公司中首家设立了市场调查部门。1880年,日本第一家广告代理店在东京日本桥十杆店开业,叫“空气堂组”。1912年,美国哈佛教授赫杰特编写了第一本以讲授广告方法和推销方法为主的教科书。1938年,在美国创立了国际广告协会(IAA),这是一个世界性的广告研究机构。2:美国广告学说的发展1902年至1904年,美国西北大学心理学家斯科特撰写了《广告原理》一书,在这本书里,他首先提出了科学广告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1908年,他在系统研究广告活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撰写《广告心理学》一书。这本书虽然不及今天的广告学专著那么系统,但却标志着广告学学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最新)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分析(最新)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实施办法》作出的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笔者现就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中如何行使调查核实权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必须要做好检察建议提出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保证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职情况切实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这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民行公益诉讼中必须要行使好的权力,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认真做好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为正确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等行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必须要坚决纠正或提起民行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其目的就是要责无旁贷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尤其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要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检察机关就必须要做好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的调查核实工作,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好第一手材料。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检察机关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是有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民行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情况就显得更加的尤为重要,其理由是因为被调查的单位都是一些懂政策懂法律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一旦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出现与事实不符的纰漏,必然会遭到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感或质询,这不但有损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严重影响民行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必须要切实做好提出检察建议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且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6条和第33条的规定,深入实地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切实调查核实好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和有关情况,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确凿证据及其相关真实情况,以此有力保障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要求得以全面实现,以此使检察机关以更加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优秀论文

行政公益诉讼优秀论文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也存在着很多的分歧。以下是我整理的行政公益诉讼优秀论文,一起来了解下行政公益诉讼吧。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界定行政公益诉讼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包括哪些对象;第二,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而在这两个问题上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要特别注意区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公诉。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所诉的对象就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公诉的原告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可以将该项职权赋予检察机关),其所诉的对象主要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一定条件下侵犯私人利益的行政行为。 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的缺失 有学者认为,只要我们调整行政诉讼实践的思路,充分挖掘现有法律条文的内涵,再辅之以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可以扩充到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 笔者却不这样认为,新司法解释的所有规定都不能超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现在我们也不能不承认我们的《行政诉讼法》在许多方面的规定是有欠缺的,不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但这些问题的解决绝对不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来解决。它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从最初的受案范围到最后的裁判方式是相互联系且完整的,它必须由行政讼法的完善来解决。

三、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在我国开放行政公益诉讼在理论上并无多大障碍。其理由如下: 第一,从根本上讲,公益诉讼不过是传统私益诉讼对公益保护的深化,两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实质上一切诉讼也都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赋予个人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当不违背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第二,依法行政的利益远远大于滥诉的不益。开放行政公益诉讼肯定会增加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但不计成本而去滥诉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第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抗诉制度,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行政公益诉讼与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兼容性。行政抗诉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公共利益,基于公益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违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四、制定并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框架的几点建议 (一)防止因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产生滥诉 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防止滥诉情形发生的措施就是设置一定的前置程序,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在受案范围上,限定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之违法行政,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至于我国将在哪些方面由法律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事项,则可根据该事项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行政机关的法治水平等具体情况,逐步规定和完善。 第二,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相应请求。即只有当有关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有关请求后,该作为的仍然不

外国新闻史简答

简答 1、论述新闻传播与社会的关系。 第一,新闻产生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表现:生存的需要;生产的需要;生活的需要。第二,社会条件对新闻传播的制约。1、物质条件的制约:载体、传播工具;2、精神条件的制约:民族精神、国民性格、社会教育水平;3、社会制度的制约。 第三,新闻传播的社会作用。两个极端倾向:夸大新闻传播的作用;给新闻传播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社会作用:1、马克思主义:宣传、鼓动、组织、社会监督——政治工具。2、实用主义新闻观:环境监测、联系社会、传承社会精神遗产、娱乐——信息传播。 2、判断一份出版物能否称之为报纸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定期出版;(2)机械手段生产;(3)付费者可以自由购买;(4)刊登一般公众感兴趣的任何事情;(5)对只具有普通文化水平的公众有吸引力;(6)及时;(7)稳定。 3、以欧美主要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为例,说明报刊事业对于历史发展的重大作用。 第一,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第二,没有报刊的宣传,革命的理论就无法为广大的群众所接受,革命就不可能成功。 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报刊:1641年7月,“星院法”条令正式被取消,英国报业第一次获得了出版自由,各种报刊和新闻印刷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克伦威尔独裁时期恢复了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并赋予该公司垄断出版及处理非法出版活动的权力。在严厉的形势下,革命报纸纷纷停刊。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恢复了封建的出版管理制度。英国资产阶级正式执政,政府对新闻出版的控制逐渐放宽。1693年,英国国会取消了过去的出版法案和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报业终于从专制统治的大网中挣脱出来了。 ②美国独立战争中的报刊: ③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报刊:马拉,医生,法国革命爆发后投入战斗,为雅各宾派的领袖之一。1789年创办《人民之友报》。是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主要喉舌,法国大革命中最有影响的报纸。 4、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大报和小报的主要区别。 大报主要以汉文语调的评论文章为主,而小报没有评论,突出的是社会新闻,大量使用旁注假名和插图;大报的记者多是幕府旧臣等士族出身,小报记者则多为通俗小说等庶民出身的人; 大报的读者是社会的中上阶层,订价远高于小报,小报是属于社会中下阶层的读物; 大报的篇幅大,题材严肃;小报篇幅短小,其内容多为有关警察和风流艳闻等; 大报文风典雅,小报浅显平易。 5、试论述大众化报业诞生的历史条件。 第一、政治民主化的完成。 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法、美等国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大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国家法制的保障。这种宽松、自由的政治环境直接转化成了大众化报刊滋生的沃土。 第二、城市规模的扩张。 1、大量破产农民涌入城市,迫切希望了解新的城市和找到工作需要一种载体承载大量所需信息。 2、人口集中和各地区联系的加强,都市成为商品贸易和信息交流中心,都市市民对信息的需求量激增。 3、城市发展培养了报刊的潜在读者群体。 第三、工商经济的发展。 工业革命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而广告又成了工商业进一步扩张的重要手段。广告费用的增加不但给报社带来高额利润和降价的空间,而且为其逐渐脱离经济上的依附关系,走上

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紧随其后予以施行。公益诉讼制度在论证了多年后终于在民事法律领域有了突破口。南平矿案、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陆续进入法律程序,虽然公益诉讼进行得艰难而漫长,但是人们毕竟看到了民事公益诉讼正在法律进程中踯躅前行。然而,由于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如何追责,行政公益诉讼的希望和道路究竟在哪里?在福建南平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曾将南平市延平区国土分局、林业局列为共同被告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因延平区国土分局和延平区林业局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二局虽然与环境损害没有民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呢?如果需要承担责任,谁具有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既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某个或某些社会成员个体利益所能够代表的,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发生化学反应后所形成的综合体。公共利益标准是界定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依据,但对于公共利益的科学界定,学界始终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但是,公共利

益关乎公众的福祉,即便无法给出明确的定义,也可以找出一个大概的定性标准。 1. 合法合理原则。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规律与普世价值,必须合理合法,应与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保持一致。同时要谨防“多数人的暴政”发生,人数的多寡并不能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依据,不是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可以归为公益案件的范畴。 2. 公平补偿原则。公共利益的优先实现是多数人受益的事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很有可能某些个人或者组织正当、合法的权益将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这些遭受损失的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当然,补偿的来源应当是获益的那些群体,这是公平正义原则的应有之义,但实际情况是受益者往往无法明晰地加以确定,因此通常情况下我们也无法找到具体的补偿义务主体,出于公平考虑,我们认为应当动用国家财政对这种类型的损失加以补偿,充分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平补偿性。 3. 非营利原则。“公益”与“营利”是两个相互对立和排斥的概念,公共利益不能以商品交换的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着眼点在于人类长远的利益发展,因此,公共利益的获取意味着短期内的大投入和无回报,而政府具有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用公共财政对保护公共利益的支出加以解决是必要的,即使收取相关费用,也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科技进步、生产发展以及各种物质产品的丰富催生了大量风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导致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案件大量增多,甚至负有保护公共利益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很多情况下也

中外广告史试题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 1分,共10分。) 1、在印刷术应用初期,世界广告兴起的中心在(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欧洲 2、(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系创办了我国第一个广告学专业 A、1984年9月 B、1990年4月 C、1983年6月 D、1989年7月 3、1869年,在美国费城建立的( )被认为是最具现代广告基本特征的广告公司 A、杨·罗必凯 B、艾尔父子 C、帕尔默兄弟 D、萨奇·萨奇 4、1983年12月27日,中国最大的广告行业组织宣告成立( ) A、中国广告学术委员会 B、中国广告协会 C、国际广告协会中国分会 D、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 5、旧中国广告业的鼎盛时期是在( ) A、20世纪30年代 B、从30年代初到抗战前 C、20世纪20-30年代 D、抗战前夕 6、解放前最早的广告同业组织是( ) A、中国广告公会 B、中华广告公会 C、中国广告协会 D、中国广告商会 7、广告学诞生于20世纪初广告业最为发达的( )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 中国 8、广告历史学家认为最原始的广告媒体是( ) A、纸草 B、楔形文字 C、招牌 D、石碑 9、世界上第一篇名副其实的报纸广告出现在( ) A、《报道式新闻报》 B、《每周新闻》 C、《报道或新闻报》 D、《新闻周 10、新时期我国第一条外商广告登在( )上 A、《解放日报》 B、《人民日报》 C、《天津日报》 D、《文汇报》 二、多选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 1、台湾地区的电视台有( ) A、台湾电视公司 B、中国电视公司 C、中华电视台 D、 丽的电视台 2、国际广告界成立的行业性协会组织主要有( ) A、国际广告协会 B、亚洲广告协会联盟 C、世界广告行销组织 D、中国广 3、香港地区广告宣传的特点有( ) A、创新 B、产品形象 C、减价 D、突出本产品特点 E、重复播放率高 4、美国的广告管理机构有( ) A、联邦贸易委员会 B、通讯委员会 C、广告标准管理局 D、食品与药品管 5、外国近代广告时期的广告理论研究成果有( ) A、《广告心理学》 B、《广告原理》 C、《广告的历史》 D、《路牌广告知》 三、填空题(本大题共20空,每题1分,共20分。)

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严峻。虽然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是,在“经济优先”思想的指引下,政府行为往往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益的情况,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却没有适当的救济机制,从而公众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逐渐重视起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在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及必要性: 对于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目前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因不服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定义遵循了传统行政诉讼理论,将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分别界定为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从而严格界定了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这种定义未考虑到环境侵害的特殊性,无法为环境侵害的受害方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也有人以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与环境有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及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较之前定义,其更具科学性。但其认为只有环境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他们方能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该观点过于强调环境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而忽略了其在排除环境侵害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个人趋向于认为:所谓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可能或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活动。 环境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在独立的司法审判的意义上并不完全取决于环境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需要,而植根于民主法治和行政法治的发展之所需。在环境行政争议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行政机关,无论在客观力量上,还是在法律权限上,都可由行政机关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与环境行政诉讼相比较,这种环境争议方式无疑更有效率,能使争议得到较快的处理,减少争议解决的成本,且行政机关是环境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其最能预见到环境行政行为将产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使环境行政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现实中,许多的环境行政争议都是由行政机关解决的。故从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效率角度而言,环境行政诉讼并非是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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