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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自《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比选的范围是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论单项合同估算价大小,按规定都应招标,较小的工程或附属工程,应和主体工程一并招标或打捆招标

自197号令: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

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第十四条评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二)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人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第十七条比选人应当在报名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比选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程序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收到中选通知书或者中选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合同约定中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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