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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办发〔2015〕136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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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

广铁办发〔2015〕136号

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

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现将《广铁集团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营业线施工配合签到确认登记表

2. 营业线施工配合工日统计表

广铁(集团)公司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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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集团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工作,规范铁路营业线施工配合管理,形成良好施工配合机制,确保施工配合规范有序,杜绝在施工安全协议签订、配合费收取、施工配合等问题上日益突出的矛盾,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13 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铁运发〔2012〕310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修改〈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附件的通知》(广铁运函〔2014〕618号)制定。

第三条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费是指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时,运营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配合单位)在施工期间按照签订的安全协议承担相应安全责任、权利、义务,进行配合、防护、安全监督检查等施工配合工作收取的费用,不含施工单位委托配合单位承担拆迁、过渡、实施防护设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零小工程等施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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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是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站段委托的法人代表之间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安全责任的文件,由双方共同执行。

第五条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是施工单位为兑现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和集团公司要求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目标,而向集团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营业线施工安全事故或发生设备故障,集团公司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对施工单位发生故障或事故影响铁路运输的处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铁路大中小型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及大修工程。对建设主体为集团工程咨询公司的涉铁项目执行《广铁集团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管理范畴。

项目配合单位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七条大修工程各站段不得收取配合费。

第二章施工安全配合管理

第八条涉及营业线施工方案经相关专业处室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分别与负责施工配合的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好施工安全协议,再由站段对口分别呈送相关专业处室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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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报安监室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施工安全协议一式

六份,签订双方各两份,专业处室、安监室各存一份。施工安

全协议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施工安全协议有关条款必须符合《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施工安全协议最迟应于施工单位施工计划提报前一个月签订。原则上按年度、标段(工号)、一个项目一签。如因施工项目未完成施工安全协议可能过期时,施工单位应提前向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提出延期书面申请,经对方签字盖章同意后方可生效,但从首次签订时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时,变更方必须通知对方重新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应明确由施工单位承担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发生的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费用,同时载明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条款。

第十条因配合单位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签订的,由安监室

按集团公司发布的《广铁集团天窗修、施工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配合单位进行通报、考核,同时纳入集团安全质量考核

管理系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要建立营业线施工配合签到登记制度。配合施工期间,应按照施工标段填写《营业线施工配合签到登记表》(附件1),注明配合单位、配合人员姓名、职务、— 4 —

监控范围、监控关键项点、工作起讫时间、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发生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情况,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名。《营业线施工配合签到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和配合单位各自留存,作为统计汇总配合工日的依据。

配合单位应根据施工安全协议的条款,及时制订相应配合措施,明确施工配合的职责及义务,指定配合人员全力做好施工监督与配合。

第十二条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每季

度末按施工标段填写《营业线施工配合工日统计表》(原件一

式三份)(附件2)交施工单位,经施工单位复核签认并计算本

标段施工安全配合费后于季度末次月5日内报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配合工日进行审核后返配合单位、施工单

位各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季度末次月7日内完成施工

安全配合费审核,并督促施工单位在10日内向相关配合单位

支付,各配合单位应按收到的配合费金额向施工单位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由检查人按规定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营业线施工

停工通知书》、《安全监察通知书》、《安全监察指令书》送

达施工单位后,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建管处、安监室及相关专

业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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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施工安全配合费计算原则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

1.施工单位应以审定的配合工日作为支付配合单位施工安全配合费计算依据,即每个工日按200元标准计算施工安全配合费,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发生的并经施工单位签认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其他费用按集团公司差旅费报销标准计算。

2.配合工日计算原则,8小时以下(含8小时)按1个工作日计算,超过8小时不足16小时(含16小时)按2个工作日计算,超过16小时按3个工作日计算;参加施工配合的集团公司机关和站段干部不得计取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费。参加配合施工人员数量在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

3.特殊情况处理原则:因集团公司运输部门取消施工计划,但配合单位配合人员已到达配合现场的计算1个工日;其他情况由施工单位和配合单位协商酌情处理。

4.施工安全配合费是工程概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施工安全配合费由施工单位支付,超出概算或投标报价的在预备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清概解决,并按铁路总公司审批的为准。

第十六条更新改造项目:

涉及营业线施工需收取安全配合费时,以第一章至第十章费用总额为计算基数,按照表1的费率采用累进法计算在十一章增列安全配合费,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此额度内统筹安— 6 —

排。

表1更改项目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费费率

第四章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七条为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集团公司实行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在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发生的事故,抵扣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

施工单位必须在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前与集团公司工务处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风险抵押合同书》,向集团公司财务处缴纳经工务处会同项目管理机构核定的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否则,工务处不得对其发放《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

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项目范围为经集团公司认定的、涉及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施工内容的建安工程部分,具体缴纳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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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安工程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项目,缴纳5万元安全抵押金。

2. 建安工程费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项目,缴纳10万元安全抵押金。

3.建安工程费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项目,缴纳20万元安全抵押金。

4.建安工程费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项目,缴纳30万元安全抵押金。

5. 建安工程费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项目,缴纳50万元安全抵押金。

6.建安工程费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施工项目,缴纳80万元安全抵押金。

7.建安工程费在1亿元以上5亿元及以下的施工项目,缴纳120万元安全抵押金。

8.建安工程费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及以下的施工项目,缴纳150万元安全抵押金。

9.建安工程费在10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缴纳200万元安全抵押金。

第十九条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标准

一、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考核标准

1.发生责任特别重大事故时,每件考核50万元。

2.发生责任重大事故时,每件考核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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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责任较大事故时,每件考核20万元。

4.发生责任一般事故时,A类事故每件考核10万元;B类事故每件考核8万元;C类事故每件考核5万元;D类事故每件考核3万元。

二、发生施工安全严重问题考核标准

对由于施工引发的典型设备故障和其他影响行车的严重施工安全问题,每件考核10000元;由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下发的《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安全监察通知书》每份考核5000元,《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安全监察指令书》每份考核10000元。

三、发生施工安全一般问题考核标准

集团公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施工现场盯控人员履职不到位等一般安全问题,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件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十条对施工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于施工引发的典型设备故障和其他影响行车的严重施工安全问题及集团安监人员下发的《安全监察通知书》、《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发现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安全一般问题,由安监室负责按月统计汇总;集团专业处室、站段及相关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下发的《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施工安全一般问题(涉及铁路建设大中型及更新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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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经安监室、建管处共同确认,其他专业项目由安监部门、主管专业处室确认),由各单位负责按月统计,在次月3日前报安监室汇总。集团按月在《广铁集团天窗修、施工安全考核情况通报》中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发现施工单位缴纳的施工安全抵押金不足30%时,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工务处,由工务处通知施工单位及时补缴。逾期不交时,工务处应填发《营业线停工通知书》停止其施工,补缴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交验后,施工单位凭有关竣工交验凭据到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办理工程销号手续,财务处根据专业处室的签认及施工单位缴纳安全抵押金收据原件,将施工安全抵押金余额退还施工单位。

第五章施工配合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施工配合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建立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及由相关部门参与的集体决策制度,由站段领导牵头组织安全、业务、合同管理、财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

收费金额,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相关测算明细资料、会议纪

要或收费协议归档留存。在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批后,必须及时

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严格落实营业线施工配合签

到登记确认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施工配合费及— 10 —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会计监督。施工安全配合费要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杜绝账外账及“小金库”。对于施工安全配合中发生合理的支出,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予以列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支出,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组织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充分做好人员培训、劳力、机械等准备,确保需配合施工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施工配合单位的组织协调,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签字确认工作;加强营业线施工配合工日数量卡控审核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拨付配合费用。配合费用未及时支付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协调施工单位及时支付。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另向施工单位收取除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以配合费问题影响安全协议签订、施工配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安监室、建管处要加强对配合过程的检查监督,对日常检查发现配合单位监督检查人员不到位、不签到、不在岗等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财务处要加强对配合单位配合费的收取及使用情况的检查,一旦查出违规,集团公司将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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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建设管理处、安监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集团公司前发文与本文不一致时,按此文件执行。本文件执行前已签订好施工安全、配合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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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配合单位名称营业线施工配合签到登记表

单位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标段工程局(公司)施工配合时间:年月至年月

说明:

1.本表序号、日期、姓名、职务、监控范围、监控关键项点、工作起讫时间、计算工日由配合单位填写;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级别按照《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铁运发〔2012〕310号)执行;

3. 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发生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情况在备注栏注明。

4.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对配合时间、工日等存在分歧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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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备注栏中注明,并双方签字,由项目管理机构裁定。— 14 —

附件2

广铁(集团)公司办公室2015年5月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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