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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

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
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

什么是市政设施配套费?

什么市政设施配套费?

相关概念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含风景名胜区)进行新建、扩建项目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土木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减免对象的以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收取部门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城区内:市配套办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收取标准(以重庆为例)(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7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90 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6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 元计征。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概述一、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二、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三、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

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七、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八、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本市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十、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一、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可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

低于规定的初次缴纳数额,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前款所述规定数额和初次缴纳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调整和公布。

十二、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十三、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十四、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2.03.25 【实施日期】1982.03.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废止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持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河道、自来水等设施完好,维护市容整洁和交通安全,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市政)管理部门是市政设施的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

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一整套管理、养护、维修的具体办法,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所管辖的市政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二章道路、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不准乱占、乱堆、乱放、乱建、乱挖;不准在路边、边坡挖坑取土;不准在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作业(包括在路面晒晾物品);不准在道路范围内试刹车及倒桩学车;不准擅自在路边及行人道上修筑车辆出入通道和私设摊档、车辆保管站;不准擅自在道路范围内修筑地下构筑物(如挖防空洞、化粪池等)。 第四条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和开挖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共用地,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由市公安局牵头的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需临时占用和开挖内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城建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发证、收费和管理;凡占用渠箱、濠涌维护地带范围,必须报市政维修管理处审批。 经批准开挖道路、公共用地,要按章缴交修复费用和材料。 经批准占用和开挖道路、公共用地时,占用和开挖的单位或个人要设危险牌或明显标志,余泥什物砂石按批准的范围堆放,不得散出指定范围和流入沟渠沙井。要按规定的时间将场地清理干净,管坑回填土要按道路施工标准分层夯实,否则不予验收。由此而影响市容卫生,造成交通事故,由占用、开挖单位负责。 因故暂停或延期占用、开挖的,要提前七天办理手续。停占、停挖和开挖期满后,均须立即做好清场工作,在三天内报请市政维修管理处或区城建局验收。验收单位接报后三天内不验收,责任由验收单位负责。停占期间,可免交占用费。电缆、自来水管道、

广州市现代市政设施养护服务新思考

广州市现代市政设施养护服务新思考 发表时间:2017-10-23T16:40:21.897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16期作者:李铭政[导读] 自1999年以来,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经历三个阶段的变迁。 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广东广州 510000 摘要:自1999年以来,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经历三个阶段的变迁。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单位在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整体状况发展变化中的不断适应和改变,概述了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市场的现状,并由此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引发处新的思考。关键词:市政养护;市政设施管养模式;招投标;预结算;新思考自1999年以来,广州市市政实施养护经历三个阶段的变迁。由事权下放之前的市园林局管理,市政工程维修处实施养护,到除市管26条主干道及主要跨江桥梁和隧道外,其余市管设施均交由区建设局管理,再到2002年开始的市政设施维护市场化的试点工作,又到2009年 大部制改革后所有原市管26条主干道也一并交由各区管理。目前,我单位中标实施养护的主要范围有,广州市核心区交通大动脉内环路高架桥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一期,海珠区全区原市管主干道等。养护范围遍及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荔湾区等核心辖区,对广州市交通出行,民生保障,重要政商活动等方面或直接或间接地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广州市现行市政设施养护状况1.广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模式综述目前广州市市政设施养护按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1)占据交通枢纽地位的高架路,快速路,及跨江桥梁、隧道等大型枢纽市政设施;(2)原市管下放到各区的市内交通主干道及其附属设施;(3)各区下属街道所辖内街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大型枢纽市政设施,主要包括内环路高架及其放射线,人民路高架,东濠涌高架,广园快速路,鹤洞大桥,人民桥,解放桥,海珠桥,海印大桥,江湾大桥,猎德大桥,琶洲大桥,珠江隧道,洲头咀隧道,仑头生物岛隧道等。上述设施均由专业部门或企业管理,如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及其管辖企事业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广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等。原市管下放到各区的市内交通主干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各区下属街道所辖内街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的养护与运营,目前由各区相关管理部门管理。2.各区对下放的原市管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1)白云区管理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白云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是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下属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根据该局2015年预算,主要项目费用两类,分别是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维护(区重点道路、桥梁隧道的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全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检测、监理费用,2015年预算1909.72万元)和管坑开挖修复施工(2015年预算2939.25万元,其中2015年支出计划2000万元左右)。上述项目主要由该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承担,及部分由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所承担部分以委托形式交由承包单位完成。排水养护部分归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2015年6月8日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成立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管理,市政排水设施养护工作推向市场公开招标,走交易中心服务类。(2)越秀区越秀区市管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养护均归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管理。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是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属下事业单位。根据其2015年度预算,市政道路、隧道、桥梁、排水、河涌等设施养护维修预算达12675.10万元。上述项目主要由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管理所承担。(3)荔湾区荔湾区,由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区管市政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的行业管理,下属有广州市荔湾区市政设施维护处(财政核补事业单位)。根据2015年度预算,归口广州市荔湾区市政设施维护处的经常性项目—市政设施维护经费达3,365.00万元。上述项目主要由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广州市荔湾区市政设施维护处承担。排水方面,由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管理,其中:重点积淤渠箱清淤工程100.00万元;原市管市政排水站闸养护经费108.00万元;排水设施养护工程专项经费1,440.00万元;水闸、泵站养护专项485.00万元;荔枝湾涌排涝泵站、提升泵站运维费用120.00万元;排水设施正常养护经费640.00万元。除水闸、泵站专项养护项目外,上述项目近年并无公开招标和进行政府采购。(4)黄埔区黄埔区(不含新合并萝岗区部分),由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管理(负责区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隧道)的新建及大中修加固、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小型维修,并监督竣工验收)。建设维护及管理。根据其2014年度预算,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款)安排支出2036.08万元,主要用于区内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其中,1,743.00万元支出归建设局,上述项目近年并无公开招标和进行政府采购,一般委托黄埔区相关企业承担;293.08万元支出归广州市黄埔区市政设施维护所,采取直接委托的形式。广州市黄埔区市政设施维护所,为区建设局属下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受区建设局委托对市政设施、原地方公路进行日常养护和小型维修,对交通设施进行日常维护。(5)海珠区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附件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4

说明 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隧道工程不包括保安值班费用。 十五、桥梁和隧道维护工程均不包括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检测项目要求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估算。 十六、桥梁和隧道使用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养护项目,按本指标价格乘以系数1.1计算。 十七、各专业工程维修率: 道路设施小修维修率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

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1 总则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 . 附件 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4

说明 一、《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市围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在工程保修期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CJJ99-2003)和《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

(CJJ36--2006)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隧道工程不包括保安值班费用。 十五、桥梁和隧道维护工程均不包括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检测项目要求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估算。 十六、桥梁和隧道使用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养护项目,按本指标价格乘以系数1.1计算。 十七、各专业工程维修率: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5〕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 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 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 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 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 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最新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1 附件 2 3 4 5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6 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7 2014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说明 23 24 25 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以下简称本 26 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27 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28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 29 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30 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31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32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 33 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34 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35 标准编制的。 36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广东省市政 37 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38 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39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40 41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进

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42 43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 44 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45 46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 47 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48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49 维护费用。 50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51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52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53 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54 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 55 隧道工程不包括保安值班费用。 56 十五、桥梁和隧道维护工程均不包括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检测项目要求和57 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估算。 58 十六、桥梁和隧道使用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养护项目,按本指标价格乘以系59 数1.1计算。 十七、各专业工程维修率: 60 61 道路设施小修维修率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6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的分级 6.1 公共设施分为城市、社区2大类;按市(区)级、镇街级、单元社区(居住区)和基层社 区(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6.2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在相应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控制落实,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 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专以上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 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6.5 市(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 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馆等。 6.6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馆、专项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和国民体质 监测中心等。 6.7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不断完善。 6.8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 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镇街级、单元社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6.9 镇街级、社区级公共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市政公 用、道路交通、社区服务9类设施。 6.10 镇街级、单元社区、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按表6.9 的规定执行。当服务人口规模介于两个级别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1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按表6.9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规定“7道路交通”和 “8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章节的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相关规定 6.12 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其配置要求除满足本“社区用房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表6.9的规定。“社区用房相关规定”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6.13 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的配置规模应满足以下要求:社区用 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最高可不超过2500㎡。 6.1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涉及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的项目,在满足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社区用房配置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6.13条款的规定。 6.15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应与住宅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同步 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得变更用途。旧社区可通过新建、购买、改造、置换等方式解决社区用房问题。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附件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 程 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4

说明 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 (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 2006 )、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 ( CJJ68-2007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99-2003 )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 )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 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 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 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 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 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 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 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26日公布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和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 第六条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进行。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条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加管线长度

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附件 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 年度费用估算指标 2014

说明 一、《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市围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在工程保修期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CJJ99-2003)和《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

(CJJ36--2006)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隧道工程不包括保安值班费用。 十五、桥梁和隧道维护工程均不包括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检测项目要求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估算。 十六、桥梁和隧道使用年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养护项目,按本指标价格乘以系数1.1计算。 十七、各专业工程维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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