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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历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历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历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调整时间六个月以内

(含六个

月)

六个月至一年

(含一年)

一至三年(含

三年)

三至五年(含五

年)

五年以上

1991.04.21 8.1 8.64 9 9.54 9.72 1993.05.15 8.82 9.36 10.8 12.06 12.24 1993.07.11 9 10.98 12.24 13.86 14.04 1995.01.01 9 10.98 12.96 14.58 14.76 1995.07.01 10.08 12.06 13.5 15.12 15.3 1996.05.01 9.72 10.98 13.14 14.94 15.12 1996.08.23 9.18 10.08 10.98 11.7 12.42 1997.10.23 7.65 8.64 9.36 9.9 10.53 1998.03.25 7.02 7.92 9 9.72 10.35 1998.07.01 6.57 6.93 7.11 7.65 8.01 1998.12.07 6.12 6.39 6.66 7.2 7.56 1999.06.10 5.58 5.85 5.94 6.03 6.21 2002.02.21 5.04 5.31 5.49 5.58 5.76 2004.10.29 5.22 5.58 5.76 5.85 6.12 2006.04.28 5.4 5.85 6.03 6.12 6.39 2006.08.19 5.58 6.12 6.3 6.48 6.84 2007.03.18 5.67 6.39 6.57 6.75 7.11 2007.05.19 5.85 6.57 6.75 6.93 7.2 2007.07.21 6.03 6.84 7.02 7.2 7.38 2007.08.22 6.21 7.02 7.2 7.38 7.56 2007.09.15 6.48 7.29 7.47 7.65 7.83

2007.12.21 6.57 7.47 7.56 7.74 7.83 2008.09.16 6.21 7.2 7.29 7.56 7.74 2008.10.09 6.12 6.93 7.02 7.29 7.47 2008.10.30 6.03 6.66 6.75 7.02 7.2 2008.11.27 5.04 5.58 5.67 5.94 6.12 2008.12.23 4.86 5.31 5.4 5.76 5.94 2010.10.20 5.1 5.56 5.6 5.96 6.14 2010.12.26 5.35 5.81 5.85 6.22 6.4 2011.02.09 5.6 6.06 6.1 6.45 6.6 2011.04.06 5.85 6.31 6.4 6.65 6.8 2011.07.07 6.1 6.56 6.65 6.9 7.05 2012.06.08 5.85 6.31 6.4 6.65 6.8 2012.07.06 5.6 6 6.15 6.4 6.55 2014.11.22* 5.6 6 6.15 2015.03.01 5.35 5.75 5.9 2015.05.11 5.1 5.5 5.65 2015.06.28 4.85 5.25 5.4 2015.08.26 4.6 5 5.15 2015.10.24 4.35 4.75 4.9

2016.1.1 4.35 4.75 4.9

2017.1.1 4.35 4.75 4.9

注:* 2014年11月22日之后,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简并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三个档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doc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 最近有许多人咨询我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啊?在此为了满足读者大大的要求,我在这里整理了最新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表: 央行宣布,自2015年5月11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我国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个人住房公积金每月还贷利息,影响着商业贷款买房月供。2015年5月11日降息后,最新存贷款基准利率变化如下: 附上贷款买房注意项: 1、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对自己还款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设计还款计划,并适当留有余地,不要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 2、选择适合的还款方式。等额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还款方式一旦在合同中约定,在整个借款期间就不得更改。 3、每月按时还款避免罚息。从贷款发起的次月起,一般是次月的放款时间为还款日,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造成违约罚息,导致再次银行申请贷

款时无法审批。 4、妥善保管好您的合同和借据,同时认真阅读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015年5月11日最新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是25年以来最低点。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个利好消息,直接减轻了房贷的压力。 5月11日降息是自去年11月22日以来的第三次央行降息。本文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展现了自1991年到2015年5月11日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最新存贷款利率表展现了目前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商贷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截止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0日傍晚,央行宣布,自2015年5月11日起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从以下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可以看出,去年11月22日的降息是事隔两年的首次降息。并且,目前5.65%的商业房贷是24年来最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完整版: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以及内蒙古高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范,经整理,方便法官们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准确计算出相应的利息。

历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学习版.doc

历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调整时间六个月以内 (含六个 月) 六个月至一年 (含一年) 一至三年(含 三年) 三至五年(含五 年) 五年以上 1991.04.21 8.1 8.64 9 9.54 9.72 1993.05.15 8.82 9.36 10.8 12.06 12.24 1993.07.11 9 10.98 12.24 13.86 14.04 1995.01.01 9 10.98 12.96 14.58 14.76 1995.07.01 10.08 12.06 13.5 15.12 15.3 1996.05.01 9.72 10.98 13.14 14.94 15.12 1996.08.23 9.18 10.08 10.98 11.7 12.42 1997.10.23 7.65 8.64 9.36 9.9 10.53 1998.03.25 7.02 7.92 9 9.72 10.35 1998.07.01 6.57 6.93 7.11 7.65 8.01 1998.12.07 6.12 6.39 6.66 7.2 7.56 1999.06.10 5.58 5.85 5.94 6.03 6.21 2002.02.21 5.04 5.31 5.49 5.58 5.76 2004.10.29 5.22 5.58 5.76 5.85 6.12 2006.04.28 5.4 5.85 6.03 6.12 6.39 2006.08.19 5.58 6.12 6.3 6.48 6.84 2007.03.18 5.67 6.39 6.57 6.75 7.11 2007.05.19 5.85 6.57 6.75 6.93 7.2 2007.07.21 6.03 6.84 7.02 7.2 7.38 2007.08.22 6.21 7.02 7.2 7.38 7.56 2007.09.15 6.48 7.29 7.47 7.65 7.8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利率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1.03.23 【实施日期】1991.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1年3月23日) 鉴于目前物价比较平稳,为进一步促进生产稳定发展,搞活商品流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下调0.36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8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62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下调。

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利率下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向社会发行的1至3年期的金融债券利率也相应下调,年利率1年期为8.5%,2年期为9.2%,3年期为10%。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水平,不能高于同期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的20%。 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如需上浮,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对城乡居民3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实行保值。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7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二)。 (一)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36%下调为8.64%;6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64%下调为8.10%。取消3个月期利率档次。(二)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36%下调为8.64%;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下调。 (三)特种贷款年利率最高限由现行的10.80%下调为9.72%。 (四)用拆借资金发放的贷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9.072%。 (五)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六)降低优惠贷款利率。 (1)为了加强优惠贷款利率的规范化管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把现行的20多项优惠项目划分为四类,各类利率水平相应下调(详见附表四)。 (2)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3)利率下调以后,人民银行对以下优惠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我国存贷款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

我国存贷款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 一、贷款利率放开情况 1996年我国以放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突破口,正式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 2004年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下浮,下不设底。 2006年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浮动范围,下限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 2008年央行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 2012年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19日公告,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即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同时,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二、存款利率放开情况

2012年6月8日,央行首次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至基准利率的1.1倍,开启了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征程。直到2014年11月22日,央行再次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2倍,浮动区间从1.1倍到1.2倍,历时29个月。2015年4月20日,央行又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1.3倍,浮动区间从1.2倍扩大到1.3倍,不足5个月。到2015年5月11日,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从1.3倍直接上浮到1.5倍,跨越1.4倍这一等比序列浮动倍数,仅用了21天。 国务院法制办3月31日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已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央行负责人称,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出,以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5年5月10日,央行宣布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25个基点的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至1.5倍,意味着存款端利率市场化已经接近收官,完全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时机、条件已经成熟。 2015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2015

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2015) 序号日期 短期中长期 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6个月 内(%) 6个月至 1年(%) 一年至 三年(%) 三年至 五年(%) 五年以 上(%) 五年以 下(%) 五年以 上(%) 12015-08-26 4.60 4.60 5.00 5.00 5.15 2.75 3.25 22015-06-28 4.85 4.85 5.25 5.25 5.40 3.00 3.50 32015-05-11 5.10 5.10 5.50 5.50 5.65 3.25 3.75 42015-03-01 5.35 5.35 5.75 5.75 5.90 3.50 4.00 52014-11-22 5.60 5.60 6.00 6.00 6.15 3.75 4.25 62012-07-06 5.60 6.00 6.15 6.40 6.55 4.00 4.50 72012-06-08 5.85 6.31 6.40 6.65 6.80 4.20 4.70 82011-07-07 6.10 6.56 6.65 6.907.05 4.45 4.90 92011-04-06 5.85 6.31 6.40 6.65 6.80 4.20 4.70 102011-02-09 5.60 6.06 6.10 6.45 6.60 4.00 4.50 112010-12-26 5.35 5.81 5.85 6.22 6.40 3.75 4.30 122010-10-20 5.10 5.56 5.60 5.96 6.14 3.50 4.05 132008-12-23 4.86 5.31 5.40 5.76 5.94 3.33 3.87 142008-11-27 5.04 5.58 5.67 5.94 6.12 3.51 4.05 152008-10-30 6.03 6.66 6.757.027.20 4.05 4.59 162008-10-27 6.12 6.937.027.297.47 4.05 4.59 172008-10-09 6.12 6.937.027.297.47 4.32 4.86 182008-09-16 6.217.207.297.567.74 4.59 5.13 192007-12-21 6.577.477.567.747.83 4.77 5.22 202007-09-15 6.487.297.477.657.83 4.77 5.22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历次调整一览表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历次调整一览表(截至2011年 7月7日) 调整日期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 调整前调整后幅度调整前调整后幅度 3.25% 3.50% 0.25% 6.31% 6.56% 0.25% 2011年7月7 日 3.00% 3.25% 0.25% 6.06% 6.31% 0.25% 2011年4月6 日 2.75% 3.00% 0.25% 5.81% 6.06% 0.25% 2011年2月9 日 2.50% 2.75% 0.25% 5.56% 5.81% 0.25% 2010年12月26 日 2.25% 2.50% 0.25% 5.31% 5.56% 0.25% 2010年10月20 日 2.52% 2.25% -0.27% 5.58% 5.31% -0.27% 2008年12月23 日 3.60% 2.52% -1.08% 6.66% 5.58% -1.08% 2008年11月27 日 3.87% 3.60% -0.27% 6.93% 6.66% -0.27% 2008年10月30 日 4.14% 3.87% -0.27% 7.20% 6.93% -0.27% 2008年10月9 日 4.14% 4.14% 0.00% 7.47% 7.20% -0.27% 2008年9月16 日 3.87% 4.14% 0.27% 7.29% 7.47% 0.18% 2007年12月21 日 3.60% 3.87% 0.27% 7.02% 7.29% 0.27% 2007年9月15 日 3.33% 3.60% 0.27% 6.84% 7.02% 0.18% 2007年8月22 日 3.06% 3.33% 0.27% 6.57% 6.84% 0.27% 2007年7月21 日 2.79% 3.06% 0.27% 6.39% 6.57% 0.18% 2007年5月19 日 2.52% 2.79% 0.27% 6.12% 6.39% 0.27% 2007年3月18 日 2.25% 2.52% 0.27% 5.85% 6.12% 0.27% 2006年8月19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2005年9月21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29号 (2005年9月21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发[2010]35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0.12.24 【实施日期】2010.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 贴现)利率的通知 (2010年12月24日银发[2010]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50%上调至 2.75%,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6%上调至 5.81%,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50%上调至3.75%,上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05%上调至4.30%,上调0.25个百分点。 四、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现行的 3.33%上调至3.85%,上调0.52个百分点;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一年期利率由2.88%上调至3.35%,上调0.47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上调(具体水平见附表3)。 汶川地震灾区、玉树地震灾区、甘肃和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支农再贷款利率暂不上调。 五、上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1.80%上调至2.25%,上调0.4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3)。 六、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4)。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九、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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