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浅议附条件逮捕制度

浅议附条件逮捕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b5160807.html,

浅议附条件逮捕制度

作者:楼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

摘要附条件逮捕制度是2005年在第二次全国侦查监督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该项工作制度经过全国部分实行单位三年多来的实践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实践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正确的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既保证了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能即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关键词附条件逮捕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效果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6-02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含义

附条件逮捕制度,又称有条件逮捕、相对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有所欠缺但认为经过深入侦查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情况下,经过特别程序而批准并进行定期审查、当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定罪必需的证据则撤销逮捕的一项特别逮捕制度。朱孝清副检察长提出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审查逮捕中的一项工作制度、工作措施,而不是法律制度。该制度在2005年第二次全国侦查监督会议上提出,其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于2006年8曰17日颁布试行,该标准第4条规定的内容,标志着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全国范围正式运用。

二、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适用条件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4条的规定,即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适用条件,指出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构成但是证据尚有欠缺,进一步侦查能够取证定罪的,且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可批准逮捕。该类案件附条件逮捕后审查逮捕部门需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查明的事实及需补充核实的证据发给侦查机关,及时了解侦查机关的补证动态;并在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侦查羁押期间届满时,对仍未取得定罪的充分证据时应当及时撤销批捕决定。该条规定量化了可以附条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并提出批捕后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该条规定避免了一些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定罪证据暂时不充分而造成对社会的再次危害及妨碍案件的继续侦查的尴尬。同时也避免侦查机关捕后了事的尴尬。

(二)适用范围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