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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澳门地区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澳门地区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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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 掌握学习重点 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 。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一)立法领域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 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学习重点: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 (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二)《九章律》的制订

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唐代婚姻的习俗和其发展的特点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唐代的律令制度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法发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唐律、疏律对后世法典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作用的法典。唐代的律令制度对于古代周边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相关响。日本以及当时的朝鲜半岛的高丽、百济、新罗三国受唐代法律的影响更为深远。笔者对唐律在婚姻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相关规则进行探究。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最为成熟的时期,唐律是我国保留下来的较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其主要特征是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礼教”伴随着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中仍有存留,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 二、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隋唐时期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绵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已经成熟和完 备。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 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将以前的结婚年龄提前为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唐太宗的诏令中“须”申以婚媾即应该婚嫁,对于婚聘年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这在唐朝初年那种特殊形势下,实行早婚制度对解决劳动力短缺、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意义。延至唐玄宗时期,人口的急剧增长,人多地少的问题使得当政者有必要采取某些措施以抑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而唐玄宗颁布诏令为结婚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可能正是减少人 口的措施之一。 (二)基本原则 “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实施前,未登记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实施后,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系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可是对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如何认定?能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重婚案件中,后一个婚姻如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认定其婚姻关系的性质等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澄清的问题。 一、什么是合法婚姻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二)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三)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种封建陋习、宗族观念相互影响,公民文化程度、法制观念、理想信念高度不一致,再加上受西方性解放和人权思潮的影响,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无须法律约束,更有甚者将缔结婚姻关系当成自由交易,或谋生的手段,这就造成婚姻的多样性,尽管这不是社会的主流,但这类婚姻或由于基础薄弱,或是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易出现矛盾,形成诉讼,仅2006年上半年笔者个人处理的十三件离婚案件中,就有三件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本文旨在就如何认定事实婚姻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与诸同仁商榷。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顾名思义,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一切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国家有条件的承认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学者多采取广义,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狭义。结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变化和调整,根据《婚姻法》无溯及既往的特点,我们可以把事实婚姻分成若干类型,即: 1、1981年1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大部分当事人已进入“老大爷、老大娘”年龄段,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加之那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如果认定他们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适用处理事实婚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他们的婚姻关系,显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A .恤刑原则 B ?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2.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A .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3.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A .乞鞫 B.读鞫 C.传复 D.断狱 4.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宣判称为()。 A .乞鞫 B.读鞫 C.鞫狱 D.断狱 5.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A .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6.汉代时,审判之后,受审者若喊冤,对判决不服,可提出再审的请求这叫做() A .乞鞫 B.读鞫 C.鞫狱

7.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 A ?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8.最早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 .汉武帝 B.汉文帝 C.汉献帝 D.汉宣帝 9.汉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改革始( )。 A .汉高祖 B.汉文帝 C.汉景帝 D.汉武帝 10.汉朝的刑制改革始于( )。 A .文帝 B.景帝 C.惠帝 D.高后 11.汉代“女徒顾山”是女犯可不去服劳役,每月出钱( )。 A .一百 B.二百 C.三百 D.四百 12.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低年龄为( )。 A.7 岁以下 B. 6 岁以下 C.8 岁以下 D.9 岁以下 13.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 ) A.恤刑原则 B.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14.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 ) A .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15.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 A ?乞鞫 B?读鞫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论文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被称为封建法制的典范,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即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又具有极大的开放性。本文阐述了唐代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制度及其限制性规定,凝练出唐代婚姻是礼律融合的产物、受民族互化融合的影响、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等观点。本文认为通过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论文关键词唐朝缔结婚姻解除婚姻 唐代的婚姻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成熟时期,无论是法律内容、立法技巧,还是法律形式、调整手段,都比以往历史时期的法制成熟与完善。唐代的婚姻制度一方面继续体现礼法融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婚姻开放性的特点。这些不仅对中国后世影响深远,同时对日本、缅甸等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唐代缔结婚姻的法律制度 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代承袭着旧有的礼制,遵从“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必备的形式要件。同时,在婚姻缔结方面,唐代的《唐律疏议》中还有“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禁止结婚情形。 (一)实质要件 第一,缔结婚姻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贞观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唐律疏议》规定:“有妻者不得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疏议》确立了父母及尊长享有主婚权。规定“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又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可见,唐律已正式将行媒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但对于同宗异姓,则不在禁例;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即使对音同字异之姓,如“许”与“徐”之类,都不得为婚。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 唐代缔结婚姻需要履行“立私约”、“报婚书”和“六礼”程序。 “立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报婚书”是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唐律规定,已报婚书的许嫁女不许反悔,悔者受杖六十的处罚。而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六礼”程序,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兇。“纳吉”,是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纳征”,是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唐高宗时期曾规定根据官品高低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

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摘要】随着婚姻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特别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关于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使得婚姻关系更加明确、合法。婚姻法律关系确立形式化的出现在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婚姻法律关系带来了新问题“事实婚姻”。本文将以事实婚姻的评析、认定、处理及完善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事实婚姻认定处理完善法制宣传 一、研究事实婚姻的意义 (一)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原因 1.在我国,从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就出现了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新概念出现,虽然一直在不断的通过各种手段减少事实婚姻的出现,但事实婚长期大量广泛存在。从地域上讲,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是北方还是南方、是沿海还是内陆,均有存在。从人群年龄层次上分,从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甚者到90年代都有事实婚姻的存在,只是年代越往后推事实婚姻在所有婚姻关系中的比例略有下降而已,但并不能根除它的存在①。 2.事实婚姻能够存在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②,主要包括:(1)历史原因,我国是5000多年历史的国家,有很多民间生活习惯在普通老百姓心中已 ○1韩磊,《论事实婚姻》,2009年5月.第8-9页. ○2许保福,《论事实婚姻》,2005年5月,第2-3页.

经根深蒂固,其中就包括每个家庭都会接触的婚嫁问题。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因为经济生活水平欠发达、教育程度偏低、交通不便利等因素导致他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也略微偏低,思想十分陈旧、顽固,很多新思想、新文化他们不知道不理解更不愿意去改变。而渊源流传下来的婚嫁形式都是注重婚姻举行仪式,而不知或者淡薄婚姻登记制度已经成为婚姻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更有甚者将婚姻举行仪式视为结婚的必要条件,以为结婚必须举行仪式,未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就没有成立。这也就造成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的百姓将结婚盲目了事而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也就导致事实婚姻大量在偏远山区及农村存在;(2)地域因素,我国是地域广阔的国家,在许多偏远的山区及农村,老百姓都是以散居为主,因为路途遥远且交通不方便等原因导致很多百姓即便是知道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愿意去相关部门登记结婚,从而导致了事实婚姻的存在;(3)法律意识淡薄,因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全面、深入的婚姻法律宣传讲解,导致很多老百姓对登记婚姻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律知识淡薄。同时,也有大量不符合婚姻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如不达结婚年龄、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等情况存在,他们为逃避法律的审查监督,而视法律为无物草草结婚,也导致事实婚姻的出现。这种情况不仅是在偏远的山区或者农村,在各个城市包括中等发达及以上的城市都有存在;(4)更主要是国家婚姻法律立法不完善,使得老百姓有机会钻法律空子。同时,现实婚姻法律工作中,执法人员因无法可据也就只能对事实婚姻放任发展了; (二)事实婚姻存在的危害 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

南京国民政府期婚姻法律制度

目录 一、绪论 (2) (一)研究的意义 (2) (二)研究方法 (2) 1、文献研究法 (2) 2、实证研究法 (2) (三)文献综述 (2) 二、中国婚姻制度的流变过程 (3) (一)古代传统婚姻的流程 (3) (二)古代传统婚姻的制度形式 (3)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制度 (4) (一)婚姻的成立条件 (4) 1、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 (4) 2、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订婚年龄 (4) 3、男女当事人要达成合意 (5) (二)婚姻的法律效力 (5) (三)婚姻解除的条件及责任 (5)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与古代传统婚姻制度的比较 (6) 1、制度差异 (6) 2、违反婚约的法律责任性质 (6) 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婚姻 (7) 结语 (7) 参考文献 (7) 谢辞 (8)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张一二 **学院, ** 专业, **班名,学号****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进程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当中,我国的思想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是衔接封建专治与民主的重要转折点,对于中国社会的转型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当下的社会中,政治格局与秩序正在调和,而西方先进思想逐渐深入,提倡主权自由、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渐唤起国人的认知,对于传统的男权主义思想潮流逐渐褪去,新的社会民主思想应运而生,其中新婚姻法律制度中就体现了男女地位的转变。南京国民政府期间制定的法律是构成中国近代化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于当下局势中婚姻法的变革,为后世婚姻立法提供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与理论的参考意义,标志着我国进入近代化的完成阶段。本文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将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我国婚姻历史的发展入手,论述了我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婚姻法律具有强制性。其次,介绍了南京国民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改变,主要是从婚约当事人的必要条件、履行与解除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与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制度进行对比,从中体现了时代的变迁与婚姻法律制度的进步。最后论述的是婚姻法颁布后的司法实践活动以及社会效果。 关键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法律实践 On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in the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 #### (*******,Class* Grade****,Mathematics & Applied Mathematics,School of Mathematics & Information)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is the special period of Chinese history, in this period, China's ideological and cultural aspects have undergone historic changes. It is an important turning point in the feudal tyranny and democracy of convergence,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hav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the current social, political pattern and order is to reconcile, and western advanced idea gradually thorough, advocate sovereign freedom, advocate the idea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gradually arouse the people's cognition, for the traditional male chauvinism trend gradually faded, new social democracy be born, the new marriage law system reflects the change the status of men and women.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formulated law is a par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egal, to chang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for the later marriage legislation provide important guiding significance, has very high academic value a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marking our country into the modern stage of completion. This article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marriage legal system in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mainly starting from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our marriage, discusses the traditional meaning of ancient China marriage law is mandatory. Secondly, introduces the changes of Nanjing national marriage legal system of this period, mainly is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from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the engagement party, fulfillment and lifting system, and with the traditional sense of the ancient marriage system compared reflects the progress of the changes of time and the system of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令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和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就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与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就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就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就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令就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就是著为律,后主所就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就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就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就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文献综述

1关于唐代女性地位探究这一选题,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来进行研究,即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地位。相关史料主要分布在《旧唐书》《新唐书》《太平广记》,比较集中。 关于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细分来看,又分为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阶段,史料主要集中在新旧唐书的各传中。如《旧唐书·李光进传》载:“光颜先娶妻,其母委以家事,母卒,光进娶妻,光颜使其妻管钥家籍财物归于其女也。”又如《新唐书·徐岱传》中有:“岱吝啬,自持家管钥,世所讥云。”可见当时社会风气是主妇在家庭中担当财物的管理人。此外,《旧唐书·列女传》《新唐书·公主传》等都可作为史料依据,反映唐朝一代女性特别是贵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受到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较少。 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女性参政,社会交往,受教育情况这几个方面。女性权利达到顶峰是在女皇武则天时期,主要史料参考新旧唐书的《则天本纪》,其余女性参政资料分散于各传中,如《资治通鉴》卷194,卷209,《旧唐书》卷51,《旧唐书》上官昭。关于女性社交,《太平广记》卷31,卷386分别记载了一些节度使夫人和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夫人的事例,这对她们协助丈夫处理公务,协调人际关系有很大的好处。这就说明了当时的贵族妇女还没有完全沦为养尊处优的家庭奴隶,其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而《开元天宝遗事》载“长安士女,游春野出,遇名花则设席祭草,以红裙相插挂,以为宴幄”。反映了唐代女性能够自由出入及旅游。 除了以上史籍,还有很多史料可以借鉴参考。如《礼记》《全唐诗》《唐会要》等。 以上是关于这一选题的史料搜集情况,下面介绍当代相关的学术研究概况。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地位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所以搜集材料相对便利。 现当代的学者这要侧重从经济、法律、婚姻家庭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来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段塔丽于2001年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一文,她说到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开放的时期,其“开放性”不仅表现在皇朝内政外交等方面,而且还生动而具体地反映在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等方面。唐代夫妻关系上的开放,以及丈夫对妻子人格意志的尊重和行为上的宽容,为整个封建时代所少有。此外,贵族女性的地位远远高于下层社会。据台湾王寿南先生的统计:唐代公主总共210人,其中公主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除去早亡和入道的公主,再嫁公主占总数的23%,远远高于下层社会。王曰美在《齐鲁学刊》2005年02期上的《唐代贵族妇女婚姻家庭观念研究》,文中说到在唐代,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盛时期,唐代贵族妇女的地位相对提高。她们敢想敢做,旷达不羁,向儒家礼教进行了大胆地冲击,昂扬地追求个性解放,婚姻家庭观念变得清新、率真而自然,其放达程度在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极致。这些都是从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来指出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前代有了提高,女性地位提升。但有些学者注意事物的两面性研究。如:汤蓉岚于2003年发表在《台州学院学报》上《论唐代妇女生活的悖反现象》一文,文中谈到唐代的女性向来被认为是封建时代比较幸运的一群,她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但她们毕竟没有超脱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因而又在法律、伦理上受到种种歧视和压制。这种悖反现象和两面性,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唐代妇女自主抗争的表现。张金桐与左占平在《宁夏社会科学》2006年04期发表的《唐代妇女及其地位》一文也指出唐律“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地位,与其前代婢女的“资产”属性并没有两样。唐代妇女地位的提高应该是全社会妇女地位的提高。唐人的妇女观仍然是“男尊女卑”。唐代妇女生活比较开放,当源于特殊的文化背景,并不意味着其地位的改变。 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的研究方面出现的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唐代一朝便是一个热门,但是以法律为出发点来研究女性地位的 1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答: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表述如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以为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理解为: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是再一定的自然条件下形成的。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它是不容忽视的,在涉及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是不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的。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理解为:婚姻家庭只是借助于某些自然条件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作为自然因素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的和较高等的动物界的,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因此,不能讲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本身混为一谈。婚姻家庭的本职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3.当代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 答: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如下:(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4.如何理解婚姻家庭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 答:(1)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决定性作用。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引起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2)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有制约和影响的作用。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是通过相关的上层建筑直接或间接的表现出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规范和具体制度,是寓于上层建筑相关部门之中的。意识形态也属于上层建筑。作为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婚姻家庭观,是一定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精神支柱,其影响切不可低估。在上层建筑、意识形态中,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学艺术等等都是通过不同的途径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5.试述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演变的历史进程 答:从广义上理解,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从狭义上理解,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的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必将随着社会的法阵更加文明进步。人类的婚姻制度,总是不断地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这是不以人们一直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我们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前景持乐观的态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一方面他亲眼目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惨结局,另一方面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一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立法状况 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干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变化 一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立法的重要变化 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走上繁刑峻法的老路。 法律形式 1、律: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人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而有效能。

3、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须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大权。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至成帝、哀帝时,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替代。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郡为汉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县是郡下一层行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行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乡、里是县以下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至东汉末年,州被确立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统管属下郡县,从而使行政机构由原来的两级改为三级。 汉朝地方上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立的政治局面。 职官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拔与任免 汉初选拔官吏以“功之高下为先后之次”。 汉朝最先实行察举制度,即根据皇帝诏令,由中央或地方长官负责选贤举能工作,由行政长官向朝廷推荐人才。如知而不举,官吏要受到免职处分。 2、职官考课与奖惩 主要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核。 3、监督与弹劾制度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为十三个监察区,向全国派遣“监御史”,加强地方行政监察。 丞相等高官违法乱纪者,御史大夫有权向皇帝提出弹劾。

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及其形成背景 作为人类群体的社会,良好的秩序是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保障。婚姻作为人生中一件很重要的大事,每个人都梦想着幸福美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又充满了很多的不稳定因素。当婚姻出现了问题时,只有合法的婚姻能得到国家和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因此,将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不仅对当事人个人是一种保护,对于社会也是起到稳定和谐的作用。 一、事实婚姻的性质 (一)事实婚姻背景 事实婚姻是我国法学界争议颇多的一个现实问题,尤其是关于事实婚姻的性质以及其效力等问题也一直都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与国内外立法例相比较可以看到,国外通过立法明确地规定了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同,而我国立法则侧重于界定何为事实婚姻。如果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则该事实婚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继而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虽然我国是实行结婚形式主义的国家,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事实婚姻。 在百姓的心目中举行结婚仪式比结婚登记更重要,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登记结婚者在登记以后,仍得举行结婚仪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获得社会大家庭的公信力。因此,在婚姻领域里,不能被忽视传统的延续性的,毕竟在某种程度上它反映了中国文明的,而且有着两千年历史的传统结婚仪式,已经深深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

事实婚姻的存在有其自身的根基和土壤以及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没有合法登记手续就不承认事实婚姻是婚姻,理应在有条件的承认其存在的前提下,由法律分情况地对其进行规制。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人身关系和生活方式不断革新,并且随着法律与社会生活的间隙越来越小,更加凸显了事实婚与法律婚的对立。是否把事实婚姻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中,更是关系到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事实婚姻的性质 笔者认为,认定事实婚姻的性质关键在于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的概念的区分。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表现出了永久地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婚意”,即满足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婚姻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告成立,并且婚姻成立只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和客观结果。而婚姻生效是一种价值状态,即在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即产生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成立的婚姻,在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下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只是不产生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作为婚姻形式一种的事实婚姻,完全具有婚姻所要求具有的最基本的核心要件,即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缔结夫妻关系,以夫妻相对待的意思表示。其只是欠缺婚姻缔结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事实婚姻满足了婚姻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而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不具备不会使婚姻的成立,即这种客观事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 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 (二)买卖性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2]。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3]。 (三)强迫性 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 《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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