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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贪官赃款赃物处置

揭秘贪官赃款赃物处置
揭秘贪官赃款赃物处置

揭秘贪官赃款赃物处置:折现上缴国库严禁挪用

法制晚报

最近5年最高检追缴赃款赃物计

553亿元本报揭秘处置方式--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题

为《遏制房地产领域腐败需多部门“合纵

连横”》的报道称,近日,新华社发布消

息称,河北省纪委通报了多起官员腐败

案件,其中,秦皇岛市北戴河供水总公

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因涉嫌受贿、贪污、

挪用公款被查处。该案中,上亿现金和

37公斤黄金、68套房的疑似房地产的腐

败行为尤为引人关注。

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一个个贪

官相继落马,被查处、没收的赃款赃物

也随之增长。在近日公布的贪腐官员中,

贪腐“资产”动辄价值千万,甚至数亿。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也被查。此前据媒体报道,魏被带走时,家中发现上亿现金。

记者根据公开报道梳理发现,在34名涉贪超千万的落马官员中,已有部分进入司法程序并宣判,多被判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从被判无期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武志忠到判死缓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在法院的判决书中,都有这样的表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那么,贪官被没收的财产最终究竟如何处置?《法制晚报》记者近日采访多名法学专家及相关人士,还原赃款被追缴后的流向。

赃物 19人被提及涉案“资产”

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官员涉贪腐的行为也不断被曝光,官员被调查时发现的财物价值惊人。

《法制晚报》记者根据公开报道发现,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官员中,至少有34名官员在官方通报或者媒体通报时,被发现其“财产”超过千万元,甚至数亿。

据媒体报道,十八大以来,在被调查的官员中,大约有31名官员贪污、受贿或者是有着多处房产。

而在官方通报中,有19人提到其涉案“资产”。往往都是在调查进入司法程序或者是审判结束后,纪检部门或者是检察机关才会公布对于被查处官员涉案“资产”的调查进展。

《法制晚报》记者根据公开报道统计发现,官员涉贪,涉及最多的财物有:现金、存款、房产、黄金和字画。

在官方报道中,多数被查处官员的涉案金额往往公布得最详细,而对于房产其他资产往往没有详尽的披露。而在媒体报道中,这些财产数字则显得更为具体。

近日,中纪委网站刊文称,房地产领域是官员腐败重灾区,刘志军、谷俊山等省部级(或以上)贪腐官员动辄拥有数百套房产。

《法制晚报》记者根据公开报道整理发现,在涉贪“财产”千万的被查处官员中,有17人涉嫌拥有多处房产,最少的两处,最多的达到300多套。其中有7人系官方通报,其余10人多为媒体报道。

查抄字画、玉石为常用受贿手段

今年5月份,有媒体报道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是媒体披露的一个细节:魏家中发现上亿现金,重1.15吨,执法人员从银行调去的16台点钞机当场烧坏了4台。

点钞机真的会因此烧坏?曾有媒体采访过业内人士,称点钞机连续工作很容易发热。一般情况下,一台性能完好的60万点钞机,能连续点钞3小时左右,点钞机很可能因为过热而烧坏。这样的点钞机每分钟点钞量在900张左右。

对于涉贪腐官员来说,屯现金也是他们的一大爱好。

8个人家中和办公室搜到现金共计过千万,其中有4人搜到现金过亿元,1人物品财产总值共超过亿元。

比如,近日,河北省纪委通报了多起官员腐败案件,其中,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调研员、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因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被查处,在其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装40余水果箱,有些因为太久没有动都已发霉。

另外,武志忠处搜到成捆的现钞、金条、银条、各种珍藏字画、手表数量高达2000

多件。

除了现金、房产之外,屯黄金、钻石、玉石等也是官员贪污的另外一种最常见的手段。在34名官员中,有7人屯有大量的金条、钻石或者是各种玉石。

流向赃款、赃物多数拍卖折现上缴国库

按照刑法规定,对于涉及财产犯罪的被告人,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既可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部分财产,也可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时,往往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一般来说,在庭审阶段,检方会列出被告人所涉及的财产项目,而在判决书中,对于个人全部财产究竟是多少,却很少提及。如去年6月,刘志军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根据检方起诉书上显示,因被告人刘志军滥用职权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共计人民币7亿余元、美元20余万、另有不菲的欧元、港元、加元、股票、酒店股份、房产、汽车等物品。而法院在宣判时,仅提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却没有提到具体数字。

对于追缴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中国社科院法学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对涉贪官员的查处,有其特殊性。赃款赃物经过移交后,最终由法院上缴国库。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补充表示,对贪官的财产可以拍卖,也可捐到博物馆,供人参观。

案例厦门红楼如今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如1999年名噪一时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曝光后,也使远华集团的总部“红楼”声名鹊起。它为一幢七层小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华光路。是远华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在1996年斥资1.4亿元建成的,内部设施豪华奢靡,各个楼层有不同的分工职能。是赖昌星集团疯狂策划走私、拉拢腐蚀干部的主要场所,当年能够在红楼进出的都是有头有脸的领导干部。

公开资料显示,厦门远华案发生后,红楼被作为反腐倡廉的反面教材在2001年时对外开放,接受各级部门有组织的参观。2004年,厦门市政府出资购买红楼,产权归政府。随后,红楼交由厦门市总工会使用。2013年,红楼被辟为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

昨天下午,厦门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法晚记者确认了这一现状,红楼已经由厦门市政府出资购买,产权归市政府,目前市职工服务中心在红楼内办公。据了解,市职工服务中心是在原厦门市职工技术交流站、厦门市总工会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中心和厦门市职工帮扶中心三家单位基础上建立的,归属于厦门市总工会。主要的职能是对职工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职工技能培训等方面。

厦门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市职工服务中心的确是在红楼内办公,是由政府交由总工会无偿使用的,并没有涉及使用期限和租金的问题。

最高检办公厅统计处检察员芦庆辉曾发表文章,探讨“人民检察院追缴的赃款赃物从哪里来,最终又到哪里去”。他认为,“挽回经济损失”追缴的赃款、赃物是反映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成效的指标之一。这一指标只反映追缴的赃款、赃物和没收的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额,没有反映检察院在办案中处理赃款赃物的全部过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目前我国对于贪官赃款赃物的处理分为上缴国库和返还受害人。上缴国库就意味着财物是非法的,由国家统一分配。

陈春龙也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是有这样的情况,但一般来说是上缴国库。“国有企业的人贪污了单位的钱,单位也有责任,所以赃款赃物收回来上缴国库的情况多,返还被害单位的并不多。”

程序公、检逐层移交最终由法院上缴

查处涉贪官员,需要公、检、法机关联合作战。赃款赃物也需要逐层移交。陈春龙同时也表示,在具体的操作中,公安、检察院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不一定能将犯罪嫌疑人“财产”按时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的随案移交是没问题的,但是赃款赃物是否能完全地、彻底地、及时地移交,在司法过程中好像还有些困难。”

据了解,早在1965年,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财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

1986年,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则规定“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据此规定,一些侦查、起诉机关不再将赃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缴国库。

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陈春龙表示,关于涉案财物的随案移交,目前在制度上具体的规定还不太明确,应该要进一步落实。“反腐反贪本来就是因为这些人侵犯了人民和国家的财产,这些财产应该及时上缴,归还给人民。因此,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细致和规范。”

没收赃款赃物不得挪用

每年究竟收缴多少赃款赃物?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国家没有公布统一的数据。彭新林表示,其实贪官涉及的赃款赃物数据不是难统计,只是有关部门没有公布。“一般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中会有涉及,最高检才能统计这个数据。”

据报道,2013年3月10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提到,过去五年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553亿元。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表示,目前公布的数据可能小于实际的损失。

随着反腐败深入,追缴赃款赃物数额越来越大,部分司法机关为各自的部门利益不依法移送赃款赃物,办案机关在反腐侦查过程中扣押、没收赃款赃物,少数执法人员还挪用赃款赃物,甚至自己打领条冒领赃款赃物,据为己有,出现“腐败转移”的现象。

陈春龙表示,刑法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执法人员有腐败、挪用等问题,还涉及到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当经费不足时很可能就会动用赃款赃物,建议应该增加办案人员的经费投入。

彭新林也表示,赃款赃物既然是被我国有关机关查封扣押了,就处于一种特殊的状态,是不能挪用的,侵吞将构成犯罪。彭新林建议,应该从多个层面入手去防范,比如,应完善信息系统,将赃款赃物逐一录入,可以实时查询,能更好地控制赃款被挪用、被冒领的现象,也是一种制度的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从加强对司法权力监督和制约的角度,应该公布赃款的去向。让老百姓知情,让社会公众知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且这也是制度需要完善的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9]6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 干指导意见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中处理赃款赃物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二、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已经扣押在案并已依法返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亲属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证据部分写明。 三、移送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对于已经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尚未返还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亲属。 四、需要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赃款赃物,不属于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属于侦查、控诉工作的延续。对于赃款赃物没有查扣随案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对赃款赃物作出判决;确需对赃款赃物先行作出判决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由侦办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或由侦办机关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赃款赃物。 五、发还被害人、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赃款赃物,应当在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中写明其名称、种类和数额。 对于侦办过程中查扣随案的不属赃款赃物的其他财物,应当依法返回原主,原则上由查扣的侦办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作裁决。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执行。

独家揭秘:贪官出逃,四种征兆!

独家揭秘:贪官出逃,四种征兆! 什么?有贪官外逃! 快追! 快!准!狠!黑猫警长又成功追回了一名外逃官员!随着“天网行动”的开展,海外追逃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热点。这不,7月9日,“百名红通”人员有又一人回国投案,截至目前,已有31人回国归案。 问题来了:贪官在外逃前都有哪些征兆?是否真的能做到神不知鬼不觉?相信不少小伙伴们都很感兴趣。 开讲啦!!(此处有掌声……) 征兆一:转移钱款 贪官外逃总是要转移钱财的。 据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一份课题报告详细披露,中国腐败分子通常利用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借道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关系人等8种途径向境外转移资产。在这8种途径中,现金走私是外逃者曾经认为的相对比较安全的方式——尽管有更快捷的代理机构转移现金方式,但考虑到安全因素,许多贪官甚至采用蚂蚁搬家式的“水客”携带现金方式,这种方式虽然笨拙,转移大量资金比较慢,但不易暴露。随着国家查处力度加大,风险也骤增,携款外逃这种陈旧、笨

拙和低层次的资产转移方式渐渐被弃用。取而代之的,是“人赃分离”。洗钱,则成为向境外转移资产尤其是大宗资产的主要方式。 案例:将巨额资金存入其妻子的账户红色通缉令上的“二号人物”李华波,将犯罪所得钱款存入其在国内选择的空壳公司——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并串通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通过该汇款公司在中国指定或持有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将巨额资金转移到新加坡,再存入其妻子的账户。由此,资产转移各个环节均不显露李华波的踪迹。 征兆二:让老婆、孩子先出国如果有官员让老婆、孩子等亲属陆续出国,这又要小心了! 多数腐败分子在出逃前会将家属、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海外资产,这就是所谓“裸官”。为了融入当地社会,“裸官”往往让家属,尤其是子女在当地留学、工作、开公司,其奢华生活已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案例:妻儿早在官员外逃前就已出国辽宁华曦集团医保经贸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袁同顺,在2004年3月27日,以在日本检查身体入院治疗的理由从大连出境潜逃至日本。此时,其妻已加入日本国籍,此后袁被引渡回国归案。征兆三:办理假身份证假护照 在国外生活没有护照怎么行? 为了顺利出入国境,外逃分子往往先准备有关出入境证件,

湖南巨贪彭旭峰的逃亡之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5447130.html, 湖南巨贪彭旭峰的逃亡之路 作者:佚名 来源:《杂文选刊》2018年第10期 2018年6月6日,中央追逃办公布了五十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的部分线索。在这五十人中,曾任湖南基建投资集团董事长的彭旭峰,位列其中。他是2017年全国外逃的四名贪官中级别最高的官员,也是在党的十八大后,于“天网”行动中顶风外逃的极端典型,引起中央和湖南省两级追逃办的高度重视。2017年5月,中央追逃办协调国际刑警组织 中国国家中心局,对彭旭峰发出“红色通缉令”。根据公告,彭旭峰目前可能居住在加州奇诺岗市。 1966年5月,彭旭峰出生于曾国藩的故乡湖南双峰县一个干部家庭。 彭的父亲彭少林先后在双峰县委宣传部、组织部工作,娄底地区(原涟源地区)从邵阳单独划出之后,彭少林调往地委工作,最后从正厅长级岗位上退休。 在娄底,彭少林的官声一直不错,威信也非常高。彭旭峰大学毕业后先在娄底地区工作,后来被上调湖南省建设厅,任招投标办副主任,不久又调任长沙市建委副主任。 2007年,长沙市正式启动地铁建设计划,成立轨道办(后组建轨道投资公司)。2010年8月,彭旭峰以建委副主任身份兼任长沙轨道交通集团(以下简称“轨道集团”)董事长,公司党委书记则仍由原董事长、市建委主任兼任,彭旭峰只是“二把手”。2015年4月,彭旭峰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 彭旭峰任董事长的几年,正是长沙地铁从起步到高速发展的几年,市区多条地铁同时开工,静态投资近一千亿元。彼时,彭旭峰随便关照一下谁,谁就可能成为千万甚至亿万富翁。 彭旭峰的弟弟彭耀峰看到了哥哥炙手可热的权力背后巨大的商机,辞掉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的公职来到长沙。彭旭峰明知弟弟的来意,不仅不制止,还默许甚至纵容。 彭耀峰并不懂施工,也没有自己的公司,他干的是“提篮子”的活计。 彭耀峰插手地铁项目,提取的“篮子”费,通常为总造价(总采购价)的“6.5个点” (6.5%)。他在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老同事严某,辞职到长沙来“跟着发财”,在地铁上做了两亿元的电气采购项目。彭耀峰要求严某支付一千三百万元的费用,严某要求看在二十年朋友份上少一点,彭不答应。严某于是支付了一千万元,打了三百万元的欠条,彭为此很不高兴。 深圳一家设备供应商的代表称,他中标后,按照事先约定,向“相关人员”支付了“6.5个点”的“感谢费”,最后结算不赚反亏。

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 (苏财预[20XX]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规范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的印制、领取、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实施处罚时,向当事人开具的收缴凭证。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另有规定外,罚没收据的印制、发放、领取、使用、保管、核销及稽查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财政部门是罚没收据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罚没收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江苏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没收据全省统一编号。罚没收据必须在各种收据的规定联次的上方正中央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 第二章罚没收据种类 第六条罚没收据包括:1.代收罚没款收据。2.罚没款专用收据。3.定额罚款专用收据。按票面金额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等。4.罚没物资专用收据。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6.暂扣款物专用收据。7.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8.追回赃款赃物专用收据。9.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10.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11.罚没物资移送专用收据。12.暂扣物资移送专用收据。1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第七条罚没收据(除定额罚款专用收据、代收罚没款收据外),均为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记账,四联存档(或随案);代收罚没款收据一式五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银行记账,四联执法机关记账,五联存档(或随案);定额罚款专用收据一式二联,一联存根,二联当事人收执。 第三章罚没收据的印制、领发、使用及缴销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罚没收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确保罚没收据的安全。第九条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负责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罚没收据。省级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第十条各执法机关应持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执法机关到财政部门首次领取罚没收据时,应由执法机关的财务部门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办理领取登记。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并根据情况,限量发放罚没收据。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执法机关再次领用罚没收据时应携带副本。第十一条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按规定

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

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 【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6.05.07 【实施日期】1986.05.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追缴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条例 (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6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公布施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追缴原则与办法 第三章保管与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追缴和妥善处理刑事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属赃款赃物。 第三条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追缴和处理刑事犯罪赃款赃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条例办理。赃款赃物不在本省境内的,商请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助追缴和处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赃款赃物或有嫌疑的物品,严禁买卖或窝藏,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保卫组织报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追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应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和其他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第二章追缴原则与办法 第六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包括赃物变价款或用赃款购买的物品、赃款存入银行已得利息,均应追缴。不能追回原物的,可以折价退赔。已经挥霍或腐烂变质的,责令犯罪分子赔偿损失。 第七条对已卖出的赃物,按下列情形追缴: (一)买主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原物尚在需要追回的,无偿追回原物;原物已经消耗或不需要追回的,责令买主按买价退赔;原物又买出的,收缴变价款;

贪官外逃形势依然严峻

贪官外逃形势依然严峻 贪官外逃形势依然严峻 任建明《人民论坛》(2011-08-18)成功遣返赖昌星的意义不同寻常,但对其作用也不能夸大,更不能形成我国已经克服了有效惩处外逃贪官困境的错觉。赖昌星案毕竟只是个案,我国在有效惩处外逃贪官方面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严峻挑战7月23日,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在潜逃12年之后被成功遣返。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对中国打击贪污行贿犯罪,具有标志性意义。它意味着那些外逃罪犯即使套上“政治犯”的外衣,即使逃到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也会被引渡回国,不可能逃过司法审判。在肯定其震慑作用的同时,我们还需深思和研究:为什么还有很多贪官“逍遥海外”;境外追逃的难点究竟在哪;除了引渡,境外追逃还有哪些可行的方式 …… 追逃12年成功遣返赖昌星的意义肯定不同寻常,但对其作用也不能夸大,更不能形成我国已经克服了有效惩处外逃贪官困境的错觉。 赖昌星的遣返仅是冰山一角

与我国反腐败形势持续严峻情况相类似,我国贪官外逃的问题也十分严重且危害极大。需要说明的是,“外逃贪官”中的“官”绝不仅限于党政机关干部,还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犯有腐败罪行的其他中国公民,例如赖昌星。远华大案调查表明,赖昌星既犯有走私、偷逃税等严重经济犯罪问题,又犯有大肆贿赂各级、多部门、众多党政机关干部的严重行贿腐败罪行。鉴于公众已习惯使用“外逃贪官”这样的提法,本文也将沿用这个用法。贪官外逃只是跨国腐败犯罪中的一种类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不断对外开放以及国内外腐败的蔓延,跨国腐败也成为我国一类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比较典型的跨国腐败包括跨国商业贿赂和贪官外逃,其中跨国商业贿赂既包括外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也包括我国企业在海外的贿赂。事实上,这几种跨国腐败都十分严重。这里主要讨论贪官外逃问题。 虽然没有官方公开的较为系统的统计数据,但仅从一些不完全数据以及个案来看,我国的外逃贪官问题十分严重。据公安部2006年5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陆续缉获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32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额近700亿元人民币。从一些个案数据来看,远华案主犯赖昌星潜逃自不必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一案就卷走4.83亿美元,合人民币30多亿元之巨。先后担任吉林省省长、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8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7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参与赃款、赃物管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 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实施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鉴定处、监察室是参与赃款、赃物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是刑事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属性确定与分类,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置出具司法文书等事项;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是赃款、赃物的管理部门,负责赃款、赃物的保管与维护等事项; 执行局执行实施处是赃款、赃物的执行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生效后赃款、赃物的查封、冻结、扣押与执行等事项;司法鉴定处是处置赃物的委托部门,负责赃物的委托拍卖事宜; 监察室是赃款、赃物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赃款、赃物管理与处理流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不得贪污、挪用或者擅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 三、赃款、赃物的分类 第五条为了便于对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根据赃款、赃物的性质,对赃款、赃物进行以下分类:赃款类 (一)货币(人民币、外币); (二)银行存款及孳息; (三)有价证券 赃物类 (一)违禁品; (二)贵重物品; (三)机动车辆; (四)不动产; (五)其他物品。 四、赃款、赃物的移交与保管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于刑事案件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将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物移交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制作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移交和接收的人员、单位签字、盖章并附卷保存。 第七条案件经办人员应将接收的赃款、赃物清点、分类,根据不同类别协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进

XXXX年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可编辑).doc

XXXX年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可编辑) 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及预防措施 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改革的深入腐败已日益成为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的痼疾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俗称“贪官”)犯罪后携款外逃的案件日益增多。 应当从理论上就当前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进行总结和概括以建立健全防范贪官外逃工作机制。 一、当前我市检察机关掌握的贪官外逃的基本情况 自XX年至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网上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名人其中销案人抓捕人自首人未作处理人。 最近几年我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未出现在逃人员情况。 二、贪官外逃的基本特点 总结近些年贪官外逃现象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一)从外逃的对象上看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处级干部、国有企业官员和金融系统人员逐渐增多。 外逃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过去大多是一般工作人员而近年来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也开始外逃。 在携款外逃人员中银行工作人员、财政工作人员、工商管理工作人员所占比重较大据有关方面的统计占了%以上。 金融系统是携款潜逃的多发区和重灾区。

(二)从出逃的时机和过程看多是早有预谋、精心设计、长期准备一般都要经历复杂的准备程序。 从出逃时机上看目前已从过去的因案发仓促个人出逃发展到有准备、有预谋的家庭成员全体出逃从出逃时间的准备上看除少数因东窗事发临时决定出逃外一般都要经过一年的准备时间或者更长时间。 (三)贪官外逃必然伴随资产外逃且资产外逃的形式、手段、方式多样数额巨大。 (四)从资产外逃的数额和数量来看目前个案外逃资金数额都比较巨大已从过去的几万、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 愈七成出逃贪官涉案金额过千万元。 三、、关于健全防范贪官外逃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要从根本上预防贪官外逃必须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学科、多层次、多领域手段综合治理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加强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出入境证照管理以及严格进行海关、边防检验制度化才能起到有效地预防贪官外逃的效果。 (一)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首先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贪官外逃必须强化理想信念教育高筑拒腐防变的精神堤坝。 重点进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自觉

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

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也是理论与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的一个重要问题。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赃款赃物的性质在程序上只能够通过有权国家机关的生效裁决才能认定,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而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前,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不能够确定,因而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就难以定性为赃款赃物。明确这一点,对我们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所获取的财产,是否能够定性为赃款赃物,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予以确定。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

院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们公安机关特别是我们经侦部门在侦办刑事案件时是没有 权利认定有关涉案款物为赃款赃物的,而且也没有办法来认定,依据什么法律、需要哪些证据等都导致没有办法认定。(1)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三条,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第四十三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有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缴赃款赃物的

赃款赃物扣押规定

一是严格执行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程序。要求反贪、反渎、公诉等部门严格执行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案结后凡需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由承办人员或承办部门写出书面请示,说明扣押、冻结的理由及范围,经检察长审查批准后方能执行。承办人、见证人、被扣人在开具的《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签名。 二是严格对赃款赃物进行登记核对。办案部门在暂扣、没收、追缴款物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及暂扣款票据,填写要齐全、完整。赃款、赃物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银行设立专门的代扣代缴账户,由专人负责对扣押的赃款、赃物保管,移交、收缴填写扣押清单、登记入账。 三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办案中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实行分离保管,由专职财务人员依照法律和财务纪律规定进行统一管理。该上缴国库的及时足额上缴,该返还的一律返还,确保案结物清,不留隐患。该项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做到“三定”,即定期检查,定期清点,定期上缴。 四是严格督查。纪检监察部门对赃款赃物进行督查的同时,开展专项检查,对所扣押的款物进行逐案检查,做到一案一帐,帐明物清,帐款相符,手续完备,管理规范。对于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私用、调换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纪严格处理。办案部门可以通过内网获取案件款物的处置信息,从而减少库存积压和呆账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入网络系统查阅所有案件涉案款物的明细,发现问题随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改正。 五是严格落实责任。在责任认定上,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明确要求侦监、公诉部门对于不捕不诉的案子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求反贪、反渎两局在办案中对于赃款赃物的扣押、冻结必须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外逃贪官安慧民的行贿对象是谁

外逃贪官安慧民的行贿对象是谁? 据凤凰网援引“新京报讯(记者张媛)反腐败囯际追逃追赃的“天网行动”初战告捷。据中纪委网站消息,昨日下午,潜逃老挝的天津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原局长庞顺喜、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被押解回国。 庞顺喜、安慧民因分别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4年12月被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案发后潜逃至老挝。中方联合缉捕工作组赴老挝,在老挝执法机关配合下,经过摸排侦查和控制挤压,二人于近日向中国驻老挝使馆投案”。 从上述报道的“分别”中不难看出,涉嫌行贿罪的应是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安慧民。官员因涉嫌贪污受贿而逃往国外者虽屡见不鲜,然而,因涉嫌行贿罪而亡命天涯的恐怕还真不多见。因此,安慧民曾经都向哪些人行过贿?共计行贿了多少钱?无疑就成了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 显然,安慧民的行贿对象绝不会是某位无官一身轻的平民百姓,其所行贿金额也绝不会是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小数字。因为,若是这样恐怕他是绝不至于要背井离乡到他国去寻找什么生路。目前虽不清楚他所行贿的对象是一个人,还是若干人,有一点可以肯定,其十有八九是能给安慧民在乌纱帽问题上能提供某种帮助的人。 据报道,安慧民供职的单位“是一家由天津市物资集团控股,天津市基建物资总公司、天津市南开林产品公司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成立于2000年6月,注册资金1.8亿元,主要从事钢材、木材、纸张、

化工等物资经营及配送业务。原总经理安慧民,曾在2002年被天津市总工会评为’十五‘立功先进个人,还是‘天津市劳动模范’”。作为一家这种规模企业的总经理,毫无疑问,安慧民已经具备了可以向任何人行贿的条件。尤其在监督机制亟待改进,企业经济账目急需完善的背景下,其完全可以打出冠冕堂皇的旗号,以某种像煞有介事的理由,动用企业资金向任何一位更高层级的官员进行行贿。 那么,在已是企业总经理和“天津市劳动模范”的前提下,安慧民行贿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为了更进一步要出任企业董事长呢?还是想稳坐钓鱼台保住乌纱帽?或是还想百尺竿头变天津劳模为全国劳模?或是还有什么外人难以揣测的其它原因?目前虽不得而知,但随着安惠君被押回,所有的谜底相信很快就会揭晓。 在刚刚闭幕的“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会”上,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邵秉仁在“混合所有制:国企改革再发力”论坛上表示,“从前一轮对央企的巡视情况看,现在正在进行第二批央企巡视,没一家干净的”。“为什么?就是这种体制造成的。从体制上讲,它没法不产生腐败,因为官商不分。亦官亦商,一个方面拿着市场化的工资,另外一方面享受着政府什么部级省部级待遇,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有企业没有这么干的”。 央企尚且“没一家干净的”,安慧民所在的非央企企业又怎能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现在虽不知安慧民享受的是什么级别,但他所行贿的对象却无疑都是手中拥有一定权力的官员。从这个意义上

中国各省贪官外逃投资美国总表

中国各省贪官外逃投资美国总表,成奥巴马经济主要来源 (2011-11-26 10:15:25) 地区人数地厅级或以上官员携/带/资/金北京市225人58人25亿天津市122人19人14亿河北省340人26人31亿山西省236人41人17亿辽宁省367人52人117亿吉林省117人14人26亿黑龙江230人42人85亿上海市206人66人250亿江苏省313人40人140亿浙江省142人48人86亿安徽省97人19人30亿福建省480人102人365亿江西省125人21人26亿山东省352人54人150亿河南省124人27人50亿湖北省365人33人60亿湖南省300人20人70亿广东省1640人170人1550亿广西217人25人55亿海南省140人22人27亿重庆市175人31人18亿

四川省144人40人50亿 云南省238人48人60亿 陕西省146人16人28亿 新疆260人24人30亿中国贪官录(正厅级以上) 陈希同(前北京市市委书记) 成克杰(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2000). 田凤山(原黑龙江省省长、 原国土资源部部长2003). 高严(原国家电力总公司总经理). 韩桂芝(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2003). 王磊(前商业部长). 刘方仁(前贵州省委书记、 人大常委会原主任2003) .梁湘(前海南省省长1989). 李嘉廷(前云南省省长2003). 张国光(湖北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2004). 刘知炳(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 常务副主席2002). 程维高(河北省原省委书记2003). 丛福奎(原河北省常务副省长2003). 王有杰(河南省人大原副主任2005).

《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 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 (65)高检法13号,(65)公发(审)691号, (65)财预吴168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财政厅(局):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上都很认真,对改进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具体执行中还遇到了不少问题。为此,根据各地对原规定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四清”运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没收处理赃款赃物的若干问题重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没收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二、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部门收缴的赃款赃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详细清单如数交县以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款赃物。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如免予起诉、释放、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作其他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经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由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 (二)处理 一、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包括有价证券)赃物,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对财政部门处理的赃物,法院、检察、公安干部不准事先选购。 二、对贪污犯贪污的公共财物的处理,应该按照一九六四年一月二日《中央批转中央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和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五反”运动中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走私案件的走私物品和罚金,仍按前司法部、对外贸易部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统由海关处理。 三、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财政部门,经县以上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罪犯用以进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需要作为罪证保存的,一般应当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2.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拍照,照片存入案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3.反动书画,有证据作用的,应当归档保管,无证据作用的,可以销毁。 4.黄色书刊图片,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一俟案件办理结束,即行销毁或送有关单位。 四、对没收的各种生活供应票证,经领导审查后,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在案卷内注明,自行销毁。 五、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应该退还失主的,要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本人或者丢失单

官员国外考察

官员国外考察“失踪”谁之罪?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宁波滕头集团董事长傅企平认为,由于经济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以及反腐败的持续高压态势,一些“问题官员”自觉即将暴露的时候,往往假借探亲、看病、休假等理由,一走了之,忽然失去联系,甚至还有些官员是在国外考察时突然失踪(2014年5月14日人民网)。 人们需要追问的是,官员在国外考察时是如何突然失踪的呢?2008年10月,浙江温州市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在法国考察期间称病滞留海外,突然“失踪”。之前杨湘洪女儿已“定居法国”。在杨湘洪带考察团出国前,已被有关部门约谈过。有关部门肯定知道杨湘洪家人当时已在国外,是一名不折不扣“裸官”,人们很难想象杨湘洪为何还能大摇大摆带团出国考察?人们从没听说有哪外逃贪官自己跑出去,把家人留在国内?当初的浙江省纪委、温州市委主要领导、温州市纪委主要领导,就没有考虑过杨湘洪外逃或者说外出不归吗?此时,我们的如果他们真的没有任何察觉,那么,他们的智商也就太低了!或许,相关官员智商根本还没有低到那么程度? 贪官们一旦顺利逃出中国,政府就将面对一种非常尴尬境地。出逃贪官不仅仅是保护自己,更是保护包括更高级别官员和利益相关者。贪官外逃,背后的贪官就潜水了!于是相关上级明知道某人要外逃也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甚至还暗中相助。一句话贪官出逃,相关上级领导有着不可推卸责任,有的甚至是罪无可赦!

国内对地方基层官员出入境管控相对宽松,因此,全方位预防官员出逃显得格外紧迫。贪官们成功携走巨额资金,逍遥法外并肆意挥霍的情况,对国内潜在的贪官形成强烈“示范效应”。同时,事后花费大力气追逃,不如扎紧贪官外逃的篱笆,堵塞制度漏洞阻止其外逃显得尤其重要! 此前,外逃官员往往涉及党政主要官员及金融、财税、交通、国土等部门重要经济岗位。由于国内外经济社会联系越发紧密,越来越多基层普通官员也具备移民海外机会和能力。目前,中国国内各领域贪官很普遍,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小官都能涉案上亿元,因此具备外套条件官员大有人在!他们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外逃贪官们那些名字、证件基本上都拿着合法的中国护照,乘坐各种合法交通工具离开中国,被一些境外媒体戏称为“合法输出的一种中国产品”。2007年1月19日,云南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在省纪委找其谈话前离开昆明,1月21日晨持瑙鲁国护照从广州新白云机场飞往上海,当天飞新加坡。胡星从眼皮底下溜走除了持有云南省公安部门颁发身份证和护照,还持有广东省某地户口及护照、澳门身份证,及南太平洋岛国瑙鲁护照等,且都“人是名非”。2002年外逃的云南省委书记、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高严,另有“高庆林”和“张传伟”等至少3个不同名字身份证,4本中国护照及一本港澳通行证。贪腐官员很少有仓皇出逃的,他们往往事先经过长期谋划,事先做好资产转移、家属子女移民外迁、多本护照等相关准备

中国外逃贪官名录

中国外逃贪官名录 序号姓名行业出逃前职位外逃年龄逃往地涉案金额 1 卢万里政府贵州省交通厅厅长 57岁斐济 5500万元 2 余振东国企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 38岁美国 4.83亿美元 3 于志安国企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公司董事长 63岁菲律宾 1亿元 4 丁岚国企中国银行北京劲松分理处主任 36岁泰国 1.95亿元 5 程三昌国企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 61岁新西兰 1000万元 6 蒋基芳国企河南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党组书记 59岁美国 2亿元 7 童言白国企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53岁澳大利亚不详 8 董明玉国企河南服装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55岁美国不详 9 陈新国企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干部 35岁越南、缅甸4000万元 10 杨秀珠政府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 58岁美国 2亿元 11 罗庆昌国企云南省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 42岁美国 3385万元 12 陈传柏国企昆明卷烟厂厂长 61岁美国 1600万元 13 陆海莺国企云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 49岁美国 8000万元 14 闭东晨国企云南省五矿公司分公司副经理 27岁不详 3263.2万元 15 高山国企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 43岁加拿大8.39亿元 16 谢炳峰麦容辉国企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 28岁28岁泰国 5250万元

17 萧洪彬国企上海大东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43岁澳大利亚骗汇7.6亿美元 18 汪峰政府广东佛山南海市口岸办公室副主任 31岁新西兰3000万元 19 陈安民国企陕西咸阳无线电二厂厂长 45岁匈牙利 200万元 20 尹国强国企北京市九龙商贸责任公司经理 42岁罗马尼亚 711万元 21 钱宏国企上海康泰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46岁巴拿马 5亿元 22 徐晓轩国企福建八闽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 40岁澳大利亚 4.6亿元 23 黄清洲国企广东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副总经理 47岁泰国13亿港币 24 付普照国企陕西西安普照实业公司总经理 45岁缅甸诈骗4035万元 25 余艾青国企北京赤艾商社经理 34岁俄罗斯诈骗900万元 26 蓝甫政府建省厦门市副市长 59岁澳大利亚 505.76万 27 仰融国企上海华晨集团董事长金杯客车董事长 46岁美国不详 28 陈满雄国企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 40岁泰国 4.2亿元 29 周长青国企陕西省西安市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兼汽车销售公司经理 44岁厄瓜多尔 5515万元 30 钟武剑国企海南省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总裁 46岁加拿大 5亿元 31 王德宝国企吉林省东辽县生产资料公司驻满洲里办事处副主任30岁俄罗斯 125万元

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关于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并不少,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从1965年至1998年,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办法、通知、批复等就达19个之多。规定虽多,交叉、重复、矛盾的地方也不少。 ⒈立法主体庞杂。赃款赃物的移送本质上是诉讼行为,应该在诉讼法规中进行规定。而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却只字未提,直至1996年新修订时才在第198条中进行了规定。上述19个规定中,立法、司法部门作出的少,大多数是财政部门作出的,而只有在赃款赃物上交国库时,这种诉讼行为才可以同时看成是财政行为。事实上,司法机关之间移送赃款赃物以及未上交国库的赃款赃物的移送都不应在财政法规中进行规定。除财政部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也参与了这些规定的制定。立法主体的复杂化,直接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如1998年1月19日“两高”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专门规定了赃款赃物问题,且明确公、检、法部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于这六个部门不包括财政部,它制定的有关规定今后能否继续适用就是个未知数。 ⒉内容互相矛盾。1965年12月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

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1987年1月26日,最高检察院在《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中重申按1965年的规定办理。但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则规定“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据此规定,有的侦查、起诉机关不再将赃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交国库,引发许多纷争。由于各执一词,发生争议时,即使请求人大、政法委等机关协调也很困难。就是在1998年1月19日最新公布的规定中,也存在矛盾。该规定一方面讲“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移送”,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如果公诉机关不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事实上赃款赃物肯定是案件证据),审判机关则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是不得不受理案件,不能退回补充侦查。另一方面则不能完全查清案件事实,却又不能轻易作出相关罪名不成立的判决。 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上的冲突及利益驱动的影响是导致赃款赃物移送成为司法实践“老大难”问题的主要原因,移送不规范的主要表现是: ⒈该移送的不移送。只要不是可以依法先予发还被害人以及不宜移送的外,赃款赃物都应当移送。1982年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给承办单位20-30%退库提成。尽管赃款赃物不等同于罚没款,尽管1986年3月财政部

追缴赃款赃物的实务困境及制度完善

收稿日期:2006-07-20 作者简介:吴山(1969—),男,法律硕士,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一、追缴赃款赃物的实务困境及根源(一)实务困境 有效打击经济犯罪和侵财犯罪不仅在于让犯罪 分子人身自由受到惩罚,更在于使其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从而不想为,不愿为,不能为。积极追 缴赃物赃款正具有这种功能,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判 决执行和诉讼效果,而且关涉当事人的基本人权。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追缴赃款赃物这一涉及到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的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各地各机关的理解和做法也不尽相同,致使实际执 行陷入困境。 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将这种困境归纳为:一是 “懒追赃”。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追赃的主要目的是获 取犯罪证据,追赃不是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应将追赃与为被害人追偿损失混为一谈,于是疏于追赃,使犯罪分子在受到刑罚后仍能过上悠闲的 生活,造成“坐牢一阵子,享福一辈子”的怪现象,并产生巨大而深远的负面影响,这正应合了学者们对我国刑法 “严而不厉”的批评。二是“追赃难”。从案发到破案总有一段时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往往将赃款赃物挥霍一空或转移或隐匿,追赃的范围又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审前财产保全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等到案件判决之后再去查扣已是空无一物。三是“乱追赃”。追缴赃款赃物的实务困境及制度完善 吴 山 (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福建 福州 350015)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赃款赃物的追缴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陷入困境。在我国 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现状下,赃款赃物的认定机关应根据处理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最终程序处理权的机关就应有认定权,认定机关的不同决定应该适用不同的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特别程序和独立程序。从我国现状出发,在程序正当和监督齐备的条件下,赋予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针对法定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来认定和处理赃款赃物的权力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关键词:赃款赃物;追缴;认定机关;处理程序;完善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048(2006)06-0030-06 OnthePracticalHardshipsinRecoveringIllicitMoney&GoodsAndtheImprovementofPrinciples WUShan (MaweiSub-bureauofFuzhouPublicSecurityBureau,Fuzhou350015,China) Abstract:Sincetherestillhasnospecificregulationsontheissueofrecoveringillicitmoneyandgoodsinourcurrentlaw,itspracticalaffairshavefallenintohardship.Undercurrentsituationsofcomparativelylackingofjudicialresourcesinourcountry,thedeterminingorgansofillicitmoneyandgoodsshouldtreatobjectsdifferently,andtheorganswiththerightofultimateproceduralmanagementshouldbebestowedwithrightofdetermination.Differentdecisionsbydeterminingorganshouldbeimpliedtodifferentprocedures,includingcommonprocedure,specificprocedureandindependentprocedure.Startingfromthecurrentsituationsinourcountry,undertheconditionsofproceduralpropertyandsupervisingcompleteness,itisessentialandpracticaltobestowtheorganofcriminalinvestigation,theorganofprosecutionandorganofsentencetherightstodetermineanddealwiththeillicitmoneyandgoodstargetingatapplyingdifferentproceduresaccordingtolegalsituations. Keywords:illicitmoneyandgoods;recover;organofdetermination;procedureofmanagement;improvement (总第94期) JOURNALOFFUJIANPUBLICSAFETYCOLLEGE SerialNo.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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