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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程教学要求

《民法学》课程教学要求
《民法学》课程教学要求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补修课程《民法学》教学要求

第一部分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课程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非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而参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学习者必须补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在规律性,总结民事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经验,以正确理解和运用民事法律,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二、课程的学时和学分

????本课程课内教学时数为72学时,4学分,一学期开设。????

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民法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对古今中外的民法学理论,采取批判的借鉴原则。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

1、了解民法学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民法理论并根据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民事案件中的各种基本问题。

“了解”、“明确和理解”、“掌握”、“运用”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较为准确地加以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学会”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并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四、课程教学(学习)资源的确定与运用

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要求和本课程的特点,并考虑到学生承受能力及整合教学(学习)资源的需要,本课程使用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民法学”课程相同的教学(学习)资源,即以文字主教材为主,以音像及其他辅助教学(学习)资源为辅。

1、本课程的文字教材采用分立型,分为主教材和辅导教材。主教材为《民法学》,由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它是本课程教学与考核的基本依据,是本课程各种学习资源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音像教材的基础,其主要任务是传递基本教学信息,指导学生自学。主教材《民法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我国民法的基本精神及具体规定。基本内容主要由六大部分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物权部分,债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财产继承权部分,民事责任部分。

2、辅导教材为《民法学学习指导》,由叶志宏编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配合主教材,帮助学生消化理解主教材的内容,补充法律修改后的内容,现行民事法规。

3、音像教材,采用重点讲授型,为54学时,由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主讲。

4、另外还有《民法学(1)综合练习与自我测试》、《民法学(2)综合练习与自我测试》、《法学专业案例选编(专)》等(均由中央电大文法部编制,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中央电

大杂志社编辑发行),内容包括典型案例分析、综合练习及自我测试题等。辅助学习资源是对主教材的延伸和补充,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开拓视野,切实掌握学习方法,深入理解主教材内容,检测掌握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熟练程度和牢固程度等。

5、网上学习资源,包括课程辅导、法律法规等。

五、课程教学环节

本课程的教学过程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教学与辅导:本课程的教学以学生自学教材内容为主,教师通过面授、网络教学、函授、电话、电视直播课堂及等多种形式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教师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应以文字教材为主要内容和基本依据,但在教材内容因法律修订或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出现不一致时,教师应当将有关情况及相应内容向学生介绍清楚。

2、形成性考核:本课程形成性考核采取平时作业、专题讨论、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在课程教学(学习)过程中,学生应当按照要求独立完成统一安排的形成性考核。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按20%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综合成绩。

3、课程终结性考试:本课程教学内容全部完成后进行课程终结性考试。终结性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卷面成绩按80%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综合成绩。终结性考试的命题应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二、民法与商法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

(四)民法与婚姻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习惯。

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般从它实施之日起,至废除之日止,民事法律和法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生效,也可以自专门规定之日起实施生效。民事法律和法规,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全国性的民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性的民事法规,只在当地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发生效力。国家专为某一地区制订的法规,只能在该地区适用。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全体公民和法人,同时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的概念

二、自愿原则的内容

第四节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等价有偿的内容是:

一、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二、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三、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产。

四、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第五节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二、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

四、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第六节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功能是确认和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及时恢复其被害人的权益。

二、在保护民事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2、行为

第四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1、民事权利2、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1、民事权利的行使的概念

2、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2、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第四章公民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公民的概念

二、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2、确认公民出生的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

3、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2、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为:

第一,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确认;

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关系;

第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取消。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作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1、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民,在恢复精神健康的情况下,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1、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真正实现;有利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监护人的设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四、监护的撤换和终止

1、监护的撤换2、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公民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及其民法意义

住所是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

二、公民住所的确定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公民在特殊的情况下住所的确定。

第六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条件为:

第一、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

第二、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时间;

第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四、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结果

4、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七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2、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1、农村承包经营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责任

第八节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由主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三、合伙的经营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四、合伙的债务

1、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合伙的加入、退伙和终止。

第五章法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人的概念、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掌握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了解法人的清算、变更、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一、法人的概念

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

一、法人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2、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3、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成立、消灭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

一、法人的机关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及其人身权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二)法人的人身权。

二、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的合并;(二)法人的分立。

三、法人的终止

第六节法人的清算

一、法人清算的概念和性质

二、清算组织

(一)清算组织的种类

1、破产清算组织;2、普通清算组织。

(二)清算法人的职责

三、法人清算的程序:其一,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其二,以普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七节联营

一、联营的概念和特征

二、联营的形式

1、法人型联营2、合伙型联营3、合同型联营

第六章物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物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了解物在法律上的分类以及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重点掌握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原物和孳息。

教学内容:

第一节物的概念和意义

一、物的概念

二、物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二、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三、动产和不动产

四、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五、特定物和种类物

六、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七、主物和从物

八、原物和孽息

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货币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关于货币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2、特征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对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形式和有效条件;掌握无效的和撤销的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了解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四、默示形式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法律要求;

(三)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期限的种类;

第一、延续期限;第二、解除期限。

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第一、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六、经济合同违反了国家指令性计划;

第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

第七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

二、得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撤销

第八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章代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了解代理的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特征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和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的种类

(一)法定代理

(二)指定代理

(三)委托代理1、委托授权的性质2、授权委托证书

(四)复代理

二、代理权的行使

第三节无权代理和代理权滥用

一、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无权代理的责任归属;

二、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第四节代理权的终止

一、代理权终止的概念

二、代理权终止的原因

第九章期限、时效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期限、时效的概念、意义;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起算、中止、中断、延长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教学内容:

第一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1、民法上的期限2、期限的意义

二、期限的分类

1、法定期限;2、指定期限;3、意定期限。

三、期限的计算方法

1、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

2、按日历所定的日、星期、月、年计算。

第二节时效制度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的分类

三、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一)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意义

二、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二)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二)诉讼时效的延长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3、中止事由必须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二)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第二编物权

第十章物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物权的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一)物权的自我保护。(二)物权的国家保护。

二、物权的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一)物权的物权保护方法:确认物权存在,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二)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请求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

第十一章财产所有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权能;掌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行使、移转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了解所有权种类;掌握对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二、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三、财产所有权的本质

第二节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一、占有权

(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分类;(三)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一)使用的概念;(二)使用的分类。

三、收益权

(一)收益的概念(二)收益的归属。

四、处分权

(一)处分的概念;(二)处分的分类。

第三节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一)生产;(二)孽息;(三)没收;

(四)先占;(五)添附;(六)其他。

二、继受取得

(一)依法律行为取得;(二)依其他合法根据取得。

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第一、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第二、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第四节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一、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方式

二、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一)分离的形式;(二)分离的意义。

三、所有权行使的原则

第五节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概述

二、善意取得的要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二)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一、所有权移转概述

二、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第七节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一、财产所有权消灭的概念

二、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三、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后果

第八节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概述

(二)国家民有权法律关系

(三)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一)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三、社会团体所有权

四、公民个人所有权

(一)公民个人所有权的概念

(二)公民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

第九节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二、请求返还原物

三、请求排除妨害

四、请求停止侵害

五、请求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第十二章财产共有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财产共有权的概念、特征,掌握财产共有的种类和具体法律要求;明确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共有同公有的区别。

第二节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第三节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二)共同共有的特征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一)夫妻共有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

第四节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分割的原则:

(一)遵守法律规定;

(二)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

(三)遵守合同的规定。

二、分割的方式:

(一)实物分割;

(二)变价分割;

(三)作价补偿。

三、分割的效力

第十三章相邻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了解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具体要求,掌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教学内容: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相邻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二、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三、排水、用水相邻关系

四、相邻防险修建施工关系

五、相邻排污关系

六、通风、采光相邻关系

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一、兼顾各方利益,互谅互让、团结互助;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公平合理。

第十四章其他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其他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重点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其他物权的概念

一、其他物权的概念、特征

二、其他物权的分类

第二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一)生产经营决策权

(二)产品、劳务定价权

(三)产品销售权

(四)物资采购权

(五)进出口权

(六)投资决策权

(七)留用资金支配权

(八)资产处置权

(九)联营兼并权

(十)拒绝摊派权

第三节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具体分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林地使用权

(三)国有草原使用权

(四)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四、对使用经营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五节承包经营权

一、概念

二、特征

三、对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第六节采矿权

一、概念

二、采矿权的内容

第七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概念

二、公民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宅基地纠纷的处理

第八节房屋典权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回赎

(一)回赎期限

(二)关于典阶折算问题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

(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

(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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