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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平市建立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公告,兴平廉政网--兴平市纪委,兴平市监察局



中共兴平市纪委
兴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兴平市建立乡镇办案
协作区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人民政府、纪委:
《兴平市建立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遵照执行。


中共兴平市纪委

兴平市监察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兴平市建立乡镇办案协作区制度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能力和水平,保证查办案件工作质量,有效整合办案力量,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惩处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创新办案工作机制,有效整合乡镇办案力量,提高办案效率,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坚持以查办疑难案件、重点案件为主的原则。市纪委从本级受理的涉及乡镇(办)科级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中排查筛选出案情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线索;案发地乡镇(办)认为自己查处有困难、有阻力的案件线索,报经市纪委排查确定后,以协作办案方式办理。一般案件线索由各乡镇按程序自行办理。
2.
坚持垂直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市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全市纪检监察办案工作,市纪委包片常委对协作区内的办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所需办案资源在协作区及权限范围内统一调配。
3.
坚持以老带新、共同提高的原则。协作办案工作应发挥办案骨干主导作用,通过以老带新、以案代训方式促进基层纪检干部办案能力、办案水平的共同提高。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按照就近整合、优势互补、有利工作的原则,将全市14个乡镇(办)划分为4个办案协作区,即第一办案区:东城办、西吴镇、阜寨乡、田阜乡;第二办案区:西城办、马嵬镇、赵村镇、桑镇;第三办

案区:店张办、南位镇、南市镇;第四办案区:庄头镇、丰仪乡、汤坊乡。每个办案协作区设立一个包区指导组,由一名市纪委常委任组长,市纪委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市纪委成立乡镇办案协作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各协作区的案件组织工作。
第四条 办案人员的确定。
人员组织一般采用异地抽调、辖区回避、交叉办理的原则。

建立全市纪检监察办案人才信息库,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对办案力量进行统一调配,将各乡镇(办)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干事入库管理,对每个入库干部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情况予以记录,防止协作办案中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由案件检查工作指导组组长从办案协作区内入库的办案人员中确定一名案件主办人(非发案地),并根据案情需要确定若干案件协办人。案件主办人与案件协办人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执行办案任务。涉及大案要案的,市领导小组可直接抽调人员参与调查和指导。
第五条 工作流程。

1.登记处理。凡联合调查的案件,由市纪委领导批示指定或由案发地乡镇纪委提出。对于由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受理并经分管领导批示需协作区调查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将反映信及领导批示件送纪检监察室登记处理;对于由案发地乡镇纪委受理的需协作区调查的信访举报,由案发地乡镇纪委向协作区包区领导和市纪委分管案件领导书面汇报,经审批同意后,送纪检监察室登记处理。
市纪委对全市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协作区内各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案件线索受理、办理情况,报送市纪委纪检监察室,由市纪委集体排查确定主协办单位。

2.督办协调。负责办案协作区的市纪委常委召集联合办案组所有成员,将举报材料转交给联合办案组承办,并对办案过程进行指导协调,对联合办案组所查办的每起案件,应要求做到“三定”、“四统一”,即定方案、定进度、定时限,统一办案程序、统一调查取证要求、统一公文格式、统一装卷归档标准,确保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市纪委纪检监察室根据领导批示,指导联合办案组的案件查处工作。

3.案件调查。联合办案组实行主办人责任制,按照案件调查有关程序开展工作。调查结束后,由办案人员共同研究,形成调查报告,并深入开展查案治本工作,经市纪委包区责任室初审、包区领导复审后,由办案协作区工作领导

小组审核。
协作办案调查组应完善重大典型案件 “一案三报告”(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整改落实报告),确保治本工作取得实效。

4.结果处理。经初核未发现违纪事实的,调查组填写《初核了结审批表》,报包区常委初审后,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审批。对需要立案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案发地党政组织或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立案;调查结束后,由协作区安排未参案纪检干部初审后,报市纪委审理室审理。
5.回访反馈。对署实名举报的,由办案组负责向信访人进行反馈、答复,填写回访反馈意见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第六条 办案工作纪律。

凡被抽调参与办案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案件检查工作指导组的统一指挥,案件协办人要服从案件主办人的工作安排。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依法依纪办案要求,原则上不抽调案发地纪检监察干部参与办案,案发地纪委不得过问和干涉调查组的办案工作。
第七条 办案的保障措施。

协作区内党委、政府要对办案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保证抽调人员能够按时按要求到岗。在办案过程中,对所需办公场所、办案经费、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后勤工作,由各指导组组长协调发案地党政主要领导落实,后勤保障原则上由发案单位负责解决。 
第八条 违纪款物的处理。

协作办案中追缴的违纪款物,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并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考核奖惩。

将乡镇办案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对协作区解决信访问题和办案情况实行跟踪考核,季度汇总,年终评比,实行首位嘉奖制和末位否决制,对协作区办案工作排末位的单位,年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对协作办案的有功人员,市纪委监察局将予以奖励;对违反办案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办案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案不报、瞒案不查的要追究党政和纪委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建立 办案协作区 制度 通知
抄报:咸阳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市政府。
中共兴平市纪委办公室
2010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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