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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数据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数据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数据

实际有效汇率指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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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有效汇率指数是经本国与所选择国家间的相对价格水平或成本指标调整的名义有效汇率,它是本国价格水平或成本指标与所选择国家价格水平或成本指标加权几何平均的比率与名义有效汇率指数的乘积。

实际有效汇率指数上升代表本国货币相对价值的上升,下降表示本币贬值。由于实际有效汇率不仅考虑了一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货币的变动,而且剔除了通货膨胀因素,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一国货币的对外价值。

人民币从1949年到1952年用浮动汇率制度。从1953年到1973年,以计划经济制度,人民币与美金有正式的挂钩,汇率保持

在在1美元兑换2.46元人民币的水平上。但是在这时代中国大陆的外国贸易很少,所以人民币汇率意义不是很大。1973年,由于石油危机,世界物价水平上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波动频繁。为了适应国际汇率制度的这种转变与现实中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推行人民币计价结算,便于贸易,为国外贸易所接受的原则,人民币汇率参照西方国家货币汇率浮动状况,采用“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进行调整。为此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从1973年的l 美元兑换2.46元逐步调至1980年的1.50元,美元对人民币贬值了39.2%,同期英镑汇率从 1英镑兑换5.9l 元调至3.44元,英镑对人民币贬值41.6%。从1980年到1994年,中国大陆有双重汇率制度。1981年至1984年,初步实行双重汇率制度,即除官方汇率外,另行规定一种适用进出口贸易结算和外贸单位经济效益核算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该价格根据当时的出口换汇成本确定,固定在2.80元的水平。人民币官方汇率因内外两个因素的影响,其对美元由1981年7月的1.50元向下调整至1984年7月的2.30元,人民币对美元贬值了53.3%。1985至1991年4月复归单一汇率制度。汇率继续向下调整,从 1984年7月的2.30下调到1985年1月的2.80,之后又多次下调。这阶段虽然恢复了单一的汇率制度,但在具体的实践中随着留成外汇的增加,调剂外汇的交易量越来越大,价格也越来越高,因此名义上是单一汇率,实际上又形成了新的双重汇率。1991年4月至

1993年底。这一阶段对人民币汇率实行微调。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官方汇率数十次小幅度调低,但仍赶不上出口换汇成本和外汇调剂价的变化。到1993年底,人民币对美元官方汇率与调剂汇率分别为5.7和 8.7。可见,这时期人民币汇率制度演化与改革的特点是: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并存、官方汇率逐渐向下调整。人民币在1994年起与美元非正式地挂钩,汇率只能在1美元兑8.27至8.28元人民币这非常窄的范围内浮动。

单位:亿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报文交换标准解析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一期)项目技术文件 人民币跨境支付报文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 支付系统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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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引言 (11) 1.1 背景 (11) 1.2 编写目的 (11) 1.3 范围 (11) 1.4 定义和缩略语 (11) 1.5 参考资料 (12) 1.6 引用标准 (12) 1.7 从属关系 (12) 2 业务标准 (13) 2.1 术语说明 (13) 2.2 业务标准 (13) 2.2.1 字符集和编码 (13) 2.2.2 参与者行号 (13) 2.2.3 参与者账号 (13) 2.2.4 参与者加入方式 (13) 2.2.5 报文标识号 (14) 2.2.6 端到端标识号 (14) 2.2.7 账号 (14) 2.2.8 中介机构 (14) 2.2.9 业务层面报文重账检查规则 (14) 2.2.10 变更期数 (14) 2.2.11 运行时序 (14) 2.2.12 业务种类编码 (15) 2.2.13 报文与业务种类对照表 (16) 3 报文格式概述 (17) 3.1 报文结构 (17) 3.1.1 报文结构 (17) 3.1.2 报文头格式 (17) 3.1.3 报文体格式 (20) 3.1.4 格式检查 (20) 3.2 数字签名域 (20) 3.2.1 数字签名域格式 (20) 3.2.2 加签要素和数字签名编制 (20) 3.2.3 特殊字符的说明 (21) 3.3 其他约束 (21) 3.3.1 单个报文长度 (21) 3.3.2 UTF-8的BOM问题 (22) 3.3.3 ISO20022报文说明 (22) 3.3.4 关于报文标准中固定填写项的说明 (22) 4 报文清单及概要 (23) 4.1 报文清单 (23) 4.2 数据类型 (25)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义 客户将款项付到其境内结算银行后,境内结算银行将汇款指令发送到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再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最后才发到境外客户的结算银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清算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目前我行可开展与港澳地区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我行审核客户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货到付款项下须登录国家口岸执法系统核注相应报关单),扣划客户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③我行通过港澳清算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指示境外参加银行贷记收款人账户。 ⑤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

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2、收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②港澳清算行根据境外参加行的汇款指令,扣划其人民币资金后,将汇款指令发送至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并通过我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清算。 ③我行收到汇款指令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④我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二、代理行模式 (一)定义 境内客户将相关款项付到境内代理银行后,境外交易对手的结算银行须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直接将汇款指令发到境外参加银行,汇款指令采用SWIFT国际标准格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行试点企业(进口企业不受限制)与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的客户之间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代理行模式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将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三)操作流程 1、付款业务流程 ①试点企业及其境外交易对手签署业务协议,约定以人民币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前置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前置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一、系统概述 (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简称RCPMIS,下称“管理系统”)由人民银行总行建立,集中存贮全国各地所有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以及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业务等。 (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前置系统(简称RCFE,下称“前置系统”)是连接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桥梁,主要实现了系统管理、业务数据报送等功能。其是商业银行录入数据的系统,专门为RCPMIS系统收集业务数据。报送的业务数据包括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人民币跨境购售信息、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业务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资金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以及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信息、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人民币跨境担保登记信息、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等申报备案、进口延期付款及境外抵付等申报备案、人民币跨境债权融资业务、人民币跨境担保履约信息、人民币跨境内向间接投资业务等。

(三)两系统的操作关系 1、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前置系统(RCFE)录入业务数据保存后生成业务报文,将报文下载到本地目录; 2、登录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通过“导入商行数据”将报文导入人行管理系统RCPMIS;导入完成后,通过“查询导入商行结果”,查询导入报文是否成功,无论结果是成功或失败,都必须将返回报文下载到本地目录。 3、登录RCFE,通过“导入RCPMIS返回报文”操作将下载的返回报文导入RCFE , 如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成功的情况,查询RCPMIS凭证状态是否为“已存储该凭证”,报送过程结束。如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失败的情况,完成返回报文导入操作后再进行报送数据的修改,修改后重新上报数据,直至导入商行数据结果为成功。 二、开立操作员和生成员 (一)以RCPMIS的商行管理员(由上级行的管理员负责开立)用户登录RCPMIS系统,开立商行操作员。 商行操作员的操作功能包括:商行操作员完成维护自身用户信息的功能,报送业务数据、及查询试点企业、查询清算账户、查询企业额度、查询预收预付等信息。 操作流程:商行管理员点击“系统管理”—>“用户管理”—>“商行用户维护”选择“创建用户”界面,选择“用户类型”后,录入用户所属机构代码和名称及用户名称后,点击“确定”完成操作,系统提示“用户创建成功”。

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意义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4975898.html, 141 2009.09 2009年 第9期 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意义 文/朱雄雷 摘 要: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部经济环境逐步恶化,进出口大幅度萎缩。为应对金融危机,人民币跨境结算成为我国必要的战略选择。人民币跨境结算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对我国进出口和金融管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人民币;跨境结算;意义 中图分类号:F0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09)09-0141-02品发展中可以看到,休闲旅游产品已经促进了沿海区域的繁荣和 休闲娱乐场所的兴建,但是若仅是照搬滨海模式,通过美食、歌舞、游船等方式开发休闲度假产品,而不考虑三明自身状况,则品位较低,且竞争力较弱。将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特别是适应那些出游能力较强的台湾新一代旅游者的需求。 四、三明对台旅游开发合作的对策 1.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规划体系构建。推进明台旅游交流合作,必须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规划为指导。基于三明旅游发展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三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将对台旅游工作作为《三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新时期明台旅游交流合作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措施。以规划指导各地旅游业发展和产品开发,推动旅游业中“行、游、住、食、购、娱”六要素合理配套和全面优化。 2.提高对台旅游产品的可参与性。目前台湾游客来明旅游多限于走马观花的短期旅游,“客人”身份十分明显,“主人”身份体现不多,限制了台湾游客的旅游体验。三明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虽然与台湾有些相似,但是在针对台湾中青年游客的生态旅游产品中若增加人与自然互动的项目,开发探幽、探秘乃至探险的旅游产品,在与台湾有差异的自然地理背景下仍是有吸引力的。文化旅游产品方面,除了目前已开发的状元文化、客家文化外,针对台湾游客希望了解大陆,希望了解改革开放的心理需求,可以开发新农村建设、现代城市文明展示等,利用现代的媒体技术和信息技术,让台湾游客在观光之外,能够自己查找相应资料,加深对三明的认识与了解。 3.加强对台旅游促销活动。旅游业是眼球经济。恰当的宣传促销不仅有助于台湾游客了解三明,而且也能极大的提高三明的旅游知名度。因此,在立足于明台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加 强对台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提高三明旅游在台湾的知名度,多管齐下招徕台湾游客。可以充分利用三明电视台、三明广播电台、三明日报、三明侨报等三明主要媒体,宣传三明的民俗风情与风光特色,全力展示三明旅游的丰富内涵。4.政府主导下的明台合作。旅游业要发展,政府主导是关键。政府在促进明台合作中首先要确保明台沟通渠道的畅通。成立明台旅游联谊会,建立半民间半官方性质的、稳定互动的联系渠道,及时就旅游组团、旅游安全、旅游诚信等明台旅游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商谈,为双方业界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明台旅游深度合作。其次出台优惠政策。加强与省内外主要旅游经销商的合作,吸引台湾游客成批进入,加快以台湾为主的入境游市场的发展。最后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在全省范围内精选若干家信誉好、操作规范、经营出境游经验丰富的旅行社承办三明的对台旅游业务,逐步推开,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作业,以保证“台湾游”业务的健康开展。 作者单位:三明学院作者简介:陈星(1981.5- ),女,汉族,福建顺昌人,硕士研究生,三明学院经济管理系助教,主要研究旅游管理,区域旅游规划与开发等。 参考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4975898.html,/pages/chinalawinfo/1692/22/d4e1dd8def7b627a6dae4ed8e86c3bec_0.html.2007.02.14 [2]三明市社科联课题组.《交通枢纽建设与三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J].三明论坛.2008增刊:3-24 [3]伍宏.《明台旅游 亲情之旅》[J].时代三明.2009.1:49-51 [4]袁书琪.《闽台旅游地理差异与福建对台旅游产品开发》[J].世界地理研究.2002.12:80-85 2009年7月2日国务院颁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从而为人民币走出国门实现国际化战略迈出了关键一步。人民币实现跨境结算是在特定经济环境下逐步探索并发展起来的经济实践,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弥漫全球,美元因无节制发行而面临贬值的情况下,我国为应对国际贸易和投资风险的需要而重新寻求一种更为稳定的国际结算中介的实践。 跨境人民币结算(cross-border yuan trade settlement),是指在国际交易中直接使用人民币,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 人民币实现跨境结算已经具备一定的客观基础:(1)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国际计价与结算的需求趋于明显;(2)人民币汇率和国内通货膨胀率相对稳定;(3)中国金融体系趋于完善与开放。 人民币跨境结算(cross-border settlement),使人民币成为一种国际结算货币(settlement currency),结束了人民币单纯为国内计价货币(quote currency)的历史,对我国稳定国际贸 易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一国货币要实现国际化,必须实现该国货币的自由兑换。某种货币要实现自由兑换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稳定的宏观经济、健全的微观基础、完善的金融体系、高效的金融监管、开放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外部环境等。 通常某国货币国际化可以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本币在一般国际经济交易中被广泛地用于计价结算;第二步是本币在外汇市场上被广泛用作交易货币;第三步是成为国际主要储备货币之一。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部分邻国就已经开始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越南、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朝鲜、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央行签署了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相关协定,且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本币结算由边境贸易向一般国际贸易扩展的需求逐步增大。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与韩国央行、香港金管局、马来西亚央行、白俄罗斯央行、印尼央行、阿根廷央行 商业环境

跨境支付业务说课讲解

跨境支付业务

跨境支付业务 目前,我国的跨境支付业务已形成群雄逐鹿格局,包括电汇、银联国际、国际卡组织以及第三方支付在内的四大业务模式并存,并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各显千秋。 什么叫跨境支付? 简单来说,跨境支付就是中国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国外商家产品或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家产品时,由于币种的不一样,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实现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金转换,最终完成交易。 当前,非金融机构开展的外汇跨境支付业务主要是银行卡收单业务,该业务包括境外收单和外卡收单两个模式。境外收单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为境外网站代收由境内个人向境外支付的外汇货款。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境内个人在境外网站按显示的外币报价购买商品后,向非金融机构支付对应的人民币金额货款,再由非金融机构的境内合作银行进行批量购汇并录入外汇局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境外商户在收到非金融机构发出的支付成功信息后,通过邮寄向境内居民发出商品。境内居民收到货物后,将向非金融机构发送清算指令。非金融机构按照与境外商户的结算约定,通过境内合作银行将外币货款向境外商户银行结算账户汇款,并完成跨境结算。外卡收单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代境内网站,收取境外个人向境内支付的外汇货款。业务流程大体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网站购买商品后,通过与境内非金融机构合作的境外支付公司向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支付外汇货款(资金支付方式既可以是 Visa/MasterCard等境外发行信用卡,也可以是T/T电汇)。境内非金融机构在确认收到外汇货款后,通知境内网站向境外个人发货。境外个人收到货物

后,确认并指令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内网站划转货款。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合作银行根据指令办理外汇资金的跨境结算,经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划转给境内网站。 跨境支付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跨境支付业务已形成群雄逐鹿格局,包括电汇、银联国际、国际卡组织以及第三方支付在内的四大业务模式并存,并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各显千秋。 跨境支付的四大模式比较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境内代理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同时也可直接为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服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如境外参加银行未在该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跨境人民币清算需委托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进行资金清算。 境外参加银行: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需要指出的是,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也可充当境外参加行的角色,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同样境内代理行也可以充当境内结算银行的角色,为境内客户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和融资业务。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三种清算模式 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通过境外清算行,也可通过境内代理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还可以通过的人民币NRA账户这三种渠道进行清算。这就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所谓的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代理行”模式和“人民币NRA账户”模式。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清算行”模式

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附件3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付款金额合计:元 货物贸易金额:元 预付货款项下:元占合同金额比例:%预计天后报关(结账期) 外币报关:折元贸易类型:①一般贸易;②进料加工;③来料加工;④其他贸易; ⑤边境贸易 已报关 报关经营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一般贸易项下:元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元实际付款比例:%其他贸易项下:元 边境贸易项下:元 无货物报关项下:元 服务贸易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直接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 证券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他投资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收益与经常转移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批准证书号(仅302011项下填报): 资本账户金额:元 国际收支编码: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渠道及模式全解

跨境人民币结算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其业务范围已从单纯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等项目,结算量显著增加。这为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银行的清算能力提出了挑战。研究跨境人民币清算渠道,改进清算模式,提高清算效率已成为商业银行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分类 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提供最为关键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渠道,需要境内银行和境外银行通过合作完成。所有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可分为以下四类: 境外清算行:经境外当地金融管理当局认可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进行境外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收付清算。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老挝国家银行、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台湾中央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分别认可,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万象分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担任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其中最先成为清算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最初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清算行”模式是面向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清算行开立了人民币同业清算账户的境外参加行及境外参加行的客户的。这一模式下,人民币业务的境外“清算行”一方面被授权与自愿接受清算条件和安排的境外商业银行(不仅限于港澳地区)即“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为这些境外参加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按协议为其办理人民币拆借和清算业务;另一方面与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相连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和拆借资金。与境内人民币市场建立人民币流通、清算的渠道。于是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企业就可以向的境外参加行或直接向境外清算行提出人民币结算申请,并由清算行最终完成结算业务。 典型的“清算行”模式的主要特点为,境外参加行在清算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整个清算链条中,处于至关重要的跨境环节即人民币资金在境外清算行和境内结算行间的转移是通过CNAPS系统完成的,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代理行”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六、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吐血整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 1.境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开始在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完成发行。(﹝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境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须完成债券发行。(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非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3.境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4.境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非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5.境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6.境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7.境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机构提供担保的,境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非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新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 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报关、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行为,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2、出台背景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最近央行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政策做出新的调整,将不再限制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地域,试点的城市所有企业只要具有外贸经营资格,都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3、对试点银行和企业的要求 (1)银行方面 准入条件:加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总对总加入),并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操作要求: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对银行的好处:有助于银行开拓贸易金融业务。通过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以提供拓展其人民币服务范围,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展更更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2)企业方面 准入条件: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试点企业须如实注册、真实出资并在所在省市具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具体规定。(厦门市是挑选试点企业参与还是对所有企业开放尚未确定) 操作要求: 试点企业要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逐笔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主报告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最新版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按国际收支平衡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与外币结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不需要核销。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一般贸易预收、预付来料加工退(赔)款、贸易从属费用等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电汇信用证托收 四、基本业务操作模式 基本流程

1港澳清算行模式 港澳地区以及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的银行(境外参加行)在中银香港/澳门中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CNAPS)清算 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 2代理行清算模式 境外银行、境外参加行在深圳、上海、广东等试点地区分行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通过SWIFT清算 CNAP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 1境外参加银行 a为境外客户(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的境外银行 b可以是外国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我海外分支机构c在境内代理行或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有人民币清算账户 如:香港地区的香港汇丰、渣打、花旗、南洋商业、集友等银行;澳门地区的澳门兴业银行等; 东盟地区:越南外贸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大众银行等 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a境内试点地区商业银行b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c为境内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或融资服务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3境内代理银行 a境内试点地区结算银行b与境外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开户 c代理境内、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d为境外参加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 e为境外参加行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f为境外参加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 如:深圳、广东和上海地区的中行、工行、建行、招行、交行、兴业、中信等银行 六、境内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能做 a属于公布的试点名单企业b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 c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人民币结算d明确清算路径 e进、出口已或将采用人民币报关(特别提醒: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以免影响出口退税!企业可凭人行下发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与海关沟通) f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为主报告银行 七、境内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c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d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e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f企业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CIPS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CIPS -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2012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决定组织开发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满足各主要时区的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2015年10月8日上午正式启动。系统上线运行后,将大大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标志着人民币国内支付和国际支付统筹兼顾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取得重要进展。 系统背景. 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项政策相继出台,跨境人民币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人民币已成为中国第二大跨境支付货币和全球第四大支付货币。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需求迅速增长,对金融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满足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进一步整合现有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渠道和资源,提高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效率,2012年初,人民银行决定组织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Cross-BorderInterbankPaymentSystem,以下简称CIPS),满足全球各主要时区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需要。2011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超2万亿元,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量超1100亿元。 建设目标.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建设目标是保证安全、稳定、高效,支持各个方面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需求,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和投资的清算、境内金融市场的跨境货币资金清算以及人民币与其他币种的同步收付业务。

CIPS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为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和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结算服务;二期将采用更为节约流动性的混合结算方式,提高人民币跨境和离岸资金的清算、结算效率。 具体功能. CIPS(一期)的主要功能是便利跨境人民币业务处理,支持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跨境个人汇款等业务。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CIPS(一期)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处理客户汇款和金融机构汇款两类业务。二是各直接参与者一点接入,集中清算业务,缩短清算路径,提高清算效率。三是采用国际通用ISO20022报文标准,采纳统一规范的中文四角码,支持中英文传输,在名称、地址、收费等栏位设置上更有利于人民币业务的自动处理。CIPS报文设计充分考虑了与现行SWIFTMT报文的转换要求,便于跨境业务直通处理并支持未来业务发展需求。四是运行时间覆盖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等人民币业务主要时区。五是为境内直接参与者提供专线接入方式。 清算模式. 现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主要包括清算行模式和代理行模式。清算行模式下,港澳清算行直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其他清算行通过其总行或者母行接入大额支付系统,所有清算行以大额支付系统为依托完成跨境及离岸人民币清算服务。代理行模式下,境内代理行直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境外参加行可在境内代理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进行人民币跨境和离岸资金清算。 CIPS(一期)上线后,现有人民币跨境清算模式将基于市场需求继续发挥作用。 相关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 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1-6-3 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

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不得提供此种人民币结算服务。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多措并举,南通中支全方位立体式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工作

多措并举,南通中支全方位立体式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 宣传工作 为贯彻落实总、分行关于扎实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的相关要求,全面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促进南通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增量扩面,南通中支根据分行工作部署,制定周密工作措施计划,紧紧围绕“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走出去’,本币优先、便捷高效”的工作主旨,多措并举开展了系列宣传推进活动,并在8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普及、促进、推动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一、调查研究,周密部署,确保宣传推进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为了确保系列宣传推进工作确有实效,周杨强副行长多次主持召开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座谈会,了解跨境人民币业务推进、融资产品开发以及业务瓶颈、存在问题等情况,带领相关人员调研走访重点企业摸清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针对辖内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数约占全辖贸易企业总数21%的现实情况,组织部署,周密制定了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具体措施计划,以商业银行为载体,对社会公众进行全面普及,以重点企业为目标,对企业主体负责人、财务主管、外贸人员重点宣讲,以潜在需求为导向,对其进行重点设计培育,确保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推进工作精准、立体、全覆盖。 二、以点带面,层层推进,全面营造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良好氛围 随着人民币全球化脚步的不断加快,使用人民币作为支付和计价

货币的国际结算,已然成为企业国际化的制胜关键,各银行已将跨境人民币业务作为战略业务发展目标从市场占有、国际结算量、中间业务等业务指标作为年度绩效指标进行考核奖励。为了营造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我们以县(市)支局和各商业银行为基础,以点带面,层层推进,积极引导,宣传造势,鼓励激发各银行开展形式多样、点面结合的宣传、营销、推进活动。 一是以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月为抓手,利用各银行机构网点资源优势,进行立体覆盖式的全面普及。中心支行跨境部门自主编写设计并统一印制了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册页及易拉宝宣传海报分发各县支行及各商业银行,辖内89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利用跑马屏、LED 电子屏、电视屏等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跨境人民币业务,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示牌,各银行还专设业务咨询台,发放宣传便民小册子,积极运用电子媒体制作电子ppt,并上传银行微信及QQ 公众平台,介绍银行特色业务,在人流密集的广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宣传海报及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讲解等形式,向企业和个人推介跨境人民币知识。辖内通州支行通过《通州日报-财经周刊》专栏等媒体平台,刊发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内容,进一步扩大了受众范围。 二是以业务交流推动会的形式邀请上级专业主管、专家等进行政策解读、积极引导推介跨境人民币业务。南通中行邀请省行高级经理和跨境人民币团队主管等专业人员,为富士通、韩通、综艺等8家已成功上线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南通重点跨国公司,集中开展业务解答和政策解读,积极推荐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采集重点客户经营数据信息不定期动态更新,为后续推进跨境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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