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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

华侨大学法学院罗大钧

一、课程目标及要求

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的核心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各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专业初级人才,为以后进一步学习、掌握各门民事特别法,全面提升民事法律素养打下基础

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公民和法人行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部门。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学科,民法总论是民法学中的基本理论部分,是法律系学生的专业基础课。

学习本门课程,第一要特别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性质、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制度,达到融汇贯通。第二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学习掌握本门课程的内容是深入学好整个民法、乃至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的基础和前提。

三、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程的学习重点是:1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2、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3、民事法律关系问题。4、民事主体制度问题。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问题。6、时效制度问题。

本课程的难点在于:1、民法的性质问题(这是民法的精髓所在)。 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上多有分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这是理解法律规范作用于客观事物的关键所在)。 4、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理论界对此存有多种主张)。 5、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结构和表现形式的复杂多变)。

四、课程的学时分配

五、教材与参考书

(一)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参考书:1、《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

2、《民法总则》王则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民法》魏振赢北京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

6、《德国民法典》

7、《法国民法典》

8、《日本民法典》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民法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导论的目的在于向学生概要介绍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民事立法的基本结构以及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学生对民法有个整体性的概要的了解。导论是引导学生走入民法学的科学殿堂,建立民法的思维,掌握民法的理论,了解学习民法的方法,构筑民法学的全部基础的前提。

【本章的重点问题】民法的体系结构问题。《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中国民法典的制订。

【本章的难点问题】民法的概念、来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主要内容。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构建

一、民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宪法

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政权的基本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二)部门法

遵循宪法,依据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需要制定。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及各类诉讼法(民、刑、行)等。

(三)各部门法下属的单行法(如民法类:合同、担保、婚姻、继承、收养等)

(四)从属于各部门法和单行法的行政法规。(房屋租赁、特定承包经营、机动车辆管理等)二、民法的体系、结构

民法的体系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纽带的一整套严密的民事行为规则和逻辑体系。

(一)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体的行为规则)

(三)侵权责任制度(违反法律所强制承担的责任)

(四)物权制度(围绕财产归属、使用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债和合同制度(围绕财产的流转等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人身权制度(围绕人格和身份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知识产权制度(围绕对人的智力成果归属、使用所生的财产、人身关系)

(八)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基于亲属关系所生的人身、财产关系)

三、我国的民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民法典,但相关的民事立法已为数不少。特别是近20年来,民事立法得到

迅速发展。总体上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和指导,以《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众多单行法为依托的民事立法格局。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制定《中国民法典》。

四、中国《民法典》的制订

(一)起草过程

1、旧中国的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31《中华民国民法典》)

2、新中国的民事立法(1979-1982 酝酿彭真; 1998 恢复王汉斌)

3、《民法典》的制订:

1999制定《中国民法典》立法规划;2002.1加快立法步伐;

2002.12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中国民法典草案》。)

4、《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结构:共九编,1159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

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

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二)关于民法典编纂的思路的争议(松散式与联邦式)

(三)关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问题

1、主体制度中的第三类主体问题(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

2、关于法人的分类问题;

3、关于所有权的类别问题(是否保留国家、集体所有权形式);

4、关于债权总则是否应独立成篇问题;

5、关于知识产权法是否收入民法典问题;

6、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设篇的问题;

7、关于侵权责任法独立设篇的问题;

8、关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

9、关于涉外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纳入民法典问题等等。

讨论、思考题、作业

1、试述民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试述民法的一般的体系、结构

3、试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使学生把握《民法通则》总则部分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掌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本质,熟悉民法的主要内容,了解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的重点问题】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点。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发展历史。

【本章的难点问题】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和特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和特点。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民法的渊源与国家政策的关系。民法的历史沿革及与社会经济、政治的关系。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概念的表述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2)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2)

二、民法的法源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国家和其简单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罗马法概况介绍)中国民法一词的来源。日本明治维新后引入、制定日本民法典,从法语转译,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1911年中国清朝政府聘请日本学者帮助,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因汉字“律”与“法”同意,由此中国有了“民法”一词。

三、民法的含义

(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专指按系统编纂,且以“民法典”命名的民事立法。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

2、实质上的民法:泛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既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规,也可包括行政法规中的相关民事规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

2、狭义的民法:依据我国现有民事立法情况,仅指除商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之外的法律规范。(本课程主要研究的即是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指按一定的逻辑结构和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2、民法典的体例:

1)罗马法式:人法、物法、诉讼法。(古罗马,公元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后逐步发展,形成“市民法”和“万民法”。随着罗马国家的扩张,对外交往的扩大,“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合一。公元6世纪30年代,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编《国法大全》(优-法典;优-学说汇纂;优-法学阶梯;优-新律)

2)法国民法典式: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取得法。(简介)

3)德国民法典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特点:(1)单独设总则编。(2)区分物权与债权。(3)区分财产法与身份法。

(4)单独设继承编。(简介)

3、民法通则:1986年我国颁布的作为民事活动基本法的立法文件。《民法通则》虽然不

具备民法典的严整的体例,但基本上概括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行为规则,对各类民事单行法起着贯通和指导作用。构成了目前我国民事立法的核心部分。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学:是社会科学类、法律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学科。它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以揭示民事立法、司法和法律适用中的内在规律性为目的的科学学说。

实践中,人们亦经常把民法学与民法混用,但在不同场合它们的含义是明确的,注意不应混淆。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功能是协调、规制各类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各类活动和行为。由于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在类别上的不同,形成了调整这些关系和行为的法律在部门上的划分。所谓民法的调整

对象,也就是为民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的含义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

1、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占有)

2、财产使用关系(使用收益经营管理)

3、财产担保关系(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4、财产流转关系(买卖借贷赠与继承)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3、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主要是等价有偿的。

(四)民法对财产关系调整的途径(方式)

1、以民事主体制度维护当事人的独立的地位和相互交往的自由。

2、以物权制度确认当事人对自有财产的支配和排他的能力。

3、以债权制度促进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和维护交易安全。

4、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各类民事活动。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含义

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人格关系

1、人格: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独立、自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

2、人格的特点:

1)自由性(意思自治,不受干预)

2)独立性(为主体专有,不能转让)

3)尊严性(为法律所保护,不得侵害)

3、人格关系:指基于人格利益所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自由、尊严等方面发生的利益关系。

(三)身份关系

1、身份:指民事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体系所形成的具有稳定性的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2、身份的特点:

1)相对稳定性(父子、夫妻、亲属)

2)相互依存性(是双方的、特定人之间的)

3、身份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属、监护、荣誉,及知识产权中的署名等方面

产生的关系。

(四)民法对人身关系保护的意义

1、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2、确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

3、保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

4、鼓励民事主体依法维权,构筑法制社会的基础。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法律的核心内容)

1、民法的结构: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形成的法律体系。(注意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2、民法的功能:在于确认民事权利和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

3、民法的作用: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予以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

(二)民法是私法(法律的基本分类)

1、公法与私法

1)公法:调整社会整体性的公共事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的法律。

2)私法:调整社会个体性的私人事物、个体利益、个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3)公法与私法区分上的分歧观点

(1)利益说。

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2)意思说。(关系说)

德国学者拉邦德: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意思(关系)的为公法,规律对等者意思(关系)的为私法。

(3)主体说。

德国学者,耶律内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则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意义

1)有利于在民事领域贯彻、实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减少国家的干预。

(1)独立意志

(2)排除非法干预

(3)自己责任(集中体现在合同自由等制度上)

2)有利于促进形成尊重人权、人身权和个人财产权的社会法制基础。

(1)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2)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

(3)鼓励为权利而斗争

3)有利于明确民法的性质,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健全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

(1)限制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2)贯彻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3)弥补我国私法制度的薄弱

(三)民法是实体法(法律的基本类别)

1、实体法与程序法

1)实体法:程序法的对称。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2)程序法:实体法的对称。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2、实体法的内容

1)行为规范。使民事主体明确行为自由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责任。

2)裁判依据。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而拒绝裁判;不援引法律规定的裁判为恣意裁判。

(四)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法律的调整方法)

1、调整对象的客观要求。(主体独立、意志自由、责任自负)

2、调整方法的要求。(因非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非强制性;因涉及的范围广泛、

形式多样--不违法即为合法)

(五)民法以追求平等为宗旨(法律的精神)

1、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2、适用法律的平等

3、权利、义务的对等

4、受法律保护的平等

(六)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法律的作用)

二、民法的特征

(一)贯彻主体地位平等。

这是民法实施法律调整的前提和基础。

1、立法: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制定法律规范;

2、执法:以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为原则,实施、贯彻法律;

3、司法:维护主体地位平等,制裁违背平等原则的行为,认定破坏平等即为违法。

(二)实行意思自治

1、意思自治的基础:地位平等、人格独立

2、意思自治的含义:自由意志、自由表达、自由行使、意思真实

3、意思自治的法律表现:

1)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体依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

2)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对非真实意志强制无效。

3)实行最大范围的意志自由。少数人意志侵害社会整体的意志自由时,法律予以干预和排除。

(三)贯彻权利本位

1、权利本位的含义:

指确认、保护民事权利是一切民事制度、各项民事规范和全部民法原则的核心内容。

1)各项民事制度的设计,均从保护某类合法权利的目的而出发。

2)各项具体规范的内容,均以维护某项具体的民事权利为核心。

3)全部民法的根本宗旨,以保护合法权利为原则。

2、权利本位的结构:

指以民事权利为核心所形成的内在有序、外在和谐、紧密联系的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 1)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2)权利的行使(法律行为、代理)

3)权利的类型(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4)权利的对象(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

5)权利的保护(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第四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经济法

(一)对象:行政经济关系

(二)原则:国家干预经济,克服市场自身的不足。

(三)方法:强制性、指导性

(四)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一)行政法: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原则、

国家各种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方式、方法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等。

(二)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三)对象: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管理活动中与其他国家机关、社团、公民间的关系。

(四)内容:依行政权力为核心。

三、民法与劳动法

(一)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及基于劳动关系所生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主体:劳动者及劳动使用单位。

(三)对象: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休息、假期、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四、民法与婚姻法

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广义民法的一部分,目前单独立法。

五、民法与商法

(一)商法:指调整商业、贸易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法典、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立:

1)民商分立的局面早在19世纪前即已形成。19世纪初已开始法典化。

2)商法具有赢利性。

3)商法要求交易迅捷和国家干预。

2、民商合一:

1)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已构不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商行为已普及化。

2)民法的原则含盖了商法的原则。商法是民法规则在某一领域的具体化。

3)商法的对象与民法的对象无严格的区分,本质上是同一的。

4)维护法律体系的科学性,避免部门法之间内容的重叠。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一)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出自罗马法,泛指法的效力的来源。

1、法的实质来源——指法的力量的来源和法的效力的根据。(神的意志;君主的意志;

人民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形式来源——指法的创立方式或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即法是由那类国家

机关,以何种方式创立的,又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

法学研究中,多是用第二种含义,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类别

1、直接渊源——指各级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各种成文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国际条约等,统称为成文法(制定法)。

2、间接渊源——指虽然不是由国家机关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并予以保护的某些行为规则,

如某些习惯、判例法等。统称为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三)立法体制的差别

由于对法的渊源的认识不同,而产生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两种体制。

1、一元制:只承认成文法为法的渊源,否认习惯,判列等也为法的渊源的体制,法国等欧洲许多国家,即是主张的渊源只能是法律,其他都不能成为判决的根据。

2、多元制:主张成文法和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都构成法的渊源。

我国是属持多元制观点的国家。

例:(《民法通则》第6条;1951年7月18日最高院西南分院批复)可见,我国承认除

法律外,国家政策和地方风俗习惯也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二、宪法

(一)关于财产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二)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民事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

(一)基本法;《民法通则》,目前正积极研究制定《民法典》。

(二)合同法方面:《合同法》、《担保法》

(三)物权法方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前正制定《物权法》。

(四)知识产权方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五)亲属法方面:《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六)商法方面:《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

四、民事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批准和发布的有关民事内容的法规、决议和命令,统称为民事法规。

五、最高法院的指导文件

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如意见、批复等司法解释性文件。

六、国务院下属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统称为行政规章,不属于立法文件,但可作为司法裁判的参考。

七、地方性法规

指由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其效力范围仅及于本辖区。

八、法律认可的习惯

(一)习惯的含义:指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反复适用,约定俗成,且被普遍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方式。

(二)构成法律渊源的条件。

1、经国家认可;

2、具有判例法的地位

1)须有习惯事实(长期、稳定)

2)须有为法意思:人们普遍承认,共同遵守,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3)须无法律明文规定

4)须不违法或社会公共利益。

习惯作为民法渊源,主要适用于有特殊民俗的少数民族地区。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

亦称民法的效力范围。指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通过;颁布;实施

2.失效时间:

1)自然失效:《中-土地改革法》

2)取代失效:新法取代旧法。《合同法》取代《经济、技合、涉外》

3)修订失效:法律修订,重新分布:《婚姻法》1993、2001修订

3、溯及力问题:指某法对其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是否有规范效力的问题。

1)原则上无溯及力。

2)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最高院《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96条:“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地域效力)

指民法在什么地理区域内有效的问题。

1、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领土、领海、领空)

2、地方权力、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有效。

3、本国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视为本国领域内。

(三)民法对主体的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

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1、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外国在本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

2、例外: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专门由本国公民享有的权利能力。

3、本国公民居住国外的,适用所在国法律或国籍条约、惯例。

(四)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8章)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

民法的适用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民事法律所遵循的原则。

(一)特别法优先原则

1、普通法:指对人、对地、对事都普遍适用的法律。

2、特别法:指相对于普通法,对特定的人,特定的地点和特殊事件适用的法律。

3、关系:普通法在法律效力上高于特别法,特别法的规定不得与普通法相冲突。

4、适用:对某一事件的法律适用,同时存在普通法和特别法时,特别法优先适用。如

合同纠纷中,《民法通则》为普通法,《合同法》为特别法。

(二)强行性规范优先原则

1、强行性规范:内容涉及公共利益,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

2、任意性规范: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以意思表示排除适用

的法律规范。

民法本身主要是任意性法律规范,但也存在少量强行性规范,在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同时存在时,以强行性规范优先适用。

例如关于合同订立的主要条款问题:《合同法》有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而《技术进

合同管理条例》有关于合同条款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订立技术引进合同时,应优先适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类推适用原则

1、类推适用: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但又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推定其适用于

类似事项的法律规定。

2、准用:由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类推适用的情况称为“准用”。

例:《民法通则》第8条,“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

国籍人”。

(四)例外规定优先原则

1、例外规定:民法中关于在特别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2、一般规定;民法中关于一般情况下如何适用的规定

例:《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为一般规定;《继承法》关于继承中,应给胎儿保留“预留份”的规定,为例外规定。

3、表现:通常法律上用“但是”,“除外”表示。

例:《民法通则》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节民法的解释

一、民法解释的含义

对民事法律规范(包括条文)的意义、内容及民事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阐释和说明。

二、民法解释的种类

(一)立法解释

指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行政机关对其制定或颁布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包括三种情况

1、在民事法律、法规本身条文中所作的解释。例:《民法通则》第153条,对“不可抗力”的解释;第154条,对“期间”的解释

2、在“立法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人大法委会主任王汉斌所作的《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3、在法律执行中,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含义发生歧意时所作的解释。

(二)司法解释

指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如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

1、“意见”:《关于适用〈中华-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批复”:《关于诉前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29号。

(三)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由民法学者、专家在学术著作、论文、教科书中对相应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可作为立法和研究法律适用时的参考。

三、民法解释的方法

(一)文理解释:(文义解释)按法律条文的文字意义及通常法律的习惯用法,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例:《民法通则》153条,对“不可抗力”的文理解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论理解释:(逻辑解释)指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词句,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参考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该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所调整的对象的现状与发展,对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1、体系解释方法

即依据有疑义的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条文的关联位置来解释该项法律规范的意义。例:我国《民法通则》122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属于何种性质责任?

2、法意解释方法

指通过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价值判断及立法意图来解释有疑义的法律条文的含义。

3、扩张解释方法(扩充解释)

指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文字意义和通常理解,而是通过扩大条文的文字意义,以扩张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以正确解释法律条文。例:《民法通则》93条,无因管理的规定。条文中仅说到:受益人有义务偿付无因管理中“由此而发生的必要费用。”而管理人因无因管理受到意外损失时,是否能得到受益人赔偿则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意见》中解释到:“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一解释即采用了“扩张解释”的

方法。)

4、限缩解释方法(缩小解释)

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宽泛、超出了立法本意,为正确理解立法本意,而对本义予以限制的解释方法。例:《民法通则》58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法律规范有强行性和任意性的划分,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其适用。故与“无效”显然矛盾,而“法律”一词,其立法本意当然是指“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所以,对该规定显然应作限缩性解释,解为“违反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者无效”。

5、当然解释方法

指虽然某法律未明文(直接)规定,但依该法的立法意图和规范要求,当然应适用该项法律规定。例:《民法通则》55条,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第一,具备行为能力;第二,意见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未规定“行为内容应为确定和可能”。依民法的本质、民法行为内容的确定和可能,当然是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这本是文中应有之意。

6、目的解释方法

即以法律规律的立法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条文疑义的解释方法。例:《民法通则》第23条,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人死亡是否有序位规定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依照下面的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从本条文的立法目的看,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民法上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确认申请宣告的顺序,如前一顺序人出于个人利益不予申请,则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与民法的目的有相悖之处。

7、合宪性解释方法

指以宪法或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解释方法。例:某雇主在招工合同中规定:“工伤概不负责”。从合同角度看,雇主和雇工均在合同中签字,属意思自治,合同应为有效。但这一约定与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权利规定相对立。结果该项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这里所采用的法律解释,即为合宪性解释。

四、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

从理论特征与司法实践的要求看,在适用两种法律解释时,应按先后顺序进行。当文理解释不能确定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方应采用论理解释。两种解释结果不同时,应以论理解释为准。

第八节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概况

(二)罗马法的特点

(三)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的关系

二、法国民法

(一)法国民法的概况

(二)法国民法的结构、特点和内容

三、德国民法

(一)德国民法的概况

(二)德国民法的结构、特点和内容

四、英美民法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概况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立法的特点

五、中国民法

(一)清朝末年的民事立法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立法

(三)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讨论、思考题、作业

1、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2、试述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3、试述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4、试说明我国民法渊源及与国家政策的关系

5、试述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6、简要说明民法的发展历史及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作用和内容。掌握、理解和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神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本章的重点问题】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功能。

【本章的难点问题】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内容。公平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基本精神,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效力贯穿全部民法,对民事立法、司法及一切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指导作用的总的规则。

二、民事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内容的根本性

即是指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是民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性质,反映的是民事主体的最根本的利益和要求。这种要求主要是:平等、自由、效益和安全。民法通过基本原则最直接地反映,体现了这些根本要求。

人格独立

1、平等要求否认身份差别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机会均等

自由参与

2、自由要求自由选择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

自已负责

稳定财产关系

3、效益要求承认个人利益私权神圣原则

实现利益最大化

从善意出发

4、安全要求诚实对待,信用相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信原则

不侵害他人和公共利益

(二)效力上的贯通性(最高权威性)

指民法基本原则确认的内容贯穿、通用于一切民事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

1、时间上: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贯穿于任何一项民事法律规范的功能与效力的始终,

而不是某一阶段适用,某一阶段不适用。

2、空间上: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涵盖于一切民事法律规范,而不是一部分民事法律

规范贯彻这些基本原则,而另一部分则不贯彻这些原则。

3、阶位上: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民法的任何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如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的在民事责任领域的具体化。“情势变更原则”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具体适用。

(三)形式的非规范性

指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以假定、处理、制裁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存在,并且一般不也作为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法律依据。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通过法律解释与具体规范相配合来实现其调整功能的。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准则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法律、补充法律缺失的依据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司法的遵循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封建社会的瓦解,市民社会的形成,从人本位出发考察,市民社会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间的契约关系取代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把这一过程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代法》)。这一变动的结果产生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私法三原则:权力能力平等;私有财产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由此构成了近代民法三大组成都分,即人(主体),物(所有权),债(契约)的核心内容。

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

(一)平等原则

1、产生的基础

1)对封建的身份关系的否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家长制)

2)是商品经济生产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还在交换不发达的物物交换的情形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马全 19 .P422)

2、演化进程

1)古罗马:个人的法律地位依附于家庭关系。(主体平等、契约自由,过失责任法律思想产生)。

2)欧洲中世纪:个人身份平等只存在于个别文化超前的自治式社会。

3)资本主义制度: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取代了家族”,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人们用“协议”的方式来自己创设社会地位和决定相互间的关系。

3、平等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格独立;身份无差别;关系非隶属

2)对法律的适用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交往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4)民事主体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平等

4、平等的实质

1)是实现自由的前提和手段(并非目的)

2)是社会公平的表现形式(法的基本观念——公平、正义)

3)是参与竞争机会的平等,非竞争结果的平等

(二)意志自由原则

1、含义:

民法规范应体现主体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法律直接以权利、义务的形式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而国家不予干预和限制。

2、产生

1)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也未将其上升为私法的原则和理念。

2)查理·杜摩林:16世纪的法学家(法国)提出了意思自治学说,他指出:对于契约,当事人有权以自我意志作出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关系的准则。

3)《法国民法典》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仅得以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3、内容

1)民事主体行使、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由。(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2)民事主体决定权利行使方式的自由。(合同内容)

3)民事主体选择民事活动对象的自由。(合同对象)

4)民事主体尊重他人的意志自由,不强加于人。

(三)私权神圣原则

1、含义: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全部法律的核心(民法、私法)任何人、任何权力非以公正

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权利。

2、内容

1)将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利益上升为权利

2)对民事主体合法取得权利予以确认

3)对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予以保护

4)对民事权利遭受侵害予以法律救济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发展变化的原因

1、假设条件过于理想化,每个主体都是“理性人”,经济地位,缔约能力上都是平等的。

1)经济上的“有产者”。

2)政治上的“国家权力”的拥护者。

3)道德上的“资产阶级”的文明、伦理(世界观、价值观)。

4)法律上:“有独立尊严、自主意识、忠于诺言、自负责任”的人。

2、社会的发展使本已存在的矛盾(理想与现实)不断扩大。

1)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造成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

2)现代化的大企业取代了19世纪的农民、手工业者;

3)现代产业的加害行为和风险,自已责任却不能给受害者以救济。

(1)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对立

(2)企业家与劳动者的对立

(3)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对立

(二)对原有原则的修正

1、对劳动者的保护

1)以劳动立法干预雇佣劳动(条件、时间、女工、童工保护伤残、福利)

2)集体合同制的广泛采用

3)工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的确定(交通、工伤、环境污染)

2、对消费者的保护

1)格式合同的限制(合同法39-41条;免责条款,限制权利,法院管辖……)

2)产品责任立法

(1)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张(非契约当事人亦可主张赔偿)

(2)商品提供者须负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

3、经济环境的治理

1)反垄断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对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补充

1、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规则的升华,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行使权利、追求利益。

2)起源和演进:

(1)罗马法的善意诉讼;

(2)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合同履行的准则;

(3)瑞士民法典(1907),确立其为基本原则。

3)内容:

(1)当事人主观的善意;

(2)履行义务诚实守信;

(3)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

2、公平原则

1)含义:

指民事主体应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2)作用:

(1)是正义和进步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升华。

(2)纠正贯彻意思自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

(3)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示公平规则确立了判断标准。

(4)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

3、公序良俗原则

1)含义:指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要求。

2)内容:

(1)提倡伦理道德(违反亲属间的人情道义行为,赡养、扶养、抚养)

(2)坚持正义观念(委托违法行为、销脏、贩黄、走私)

(3)尊重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买卖人口)

(4)禁止射幸行为(赌博、公款炒股)

(5)维护公共利益(公共设施、公共资源、公共环境)

(6)遵守公共秩序(环境、治安、买卖、工商、金融)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守法原则)(注意:关于“权利滥用”的争议)

讨论、思考题、作业

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2、试述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3、试述民法的公平原则

4、试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前提及各类要素的基本内容。

【本章的重点问题】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法律事实。

【本章的难点问题】民事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权利的性质。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

(一)概念:某些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出现,受法律所规范和保护,则形成了法律关系。

(二)特征

1、法律只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

各种不同的行为规范都只调整相应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如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宗教规则、劳动纪律等。

2、法律关系以权利(权力)、义务为内容。

为法律所调整的那部份社会关系,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形成了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以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产生前提。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为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那部份社会关系,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完全平等的地位。

2、发生的任意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非法律强制。

3、内容的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只涉及当事人间的利益,一般与公共利益无

直接关系。

4、保护方式的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确认法律责任,实行价值补

偿,一般不强调惩罚。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财产法律关系:

指主要围绕财产的归属和流转,以满足民事主体物质利益的需要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

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满足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需要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3、区分的标准: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的不同相区分。

4、区分的意义:

1)能否转让不同。财产关系可以自由转让;人身关系一般不能转让。

2)保护方法不同。财产关系的保护一般采用“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人身关系的保护主要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

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且只需其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2、相对法律关系:

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的人,且须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3、区分的标准:以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相区分。

4、区分的意义:

1)利于明确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2)利于明确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的义务内容。

3)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三)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1、物权法律关系:

指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法律关系。

2、债权法律关系:

指权利人必须依靠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3、区分的标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相区别。

4、区分的意义:确立调整财产关系的两种基本法律制度:物权法和债权法。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指具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在其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上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2、意志产生的自由性

3、意思表示的自愿性

4、责任承担的自主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社会组织(非法人团体,合伙企业)

4、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参与对外贸易、接受赠予等)。

(四)主体的状态

在一项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必须由双方构成,一方为权利主体,一方为义务主体,权

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相对应。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相互间处于不同的状态。

1、债权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且双方互为权利、主

体义务主体。

2、在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而且权利和义务是单

向的,并无互为关系。

3、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多是单数。少数情况下,权利主体可能是复数(共有财产);义务主体也可能是复数(债务人和担保人);甚至双方都是复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客体的含义: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可称为权利的标的。

(二)客体的内容:

1、物:客观存在,可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并能被人民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行为:能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人的行为。(债权的客体)

1)交付标的物。

2)提供一定的劳动或服务。(搬家公司;旅游公司)

3)完成一定的工作。(强调工作的成果,如建筑工程;文艺作品)

3、智力成果:通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成果(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的客体)

4、人身利益(人身权的客体):

1)人格利益:满足人的精神需要,非物质方面的利益。(独立、自由、名誉、尊严)2)身份利益:满足人参与社会生活,维护家庭存续发展需要的非物质利益。(扶养、

赡养、荣誉、亲属)

5、权利:特定情况下权利也可以成为客体。如担保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或法律上之力。

(二)民事义务:为满足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要求,特定的人自觉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约束。

四、民事法律关系要素间的关系

(一)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承受者。

(二)客体:是权利、义务所依托的对象。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不能成为现实。

(三)内容:权利义务通过客体在主体间建立起的联系的法律表现。(主体联系的纽带)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作用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生产、交换活动;发明、创造活动;一定时间的持续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

(一)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诉讼权利不行使的持续等)

2、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可抗力的发生;无行为能

力人从事了某种行为等)

(二)人的行为:指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或活动。

1、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法律规范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合同、遗嘱、赠予、诉讼、结婚)

2)准民事法律行为:不为民法所规定,但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履行催告,要约拒绝,债权转让通知,不可抗力发生通知,瑕疵告知等)

3)事实行为:为民事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如先占取得,智力创造,拾得遗失物等)

2、违法行为: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冒用商标,剽窃著作。

2)违约行为:时间、履行地、履行方式、标的数、质等。

3、其他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中,合法行为,违法行为都未包括的行为。(如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

(三)事实构成

有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作为根据,这种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相结合的状态,称为事实构成。(如代位继承,遗嘱继承、房产交易等)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本质

(一)客观说(耶林):权利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亦称利益说)

(二)主观说(温特夏德):权利的本质是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亦称意思自由说)

(三)法力说(梅克尔):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四)折中说(中国)权利为由法律上之力来保证实现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与利益。

(五)能力说: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能力。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依权利内容是否具有财产性划分)

1、财产权:指具有财产性,能直接体现物质利益的权利。(物权、债权)

2、人身权:指以人身利益为对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生命、健康、名誉、姓名)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依权利的作用划分)

1、支配权: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预的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请求权:指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债权上的请求权:给付;所有权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

3、抗辩权:指可以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存在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

4、形成权:指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无权代理撤销权,债务免除权,无行为能力人行为的追认权等)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依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划分)

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可以对抗自身以外的一切人,其无须义务人的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亦称对世权。(财产所有权、人身权)

2、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的人,权利人须依靠义务人的积极协助才能实现的权利。亦称对人权。(债权)

民法学(1)综合练习电子教案

民法学(1)综合练习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马晓燕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学 2.民法 3.人格关系 4.身份关系 5.平等原则 6.公平原则 7.自愿原则 8.民事法律关系 9.民事主体10.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2.民事权利13.民事义务14.公民1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7.监护18.住所19.宣告失踪20.宣告死亡21.个人合伙22.法人23.联营24.物25.不动产26.民事法律行为27.要式法律行为2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30.无效民事行为3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2.无效民事行为33.代理34.法定代理35.无权代理36.表见代理37.期限38.时效39.诉讼时效的中止40.诉讼时效的中断41.善意占有42.恶意占有43.原始取得44.传来取得45.共有46.共同共有 47.按份共有48.相邻关系49.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填空题 1.民法是调整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民法只是调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 4.人身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两类。 5.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的原则。 6.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救济;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救济。 7.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主要有:(1)之诉;(2)之诉;(3)之诉。 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9.我国民法确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10.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法定事由。 11.在民法上死亡分为和。 1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和正常的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13.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1)_______;(2)_______;(3)_______。 14.《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不满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或者征得他的的同意。 16.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相应分为、、三类。 18.《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9.《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形式,也可以用形式。法律规定用的,应当用。 20.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承担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民法总论期末练习题(试题附答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的是( C) A 指导功能 B 补充功能 C 惩罚功能 D 约束功能 2、下列现象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D) A 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济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济业务 C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适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有限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一栋大楼即将建设,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一心想得到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D) A 自愿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4、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不包括(B ) A 家庭暴力 B 在愚人节时与某人开玩笑 C 某企业与职工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 D 串通投标的行为 5、下列各项中,违反民法自愿原则的有(A ) A 赵某在服装市场上询问一件衣服的价格之后,摊主强要其购买的行为 B 钱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抵押合同不能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C 李某申请安装电话被要求在一份已经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 D 周某(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花10元钱从小贩吴某的手中购得红塔山香烟一条,经查,该烟为假烟 6、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B )

A 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 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 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 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7、孙某在本市闹市区有一处商业门面房,李某多次与其商谈转让事宜。当孙某得知即将兴建的平安大道将从自己的房屋位置通过,就将该房转让给李某。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下列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 A)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等价有偿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自愿原则 8、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德尔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D)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二、多选题 1、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 AC) A 地位平等 B 意思自由 C 平等协商 D 等价有偿 2、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制度有(ABCD ) A 先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缔约过失责任 D 合同履行 3、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 ABCD) A 欺诈行为 B 赌博 C 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合同 D 以继续通奸作为房屋赠与的附条件合同 三、判断题1、对 2、错 3、对 1、先契约义务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射幸行为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一、选择题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 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 图1-1民事权利体系 (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有权解释 3、习惯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 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 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五、法人(有限责任) 概念:具有民事法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110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即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分为独立请求权(债权、抚养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注:受诉讼时效限制:2年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人的权利请求提出异议或予以回绝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形成权: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志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同意权、确定权、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终止权) 注:受除斥期限的限制(1年) 绝对权:绝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又称对人权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的分类:(1)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能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2)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无须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 1包括宣告注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教学提纲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题

《民法总论》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合计 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 3、肖像权 4、民事责任 5、合伙 三、判断:(每题1分,合计5分) 1、“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万民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也是法律事实。( ) 3、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可以放弃的、转让的。() 4、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依照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该行为无效。() 四、单项选择(每题2分,合计18分) 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 B、王某将李某打伤 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 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 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

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 () 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 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民法学(2)教案之三

民法学(2)教案之三 (2003年5月24日上午) 第二十四章商标权 第一节商标与商标权 一.商标 我们知道商标权与专利权共同组成工业产权制度。什么叫商标?这个概念,我们经常看到。比如,“苏泊尔”压力锅,“苏泊尔”就是商标。“玉环”文旦,“玉环”也是商标。在服务行业,如“良子”足浴、“上岛”咖啡店等均属于商标。商标最初目的是在于区别厂家,而现代意义上商标上有树立商品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上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专用标记。 我国的《商标法》于1982年8月通过,于1993年2月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对原来《商标法》的修改很大。1993年的商标法总为43条,而2001年修改条文47处,现行条文为64条。我们的教材是根据1993年的《商标法》而编,所以这教材内容已经过时。这对于我们学习带来一定困难。 所以本教案只能简单些,讲一些原理东西,涉及到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就不一样了。今后如果考试重点内容确定,我们再来学习。 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法已经作了修改,教材中认为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新法律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二)商标与其他相邻标记的区别 1.商标与商品装璜。商品装璜是商品的外观设计,如有显著特点的,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而不受商标法保护。 2.商标与商号区别。商号实际上为企业的名称。二者之间有一定联系,一般企业商标与商号是不同的,而有些企业把商号主要内容以商标名字命名,如我县苏 泊尔公司,就以商标命名。 3.商标与产地标记。产地标记现行商标法已经把它作为证明商标。比如,我们玉环的“玉环文旦”就作为证明商标,证明玉环县内生产的文旦。 4.商标与工业外观设计的区别。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 (三)商标的分类 1.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可分为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 2.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来划分,可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指由一些企业组成的社团所有和使 用的商标。 3.按商标的用途分类。可分为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这些概念均不属于重点内容) 4.按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可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我国商标管理局核准。国家对于商标的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使用某商标的,不申请注册 国家也是允许的,但不受法律保护,其他人用这个商标权利人就不能请求法院 保护。 5.按商标的知名度可分为驰名商标与非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是一个重点内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 A.任何阶段??? B.最后六个月??? C.最后三个月??? D.前六个月

民法总论 复习题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西湖商场采购员李某在上海参加会议时,见街上流行蝙蝠衫,便以西湖商场的名义与上海某服装公司签订了购蝙蝠衫一千件的合同。事后商场表扬了李某并向该服装公司付款。西湖商场对李某的追认属民事权利的() A、请求权 B、支配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2、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债务承担()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无限连带责任 D、按份责任 3、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4、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 A、人身权 B、知识产权 C、所有权 D、债权 5、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 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6、下列各物属于集合物的有() A、一群羊 B、一栋房子 C、一套音响组合 D、一辆汽车 7、下列行为可适用代理的是()。 A、某歌星的演出 B、某画家允诺为某学校作画一幅 C、办理结婚登记 D、办理房产登记 8、诉讼时效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C、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9、小李是甲厂的采购员,他到乙厂购货时,发现乙厂需要一批电脑,正好甲厂有剩余电脑,即以甲厂名义与乙厂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10、黄云是革命老干部,退休后在家写回忆录。他要求单位派他原来的秘书帮他整理材料。黄某和他秘书间的关系是() A、指定代理 B、无法律意义的代办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硕《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 的行为属1 A )。于( B. 多方法律行为A. 双方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D. C. 要式法律行为 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这一法律3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A 。)行为是(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无钱,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乙同意。 但至10保证年底归还”C )日应为(。 日月A.次年的11 1当年的7月日B. 11月1日C. 当年的借款时D. A (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C 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6. 实体权和胜诉权D. 起诉权胜诉权 A.实体权利 B. C. (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 告是可能胜诉的。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 C )、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7. 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 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

2012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第二学期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C)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法院判例 D.国家政策 2.在民法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的方法是(A)。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 C.社会学解释 D.比较法解释 3.抗辩权的作用在于(B)。 A.支配特定物 B.对抗请求权 C.对抗支配权 D.即是请求权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B)。 A.奶牛产的牛奶 B.存款所得的利息 C.羊身上取得的羊毛 D.宰猪而获得的猪肉 5.下列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是(A)。 A.甲误将乙当作丙而与乙订立合同 B.甲擅自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 C.甲将乙托付保管的自行车私自买给丙 D.12岁的甲把父亲送给自己的手机赠与给同学乙 6.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A.甲打伤乙的行为 B.甲约乙去看画展 C.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 D.甲、乙共同盗窃 7.下列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D)。 A.领导和下属的关系 B.个体工商户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 C.庄某和李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D.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 8.所有权属于(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9.(A)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权利 10.(B)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A.民事法律规范 B.民事法律事实 C.民事法律关系 D.民事权利 11.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D)。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12.买方的经办人和出卖人互相串通,抬高价金,由后者会给前者一定的回扣,这一行为的性质属于(C)。 A.欺诈 B.显失公平

自考民法学(00242)试题及答案解析说课讲解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6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B.健康权 C.名誉权D.名称权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 A.法律后果不同 B.适用条件不同 C.期间弹性不同 D.条文表述不同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 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1.5万元

龙卫球-民法总论

序 民法总论是民法中最抽象的理论体系,阐释起来非常困难。我写作本书并无野心创建独特学术体系,过去十年来,我只是一直试图通过研究积累,将所收集到的经典民法学家们有关民法总论的研究资料,做一个诚恳的整理。所以,这本书的体系和主要理论成果,应归功于书中所引著述的民法学家们。当然,我希望我的整理也是有益的努力,对当前我国民法学的学术背景起到一定的梳理作用。在某些主要理论问题上,我也在自己研究基础上,给出自己的结论,以期抛砖引玉。这或许也称得上是一种学术积累和交流。我深信,中国民法学有朝一日,必大放异彩,但其前提是能够承前启后。创造新理论,解决新问题,不应只求维新,而也应求论理。所以,我理解,承前启后者,必以论理为其核心。中国未来民法学,其理之源泉,除了创新的思考,还在于人类既有的经验智识。悉心整理以往之学术成就,是理解和吸收这种既有经验智识的一个途径,是将死的历史转化为活的源流的一个方法。 在本书,我以能偶收集的资料为限,借助材料分析,搭建了我所理解的传统民法总论体系。具体撰写中,在方法上,突出主要学理问题,交代其背景,依一定的学术发展脉络汇编整理各家见解,注重挖掘元穿着的学术思路和异议者的不同思考。我的学术用意也很明显:一切主要的学理问题,都不应以通说为终结,而是应呈现思考的开放性。通过对民法主要学理问题的考察,人们应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学术规律:在人类设计的民法制度中,那些经过人类智慧充分论理,最后妥协形成的规则,总是能够历经久远不修正或者作极小的修正,留存于现世,并依然是民众心中信服的规则,甚至是社会智识文明的象征。所以,我认为,所谓法治,必是善法之治,而所谓善法,就是指这种包容过充分论理,深具智识的规则体系。本书通过对传统民法学理的揭示,也得出这样一种认识:传统民法的许多制度,通常不是简单的社会势力支配或社会妥协的产物,而

民法总论A卷试题答案

试题名称:民法总论 层次:年级:专业:学号: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每个题目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20分。) 1. 乙委托甲到外地采购复印机,但甲却利用乙交给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购买了打印机。甲的这种代理行为构 成( A ) A.表见代理B.滥用代理权C.越权代理D.隐名代理 2. 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 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D ) 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D.不能自行恢复 3.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 营范围并无销售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 )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4. 甲见丙的门口栓着一条狗,就上前挑逗,恰逢乙路过,该狗窜上将乙咬伤。经查,该狗是丙为丁代养的。对乙 的伤害,应由( A )负责赔偿。 A.甲B.丙C.丁D.丙、丁 5. 医疗行为致害责任适用( A ) A.过错推定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加害责任原则 6. 在民法解释上,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而扩大该条文文句含义的解释,称为( C ) A.文义解释B.体系解释C.扩张解释D.反面解释 7.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 ) A.黄金B.月球C.货币D.石油 8. 甲明知道做空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一日,乙在驾车送货因刹车不灵导 致翻车事故。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C )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守信原则 D.公平原则 9. 因下列情形而受损害的,不属于免责事由的是( D ) A.病人同意作手术B.参加拳击比赛而受伤C.乘客跳火车自杀D.儿童误入高压变电室致残10.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 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二、多项选择(每个题目至少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填写在规定的位置。每题2分,共10分。) 1.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包括以下要件(ABCD ) A.损害事实的存在B.损害与行为间有因果关系C.行为具有违法性D.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2.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ABCD ) A.一般伤害所应赔偿的费用B.丧葬费C.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D.死亡赔偿金 3. 在民法的适用上,应当遵循的规则包括(ABCD ) A.特别法优于普通法B.强行法优于任意法C.后法优于前法D.例外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ACD ) A.受害人同意B.紧急避险C.不可抗力D.正当防卫 5. 下列属于民法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是(ABC ) A.合同法 B.婚姻法 C.继承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 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一种代理。 3. 民事权利能力: 第 1 页共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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