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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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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某居民个人(北京市)其在2019年9月取得的一笔8000元的劳务收入,其应该交纳的税费及相关问题。

(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义务人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义务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自然人提供劳务所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就是3%,该居民个人此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收入当然就应按照3%计征增值税。在8000元的金额里含有增值税,计算时应将其分离出去,这样该居民个人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8000÷(1+3%)×3%=233.01(元)注:个人按次500元以下免增值税及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该居民个人的这笔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确定为7%。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以7%的税率计算应予承担的城建税。城建税应纳税额=233.01×7%=16.31(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义务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人可参照小规模纳税义务人,也能享受此项政策,而目前各省市出台的政策都是按50%最高幅度减免,所以该居民个人实际缴纳城建税税额=16.31×50%=8.16(元)。(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都是附加费,均以流转税为税基来计算,与“城建税”的规定一致,但是税率分别是3%和2%。

本例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两项附加费分别计算为:教育费附加=233.01×3%=6.99(元);地方教育附加=233.01×2%=4.66(元)。按照前述财税[2019]13号文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样享受50%的减征,这样该居民个人实际承担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是:教育费附加=6.99×50%=3.50(元);地方教育附加=4.66×50%=2.33(元)。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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