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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市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市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市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京政发[1990]25号、31号文件一些具体问题的

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商[1990]69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0.01.01

【实施日期】199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京政发

[1990]25号、31号文件一些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商(1990)693号1990年1月1日)

市属有关商业局、社、各区、县商委(财办):

遵照市政府京政发(1990)25、31号文件的规定,除在文件中已经明确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外,针对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特做如下补充:

一、关于有奖销售:

企业在批准的推销商品范围内,按照销售一定数量的商品设适当奖品赠送消费者或外埠客户以鼓励其踊跃购买的,属于有奖销售的范围。以让利、打扣、降价等方式推销处

理商品的,不属于有奖销售的范围。

企业在选择有奖销售方式时,即要考虑促进销售,又要有利于保持社会环境的健康,不能以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代价,不加选择的搞有奖销售。

用于有奖销售的奖品总金额,控制在不超过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比例,由主管局、区、县商委(财办)从严掌握审批,并抄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青海珍稀食用菌项目投资计划书

青海珍稀食用菌项目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名称:青海珍稀食用菌项目 二、项目责任单位:西宁市农牧局 三、项目实施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 四、项目状态:新建 五、项目总投资:6000万人民币 六、联系方式:XXXX 传真:XXXX 七、联系人:XXX 第一节项目背景 我国食用菌生产经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年产总量已跃居世界首位,在国内农业总产值中仅次于粮、棉、油、果、菜、居第六位,超越了茶业和蚕业,已成为我国农业经济中的一项重要产业。食用菌是国内、国外市场畅销的蔬菜珍品,俗称为“山珍”。由于食用菌营养丰富,粗蛋白、氨基酸及维生素含量高,并具有保健功能,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青睐。近年来,随着药用食用菌及其保健功能研究的深入,食用菌的消费市场不断扩大,成为医药工业、食品工业的重要原料。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发展生态经济,实现经济和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中国21世纪议程》的既定目标,更是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食用菌是属真菌门可食用和具有药用价值的菌类,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消费者,它们能把锯末、木质素、纤维素、畜禽粪便等人类和家畜难以利用的有机垃圾(或副产品)分解、利用,转化为味道鲜美、营养丰富的食品,为人类提供具有营养、保健功能的食品,经它分解利用后的菌渣则可以加工成饲料或有机肥料,返回到种植、养殖系统中,成为可重复利用的资源。珍稀食用菌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延长特色农业的产业链,增加产出,使农业整体效益不断提高,而且把多种有机垃圾转化为复合肥料,无土栽培材料等新的资源,减少了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食用菌产业由于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各国都很重视的新兴产业,我国菌产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加上目前广泛应用的食用菌栽培技术,具有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相结合的产业特征,更适合中国劳动力资源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价格低廉的国情,使食用菌的生产的成本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食用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很强的竞争力。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十二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中提出加强生态建设,发展特色农业,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西部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已成为“十二五”西部开发的重要任务之一,给食用菌产业,特别是适宜西部地区特殊地理、气候的珍稀食用菌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京税五[1994]29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05.09 【实施日期】1994.05.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五[1994]292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按年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 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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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发票限额,调整申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国税公告〔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21 【实施时间】201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要求,现组织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有关申报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向当地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相关认定材料。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在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于10月22日(周一)前按管理归口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为每个申报企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同时由其与申报企业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清单共同签字,并在报送的报告(表格)上签字。 四、企业材料审核 申报截至日期后,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到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于初步核实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包括提交材料不全的企业),将在10月26日(周五)前通过市发展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 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发布日期】1996.06.12 【实施日期】1996.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7日)废止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 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 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京财农(1996) 982号1996年6月12日)

区(县)各有关部门: 北京市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不仅为乡镇企业的整体发展发挥了外向带动作用,而且其自身获得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期间,北京乡镇企业累计完成出口供货额21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5%;出口企业已发展到714家;23家企业被国家赋予了自营进出口权;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进展,兴办了一批“三资”企业。 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与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比较,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等问题比较突出,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促使外向型经济提高整体素质和运行效益。为此,根据“六部委”的通知精神,对北京市乡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意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引导其向提高质量、调整结构、注重效益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农工技贸相结合,外经、外贸、外资齐发展的格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信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31 【实施日期】2011.05.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下同)。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1.50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因继承、馈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手续费。 3、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其中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非住房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按以下标准收取: (1)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起收取100元。 (2)100至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每起收取200元。 (3)1000平方米以上,每起收取300元。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发[2003]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8.15 【实施日期】2003.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发[200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北京市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 一、总则 本规范依照市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构建安全快捷食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制定。 本规范是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及水产品等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选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定义 本规范用辞定义如下: (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水产等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常性的、公开的进行农产品批发交易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规范场所。 (三)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指以外埠农产品进京集散交易为主、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量占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总量25%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由市商业流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三、功能 (一)价格形成功能:集中供需信息,形成农产品合理的交易价格,并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10〕113号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10〕218号 发布日期:2010-6-9 国家或地区:外国 分类:其他文件 执行状态: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 知 国税函〔201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各地按通知规定,较好地开展了证明开具工作。部分税务机关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证明内容中增加“为享受中国与_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一语。即修改后的证明内容为:“为享受中国与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修改后的表样见附件1。 二、开具证明应规范填写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中英文名称,并由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 三、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请各省市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税务总局。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青海省西宁市2030年城市空间总体发展规划报告.doc

致全市人民的公丵开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 西宁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亲切关怀下,经过历届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和艰苦奋斗,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城市发展空间得到拓展,基础设施日臻完善,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城市特色日益彰显。围绕着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以及青藏铁路扩能改造、兰新二线铁路等重大项目的开工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西宁发展提出的新的目标和更高的要求,西宁市在科学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了城市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刻认识了城市发展存在的问题,为顺应历史潮流、把握历史机遇,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作出了科学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决策。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立足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把西宁建设成为“更加繁荣、更加美丽、更加宜居的青藏高原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为目标,依照“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拉开城市骨架、完善服务功能、丰富文化内涵”的原则,坚持“国际视野、国内前沿、西部一流”理念,牢牢把握影响城市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开展整个规划编制工作。 在规划编制中,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青海省“四区两带一线”发展纲要》和《关于推进以西宁为中心的东部城市群建设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从区域层面审视了西宁发展问题,认真分析了西宁、兰州两地城市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研究了城市职能分工、区域性重大设施协调布局、区域性城市群发展网络统筹构建等问题,对影响城市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问题进行了全面考虑,确定未来西宁市的城市性质、职能,合理预测了城市规模,确定了未来城市空间发展格局的基本框架,坚定不移地落实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做强西宁、服务全省”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突出了西宁作为东部城市群“极核”的功能和作用。 本次规划将提升区域地位、强化服务功能、突出高原特色、建设宜居城市作为重点,将城市发展战略转向加强与兰州和海东区域协作以及城市功能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空间格局重构方面,力求通过努力,到规划期末,把西宁建成带动区域发展的西北经济高地,自然人文有机融合的区域服务中心,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高原旅游名城,宜居宜业、保障完善的生活之城和幸福之城。 各位市民,本次规划对于保证未来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不敢懈怠。恳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建设我们共同的“宜居、宜业、宜游、宜人的生活之城和充满活力、体现实力、彰显魅力、富有亲和力的幸福之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规划分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其中,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是卫生健康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卫生健康专项规划是以卫生健康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由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以下简称委规信处)牵头编制,卫生健康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处室(局、办)(以下简称处室)牵头编制。 第五条报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委规信处送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委规信处负责统筹管理,并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业务部门自行印发的卫生健康规划,由规划编

制牵头处室自行管理,送委规信处备案。 第六条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委规信处结合国家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业务处室研究拟定卫生健康规划编制预案,明确未来五年需要编制的卫生健康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牵头处室、规划周期、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作为委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对未纳入规划编制预案,但根据形势变化确需编制规划的,编制牵头处室应向委规信处提出编制建议,由委规信处商编制牵头处室并报经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卫生健康规划编制预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重点说明报省政府审批的依据或理由,同时研究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由委规信处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不需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由我委立项。 第九条委规信处应加强对规划编制预案实施的跟踪督促。确需对预案进行调整的,应由规划编制牵头处室提出建议商委规信处并报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对规划编制预案进行调整完善。

青海省十二五规划纲要

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年1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发展基础 第二节发展环境 一、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 二、面临挑战与困难 第二章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三节发展目标 第三章基础设施 第一节交通 第二节能源 第三节水利 第四节信息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一节特色生态农牧业 第二节特色工业 一、新能源产业 二、新材料产业 三、盐湖化工产业 四、有色金属产业 五、油气化工产业 六、煤化工产业 七、装备制造业 八、钢铁产业 九、轻工纺织业 十、生物产业 第三节现代服务业 一、金融业 二、现代物流及中介服务业 三、商贸餐饮及社区服务业 四、房地产业 五、旅游业 六、文化体育产业

第四节园区经济 第五章社会发展 第一节改善民生 一、劳动就业 二、收入分配 三、社会保障 四、住房保障 五、教育 六、卫生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 八、文化体育 第二节社会建设 一、民主法制 二、精神文明 三、社会管理 四、公共安全 第六章区域城乡发展第一节区域主体功能第二节空间开发布局

一、东部城市群 二、海西城乡一体化地区 三、环青海湖地区 四、三江源地区 五、玉树灾后恢复重建 第三节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第四节县域经济 第五节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第七章资源环境 第一节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一、资源循环利用 二、土地节约 第三节环境保护和建设 一、生态保护与建设 二、环境污染防治 三、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第八章人才强省与科技创新第一节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节科技创新 第九章改革开放 第一节深化改革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五、农村牧区改革 六、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第二节扩大开放 一、推进招商引资 二、扩大对外贸易 三、加强对外联合协作 四、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第十章规划实施 第一节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一、明确规划实施责任 二、强化政策措施统筹协调 三、完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中铁快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3年9月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是负责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推进本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纳税服务的职责。 2.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推进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税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地方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市执行中的征管和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报本市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地方税收收入分析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太阳能产业 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太阳能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规划 (2009年— 2015年) 一、前言 太阳能产业是当今全球蓬勃兴起的朝阳产业,开发利用清洁、安全、环保的太阳能资源正在成为人类社会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短缺、环境污染挑战的共同选择和有生力量。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硅材料、太阳能产业,努力把太阳能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太阳能产业及推广应用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国内外太阳能产业的发展趋势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第二位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已成为世界能源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21世纪最有潜力的新兴能源,太阳能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太阳能产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硅材料为主导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二是以太阳能热利用为主的太阳能光热产业。 以硅材料为主导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具有最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世界各国着力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之一。受德、日、美等国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影响,国际市场需求强劲,极大地提高了全球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投资热情。在国际市场的强力拉动

下,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我国已经形成了从超纯硅材料制造,到光伏组件封装以及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等环节组成的完整的光伏产业链,国际竞争力迅速增强。2007年我国太阳电池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27.4%,超过欧洲和日本,成为第一大的太阳电池生产国。随着技术的进步,太阳能光伏发电成本不断降低,太阳能光伏发电从补充能源逐步转变为替代能源,据预测,到2050年,全球总发电量的30%将来自于太阳能。 目前,世界光伏产业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趋势,主要是多晶硅材料市场的变化。随着国际、国内多晶硅生产产能的扩张,预计到2010年,全球多晶硅市场供需矛盾将缓解,仅国内的产量将达到5万吨以上,这势必导致多晶硅的价格下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国际上,太阳能热利用的主要领域是太阳能与建筑的结合。对太阳能建筑的研究、设计优化以及应用等,西方发达国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形成了完整的太阳能建筑产业化体系。但在国内市场,太阳能的热利用还局限在家用热水器领域,太阳能在与建筑结合的开发与推广方面还处于研究示范阶段。 (二)青海省太阳能产业的发展现状 1、以硅材料为主的光伏产业链初步成型。在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影响和带动下,亚洲硅业(青海)有限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公司、青海华硅能源有限公司成功落户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标志着我省以太阳能硅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2-09-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京计投资字[2002]1792 号 执行日期:2002-09-0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 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 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 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 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 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 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 OO 二年九月十九日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
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
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 的项目之外,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 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 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 住宅每平方米 160 元,非住宅每平方米 200 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 报市物价局审批, 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 标准。

青海省民和县城市总体规划(附则)

省民和县城市总体规划(附则) 附则 本规划一经批准,将成为指导各项建设、管理以及编制各乡镇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依据,由民和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 附件一:省建设厅关于同意总规修编的函 附件二:《民和县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1-2030年)》审查会议纪要 2011年7月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组织召开了《民和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1-203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审查会。省经委、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青藏铁路公司、开发银行省分行、行署、住房城乡建设局、民和县委、民和县政府、民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及聘请的专家等三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技术审查工作。 会议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规划纲要》的介绍,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省“十二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省“四区两带一线”发展规划纲要》、《省东部城市群发展总体规划》对《规划纲要》进行了审查。会议认为,规划设计单位对民和县现状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提出的《规划纲要》思路清晰、结构完整、容较全面,基本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会议同意该《规划纲要》通过评审。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纲要》,现将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纪要如下: 一、民和城镇体系空间结构呈“一带、单中心”的发展模式,即北部沿湟水河的川口镇发展较为快速,而南部沿黄河的官亭及中川发展缓慢,本次规划应突出并加强官亭副中心的职能定位,形成县域南北沿黄河及湟水河双核协同发展的格局。 二、建议对中心城区用地布局作出调整。享堂片区北临109国道及301省道,交通便捷,其用地功能应以物流为主;上庄片区建议作为专业市场用地;全民健身中心位置偏西,建议向东调整;区域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沿湟水河适当布局;用地开发强度及建筑高度偏高,建议作调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话大全

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100044 88372015 第一税务所:63574414 第二税务所:83515395 第三税务所:83515400 第四税务所:63574224 第五税务所:83515394 第六税务所:83517200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甲4号100176 67881053 67870150 北京市西站地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莲花池东路96号(北京天莲大厦)100055 63345885 63345886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东城区礼士胡同133号100010 65133585 64130751 票证中心:东城区和平东街6区84226347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100032 66027666 票证中心:西城区二龙路乙33号306室66027689 办税服务厅:机关办公楼一层66027760 崇文区国家税务局 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100061 67123180 67146831(举报) 办税服务厅:崇文区天坛东路甲72号67122299-3150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100052 63586404(稽查局) 票证中心:宣武区四平园7号楼83539722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3号10002 64661133 65978549(税务登记咨询)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海淀区万柳中路8号100089 62545446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36号100073 63811915 63811922(稽查局举报)63813643(监察室 举报)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1号100043 68862873(涉税举报)68826180(执法举报)办税服务厅:石景山区杨庄东路11号88928978 门头沟区国家税务局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39号102300 69865090 69804071 大兴区国家税务局 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东里102600 69242176 69253017(偷税举报) 票证中心: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5号61273196 房山区国家税务局 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102488 81389600 69313739(涉税举报)票证中心: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9号81389617 81389622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昌平南大街101100 69701848(总机) 延庆国家税务局 延庆县香苑街3号102100 69142084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01101 81522307 81252307(举报) 票证中心: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81522037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府前东街7号101300 69462203 69462346(举报)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 密云县东门外101500 69042376 票证中心:密云县鼓楼东大街21号69044440 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怀柔区南大街15号101400 69642748 平谷区国家税务局 平谷区府前西街24号101200 51321009 51321216(举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址电话大全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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