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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10〕205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0-10-31发布有效)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集装箱公司: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现将《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有形市场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9〕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电〔2010〕6号),以及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原发《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建工〔2000〕55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号)、《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3〕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2005〕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铁路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建建〔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铁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建〔2009〕275号)、《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2002年铁路电报40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条件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审查。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非经济补偿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即可招标。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招标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交易场所等。

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安排。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第十一条标段划分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按照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技术创新“六位一体”要求,坚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

(二)大标段原则。充分考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队伍、工装(包括制运架梁、铺轨等重要施工机械)和构件经济运距等资源配置优势,发挥规模效益,确保铁路建设顺利展开。

(三)施组优化原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四)安全第一原则。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发挥长期从事营业线施工企业的经验优势,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五)效能优先原则。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

(六)专业优先原则。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促进铁路建设技术水平提高。

第十二条标段划分标准

(一)高速铁路

1.站前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工程,标段招标额为50亿元左右,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可结合里程长度适当减少;项目招标额少于50亿元的应设1个标段;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之一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招标额为30亿元左右。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声屏障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

2.站后工程: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的,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二)其他新建铁路

1.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额为30亿元左右;独立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之一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的标段,标段招标额为20亿元左右。

2.站后工程: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也可按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等工程分专业划分标段,但标段招标额原则上为7亿元,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3.项目招标额在30亿元及以下的,可设1个综合施工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各设1个标段。

(三)改建铁路

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额为18亿元左右,站后工程标段招标额原则上为5亿元;站前站后工程关系密切的,应将站前站后工程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标段招标额为18亿元左右。

(四)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站房,可单独划分标段,站台雨棚纳入站房标段。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要求划分标段,集中招标。

(五)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一个标段考虑。

(六)非经济补偿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应结合行政区域划分标段。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仅有上跨营业线施工的新线标段,对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应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原则;站房工程应根据站房建筑面积、结构特点及地理位置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原则上应为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具备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子公司具备也可)。

站前工程长大标段,允许2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1个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承担任务应不少于投标额的2/3,非牵头单位仅允许其下属1个公司承担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在铁路一级交易市场招标,更新改造项目在铁路二级交易市场招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计划上报铁道部招标办,由铁道部招标办批复,其他报铁路局招标办,由铁路局招标办批复。

第四章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通过铁道工程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填写,分别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构成完整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确需修改《补充文本》的,应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批准后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应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营业线施工经验,其他站前工程不得以铁路施工业绩或人员具有铁路施工经验作为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对标段进行分

类,将类似工程的标段分为一类(如含有铺架、特殊结构或重点桥隧等工程内容的标段应分为一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类别标段的资审条件。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也不得向不满足公告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五章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需进行资格后审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提出申请,经招标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的应向投标人退还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通过资格预审且内容没有变化的内容不再作为投标文件内容,也不得作为评标时的废标条件。

资格审查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在所在地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就近原则通过办公网从铁道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或投标报价比例和责任等。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

(二)企业正处于停止投标状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招标人可将半年内在本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发生较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作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资格预审评审(或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下列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四)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的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等设备要求的承诺不明确的。

投标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十八条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条件外,资格预审评审(评标)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内容不满足作为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依据。

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

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不能同时通过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比照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投标人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提出申诉。

资格预审结果报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按标段类别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具体投标标段在其通过资格预审后抽签确定。

资格预审时,按类对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资格预审完成后,通过某一类标段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参加本类各标段抽签。抽签前,先按类设定每一类的签数(为本类内标段数量与通过本类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数量的乘积),每根签代表通过本类资格预审的1个潜在投标人,每个潜在投标人在本类内的签数与本类内的标段数相等。抽签时,按类逐标段抽签;每个标段抽取与通过本类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数量相等的签,抽出的签不再放回,各标段根据抽出的签来确定相应投标人。若某标段抽出的投标人数少于3个时,可从通过本类资格预审的其余潜在投标人中追加抽取,直至达到规定的有效投标人数。仅有1个标段的不进行抽签;1类标段仅有3个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抽签工作于发售招标文件第一天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具体时间由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中载明。没有按时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招投标各方应做好标段投标人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二条除政策原因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购买招标文件,或购买招标文件后不提交投标文件,或不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一般不良行为,发生1次在当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中扣0.3分。招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招标结果备案的同时将不良行为情况和扣分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六章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遗比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涉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补遗,按照经批复的设计文件执行。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遗、澄清时间距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第三十六条采用施工总价承包方式的,总承包风险费总额不得超过已公布的本标段招标预算(不含甲供材料设备费)的1.5%,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数额。投标人对总承包风险费自主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总承包风险费。

招标人应按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内载明安全生产费的比例,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进行安全生产费报价。

第三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种(以下简称为评标办法一、评标办法二、评标办法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内同时载明3种评

标办法,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通过抽签确定。

特殊情况,招标人须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向铁道部招标办和监察局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可在招标文件只载明1种评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采用评标办法一或评标办法二的,招标人应在4.5%~8.5%的范围内设定3个差值为0.3%的系数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开标会上当众随机抽取1个作为招标降造系数。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有效报价上限,有效报价上限按下述公式计算。

M=(B-J)×(1-C)+J

M—有效报价上限;

B—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预算(含总承包风险费、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

C—招标降造系数;

J—招标预算中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等不降造费用。

采用评标办法三的,不设有效报价上、下限,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预算的为废标。

第三十九条采用评标办法一或评标办法二时,设定报价评标基准。

评标基准Z=D平均-(Dmax - Dmin)×T

其中:D平均—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Dmax—全部有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

Dmin—全部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

T—调整系数,在开标会上从-0.1、0.0、0.1、0.2、0.3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条信用评价A级企业投标加分执行以下规定:

(一)A级企业的第1次加分为信用评价结果适用期内其参加的第1次投标项目中的1个标段,但不能用于独立桥、隧道、铺架等专业工程和营业线施工标段。

A级企业的第2、3次加分以及因连续3次信用评价第1名而增加的1次加分,在公布信用评价结果适用期内由其自行选择标段使用。

(二)联合体投标时,牵头方为A级企业的,可按上述规定对所投标项目中的1个标段申请加分,计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1次;但联合体成员有C级企业的,不允许对联合体加分,且计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1

次。

A级企业参加的联合体,牵头方不是A级企业的,对联合体不加分,计联合体中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1次。

联合体成员有A 级企业所属子公司时,视为A 级企业加分1次。

(三)A级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1次信用评价加分权,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四)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同投标函密封在一起,在开报价标时宣读。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确定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七章投标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标准化管理、上场机械设备类型、架子队组建、合同条款、环保、水保、土地复垦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不得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八条联合体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组成不允许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五十条联合体投标的,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明确约定各成员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报价的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投标的,投标文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串标行为,投标人之间也不得有围标、串标行为,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执行有关规定。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直接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1个标段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1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1个标段报有2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过程中名称发生变化并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除外。

(五)投标担保内容不齐全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的,或联合体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明确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工作内容和报价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总承包风险费、甲供材料费、安全生产费等进行报价的。

(八)采用评标办法一或评标办法二评标时,报价超过有效报价上限的;采用评标办法三评标时,投

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预算的。

(九)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合理性评审后,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十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十二)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其他因素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第八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五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不得随意更改。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开标会上宣读联合体投标总价和各联合体成员拟承担工作部分的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有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时,还应宣读“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

第五十四条开标会上,先由投标人代表抽签确定评标办法,抽取评标办法一或评标办法二的,继续由投标人代表抽取降造系数和调整系数。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铁道部招标办和监察局监督下,从铁道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在二级交易市场招标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所在地铁路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按就近原则通过办公网从铁道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第五十六条采用评标办法一的,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商务标和报价标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有效标的报价及抽取的有关系数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计算评标基准,然后计算各投标人的报价分数。技术标、商务标和报价标的合计得分为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当A级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时,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加3分,然后按总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采用评标办法二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通过制。评标委员会先按评标办法对技术标、商务标和报价标进行评审,根据有效标的报价及抽取的有关系数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计算评标基准,然后计算各投标人得分。当A级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时,在计算出投标人得分基础上对A级企业加3分,然后按总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采用评标办法三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通过制。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商务标和报价

标进行评审,之后核查有无信用评价A级企业申请加分,技术标、商务标通过的,按投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当A级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时,1个标段内仅有1个A级企业,其报价与经评审后的最低投标价的差值在1.5%之内,首先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1个标段有2个及以上A级企业,其报价与经评审后的最低投标价的差值均在1.5%之内,则信用评价结果排位靠前者优先推荐。

第五十九条采用评标办法一或评标办法二的,所有评分在计算过程中不进行取舍,最终评标分数计算结果保留三位小数,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如最终评标分数出现相等,信用评价排序在前的排名在前。采用评标办法三的,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相同,信用评价排序在前的排名在前。

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除外)。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价时,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集中学习《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标补遗,严格按照抽取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形成独立的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如有涂改应旁签,严禁使用铅笔打分、签署意见或签名。

第六十三条评标期间,除依法履行监督责任的监督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不得干涉和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

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出具由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五条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废标情况详细说明(包括废标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包括详细的评审过程,评标办法和招标降造系数等有关数据的确定,对一些重大偏差的评审意见和扣分依据等)、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授权推荐的中标人名单、A级企

业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情况、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以及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第六十六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的资料(包括对重大偏差的评判、对投标文件评分和扣分理由、相关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委的评审意见等内容)应纳入工程档案按有关要求进行保管。

第六十七条招标人应将A级企业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情况报铁道部招标办,抄送铁道工程交易中心。

铁道部招标办对A级企业使用加分情况及时统计,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公布。

第六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安全、质量问题、事故被停止投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均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被废标的投标人说明废标原因。

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招标人将招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包括应提报的有关数据和表格)后,即可发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七十一条在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申诉。招标人应在有关部门对申诉处理完成后发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二条对于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项目经理进行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培训、考试的时间。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培训、考试由招标人组织,考试内容按现行规定确定,时间应安排在定标后,参加人员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考试不合格人员应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人员由招标人责成中标人进行更换;更换人员也应按前述规定参加考试。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五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A-D)/A≤9%,提供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

(二)9%<(A-D)/A≤12%,除提供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外,另外提供金额为〔(A-D)/A-9%〕×A 的现金担保。

(三)(A-D)/A>12%,除提供合同价10%的银行保函外,另外提供金额为〔(A-D)/A-9%〕×1.5×A 的现金担保。

其中,A为招标预算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后的费用,D为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安全生产费后中标合同价。

第七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退回施工图纸,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中标人的施工图纸直接作为工程施工用图,份数不足的由招标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补齐。

第九章罚则

第七十七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招标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背招标计划批复原则进行招标,或擅自修改《标准文本》和《补充文本》中不属于招标人修改内容的。

(二)不按本办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未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说明未通过原因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

(三)违背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暂估价的。

(四)招标文件的补遗未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的。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其他情况的。

(六)与投标人串标或事前指定中标人的。

(七)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或胁迫评标委员的。

(八)无故终止招标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

(一)经确认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标、围标的。

(二)经确认在评标过程中与评标委员私下接触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通知推荐单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评标期间与招投标利益相关人私下接触,或接受利益相关人礼品的。

(二)经确认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透露评标相关情况的。

(四)连续2次接到评标通知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十条铁路工程建设招标监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八十一条任何人均有权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举报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细则第二十八条中所指的“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总公司所属的局级施工企业。

第八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铁道部已发布的施工招标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悖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8〕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有形市场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9〕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铁建设电〔2010〕6号),以及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原发《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建工〔2000〕55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号)、《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3〕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工〔2005〕2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铁路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建建〔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铁路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建建〔2009〕275号)、《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2002年铁路电报400号)同时废止。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1为加强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 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的采购及招标 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 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电投河南分公司发电企业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依据河南分公司对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结合南阳热电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 原则,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操作行为。招投标应以技 术、质量、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和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 竞争。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 执照,并具有与项目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法人和 组织均可参加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也不受任何 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3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同级监察、审计、法律业务 主管部门负责。 1.4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

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 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招投标有关部门和个 人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接受监督。 1.5企业外委的工程项目,必须按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各单位依据管理权限可 以自行组织项目的招标,也可以委托进行项目招标工作。按隶属 关系接受上级单位委托进行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报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招标过程原始 文件记录必须确保完整齐全并归档备查、接受监督。 1.6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工 程、后勤及小型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本细则所称生产工程,是指对发电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 套的辅助性设施进行的维修、大修、技术改造工程。生产工程的 招投标,包括生产工程项目中的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咨询、设备物资采购和大件运输等项目的招投标。 1.7计划经营部是招投标管理的归口部门。 1.7.1凡符合以下条件公司外委的生产工程、后勤及小型 基建项目及物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xx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加工、安装等项目。 3)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 件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李献臣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名称:物流园区物流二库工程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

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二、工程概况 三、招标基本情况 四、评标机构 五、投标文件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 七、标底 八、投标文件的递交 九、开标与评标 十、授予合同 十一、其他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建设单位具体情况编制本文件。

2.评标原则 竞争选优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质量好、信誉好、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反对不正当竞争。 3.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贰级); 4.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和图纸; 5.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其实质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其投标人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6.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能否中标,招标人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7.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后,将按规定的日期组织现场勘察并召开招标答疑会,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 8.中标工程不允许转包,如须分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物流园区物流二库 ●建设地点: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中牟厂区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类型:排架 ●建筑层数:单层 ●跨度:单跨24米 ●设计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5版)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

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增大公司市场占有份额,增加公司业务量,鼓励和鞭策投标团队工作积极性,调动相关人员工作配合的热情,同时提高大家的工作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特制定以下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招投标部主要工作内容 1、造价员负责内装投标报价编制。 2、资审人员负责公司投标项目的标书除报价以外的所有工作。 3、负责公司中标项目的施工合同的起草、签订。 4、项目劳务招标的组织,劳务合同的起草、签订。 5、项目上造价的配合工作。 6、项目上材料核价以及成本控制的配合工作。 7、公司联营项目合同起草、签订工作。 8、公司项目业绩的准备及整理工作。 9、公司CA数字证书的办理、延续,建信网、建设网等投标相关网站持续维护,其他地市州备案工作。

10、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投标 一、投标准备 1、是否准备投标:招标公告发布后,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投标应请示公司经营副总;若招标为市场人员对接项目,必须填写项目可行性评估表并市场部经理签字后转交经营副总。 2、招标文件转移:经营副总同意投标项目,由市场人员获得招标文件后,第一时间要转给投标部资审主管;公开招标项目则由资审主管安排资审人员购买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由资审主管安排具体的资审人员。 3、投标人员:内装项目由招投标造价部经理安排造价人员;外装项目由幕墙设计部经理安排造价、技术人员实施。 4、投标牵头人:每个投标项目均由资审人员担任投标牵头人,负责协调各参与人员(造价、材料询价、技术支持、项目对接、开标、

授权人),传递招标文件给相关人员,落实报价时间、样品准备、招标答疑收集传递、封标等工作,并填写投标信息一览表。 5、开标人:开标人员原则上为授权人,对接项目由商务标或市场部人员担任开标人,具体人员由商务标、市场部经理指定。非对接项目由投标牵头人担任开标人。 6、投标信息一览表:由投标牵头人组织相关参与的人员填写并签字确认,每个人都应认真负责的填写相关内容,务必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为此负责,若不能按时完成则承担相应的处罚。 7、踏勘现场及招标答疑:每个投标项目有条件资审、造价及技术标编制人员都必须踏勘现场,并必须提招标答疑。邀请招标造价、技术人员必须提招标答疑,否则对相关人员将处罚50元。 8、标前会:重要项目投标准备阶段必须召开标前会,讨论沟通招标文件中重要信息,落实具体执行人员,落实投标重要时间节点。 二、投标过程 9、商务标的审核:商务标编制人应首先检查无误后交部门经理检查,部门经理应进行全部检查或按比例重点抽查,部门经理检查完成后填写成本测算审核表,签署明确意见(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经造价人员调整后报经营副总,经过经营副总检查后方能决定最终投标报价。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以下是为建筑人士收集相关的资料。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 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 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020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 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 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管理有限公司的招投标管理,参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系统地规定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职责和工作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招投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控制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据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北京市招投标政策法规。 第三条招投标管理过程 招投标管理过程包括:立项审批,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文件编制,供方/投标方资格审查,标底编制规定,发标、评标、定标,招投标结果报批,合同履约监控,招投标材料归档等。 第四条适用范围 1. 凡属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或采用其他规定形式的项目; 2.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投标项目: (1)年合同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类项目; (2)合同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咨询管理类项目;

(3)政府委托管理工作涉及的服务采购项目及所有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 (4)其他合同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5)公司领导提出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招投标审议小组同意可不进行招标,采用单一来源(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或供货商或服务提供者等;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抢险救灾的; 3.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 型有特殊要求的; 4.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对限额以下的金额小、技术复杂、工期紧张的服务或采购等其 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组织形式 第六条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机构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审议机构,统筹指导并决策监管公司及所属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公司招投标工作审议小组由公司及所属公司总经理助理职级以上的领导组成,公司总经理任组长。 第七条公司招投标工作执行机构 公司招投标工作组是公司招投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招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 B )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A 企业 B 社会公众 C 政府单位 D 执法部门 2.在代理合同及收费中, ( C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 委托人 B 投标人 C 招标人 D 政府人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C)日。 A 1 B 2

C 3 D 4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B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 1 B 2 C 3 D 4 ======多选题部分 ====== 5.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ABC ) A 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B 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C 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D 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6.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ABCD ) A 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B 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C 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D 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7.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ABC ) A 有权必有责 B 用权受监督 C 侵权须赔偿 D 权责分开 ======判断题部分 ====== 8.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对错 9.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对错 10.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与分类

名词解释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 概述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也就是说,招标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要约(即报价),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则是一种要约,它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如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等。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 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承诺。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分类 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工程勘 察设计招标投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投标。 (1)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招标投标,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任务进行的招标投标。 投标方一般为工程咨询企业。中标的承包方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拟建工程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获得发包 方的认可。认可的方式通常为专家组评估鉴定。 项目投资者有的缺乏建设管理经验,通过招标选择项目咨询者及建设管理者,即工程投 资方在缺乏工程实施管理经验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专业的管理经验工程咨询单位,为 其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控制方案的实施。这种集项目咨询与管理于 一体的招标类型的投标人一般也为工程咨询单位。 (2) 勘察设计招标] 勘察设计招标指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勘察和设 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可由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完成。勘察单位最终提出施工现场 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等在内的勘察报告。设计单位最终提供设计图纸和成本预算结果。设计招标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建筑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当施工图设 计不是由专业的设计单位承担,而是由施工单位承担,一般不进行单独招标。 (3)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是指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对建设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如电梯、供配电系统、空调系统等)采购任务进行的招标。投标方通常为材料供应 标,通常又称其为总包 2. 按工程项目承包的范围分类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案例:某公司在某建设工程招标中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就工程价款进行了二次协商。请问招标双方可否另行协商修改合同价款 一旦工程招标成功,双方应当按照中标情况签署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就是合同总标的。双方不得另行修改或重新确定新的合同总价款,除非招投标组织委员会经专家论证发现确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能归咎于投标方,招标方在征得投标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合同标的作出微调。如有重大调整,则说明投标活动具有严重过错或者失误,应当宣布上一次招投标结果作废,重新举行招投标会。因此,某公司和发包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016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16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 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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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 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 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3、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 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4、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 以下主要职责:A、确定招标方式。B、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C、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D、确定投标单位。E、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F、评定中标单位。 2、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或招标工 作程序如下:A、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B、资格预审。C、协

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D、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E、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 F、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H、办理有关中标手续。L、招标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3.03.11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招标投标)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号)

(招标投标)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 总建设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铁总建设[2014]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质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计划、资格预

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参与研究确定者要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 第七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八条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征地拆迁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地方实施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非地方政府费用包干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由产权单位按约定的时间拆除既有设施并组织建设。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含征地拆迁协助工作),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2017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内容全文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新招标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2017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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