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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价值取向及重构路径

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价值取向及重构路径
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价值取向及重构路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收稿日期:2009-01-16

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价值取向及重构路径

程波辉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执政党合法性指的是民众对执政党的拥护、支持与认同。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迁,和谐、民主、法治、绩效、创新和人本成为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基本价值取向。基于这些价值取向,应从提高执政的有效性、创新和发展意识形态、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以及提升公民政党社会化程度等路径重构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

关键词:执政党合法性;价值取向;重构路径;转型期

中图分类号:D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09)02-0077-03

作者简介:程波辉(1979-),男,江西余干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理论研究生,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方向的研究。

执政党合法性指的是民众对执政党的拥护、

支持与认同,它是一个政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转型时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特殊时期,也是常规历史进程中具有质变意义的阶段。当代中国正处于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伴随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动,执政党的执政环境、执政权威和执政合法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与执政党合法性的传统模式相比,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从价值取向层面已发生了转变,传统执政党合法性的人治、集权、意识形态教化等诸多价值取向都失去了原有的话语空间。探讨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价值取向和重构路径不仅是政党理论研究和政治生活现实的双重诉求,而且是学界和政界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价值取向

从古典规范主义合法性研究范式不难看出,某种抽象的价值规范如民主、法治等对政治合法性具有终极评价功能。这些价值规范是符合永恒的美德、正义的,是能够获得大众支持和忠诚的。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应以和谐、民主、法治、绩效、创新、人本为基本价值取向。

第一,和谐。和谐作为一个哲学术语,是反映事物协调、适中、完美的存在状态的范畴。“和谐是事物本质中差异的统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状态,它是反映矛盾统一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立面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协调性、一致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的辩证范畴。”[1]和谐是评价执政党合法性的重要价值标尺。在当代中国,实现党内党际和谐化,即实现执政党各主体要素之间以及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为完成执政党

的执政使命而形成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良好氛围,建设美好的和谐社会,始终是当代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是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价值追求。

第二,民主。民主的本来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人类的政治实践得出结论,最有利于人类共同发展的只能是民主政治。毋庸置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价值基础,也是中国共产党完成执政使命、实现执政合法性的价值诉求。实施民主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价值追求。民主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和发展人民民主。”[2]所谓“党内民主”是指在党内生活中,全体党员按照党章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转型期执政党必须坚持民主执政,发展党内民主,以此实现人民民主和巩固自身执政合法性的基础。

第三,法治。法治和民主密切相关,是民主的保障和支撑。法治是最好的政治治理形式,是现代国家普遍认同的治国方略,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现代化的重要参数。布莱克曾指出:“由一种法律体系代替个人专断行政是现代化在政治领域的一块界碑。承担着诸多任务的现代行政机关若不依靠法治而依靠其他基础,便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3](P95)执政党合法性必须以法治为取向,实行依法执政,即党的执政行为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使党的执政依据上升为国家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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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为宪政和基本法律制度,从而使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具有法制依托和有效保障。依法执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理念,也是考量执政党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及其活动的正当性根据。

第四,绩效。绩效最简单含义就是指实现目标的有效程度,它和效率密切相关。绩效是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执政党的执政绩效是实现其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来源。所谓执政绩效是指执政者对民众利益满足的成效,适应执政客体的状况及其要求,集中表现为适应人民大众的状况及其要求。在市场化席卷全球的当今社会,有效的执政行为是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执政党获取合法性资源的重要行为诉求。“任何政治统治的稳固,都必须以民众的认同与支持为基础……这种认同不仅出于一定的观念、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以民众对政治统治实际行为的认识为基础,也就是说以被统治者对政权履行职能的效率、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民众个人利益的满足为基础,即以国家的政治产品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为基础。”[4]第五,创新。所谓创新,就是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使我们党的基本理论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吸取新的实践经验、新的思想而向前发展。创新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来源的不竭动力。党从诞生的那时起就明确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但是,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的生命源泉。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根本原因在于它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的科学理论。作为一个开放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总是与时俱进,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既继承前人又不断突破常规,不拘泥于书本,不拘泥于经验,注重对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注重对事物发展规律的理论概括”。[5]因而,转型期执政党必须以创新为原动力和价值取向,不断开拓执政合法性的新资源。

第六,人本。人本即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以人为根本。“以人为本(take peop le as the do m i2 nant fact or)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与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6](P1794)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本观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尊重人,充分保障和实践人权;完善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解放人,最终“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7](P273)以人为本是新时期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充分肯定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清楚表明了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目的和价值取向,回答了执政和发展“为了谁”、“依靠谁”和“惠及谁”的问题。不难看出,人本是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核心价值取向。

二、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重构路径

基于上述执政党合法性的价值取向,应该对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基础进行重构,重塑执政党的形象和行为。在当代中国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重构应沿着以下五个路径来实现。

(一)提高执政的有效性

有效性指实际的政绩,它是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在政治实践中,民众对一个政党的认同、支持与否最基本和直观的判断标准是看它能否满足自己的实际利益,能否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毛泽东早就说过:“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也指出:“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因此,执政党只有依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才能务实执政合法性的有效基础。当前,经济全球化浪潮迅猛兴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参与经济全球化,通过发挥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最大限度地利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资源,来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体来说,有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包括:第一,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组织生产和经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第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平稳运行。第四,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地方市场与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的衔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法制化的现代市场体系。总之,执政党只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己任,将合法性建立在满足人民群众物质需要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来自于经济增长及其绩效所产生的合法性。

(二)创新和发展意识形态

作为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意识形态是指“反映一定经济和社会关系的阶级或阶层的根本利益,为维护、加强或推翻一定的阶级统治服务的思想理论体系,它以哲学、宗教、伦理、政治、法律和经济的思想等形式表现出来。”[8] (P476)意识形态是实现执政党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能为执政党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持,更重要的是让人们在心中认为现实的政党制度是合理的。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现实结合起来,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不断推动其发展。在推动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突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研究,更要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检验马克思主义。另外在保持主流意识形态先进性的同时,我们还要扩大意识形态的包容性。一方面加快本民族文化的建设,特别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并对传统文化灵活地加以改造,使之满足不同阶层、不同利益者的思想需求。另一方面,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包括西方文化特别是现代理念的吸收利用,使之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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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制度本义是指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是一整套重复出现并被遵从的行为模式。一种制度能够得以延续,主要取决于这种制度下的人们对于该制度一定程度的认可和接受,即对制度的认同程度。实现政党政治的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也就是实现执政党合法性在制度层面上的合理性。在当代中国转型期,由于政治系统的不完善、政治发展的不平衡而引起的制度供给体系的短缺和滞后等问题,都在不同层面严重影响着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因此,健全和完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转型期执政党合法性的必备前提。按照亨廷顿的政治制度化的标准,“任何政治体系的制度化程度都根据它的那些组织和程序所具备的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内部协调性来衡量。”[9] (P12)因而,我们要加快制度创新,使制度在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增强适应性、复杂性、自治性和内聚力,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党的领导必须制度化和法律化。党必须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执政,党要以身作则,大力弘扬宪政精神和法治精神,尽快实行依法执政。其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各阶层意愿表达的集中场所,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无党派人士的进言献策,不仅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发展,更能使社会各阶层利益得到整合。最后,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协调统一、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及提高公民的参政意识。

(四)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

执政党合法性程度直接决定着公民认同度的高低,而公民对党的不信任又集中到对腐败问题的深恶痛绝上。因此,只有有效解决党内干部的腐败问题,获取公民对党的信任、认同,才能提高党的执政合法性。解决党内干部腐败问题的关键是加强监督。在对党的干部监督中,群众监督是最主要、最有效的监督。它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为主要方式的监督。为了有效地遏制腐败,必须有一个来自体制外的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在群众监督方式中,最有力的监督就是舆论监督,它具有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等特点。正常的舆论监督,可以把一些假恶丑的事物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有助于阻止和抑制不正确和不道德行为的发生。转型时期,在中国舆论监督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离它应该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监督的范围、形式比较狭窄、单一。在政府或官员的干预下,舆论媒体不敢甚至不愿监督的现象普遍存在。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应从法律着手,发挥舆论媒体独立监督的职能,从而保护这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最终为提高公民对执政党的认同,增进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发挥作用。

(五)提升公民政党社会化程度

所谓政党社会化是指“通过对公众进行教导、引导和劝导而形成和巩固政党认同的过程。”[10]在当代中国转型期,政党社会化则表现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对公众进行教导、引导和劝导而形成和巩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的过程。公民政党社会化的程度高低是影响执政党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有责任和义务来培育公民参与政治的能力与技巧,让公民了解政治、关心政治和参与政治,训练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技术,不断提升公民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效能、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技术和文化水平以及不断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政党认同感。在提升公民政党社会化程度的路径选择上最主要的是对公众进行政治教育。通过政治教育,执政党不仅可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递给公众,而且能够凝聚、整合各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政治诉求,形成广泛的政党认同和政治共识。现代政治实践表明,在一个稳定的政治体制中,人们需要政党的政治教育,除了可以减少获取信息的成本之外,还可以逐步形成自己的政治依靠———利益代表。因为公民作为个体既没有时间又不愿花钱获取大量的政治信息,同时选民的个体利益也需要强大的集体来代表,这实际上是政党能够实行政治教育的基础。而政党为了增强政党的影响力,扩大政党认同,强化政党忠诚,也必须将政治教育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功能来实现。所以,执政党进行政治教育成效如何直接影响自身执政合法性程度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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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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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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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

关于合法性理论及其意义研究性范文 摘要 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研究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理论。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思考。韦伯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以后,合法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社会学和法学学者开始大量讨论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自己的理论体系。本文旨在梳理韦伯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的内容与演变过程,并对其理论价值提出些许浅见,以飨读者。 关键词合法性理论韦伯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性理论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使之成为现代政治学的经典理论。从韦伯开始,西方学术界广泛地展开了对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危机问题的研究,其中以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影响最为深远。哈贝马斯辩证地修正和重构了合法性概念,并且系统地指出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危机,为合法

性理论的进一步切合社会发展实际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分析范式。 一、韦伯有关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论述 虽然从人类有政治生活开始,就存在着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探讨,相关的理论学说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关于公共权威起源问题的论述。哈?马斯曾这样说:“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 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6页。但是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始终没有成为当时政治学的主流言说体系。在近代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做出了系统的探讨之后,才形成了对合法性问题的经典文献。岳鳞章:《当代西方政治思潮》,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韦伯不仅是 最早的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并对之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的学者,而且他的价值中立的经验主义研究取向,也代表和反映了当时学术界研究方法的转向,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学术界普遍把韦伯看作是现代合法性理论的奠基人。郝宇清:《论合法性理论之流变》,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韦伯通过对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能否存续,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该社会活动系统存在的合法性。有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统治者的命令------------------------------------ 服从的情况, 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

蔡禾: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对周雪光、冯仕政二文的再思考 蔡禾【内容提要】任何国家治理都必须解决治理的有效性与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周雪光的文章指出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困境,冯仕政的文章指出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困境。本文试图从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系去解读当下国家治理的逻辑和问题。 【关键词】威权国家革命教化政体有效性合法性 近年来,关于国家治理的研究文献众多,产生了许多堪称经典的作品。不过多数此类研究往往关注于某一治理具象,例如,承包制如何导致“政府及厂商”的后果①,税制改革如何导致乡村治理的失效②,“经营城市”治理行为的分析③。另外,多数此类研究都把研究背景放在改革开放这一时间空间下,企图从转型来解释今天的治理问题是如何发生的,例如渠敬东等人的研究提供了这一研究的典范④。不过,这种理论企图背后似乎有一个默认的假设,及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治理没有今天的这些治理问题,而这一前提是否真实是值得讨论的。例如,今天我们看到的国家治理中的中央集权与向地方放权的纷争与计划经济下的“条块之争”其实是有同质性的。所谓“条”,体现的是以中央政府部委为主实施政府治理的集权方式;所谓“块”,体现的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实施政府治理的分权方式。事实上,在整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治理中的“条块之争”没有间断过。正因为如此,研究国家治理问题,如果仅仅对某一治理具象做出研究,回答某一种治理问题是怎么产生的,或者只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家治理做出研究,回答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是不够的。因为尽管这些研究能非常好地解释某一治理具象产生的原因,但是它无法回答为什么在同一时间内,各种看起来矛盾的治理问题会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例如,我们既可以看到诸如计划生育、汶川赈灾这样高度有效的治理行为,也可以看到许多政府在实现自己治理意愿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和困难,甚至“分割”。例如,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不得建立高尔夫球场,但许多地方的高尔夫球场建设仍然未停止,⑤即使是征粮征税这一几千年来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当然之事,往往靠正式的制度也无法实现。⑥而且这些治理问题会周期性地循环出现,堪称顽疾,为什么?要回答以上疑问,需要有更为宏观的视角和长时段的视野。 《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刊登的周雪光的《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⑦和2011年第1期刊登的冯仕政的《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⑧两篇文章也是对国家治理问题的研究,但我以为周雪光和冯仕政的文章都是试图超越治理具象和转型这一特定时空,站在一个更为宏观的立场上开展的研究。正如周雪光在文章中指出的,他们试图回答:“是不是有一个理论视角,一个大的思路,可以把这些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场景、不同形式的现象和问题放在同一个分析框架里,探究它们之间的关联以及其背后的制度逻辑”。他们的研究是极有特色的,但是也为后面的研究留下了许多可以再思考的空间。 任何国家治理都必须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所以在一个关于国家治理的宏观解释框架中,治理的有效性与治理的合法性都应该拥有自己的位置,并能够从二者的关系去说明国家治理的逻辑和问题。我在后面的分析中,将尝试沿着这两个线索展开分析。 一、治理的有效性——一个基于结构功能的分析

道路升级改造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道路工程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板块处理后实施, 根据设计图 纸要求,从上到下的结构形式 为: 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 加 0.3% 沥青混凝土专用复合纤维) +6?12cm 厚AC-20C 粗 粒式沥 青混凝土(掺 0.5%沥青改良剂)+聚酯玻纤 格栅(满铺)+改性乳化沥青粘层+水泥混凝土路 C20+级配碎 石 20cm 。 (一)、道路工程施工总休设想 1、进场后组织力量进行交 通围护施工,实行分阶段 施工、分段落组织交通; 2、道路工程实施机械化施工结合作业, 以机械为主, 人工 4cm 厚 AC-13C (SBS 型改性剂掺 3%?4% ,

为辅的施工方案; 3、石灰土底基层直接从场外用汽车运至施工现场 摊铺碾压;4、稳定层混合料基层采用厂拌,自卸车运至现场,机械摊铺,振动压路机压实; C30 混凝土采用商品砼,从场区外直接运输5、道路基层 至工程所在地进行浇筑。 6、沥青砼采用摊铺机摊铺,钢轮及皮轮压路机进行压实。 二)、老路面拆除施工

1、拆除老路面, 均应测定好设计标高, 由测量员计算好现有高 程与设计标高拆除高差。 3、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施工,正常情况下,先用 风钻机队老路面实施点对 点的打孔成缝,使之开裂。 4、组织挖掘机,装载车对拆除后的老路面成块废 渣进行集中清除,运至指 定弃土场。 5、对老路面下能够用于填筑的土石料可取样送检, 可用作填筑料,运至填 方区填筑。 6、对根据设计标高形成的新路基应复测, 复测后, 采用路 基分层填筑的碾 压方案进行碾压并调平标高 (三)、新建沥青混凝土道路 中桩定位, 2、根据计算好的高差应在各桩号 标注好。

【行政法案例分析】禁摩令的合法性分析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国大大小小的禁摩城市约有200个。“禁摩”一般是指通过停止对摩托车上牌照、禁止摩托车上路等手段,禁止民众骑摩托车出行。请借助网络大致了解一下中国各地的“禁摩令”,并分析一般意义上的“禁摩令”(也可以具体到某个特定城市的禁摩令内容)是否合法、合宪。 全国各大中型城市都对“摩托车”这种出行方式施以禁令,具有 代表性的如广州、深圳、西安等。广州市政府于2004年颁布了《关 于限制摩托车在市区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穗府[2004]11号)该通告第三条规定,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摩托车在某些区域行驶。深圳市于2003年,随后又扩大了交通工具禁止上 路的范围,不仅是摩托车。就连电动车、自行车也被算作在内。西安市于2009年发布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 理的通告》,给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划定禁行范围。“禁摩”城市出台的法律文件中所列举的“禁摩”理由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类:第一,缓解交通压力,保障出行秩序;第二,维护社会治安,减 少交通事故;第三,减轻环境污染,美化城市面貌等等。“禁摩令”

的法律依据一般都集中在以下两点: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前者作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法律依据,后者作为禁止摩托车登记上牌的法律依据。 但是,通过考察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发现,上述“禁摩令”所援引的法律依据可能并不充分。首先,交通管制不应只针对摩托车,而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属于此范畴,如果只将摩托车禁止,则是对该规则的曲解,难道其他机动车如汽车就不影响道路和交通流量?其次,局部的交通管制不应变相为全面的禁止通行。城市道路交通属于必要性公共资源,是每个主体出行自由的必备要件,即使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某一特定的车种作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等措施,也只能是一种分时段、局部性的交通管制措施,而不能转变为全天候、全局性的禁止令。再次,“公共利益”不应随意被“禁摩令”援引。因为行政许可涉及到公众的“信赖利益”,而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为“信赖保护原则”,如果行政部门随意援引公众利益撤销行政许可并且不加以合理补偿,势必会侵害公众的合法权利。因此,这两条法律的援引看似具有合理性,实则是对于法律的错误理解与援引。另外,从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层面上看,出行自由是公民一项与生俱来的自由,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参考文章一:任斌(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合法性理论溯源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和近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基本上遵循着理性建构主义的传统,尽管两者之间存有差别。到了现代,则出现了合法性理论研究理性建构主义向经验主义的转型。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则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 一、古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 合法性是政治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合法性概念的明确提出并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但是,由于合法性理论和国家政治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或者说,合法性理论本身就是研究国家政权成败、兴衰的政治现象的,因而,自从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了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对此,哈贝马斯曾明确指出: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迟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 二、近代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思考 从理论的内容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关于合法性的研究取向有着根本区别:一个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人的统治,另一个则主张政治统治应实行神的统治。然而,从思维逻辑看,两者却都为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预设了一些必须遵守和服从的伦理原则或自然法原则。因此,从结果上看,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和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一样陷入了绝对主义的境地:如果说古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是神和君主的专制。那么,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带来的则是具有强烈的目的论和唯意志论色彩的民主的专制。既然是民主在实行专制,那么,也就无所谓合法性问题了,这就在实际上忽视了一种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应得到民众认可的现实。从而导致人们所关注的只是政治权威是否实施法治的问题了。由此看来,近代理性建构主义政治传统在实质上把合法性问题掩盖在了民主统治是否合法律性这一问题之中了。 三、现代合法性理论研究:由理性建构主义 转向经验主义韦伯的经验主义合法性概念,因其崇尚无目的、无价值的工具理性,崇尚可计算性和确定性,从而拓宽了人们的研究视野,有助于人们对不同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一) 引言: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也是迄今引起价值理论争论最大的法律部门据现有考证,经济法一词的出现可追溯至177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出版的《自然法典》著作,其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德萨米于1842年在《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最早明确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的是德国1819年分布的煤炭经济法,而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则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其基本价值取向就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据笔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价值有多种定位,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存在多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固定不变的法律价值观已经成为历史。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部门法,应当具有能够体现其特质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其功能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导致的经济无效益状态。因此,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富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特定历史时期,经济法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积极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从而最大化地积累社会财富,全面提高人类福祉。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应当以效益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一、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赋予了法的价值极其丰富的内容。人们普遍认为,法的价值包括秩序、民主、效益、权利、法治,以及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发展。在如此复杂的法的价值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应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如此,部门法的划分才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比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平是整个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秩序、安全、自由是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在司法资源无法绝对满足诉讼活动需要的情况下,效率是程序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问题,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主要论述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认为部门法的法律价值的确定,应受制于法律的界域及其内在调控机能的运作。并认为基于当前法学界对经济法界域的普遍认知,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认为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整体程序公平说”认为“效果是各国关心的,程序公正是全球都关心的”,“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看,‘效益优先’是可以作为主流原则的。但是从全球的角度看,‘效益优先’的原则更多的是偏重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整体程序公正’才应该成为国际经济原则的主流取向”。特别是加入WTO后,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的政策法律取向应该从过去的“局部效率优先”转向“整体程序公平”。“社会公平说”认为经济法以干预经济、纠正市场机制之不足为其主要调控范围,因此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主导性价值,即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整体效益说”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使得市场运行无法达到最佳状态,因而要求国家行使其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以减少交易费用,克服市场失灵。因此,效益无疑要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经济自由说”认为中国经济因其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始终未摆脱国家的控制,而目前的任务是充分培育市场,鼓励自由贸易。“因此,作为调整经济生活的经济法,经济自由应是其现阶段的价值追求”。以上学说表明,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效益、自由等方面,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究竟是什么,目前尚无一致的认识。 二、效益: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多元价值,但是,当价值体系中的多元价值发生冲突时,经济法

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

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 王林敏于2005年01月10日发表 【摘要】管理层收购行为是一种舶来的新兴事物,涉及民法原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而且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影响,是一种法律层面影响极广的特殊法律行为,但目前在中国尚无相应的专门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管理层收购却仍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各地运作极不统一,而政府有关部门则对其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静观其变。管理层收购面临合法性挑战。新兴的事物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是迟早的事。本文在分析管理层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合法性法律关系定价机制融资机制规则 一、引言 管理层收购(Mane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资产结构和所有权结构,以重组本公司的一种杠杆收购。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是一种涉及产权交易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说到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卖方是国家,具体表现为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资格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买方则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即收购方或称收购主体。在MBO中,管理层作为收购方,或采取公开要约收购或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目标公司原股东与管理层之间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MBO后,股权由原公司股东转移到公司的管理层,从而变更原法律关系,引起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即产生所谓的"私法上的效果"。

作为公司股权收购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MBO无疑应受《公司法》、《证券法》的规范,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如信息披露、强制收购要约、退市规定等。同时,由于许多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的现状,涉及到国有股的MBO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政策、法规。而且,MBO主要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进行操作,所以这种行为还应受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的规制。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商业银行法》均没有对MBO作出任何规定,且MBO 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存在诸多冲突。目前,中国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规范MBO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直接规范,已经完成的MBO都是在法律的缝隙中进行的,很大程度上都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中国的MBO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已经进行和即将进行的MBO 的合法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和质疑。 所谓的合法性,首先是指一种事物存在的正当性,其存在要为公众所认可、接受,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其次是指合规则性,即该事物合乎制定法的要求,其存在、运作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是指合行政性,即该事物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这样,其存在起码会减少运作的社会成本。就本文而言,MBO的合法性主要意指合规则性,即MBO 的运作过程、主体行为要符合制定法的要求。 本文拟就MBO中主体资格、融资行为、价格确定等几个方面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展开分析,意在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一、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分析 MBO操作市场的成熟,首先得有合格的参与主体。没有合格主体的参与,就谈不上市场的存在,更谈上什么投资行为。MBO中的"M"即实施MBO的投资主体,即目标公司的管理

保通道路专项方案

保通道路专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市中华大道(建新街-南海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编号:

市中华大道(建新街-南海路)道路升级改 造工程 保 通 道 路 专 项 案 审核人: 编制人: 施工单位: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通道路专项案 一、编制依据 1、市中华大道(建新街-南海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图纸 2、施工现场的现有条件及边环境条件;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二、工程概况 市中华大道(建新街-南海路)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是一条东西向的主干路。以本路中心线天大道中心线交叉为起点K0+000,自西向东编排,至驿成大道交叉口中心为K5+.950,本区间段(建新街—南海路)道路桩号围为:K1+640~K3+171.226。本次改造道路工程主要为路面结构的替换、修整和加铺等路面工程,具体包括部分路段车道绿化隔离带拆除、旧混凝土路面结构修补、替换加铺新沥青面层,人行道和道牙升级改造,检查井和雨水收集井的提升替换,以及京广铁路地下通道人行道铺面 保通道路路面结构为: 两侧围人行道破除原人行道面砖,处理水泥垫层并调整高程横

坡,整平后在原基础上重新铺装花岗岩砌块路面结构。 面层:600mm*300mm(L*b)芝麻白花岗岩火烧板(盲道为泌阳红)厚60mm+M10水泥砂浆厚30mm+C20混凝土厚150mm+原人行道基础。 三、保通特点 工期安排 通道路计划开工时间:2016年10月8日;计划完工时间:年月日。 四、保通概述 本项目标段旧路改造,旧路拆除结构物较多,路面施工本标段旧路复修段落多,施工过程中采用半幅施工、半幅通车法,并根据保通需要新建保通便道以施工期间满足保通需要。 另外由项目部设立专门的“施工道路保通小组”,并配置现场专职保通人员协调组织交通。 为强化组织机构,加强畅通领导,成立以项目经理国军,总工程师金保副组长,安质部具体负责实施的保通领导小组,加强保通组织管理。制定保通奖惩制度,逐级签订保通责任书,项目部定期检查、落实、兑现奖惩。 五、保通法 本工程需要进行安全保通的施工容主要有新旧路衔接的挖台阶施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分析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分析 摘要 合法性理论是政治学的关键性命题之一。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当代社会对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中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保持政治稳定,必须克服目前已经萌芽并且有可能扩大的合法性危机。 关键词:合法性;合法性危机;政治稳定

目录 1 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3) 1.1 合法性的含义 (3) 1.2.1 意识形态 (3) 1.2.2结构和规则 (3) 1.2.3 治理绩效 (3) 1.2 政治合法性基础分析 (3) 2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危机分析 (4) 2.1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不适应 (5) 2.2 腐败问题对党和政府形象的侵蚀 (5) 2.3 阶级和阶层的新分化 (5) 2.4 社会公正问题与贫富两极分化 (6) 2.5 意识形态和信仰危机 (6) 3 构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途径 (6) 3.1 大力推进民主宪政建设 (6) 3.2 树立共同的政治价值和理念原则....................................63.3 保持经济持续稳步增长 (7) 3.4 建设包容性的意识形态 (7) 3.5 构建合法性的评价体系................................................7参考文献 (8)

引言 合法性是一个政权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民主国家都高度重视自身合法性建设,把合法性作为建设的重要内容。权力是政治的核心,而合法性,则是政治的价值判断。“合法性形成了治权的基础,是法治体制中开展政治活动的基础。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1]这意味着,政治权力要想持久并被人们自愿服从,就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否则,政权就会出现危机。正如美国政治社会学家利普塞特所说:“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也取决于它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2]当代中国的改革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客观审视其所潜伏的合法性危机,要充分借鉴现代西方政党政治的成功经验,探索合法性建设的途径。

最新公路改造工程开工仪式上的讲话

公路改造工程开工仪式上的讲话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公路改造工程开工仪式上的讲话,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公路改造工程参建单位多、工期紧、施工环境复杂, 具有一定的难度。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公路改造工程开工仪式上的讲话,未经作者授权或者同意,请不要作他用。公路改造工程开工仪式上的讲话〔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在这个火热的季节,我们怀着同样火热的心情,在此隆重举行XX公路拓宽改造工程开工仪式。首先,我谨代表中共XX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向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前来出席今天活动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向长期以来为我市交通事业作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XX 公路拓宽改造工程的开工建设致以热烈的祝贺! 今年,我市的交通建设数量和投资规模都是前所未有的。沿江公路XX段、宁启高速公路叠石桥互通及连接线、XX公路、瑞江公路、叠港公路南段、精细化工园区道路、滨海工业新区港西路工程、浒通河南段、XX 河西段航道升级工程、三个镇区道路改造工程、农路建设、农桥改造等二十项交通建设工程,总投资达11 亿元,创造了XX 交通建设史上一个新的纪

录。这些项目的建成将极大地改善XX的交通状况,优化XX的投资环境,大大提升XX的综合竞争力,拉动XX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XX 公路作为我市农村公路“九横一纵”干线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长24 公里,贯穿三厂、麒麟、树勋、余东、王浩、正余6个乡镇,是我市中部地区南北交通的主要干道。XX公路 的拓宽改造,对于改善XX中部地区的交通状况,促进XX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市上下正紧紧围绕“全面领先苏中、抢先跨过长江、率先实现小康,争当苏中第一强市”的“三先一争”奋斗目标,大力实施“工业化、国际化、城市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三化一新”发展战略,各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中共XX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要精心构筑两大经济带,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大力度整合沿路资源,充分发挥大交通的优势,实现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快速顺畅流动,催生一批项目群,促进沿线乡镇产业的合理布局和快速发展,使高等级公路沿线成为我市中部工业经济新的集聚带。随着XX公路拓宽改造工程的开 工,我们坚信,中部经济带一定会强势崛起,一定会成为XX经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体现在,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这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独到之处,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经济法的三大原则,简明地表达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基本原则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经济法要完成这一使命,必须找准自身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此为起点提炼出能够体现经济法价值的基本原则,从而为经济法体系的构筑奠定基础。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 向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最终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哲学的高度对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作了概括,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无疑是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最本质、最深层的东西。构成经济法的各部门法律规范都从整体上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围绕这一中心,它们从经济生活的不同部门、不同方面作出法律规定和阐述,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经济法体系。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同时体现出经济法所有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社会经济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应为协调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法追求的一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 正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实质正义是经济法正义观的独特展现。行政法注重“程序正义”,强调的是程序公平促进实体公平。民商法关心的是“形式主义”,它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假设人格平等,只强调机会均等,而无法解决事实上的个体差别、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并导致机会不均等的一系列问题。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的、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结果的平等。国家通过对公平、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和调控,形成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 境。 2、经济法对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追求是其价值取向的独到之 处效益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勃兴之时。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要注重社会整体效益,这种社会效益,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和遵

道路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1.1 、工程概况 ****** 路改造工程 1)设计标准 公路等级:三级公路 设计速度:30km/h 沥青路面设计年限:15 年路基路面:全线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基宽9.0 米,路面宽7.0 米设计荷载:公路一H级 2)路面结构(由上至下) 行车道:面层采用24cm水泥混凝土,基层采用最少15.4cm厚5%水泥稳定碎石,当填土盖度在40—52cm之间时,利用水泥稳定碎石找平;当填土高度介于52cm—92cm 之间时,底基层采用9.4 —49.4cm级配碎石找平;当填土高度大于等于92cm小于40cm 或挖方路段,底基层采用29.4cm级配碎石,填土部分最好用道砟石处理。水稳基层顶面加铺6mn?青表面处治下封层。 老路处理:老水泥混凝土路面经破碎加工后惨入级配碎石,经碾压后作底基层使用。老路面原有坑槽经挖除后用级配碎石修补。 1.2、施工总体部署 1 )部署的原则 ③施工部署的总方针为“四全三优先”,即全力以赴,全方位作业,全公司参与,确保全胜;人力、财力、物力优先。 ②发挥我公司拥有大批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足够的大型土石方施工

机械以及具有多个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优势,加强对该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圆满实现业主的各项目标。 ③公司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倾斜,在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劳动力等方面加大投入,从而达到集中优势力量在较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最优的产品、创造出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采用先进合理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多快好省地完成工程任务。 ③采用项目法进行施工管理,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整个项目部,严格执行 ISO 系列标准,使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同时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目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质量为目标,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综合管理为考核标准,确保施工任务的圆满完成,为业主提供满意的产品。 2)总体施工目标 质量目标:合格工期目标:180 日历天 3)、安全生产目标无人身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无等级火警事故,无机械及重大交通事故。 4)、文明施工目标场地清洁、标志齐全、料具有序、文明施工。 5)、环境保护目标控制扬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污、各项指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3 总体施工方案 1)路基土方 ①路基开挖:本着尽量不动基底原状土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挖深度只清除原地面杂土,如遇软土地基,应进行处理。施工采用挖掘机挖装,人工辅助,自卸车运弃。 ②路基填方:采用分段分层填筑,挖掘机或装载机装料,自卸汽车运料,推土机摊铺,平地机整平,压路机碾压。 2)路面及基层 ③级配碎石及水稳基层 挖机进行摊铺,并配合足够人力。水稳基层采用集中拌合,自卸汽车运送,摊铺机摊铺,压路机压实。 ②混凝土路面采用自制混凝土,机械摊铺。 3)排水、涵洞工程 本路段采用分散排水方式,在城镇路段采用浆砌矩形边沟加盖板形式。全线无桥梁,共新建2 道圆涵洞。 1.4人员配备 本工程委派二级建造师陶铸同志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刘学萍,施工负责人为周军,质检员为马克梅,安全员为王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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