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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付款条款风险案例

信用证付款条款风险案例
信用证付款条款风险案例

信用证付款条款风险案例

案例1

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按新加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案例2

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 CIF 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 12月马赛港交货。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案例分析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 CIF 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

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

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

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信用证恶劣诈骗案例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更新时间: 2010-05-12 】【来源: 外贸网】仲裁申请人: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

仲裁被申请人:韩国某进口公司

刘仍安律师是仲裁被申请人--韩国某进口公司的代理律师。

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按 CIF 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某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中国东北某出口公司协商无奈,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刘仍安律师意见: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 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 CIF 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件裁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了刘仍安律师的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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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常见“外衣”

信用证操作中的种种软条款,往往导致出口商的损失。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学,本人大概总结了一下软条款信用证中软条款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希望对经常操作信用证的朋友有所帮助!

软条款信用证浅析

在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类虽戴着不可撤销的帽子,事实上却附有大量软条款的信用证。而这种所谓软条款的信用证(soft clause l/c),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证的来势较猛。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然而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众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文件还是500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一词,从“DEAL IN ”改为“DEAL 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的问题上设置陷井,诱人上当受骗。所谓验货后付款,说穿了就是开证行对付款及单据均不承担责任,这样受益人对货物及货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窘困和无保障的状态。应该说,这类信用证是完全有悖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精神的。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信用证不生效,即无法出运货物,而一旦这期间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或有其他对申请人(进口商)不利的因素,申请人就会趁机拒发装运通知,使信用证无法生效,从而最终使受益人不能及时提交完整的出口单据给议付行寄单索汇,也使开证行自行免除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而期间那些5%甚至更高的履约金及佣金早已进入中介人或开证申请人的腰包,一走了之;我产的出口公司则既遭受了损失,又吃了哑巴亏。对于软条款信用证,不少人都知道其危害,却仍热衷于使用,这究竟是为什么?看来既有国内,也有国外的原因。

近几国内的供货市场比较混乱。外贸体制的改革,无疑带动了商品出口的迅猛发展。但业务交叉,化整为零、多头对外、一哄而上,迅速地形成了一种畸形的买方市场趋势。供大于求导致不少出口公司竞相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扰客户,给一些只图赚取高额利润的买方创造了不少时机。而国外某些开证银行之所以频频开出这类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则在于软条款信用证本身对其切身利益并没有多大危害,也谈不到受损失,更何况这其中还有银行自己客户的需要,以及国外银行激烈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某些软条款信用证也有被侥幸执行的情况。买方为控制货物质量,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了验货付款的办法。而国内出口公司为争取创汇、接受买方条件,致使

这类以买方出具验货证明的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实施。但是,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的案例屡有发生。这种对受益人来讲基本没有保障的信用证,一旦发生纠纷或欺诈行为,受益人风险巨大。

这里需要指出,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并无特别的说明和规定,这也是软条款信用证得以常出现的原因之一。“UCP500”的文件起草人大都来自某些大国,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未在“UCP500”中得到阐述,可以说是一个遗憾。软条款信用证的的确确害人不浅。对于卖方来说,由于进口商及其银行在信用证内加列了个别条款或字句,设置圈套,极易诱使其受骗上当。如果真是这样,那损失就相当巨大;因此,对于软条款信用证,我们国内的外贸、工贸企业人员必须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对可能的风险作出适当的防范才行。然而,尽管处理软条款信用证是件比较头痛的事,但也不必过于惊惶失措。即使是直至货物出运才发现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也不应该束手无策。要灵活机智,要冷静分析,仔细寻找突破口,较为圆满地予以解决。

案例:一日,某公司来银行,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来,请求银行议付。该客户虽在议付行开户,但此证却非该行通知。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documents will be released free of payment. 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 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

对于这样一张规定了单据将免费放给申请人,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受益人付款的,明显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收汇的风险已显而易见。据受益人讲,在交单前,曾多次联系申请人,要求删除该条款,但对方始终保持沉默,不予理睬。在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的情况下,银行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分析,发现这张信用证在条款上开得并不严谨,尚有一些漏洞。而且,信用证中含有这样一些索汇指示;“Please draw our account with Citibank N.A.New York for the amount of negotiation after 7 business days from date of despatch of documents under telex advice to us indicating amount and value date provide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re complied with"

由偿付行清算货款的规定对我方掌握主动权是非常有利的。于是,银行经办同志下力气对单据进行了严格的把关,清除了单据表面可能出现的所有瑕疵。

7月3日,议付行在寄单的同时便向偿付行电索,定起息日为7月12日。

7月12日,,偿付行如期解付。

7月19日,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要求退回从偿付行所收款项,理由是信用证已声明“将免费放单给申请人,待收到开证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在此之后,银行又连续两次收到开证行催促退款的电报,语气愈加紧急。对于开证行的退款指令,银行的态度十分明确:

首先,开证行应仅以单据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开证行既然未在收到单据7个工作日内对单据提出异议(经查,开证行于7月6日签收单据),按照500条款第13条b款规定,可认为开证行已接受单据,并应承担付款责任;

第二,“免费放单”的安排只能被认为是开证行对申请人提供的便利,这项约定体现了开证行对申请人的信任,但不能免除开证行自身的付款责任,因为开证行在证中已明确向受益人/善意持票人承诺将对相符单据付款;

第三,信用证规定单据做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据受益人调查,申请人早已凭经开证行背书的正本提单将货提走。如果开证行不打算承担付款责任,那它背书转让提单的行为构成侵权,议付行有理由怀疑开证行与申请人的欺诈行为有关联。

7月20日,致电开证行,阐明了上述观点。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

电报发出后,开证行在保持了长达两个月的沉默后再次来电,仍坚持退款要求。开证行在电报中,并不否认单证相符的事实,但认为议付行应在收到其受权后才可向偿付行索汇,

指责议付行提前索汇的行为违返了信用证的规定。对此,银行立即拟电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指出,开证行对信用证条款的解释明显不合理,且是自相予盾的。

根据信用证索汇指示,议付行可以“在寄单7个工作日内向偿付行索取议付金额”,而并非要求其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才能向偿付行索汇,证中“Payment to be effected to beneficiary upon receipt of ourauthenticated message authorizing you to release payment的条款仅仅是要求议付行暂时保留所收到的款项,待开证行授权后再对受益人结汇而已。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控制货款,一旦开证行发现单据不符,可以在收到单据7个工作日内要求议付行退回已收款项。议付行认为,开证行在证中声明“此证适用UCP500”,就应受国际惯例约束,而议付行对信用证条款的上述条款的上述理解才真正体现了国际惯例有关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精神。

11月28日,开证行通过其上海代理行(此证的通知行)转来电话,称开证行已和申请人商洽解决此事,并对议付行的协作表示满意。这起由“软条款”引起的退款案,历时四个多月的较量,终于取得了圆满的结果,成功地为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

软条款信用证风险巨大,在战略上我们要藐视它,在战术上我们要重视它。通过这一案例,使人感到起码有4点经验是值得总结的:

1 严格审单,防患未然。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如果银行不是一开始就从单据入手,排除了一切可能产生的不符点隐患的话,那么开证行很可能从单据的角度提出拒付,议付行日后的交涉和安全收汇就缺乏良好的基础;

2 究其弱点,争取主动。在收到单据后,银行经办同志对信用证条款的每个细节进行了透彻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及矛盾之处,比如,“免费放单”条款与开证行承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矛盾,信用证索汇指示中存在的内在冲突等。始终抓住信用证的这些薄弱环节,果断地向偿付行电索,先收回货款,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已手中;

3 银贸协作,深入调查。由于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开证行指示性抬头,案情发生后,银行立即催促受益人去船公司调查货物的下落,了解到货物已凭正本提单提走。而且从船公司发来的传真中清楚地看到,提单的确是由开证行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的。据此,议付行尖锐地指责开证行协助申请人提货同时又推卸付款责任的不光彩行为,以致于开证行始终不敢面对这个问题,进而难以理直气壮地抗辩;

4 发挥实力,据理力争。由于对国际惯例的熟练掌握和对信用证条款的深刻理解,使银行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能够尽可能地保护受益人利益,堵塞漏洞,而不是放任不管,侥幸地碰运气,在交涉中也显得有礼有节,有理有据。开证行自知理亏,不得不放弃退款要求。银行的实力及高度负责的精神,给受益人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这也是此案行以交涉成功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审核信用证如同审核单据一样,是要不得任何马虎的。相比较而言,审单要复杂些,而审证似乎是粗线条的,但我们仍然需要一视同仁地认真对待它,认真研究它。我们不能把所有信用证似是而非的条款通通斥之为软条款,要知道,这里面是有不少学问的。即使软条款是圈套,那么,也有大圈套、小圈套之分,有的则根本就是一种自相矛盾、或称是开证行的一种失误。你审证仔细了,把它挑出来,要求对方澄清或加以修改,照样可以规避风险。如果错误的认为某些条款是开证行的所谓创造性条款的话,如果连这种条款的明显性质都看不出来的话,那我们就应该反省自己了。因为那样就可能酿成相当大的错误。如果受益人接受了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就等于同意符合信用证要求时开证行才付款,这样开证行审单和拒付时间根本无法符合UCP500第14条规定,造成以后的诸多麻烦。所以,我们就是要经常不断地认真学习,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只有这样,我们工作才会有所放进,才会更上一层楼。所有的损失、麻烦,才可以避免,才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在软条款信用证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得到以下两点基本启示:1 在办理进口业务时,尽量不要开软条款信用证,如果是业务确实需要,可以由保函代之;2 如果是出口业务,注意不应接受软条款信用证,除非特殊情况,或者原合同已明确,或有其他保全措施。

总之,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出口公司本身不再蒙受不白的损失,我们再也不能对软条款信用证掉以轻心了,最好的解决办法应是银贸通力合作。从出口公司来讲,要加强学习,防患于未然,以免日后授人以柄;从银行来讲,要经常向客户宣传软条款信用证的风险所在,尤其是对未生效信用证,要实行定点跟踪,协助受益人在其货物出运前,使之生效。如发现欺诈苗头,应与国外银行及时沟通,共同对付诈骗行为,避免损失。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更新时间: 2009-09-08 】【来源: 外贸网】

一. 信用证过期;

二. 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把商业信用转变成银行信用,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信用证交易具有的独立抽象原则,也使得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大行欺诈之能,造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也层出不穷。 To_学_外_贸_网

本文将从经贸实务角度分析外贸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期警示企业经贸人员加强信用证风险的防范,确保交易安全。

一、“软条款”的风险及防范

1.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如果接受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

应对此类条款,应采取删除、或在合同中直接规定派船时间、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方法。 Toxue_com

2. 对信用证生效附条件软条款的设置。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暂不生效条款,待某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方生效。常见的有规定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为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等为条件。

这种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对出口商极为不利。 To学@外贸网

应对这种情况,可以与进口商协商规定一个通知信用证是否生效的日期最后期限,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 “客检条款”的设置。 To学^外贸^网

即在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

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冒险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就会被买方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应对这种条款,如果不是资信良好的老客户,或是在交易过程中确实是以此条款确保质量关的客户,应该坚决不接受此条款。

二、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及防范 ToXue^com

1. 利用“打包贷款”诈骗。

往往是境外“进口商”以开展正常贸易为借口,精心设置“产品返销”的骗局,与国内出口商订立合同,并开具远期信用证,且要求出口商向在其境内的该进口商的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经加工后,再将产品返销国外。出口商凭此信用证作抵押,可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资金融通。但是,一旦出口商将此所贷款项按合同要求汇进其境内关联企业后,“进口商”即将其转移到国外。受益人非但不能按约收到原材料加工成产品出口交单议付;即便是能收到部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因无适销的途径,而终致产品堆积压库。最后是出口商钱财两空,损失惨重。

2. 利用“对开信用证”诈骗。

通常发生在进料加工业务中。往往是外方提供貌似对中方有利的条件,诱使中方与其同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中方进口原材料合同,支付方式是远期信用证;另一份是中方以进口的原材料制成产成品出口合同,支付方式是信用证即期。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规定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均符合合同规定。外方按照中方的信用证发货向银行交单,中方承兑远期付款。但是,中方收到的货却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使用其加工成出口的产成品,也就无法对外履行出口合同。但是,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中方银行必须按时对外付款,中方必须向银行付款。外方将货款骗到手后销声匿迹,造成中方巨大损失无法追回。 Www@Toxue@Com

应对上述风险要注意以下问题:1对远期信用证的利弊要有清醒的认识。虽然远期信用证是一种快捷简便的贸易融资方式,但也往往隐藏了被不法分子多为利用的风险。2重视客户资信的调查。对交易中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关联性等,可通过境内外企业资信征询系统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和把握,以便对交易的真实性

信用证案例分析 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 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信用证风险点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

有关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因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引发的纠纷 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此后,F银行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单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毫不退让,又两次将单据重寄开证行。由于A银行有理有力的反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评析 本案争议的产生原因在于:开证行与议付行对已经开证行修改过,但未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条款约束力的认识不同。开证行认为按照其修改过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拒付;议付行则认为信用证条款虽经开证行修改,但因未获得受益人同意,因此修改过的信用证不能对受益人构成约束,仍只能依照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 那么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从信用证的开立与基础交易的基本关系看,信用证的开立是服务于基础交易的,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条件,它应当符合基础交易合同中所反映的进出口商的一致意见,除非进出口商就修改基础交易合同的支付条件达成协议,否则不能修改信用证条款。单方面的修改信用证条款即同于违反了基础交易中约定的支付条件,对另一方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正是基于对正常交易秩序与规则的认识,UCO500第九条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

国际结算判断题

1、国际旅游、国际保险引起的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结算属于国际贸易结算。(×) 2、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只有具备了某些"必要的条件和形式"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 3、如果一张汇票上注明"如果怀特先生的供货符合标准,请凭票即付其壹仟美元",可以认定这是一张无效的汇票。(√ ) 4、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5、出票就是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的行为。(×) 6、在票汇的情况下,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在汇款人寄出汇票之前持原汇票到汇出行办理退汇退款手续。否则,银行一般不予接受。(√) 7、托收银行即要审核单据的内容又要核对单据的种类与份数是否与委托人在申请书中填写的情况相同。(×) 8、信用证可以保证在卖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一定能获得货款。(×) 9、铁路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流通转让。(×) 10、所有的国际结算方式都有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融通的作用。(×) 11、票据具有流通性,所以凡是票据都可以流通转让,无论其抬头如何表示法。(×) 12、一张汇票出票后付款人总是主债务人。(×) 13、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为废票。(×) 14、汇票出票以后汇票上的付款人必须承担起付款的责任。(×) 15、承兑是各种票据都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16、参加承兑与承兑没什么异处。(×) 17、参加承兑人是汇票的第一付款人。(×) 18、支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19、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而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 20、汇票无论其期限如何都必须承兑。(×) 11、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付款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12、过户转让的受让人获得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1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从出票日起算,确定付款到期日。(×) 1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5、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1.汇票、本票、支票都可分为即期的和远期的两种。(×) 2.在票汇情况下,买方购买银行汇票径寄卖方,因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故这种付款方式属于银行信用。(√)3.在一般情况下汇票一经付款,出票人对汇票的责任即告解除。(√) 4.在进出口业务中,符合“安全、及时收汇”原则的结算方式是汇款。(×) 5.信用证(L/C)是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保证付款的凭证,因此,进口商应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6.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开证申请人应负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7.在保兑信用下,就付款责任而言,开证行和保兑行同样负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8.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9.托收是通过银行进行的,所以托收是银行信用。(×) 10.在下列三种支付方式中,对卖方来说信用证比较可靠,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都有不同程度的风险,但承兑交单最易为买方接受,有利于达成交易。所以,在出口业务中,应扩大对承兑单的使用。(×)11.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是由代收行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向进口人交单。(×) 12.一批由中国出口到美国旧金山的货物,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我方提交银行的提单为直达提单。而船方因故在中途转船,进口人闻悉后通知开证行拒付货款。按规定开证行无权拒付。(√) 13.在我国出口业务中,我出口公司收到进口人寄来的开证申请后,即可据此备货,委托出运。(×)14.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未禁止转运,即视为允许转运。(√) 15.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3000箱,5、6、7月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5月份装运了1000箱,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学生:鲁尹志 指导老师:刘雁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

Student:Lu Yinzhi Tutor:Liu Yan (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 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

国际结算试题

国际结算试题(B)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 1.票汇汇款: 2.跟单信用证: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发票的开立人是,发票的抬头人是。 2.提单收货人栏只注明“to order”时,应由背书提单转让给。 3.按照贴现利息由买方或由卖方负担来分类,远期信用证可分为和。4.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称,支票因出票人在存款行没有足够的存款以支付票据金额而未得付款,称。 5.不可撤销信用证的特点是和。 三、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汇票上的付款人在()之后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A.受到提示 B.对汇票做出承兑 C.汇票到期 D.见票当天 2.在英美票据法中“transfer”是指票据的交付转让,转让人()。 A.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优于出让人 B.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优于出让人 C.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出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D.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出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3.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的责任次序在承兑后是()。 A. 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B. 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C. 承兑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D. 出票人—承兑人—第一背书人 4.如果信用证没有表明其为Irrevocable 或是Revocable信用证,则视为()。 A.无效信用证 B. 可撤销信用证 C. 不可撤销信用证 D. 有效信用证 5.以下信用证必须要求出具远期汇票的是()。 A.即期付款信用证 B. 即期议付信用证 C.承兑信用证 D. 延期付款信用证 6.对于出口商而言,承担风险最大的交单条件是()。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 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 (一)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 —1—

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 (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 (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第七条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以向申请人提供融资付款之日起至应收款或债权到期日加一定的宽限期计算,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必须与包买商确认的期限一致。 —2—

信用证结算案例13

案例背景: 1995年10月,我国A公司与乌克兰B公司签订了一份洋葱种子的出口合同。随后,A公司所在地的甲银行收到一份由乌克兰斯拉夫商业银行开出并经德国法兰克福银行加保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申请人是B公司,受益人是A公司,金额为84万美元。甲银行在审查了信用证的印押后通知了A公司。A公司由于是首次使用信用证结算,不熟悉操作程序,就口头委托甲银行具体指导及代制有关单据,自己始终未对信用证条款提出任何修改意见。之后,A 公司按信用证的要求准备了出口货物,并于同年11月22日向甲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请求议付。甲银行在审单时发现信用证中对运输单据的要求一栏内用括号注明应当使用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便用电话向承运单位查询,在得到是CMR运输单据的答复后,即结束审单,将单据发在国外保兑行。同时,甲银行接受A公司的申请,向其提供了人民币6965952元(折合84万美元)、为期三个月的出口押汇。次日,A公司给甲银行提交了内容为“该笔84万美元实属甲银行预垫资金,如甲银行以信用证与法兰克福银行结算中出现不属贵行业务范畴内的意外情况,我公司愿承担该款的偿还责任”的书面承诺。后来,甲银行发往保兑行确认的单据,被保兑行以运输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为由拒付。A 公司拒绝向甲银行返还代垫的资金。甲银行于1996 年12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 公司偿付代垫的资金本息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31627.78元。被告A公司辩称:此笔信用证交易被保兑行拒付,是由于原告在业务中没有履行合理谨慎地审单的职责,以致单证不符。原告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另外,原告基于票据关系要求还款却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拒付证明,已经丧失追索权。 法院裁判要旨及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引起的纠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当事人在信用证中的约定,可以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的规定。(1)信用证中要求使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规定的CMR运输单据,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被告A公司用国内公司承运,信用证上的这一条款就无法履行。A公司不能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履行出口贸易中自己承担的义务,且从未

信用证格式范例

信用证举例(SWIFT格式信用证) 信用证格式范例: BOTKJPJTAXXX(开证行SWIFT代码)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LTD.,TOKYO(东京三菱银行有限公司) 27 SEQUENCE OF TOTAL : 1/1 40 FORM OF DOC. CREDIT : IRREVOCABLE(信用证类型) 20 DOC. CREDIT NUMBER : BT001588 31C DATE OF ISSUE : 001017 31D EXPIRY : DATE 001221 PLACE CHINA (效期、效地) 50 APPLICANT : ABC I/E CO.,LTD. TOKYO, JAPAN 59 BENEFICIARY : SHANGHAI GOOD TRADING CO.,LTD. SHANGHAI CHINA 32B AMOUNT : CURRENCY USD AMOUNT 100000,00 (币种、金额) 41D AVAILABLE WITH/BY : ANY BANK(限制议付行) BY NEGOTIATION 42C DRAFTS AT … : DRAFT 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42D DRAWEE : ISSUING BANK 43P 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TED(可否分批出运) 43T TRANSSHIPMENT : PERMITTED(可否转运) 44A LOADING IN CHARGE : SHANGHAI 44B FOR THANSPORT TO : OSAKA 44C LATEST DATE OF SHIP. :001130(最晚装运期) 45A DESCRIPT OF GOODS : 10000PCS SHIRTS UNIT PRICE USD10.00/PC CIF OSAKA(价格条款 CIF大阪) 46A DOCUMENTS REQUIRED :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一、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受益人:B公司 寄单行:N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日,受益

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 公司。 案情分析: 二、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 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不许分

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N银行了解得知,B公司于3月10日接到A银行通知收到该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物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B公司当时已安排好1300公斤货物出运事宜,认为200公斤货物可以另行装运,所以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同时通知A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交单据时,B公司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及时到A银行提取信用证修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N银行。通过对留底档案的再次审查发现,虽然提单有将转运的字样,但提单上明确显示为集装箱运输。 根据以上情况,N银行向I银行提出反驳:1.原信用证数量规定1300公斤货物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规定,将1300公斤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行3月10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200公斤,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4月10日前将200公斤原数亦不分批装出。2.根据UCP600第二十条c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

不可撤销信用证操作流程

不可撤销信用证操作流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需要带上的资料: (1).盖好印鉴,公章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表(带上电子档)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并带上盖了公章的复印件) (3)买卖双方已签署的购货合同(需标有付款方式,并带上电子档)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办理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TO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 填写开证行名称。 Date 申请开证日期。如:050428。 Issue by airmail 以信开的形式开立信用证。 选择此种方式,开证行以航邮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以简电开的形式开立信用证。 选择此种方式,开证行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受益人,银行承担必须使其生效的责任,但简电本身并非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不能凭以议付或付款,银行随后寄出的“证实书”才是正式的信用证。 Issue by express delivery 以信开的形式开立信用证。 选择此种方式,开证行以快递(如:DHL)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 Issue by teletransmission (which shall be the operative instrument)以全电开的形式开立信用证。 选择此种方式,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注密押后发出,该电讯文本为有效的信用证正本。如今大多用“全电开证”的方式开立信用证。 Credit No. 信用证号码,由银行填写。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有效期及地点,地点填受益人所在国家。 如:050815 IN THE BENEFICIARY’S COUNTRY. Applicant 填写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系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开证申请人为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 Beneficiary (Full name and address) 填写受益人全称和详细地址。 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也就是买卖合同的卖方。 Advising Bank 填写通知行名址。 如果该信用证需要通过收报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转递、通知或加具保兑后给受益人,该项目内填写该银行。 Amount 填写信用证金额,分别用数字小写和文字大写。以小写输入时须包括币种与金额。 如:USD89600 U.S.DOLLARS EIGHTY NIN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 Parital shipments 分批装运条款。填写跟单信用证项下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一.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 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 1.汇款 2.托收 3.信用证 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 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尬两个凭证就是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四.种类 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 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 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插一张流程图)流程六.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 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托 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进口商在承况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风险。 3.我某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向非洲地区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冻野味食品。合同规定3月份装船,付款条件为D/A见票后30付款。卖方3月5日装船完毕,3月8日向托收行办理D/A30天托收。3月17日买方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后,买方提取货物并售出,但亏损严重。4月16日汇票到期时,买方因此借故提出拒付。我方只好委托我驻外机构直接与买方谈判,最终该批货物折价25%,货款在第二年分四次偿还而结案,我公司损失严重。请问: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本案的问题主要在于D/A托收方式。其特点是买方只要在汇票上签字承兑,银行即可在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下交单给买方,买方就可持有单据提货,等汇票到期时再付款。D/A方式对卖方而言,无疑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买方资信不好,卖好能否收回货款就受制于买方,甚至可能“货、款两空”。可见,采有D/A方式付款,一定要调查买方的资信,在不了解买方资信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接受D/A方式结算。 4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处理不恰当。吸取的教训有:

国际结算第三次测验

第三次测验卷 4.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不符且已无法修改,这时,受益人可采取 。 A.请银行做保留付款 B.电提 C.表提 D.直接要求进口商付款 5.信用证业务中, 付款属于终局性付款。 A.保兑行 B.偿付行 C.议付行 D.开证行 6.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 。 A.保兑信用证 B.议付信用证 C.即期付款信用证 D.延期付款信用证 E.承兑信用证 F.预支信用证 7.即期付款信用证在受益人所在地有效,其特点是 。 A.受益人只要向出口地付款银行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得到偿还,并不被追索,因为付款银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B.付款银行保证对受益人合格的单据付款,不管开证行事后是否发现单据不符、能否付款 C.付款银行对受益人付款后,单据寄送开证银行、邮寄过程中的风险由开证行承担,但一旦单据丢失,开证行要对付款行无条件付款 D.这种信用证若被出口地银行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仍有追索权 E.受益人的单据在提示开证行后,经审核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时,得到终局性付款 8.在信用证项下,可用于议付的单据有 。 A.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 C.保险单 D.汇票 E.商品检验证书 9.信用证业务中,若在提交单据后,发现单证之间存在不符点,但由于时间限制,已无法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或最迟交单期内修改单据,使其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可采取的变通办法是 。 A.坚持修改单据 B.采用担保议付 C.改为信用证下托收 D.采用“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 E.采用“电提”方式征求议付行意见 10.只要进口商要求, 等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可以不开立汇票。 A.承兑交单托收 B.即期付款交单托收 C.即期付款信用证 D.延期付款信用证 E.承兑信用证 F.议付信用证 三、是非判断(共10分) ( )1.信用证通常都应有最迟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规定。在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船期的情况下,信用证的有效期就被同时认为是最迟装船期。( ) ( )2.顾名思义,信用证的通知行就是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 )3.托收和信用证都是使用出口商开立的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要求付款,因此,这两种方式的结算基础是相同的。 ( )4.只要受益人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 ( )5.银行和受益人在审查信用证时的注意点是一样的。 ( )6.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多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银行在审证、审单中,不负有审核如交易双方的买卖合同、班轮提单背面的运输条款和保险单背面的保险条款等契约的责任。 ( )7.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 ( )8.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 课程名称: 国际结算 考核时长:90分钟 考核方式:开卷 任课教师:林莉芳 学 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 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可以通过贴现即期足额收到票款。 A.即期付款 B.远期付款 C.假远期 D.预支 2. 信用证方式下,远期汇票的利息和贴现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A.即期付款 B.远期付款 C.假远期 D.预支 3.信用证业务中, 不承担审查单据的责任。 A.开证行 B.议付行 C.保兑行 D.偿付行 4. 对受益人最为有利。 A.Sight payment L/C B.Deffered payment L/C C.Accepantce L/C D.Negotiation L/C 5.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时, 一定会发生。 A.汇票金额小于发票金额 B.开证行拒绝接受超额发票 C.议付行接受超额发票 D.议付行拒绝接受超额发票 6.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的责任是 。 A.及时转递和通知信用证 B.保兑并及时通知信用证 C.保兑所收到的信用证 D.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 7.下列结算方式中,对出口商最有利的是 。 A.货到付款的汇款 B.付款交单的托收 C.承兑交单的托收 D.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 8.若预支信用证的受益人不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通知行归还所预支的款项及利息,则该通知行应向 索赔。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行 C.受益人 9.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次数为 。 A.只限一次 B.只限两次 C.可以多次 D.不加限制 10.未规定最迟装船期的信用证 。 A.以信用证有效到期日为最迟装船期 B.无效 C.以信用证开立后21天为最迟装船期 D.可按信用证开立日期后30天掌握装运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开证申请书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申请人在填制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 。 A.申请书内容应与贸易合同一致 B.不应要求受益人提交无法获得的单据 姓 名 专业班级 命题教师 林莉芳 教研室主任 签 字 系主管领导签 字 卷别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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