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

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

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
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

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

韩怀忠以往,人们用“百度”或“谷歌”搜索“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时,得到的数以百计的信息中,多是该中心自行发布的广告,或者是该中心在一些平面媒体上发表的以“一招鲜吃遍天,打造碎石品牌”、“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等为题的带有明显广告色彩的文章。令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的经营者想不到的是,最近再用这些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除了上述广告外,还多了诸如“安庆最复杂的非法行医案被申请强制执行”等与该中心有关的负面新闻,这些新闻比其发布的枯燥的广告更容易吸引人们的眼球。

据了解,2006年4月,安徽省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接到群众举报,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在安庆一家医院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开展体外震波碎石诊疗活动。卫生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这家医院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于2003年11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所谓“医疗技术合作协议书”。双方协定,由医院提供场地用房,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提供设备和人员。在合作期间,以“安庆市某医院碎石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体外碎石治疗业务。该“碎石中心”在其具体的运行中,由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每年向医院交纳3万元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往来不经过医院的账户和财务,该“碎石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发放,属独立自主经营形式,另卫生执法人员还发现3本专用发票证实为该中心单独收费。

据此,安庆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以该医院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2006年6月9日安庆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的非法诊疗行为予以没收非法所得1204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电磁波体外碎石机一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不服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遂向安庆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9月25日,安庆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2006年11月,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以“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安庆市大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观区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安庆市卫生局2006年6月9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依然坚持己见,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又向安庆市中级法院上诉,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和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庆中院在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然而,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仍不完全履行法院的终审判决。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7月24日,安庆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审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一直未履行法院的终审判决。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安庆市卫生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前,此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此案,卫生执法机构大获全胜!

我们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因为这是安庆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时间跨度最长,案件诉讼程序经历最多,涉案价值最大,且仍然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我们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因为这起案例经历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卫生行政处罚几乎所有的法定程序,卫生行政部门仍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因为通过这一案例,锻炼了卫生执法队伍,培养了依法行政的素养,大长了卫生行政执法的士气,灭了非法行医者的气焰,正如办案人员所体会的那样——打非,靠的是法律。

据了解,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挂靠的是牡丹江水泥集团职工医院,其执业地点是牡丹江市温春镇。就是这家企业医院,在其广告中对外号称是国内开展体外震波碎石较早的医院,也是国内拥有碎石机最多的医院,并且还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国内100多个大中城市设有分诊的医院,通过上述广告可以看出,这是一家靠租赁或承包一些医院的相关科室而生存的机构。我们在为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喝彩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既然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号称在国内100多个大中城市设有分诊部,这些设有分诊的地方是否存在与安庆市一样的非法行医的行为,那里的卫生执法机构是否尽到了监管的职责?我们还要问: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所在地的卫生执法机构对其广泛发布广告并在全国范围内租赁承包科室的行为是否负有失察的责任?

目前,在不少地方,野医、游医屡禁不止,医疗服务市场的混乱状况尚未根本好转,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数量的公立医院,在“红帽子下面开黑店”,对外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对广大患者更具

欺骗性和危害性。各级卫生执法机构要以安庆市卫生执法机构为榜样,切实把非法开展性病诊疗、非法医疗广告、公立医院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等作为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强化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的卫生执法机构赢得人们的喝彩。

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是否真的很难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刘长秋自今年1月10日《解放日报》第2版刊登了题为《版面费歪风愈演愈烈》的文章以来,各类媒体有关版面费的争论便再次展开,成为今年中国学术界最引人关注的一个热点现象。有学者指出:版面费问题是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畸形产物,如果不改革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单凭一个禁令是难以刹住收取版面费的歪风的。那么,事实是否果真如此呢?诚然,版面费的歪风与目前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版面费就是我国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的直接产物。然而,如果凭此就认为不改变学术评价机制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则未免有些武断。事实上,导致版面费在我国学术界出现并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完善的学术考评体制固然是其中之一,但其他因素也不容忽视。而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法治的理念也已日渐深入人心的宏观背景下,法制方面的原因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方面的原因尤其不容忽视。改变版面费的歪风显然更需要从这两个方面寻找应因之策。

首先,从执法方面来看,执法不严是纵容版面费日益蔓延的一种重要原因。事实上,对于报刊编辑部收取版面费的问题,我国《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都是有着禁止性明文规定和严厉的惩处措施的。然而实践中,这些禁止性规定与惩处措施却并未被学术期刊的监管者所严格执行。而恰恰正是这一执法上的失力,向违法收费的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传达了违法也可以不受处罚的错误信息,以致进一步鼓励和刺激了其办刊收费的违法行为,并

招致了众多学术刊物收费行为的“跟风式”出现。从这一点上来说,假如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则即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能够及时刹住甚或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其次,从守法方面来看,学术刊物办刊收费的现象之所以能够存在并日益蔓延,与一些学术刊物不自觉守法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理说,在我国现有法规与规章已经明文禁止办刊收费的情况下,任何学术刊物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偏偏有个别学术刊物借口经费紧张而四处索取版面费,而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这种行为并未得到及时的制止和严厉的惩治,因而客观上导致了那些认真守法的学术刊物的守法成本的相对增加,从而刺激更多学术刊物涌入了办刊收费的行列中来。就此而言,如果学术刊物的办刊者们都能够自觉守法并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则纵使不改变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我们也不难刹住版面费的歪风。

总之,不改革学术评价机制未必就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只要我们的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法,而我们广大学术期刊的编辑者也能够自觉守法;如果我们的主管部门不严格执法,而相关的守法者也不自觉守法,则即便是改革了现有的学术评价机制而建立了新的职称评审制度和学术评价机制,恐怕也依旧难以改变版面费的歪风。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

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第五条卫生所或门诊部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设备配备数量应当依据实际关押容量确定。 医疗设备应当包括常规诊断仪器、常规治疗设备、紧急抢救处置器材、消毒设备、冷藏设备及其它医疗附属设备等。 第六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标准、采购渠道合法、保证质量,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所用药品必须确保在

食品卫生执法监督案例分析

食品卫生执法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及讨论 1、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及是否可以处罚 (1)第一例 ①事件发生经过:某食品卫生监督员于5月16日在日常巡回监督检查中,从某副食品商店货架上发现有一批全脂加糖奶粉颗粒较粗,另一份木耳有白霜并有甜味,当即取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奶粉检验结果:水分3%,脂肪25%,蔗糖为25%;酸度〈18T,溶解度(重量法)97%,杂质度16mg/kg,铅、铜、汞均未超过标准含量。 木耳用蒸馏水浸泡10分钟换水再浸泡,把3次浸泡水合并,按GB5009.8—85法测定其中蔗糖含量,木耳中蔗糖含量相当于木耳的10%。 ②行政处理:该市卫生局于5月20日对该商店发了处罚决定书指出该商店出售的××牌加糖奶粉蔗糖含量超过GB5412-85的规定(应为≦20%),属于掺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掺杂、掺假、伪造而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行政罚款800元。 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处罚用蔗糖掺进木耳中。最后注明如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商店以奶粉是××省××县乳品厂的产品,白糖不是我

们加的,而且只摆上货架并未出售为由而认为处罚不当,于6月3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商店于收到裁定书之次日即将罚款交到发出处罚决定书的区卫生监督机构。 ③讨论:发现蔗糖含量为25%的奶粉该不该处罚?发现掺蔗糖的木耳该不该处罚,为什么?外地产型包装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应该由谁负责,根据什么?为什么由该市卫生局作出处罚决定,而不是卫生监督机构?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受理这起诉讼?该商店以只摆上货架而未出售为由,而不应该处罚是否合理合法? (2)第二例 ①事件发生经过:XX省XX市XX厂工会从XX副食品商店买进一批刀鱼,卖给职工。当时是冬天,外气温平均为-5℃,食品卫生监督员发现这批冻刀鱼已经腐败变质,鱼骨有的已凸出鱼体表,但仍未解冻。这时有一名卫生监督员未通过监督所所长给该厂工会发了一个通知,责令退货,否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②讨论:根据现有资料这批冻刀鱼是否可以食用?还应该作哪些检验?该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该工厂工会发出通知有无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③参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汇编》。

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 析 1、案情概述 2014年,A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A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内容:某门诊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相出让给口腔科医师黄某使用,建议A区卫生计生委对该门诊部和黄某规避我国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予以处罚和收藏。经调查,A区卫生计生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该门诊部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没收非法所得735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自觉缴纳的罚款,本案得以结案。 2、案情分析 2.1证据调查 A区卫生计生委收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后,调取了该门诊部和黄某合同纠纷的卷宗复印件,法院判决书认定:该门诊部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黄某使用。A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正式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但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A区卫生计生委受理了案件。 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内容为法规政策所禁止,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且属无效合同,可不予采信,但是《合作合同》上有该门诊部合同专用章、黄某及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字,且在对

王某的调查中,王某对该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在案件查处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该门诊部为卫生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门诊部,核准科目中有口腔科。当事人——黄某为自然人,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科目为口腔专业。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该门诊部法人王某)提供该门诊部口腔科与乙方(黄某)合作,合作期限5年,风险保障金50000元由乙方(黄某)支付。合作期间,甲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牙片机。房租、水电、卫生、电话、电视、取暖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提供医疗设备及使用耗材、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而乙方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医疗纠纷、劳动保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在风险保障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合作合同视为终止。如要继续合作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双倍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合理经营,合作期满甲方如数退还乙方的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营利以该科的月营业额分成。合作期间如乙方经营不当或经营不善而无法经营,甲方退还风险保障金50%,合作终止。”“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合作期间能够正常行医,并向乙方提供甲方门诊部的相关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及法人身份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从业人员的真实执业资历及相关证件以保证双方合作的合法性。”“合作期间如乙方意欲转让,必须首先同甲方进行协商。”2013年10月因拖欠流水分成金额产生纠纷,双方终止协议,并因设备搬

2018年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计划

2018年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计划 一、全面清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档案 1.市卫生监督所在5月10日前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基本情况,进一步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为下一步规范管理打好基础。 2.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并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把辖区内按城区(道路)、乡镇(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执法工作,具体分解到相关科室(分所)和每位卫生监督员,确保网格到底、责任到人。增加对二级、一级医院、民营医院和卫生室(诊所)的监督频次。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工作重心细化,加大对重点片区、重点对象、重点环节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二、严格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1.严格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按设置规划做好医疗机构准入工作,认真及时开展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 2.加强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把好医疗技术准入关。加大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监督力度,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级别、类别规范开展医疗业务。 3.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规定。

三、继续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隐藏在宾馆招待所或居民区及“走街串巷”的无行医资质的“游医”、“假医”和医托。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对外出租、承包和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药店内“前店后诊所”的无证行医行为。依法查处“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五)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其它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超范围诊疗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的卫生监督。 (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打击和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非法行医得到有效遏制,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在强化执法的同时,对屡打不改的“钉子户”,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职业病案例: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事故概述 2020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 mg/m3 都超过了标准值30 mg/m3。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4月15日立案。4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于4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5月9

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5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卫职罚字[2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4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二)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执法及时、合法 4月7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4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4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征集撰写参考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征集撰写参考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征集撰写参考 一起因法律适用问题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不予受理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罚案例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7日,某卫生监督局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小学医务室内堆积有2纸箱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该输液器和注射器未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处理。该局卫生监督员口头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制作了暂缓校验的记录。4月19日,该局第2次进行现场复校时发现其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又未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处理,而是堆积在治疗室内,其潜在危害极大,属于较严重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该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该局予以立案查处,拟给予其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学校医务室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强调该医务室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学校服务而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次因学校正在整修房子,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未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处理,以前工作做得很好,希望给予酌情处理。经过该局集体讨论并考虑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卫生局于2006年4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医务室,给予该校医务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医务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三个月后,卫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阅该案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意见是:①该医务室属于该学校,案件当事人应该是该学校,而不是医务室,存在被处罚责任主体错误。②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当。《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是指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卷宗里没有显示其逾期不改正的证据,而是直接给予了罚款。[案件评析] 1.法人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内部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一定要弄清楚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到底有没有法人资格,如果是隶属关系,就应该是法人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而不应该是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本案学校医务室本来隶属于学校的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科室统一管理,人员由学校统一安排,并和正式教职员工一样享有福利,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卫生行政机关应将某小学作为行政处罚对象,反之,将该医务室作为处罚对象就会产生处罚主体不正确。显然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第1条理由是正确的。 2.在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要认真推敲,引用的法律条款与提供的证据之间要统一。要注意内在关联,不能仅凭印象,证据要有文字依据提供。对容易发生理解和认识上有歧义的法律法规要慎用。在这起案件中,引用《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比较合适,《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原引用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是指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为没有逾期不改正的文字证据存在,所以引用这个法律条款是不当的。

8.2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评析

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评析——卫生监督稽查 发布日期:2008/3/29 20:27:39 阅读次数:136卫生监督员俱乐部一.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评析选案的基本要求 1 案件查处的复杂性 ★关系复杂 ●主体认定的复杂性:个体户、夫妻店、连锁店、分(子)公司、租赁、承包经营等 ●相对人具体违法行为人身份认定的复杂性 ★取证难度 ●涉案违法行为定量、定性的情节的认定取证,违法所得等 ●涉案违法产品的确认等 ★技术要求 ●有些违法行为、不合格产品需要检验和技术鉴定,需要*技术作为支撑 2 案件查处的典型性 ★符合当前卫生行政执法形势要求,配合卫生行政执法的中心工作 ★主体资格合法性 ★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执法程序的完整性 ★证据收集、认定、使用符合“三性”原则,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自由裁量的准确性

★案例评析对现实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的主体及职权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 公开、公正的原则 ★处罚的依据、程序、过程、决定应当公开 ★对违法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情节应当一样处理、一视同仁 3 过罚相当的原则 ★设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由法明文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惩罚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特别提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守法推定”的理念 5 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违法行为既侵犯了公共利益,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行为人需要同时承担行政和民事的双重责任 6 刑事责任追究优先原则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一、全面清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档案 (一)以区卫生局医政科、区卫生监督所为主力,在6月底前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基本情况,进一步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为下一步规范管理打好基础。 (二)结合卫生部颁发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37号),加强对盲人开展医疗按摩的监督管理,对盲人按摩诊所进行详细摸底,并建立基础监督档案,逐步规范管理。 二、严格机构审批管理,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1、严格医疗机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设置规划做好医疗机构准入工作。认真开展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 2、加强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把好医疗技术准入关。加大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监督力度,各机构要严格按级别、类别规范开展医疗业务。 三、开展以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尤其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打击隐藏在招待所或居民家属区及“走街串巷”的无任何行医资质的“游医”、“假医”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药店内“前店后诊所”的无证行医行为,依法取缔“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五)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其它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 (六)以全面开展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对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和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突出工作重点,规范执业行为 (一)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个体诊所等重点区域和重点

[整理]《卫生监督》试题.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监督》试题 年级:2003 专业:卫生管理考试时间:2007年5 月8 日 一、选择题(15题×2分=30分) (一) 单项选择题 1、申诫罚是指对违反卫生法规的相对人() A、在声誉上的惩诫 B、在行为上的惩诫 C、在政治上的惩诫 D、在行政上的惩诫 2、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 A、申请上级主管部门 B、申请法院 C、申请公安部门 D、申请有关组织 3、FDA是什么机关的英文缩写() A、卫生监督主管部门 B、食品监督所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药品监督管理局 4、监督前的准备工作是() A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B、日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C、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 D、许可证发放的一个重要环节 5、卫生监督责任是一种() A、经济责任 B、政治责任 C、法律责任 D、行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 1、卫生监督的功能() A、制约功能 B、保卫功能 C、规范功能 D、预防功能 E、促进功能 2、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是() A、确定力 B、执行力 C、说明力 D、拘束力 E、强制力

3、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司法的区别是() A、最终目的不同 B、法律依据不同 C、作用不同 D、法律关系不同 E、程序不同 4、导致许可证无效的原因有() A、期限届满 B、无权机关颁发 C、许可活动中止 D、滥用职权颁发 E、申请人以欺诈手段取得 5、卫生监督程序的分类为() A、内部程序 B、共同程序 C、外部程序 D、具体程序 E、一般程序 6、卫生监督的依据可分为() A、行政依据 B、法定依据 C、技术依据 D、参照依据 E、管理依据 7、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应注意遵循的原则是() A、决定与执行相分离 B、按照学术团体的要求 C、处罚法定 D、按照上级的规定 E、一事不再罚 8、许可证发放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步骤() A、申请提出 B、申请的审核 C、许可证的颁发 D、许可证的吊销 E、对不予许可的救济 9、卫生监督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是() A、齐全原则 B、合法原则C准确原则D、规范原则E、实用原则 10、卫生监督学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 A、公民健康权 B、卫生监督机关 C、卫生行为 D、物 E、相对人 二、论述题(3题×10分=30分) 1、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包括哪些方面?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办字[2008]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10.15 【实施日期】2008.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卫办字〔2008〕10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精神,北京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细化了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

管理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北京市卫生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3.北京市卫生局市级预算单位名单 4.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申报书(参考模版)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附件1: 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的通知》(卫办发〔2003〕74号),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3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京卫法字[2008]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2.22 【实施日期】200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卫法字〔200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接此通知后,要将《办法》转发给管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二、各单位要组织好对《办法》的培训学习和宣传贯彻,认真开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

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用《办法》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三、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对区县卫生行

医疗机构卫生执法案例选编(详细)

非法行医案 (3) 以虚假文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8) 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案 (10) 皮肤泌尿专科医院管理混案 (12) 医疗机构出租科室案 (14) 使用非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17) 非法进行医疗执业活动案 (18) 以医院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案 (19) 眼科医院违规义诊案 (21) 非法进行医疗执业活动及外包科室案 (21) 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等多项违规行为案 (23) 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09日合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合江县尧坝

镇的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合江县飞龙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二十六店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李守兵在该店开具的处方7张。经调查,合江县飞龙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二十六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店负责人李守兵(合江县尧坝镇白村村卫生所的乡村医生)在该店开具的处方7张。 二、收集的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调取证据清单; 4、相片资料。 三、违法事实的认定 合江县飞龙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二十六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其行为违返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返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百元整。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五、讨论与分析 这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行政相对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药店负责人既是药店负责人,另一方面又是尧坝镇白村乡村医生,类似的情况在我县也远不只一家,或许在其它县区也同样存在,严重影响医疗市场秩序。对于此类问题规范不仅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严格把关,同时也需要加强乡村医生的或个体医生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其自律意识。 非法行医案 [案情摘要] 2006年6月19日上午9时,接群众电话举报,市城区一街道宿舍内有人正在从事非法行医。支队立即组织6名的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点,经多方查找,在一非常僻静的单位宿舍内发现这一非法行医窝点。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行医点内正有4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1名女患者正在妇科检查台接受一女性医生的检查。该处现场发现有妇科检查台1张、妇科检查器械1套、输液观察床2张,药品若干。医生黄××、袁××(女)均无

北京市卫生局预约挂号统一平台使用须知

北京市卫生局预约挂号统一平台使用须知 为提高患者预约效率,改善患者预约体验,北京市卫生局本着方便百姓就医的服务宗旨建立预约挂号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提供统一的电话和网络预约挂号服务。为保证您成功预约,请认真阅读服务须知:预约电话:114(北京用户)/010-114(非北京用户),提供7X24小时服务。 预约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5579559.html,本文由:北京301医院挂号服务网整理编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5579559.html, 一、预约范围 1、统一平台不提供当日预约服务,用户可预约接入统一平台医院的大部分科室次日起至三个月内的就诊号源(按照医院、科室、职称、专业不点名预约)。具体预约挂号周期,以114服务电话查询或网站公示为准。 2、每天可预约次日号源的服务时间截止到15:00前,具体时间以114服务电话查询或网站公示为准。 二、实名注册规则 统一平台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注册,用户首次预约必须注册就诊人的真实有效基本信息,包括就诊人员的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性别、电话、手机号码等信息,未取得身份证的儿童可注册登记医院发放的医联码号或监护人的实名身份信息。就诊人员到医院就诊时须出示与预约登记实名信息一致的本人有效证件,否则医院不能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 1、网上注册 1.1. 为方便您及家人预约,1个手机号只能关联2个有效证件号。 1.2. "手机短信验证" 是预约注册流程的重要环节,没有通过验证,用户无法成功注册,请务必填写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1.3. 用户修改本人注册信息须先用原注册信息登陆后修改,每人每月(自然月)只能修改一次,因此初次注册者请务必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如果您的注册信息错误,请先不要预约,您可重新正确注册或申请修正原注册信息后再预约挂号,否则就诊当日将无法就诊) 2、电话注册 2.1. 用户也可通过114(非北京用户010-114)服务热线进行人工注册、预约,拨打114注册时需登记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座机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可),以便预约沟通。 重要提醒:请不要随意向他人(特别是号贩子)泄露自己的实名身份信息,由于统一平台对预约者实行实名身份信息绑定,这样做会导致您的实名身份信息进入管制名单而无法进行预约。 三、预约确认 1、网上预约 1.1. 用户在网上预约时需要填写预约信息并进行短信验证,预约成功后,系统会自动下发预约成功短信及唯一的8位数字识别码到用户手机上。(注:网站预约朝阳医院本院的预约识别码为9位数字) 1.2. 预约成功后,请您妥善保存手机上收到的"预约成功短信和识别码",以便用于随时查询和取消预约信息。 1.3. 如果您未收到"预约成功短信和识别码",请与拨打114联系,人工核实信息后,系统会重新为您在网站注册的手机发送短信。 2、电话预约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一起非法生产保健食品处罚案评析 【案情简介】2001年3月9日下午2点,海阳市卫生防疫站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该市东村镇某村南有一食品厂无证生产保健食品,且该厂正准备外迁,希望迅速查处。接到举报后,海阳市卫生防疫站领导迅速组织了四名监督人员赶往案发现场。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厂工人已将“保健食品”成品及原料装车,准备外运。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查封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私自于2000年8月份生产“济生牌”方便粥。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鉴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决定对该厂的全部产品及原料进行封存,共封存成品4000kg,原料2700kg,价值人民币约30万元。该公司非法生产保健食品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了取缔、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厂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前提下生产保健食品,其产品说明书上有补肾、降压等疗效宣传,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这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私自生产保健食品,且说明书上有虚假的疗效宣传这一违法事实,《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产品外包装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违法实事,《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以上情况,给予了取缔、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可以说本案处罚较为轻缓,可考虑没收违法所得。 一起食品卫生行政诉讼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作者通过对一起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以及行政诉讼应诉案件的分析和讨论,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有效的、规范地处理食物中毒和行政应诉。 关键词:食物中毒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2005年12月29日,北京市XX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对北京XX学院实施了行政处罚,北京XX学院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维持了北京市XX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案例分析如下: 一、案例介绍 2005年10月11日20时53分,北京市XX区卫生局接到XX医院报告,称有数十名山东XX 旅游团来京游客因腹痛、腹泻在该院就诊,怀疑病因与食品有关。北京市XX区卫生局接报后,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2]24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10.17 【实施日期】201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2〕24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北京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量 《通知》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明确了有关要求,并提出:“以临床路径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提升医院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所有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

医院都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所有三级甲等医院和至少40%的二级甲等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分别不少于每家医院15个和5个。” 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北京市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11〕83号),所有三级均应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2012年度各三级医院不少于15个病种,各二级甲等医院不少于5个病种。其他医院视情况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二、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数据统计报告 为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严格医院评审延迟评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276号)关于“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患者入组率低于50%、完成率低于70%的”,医院将被列为延迟评审申报范围的要求,市卫生局对2010-2011年度、2012年1-6月份以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情况进行了统计。有关数据统计情况详见《北京市2012年临床路径开展情况统计表(三级医院)》(附件1)和《北京市2012年临床路径开展情况统计表(二级医院)》(附件2)。 请各单位在2012年10月31日前,报送2012年1-9月份的临床路径管理数据;2013年1月31日前,报送2012年1-12月份的临床路径管理数据。统计内容按《北京市2012年临床路径开展情况统计表》进行统计(附件3)。二级医院由各区县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均报送电子版。 三、报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临床路径管理等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1083号)关于“鼓励已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网络报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的要求,请各医院登录“中国临床路径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5579559.html,),按照《操作手册》要求,申请用户名,设置登录密码,填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有关信息。 联系人:齐士明,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 卫生监督工作涉及的公共卫生领域甚广,包括大家非常熟悉的食品卫生(包括餐饮业,党委和政府的重大活动与接待的食品卫生安全)、职业病防治、公共场所(包括娱乐场所旅店业、美容美发等)、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医疗机构、化妆品、生活饮用水等,卫生执法监督是以社会为对象,以行政管理、法规监督、宣传教育为手段,通过宏观调控协调社会力量,改善社会卫生状况,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卫生监督执法就是履行社会责任,以卫生法律法规来确保供给人民维护健康条件。 本文通过实习过程中得到的知识,阐述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的措施及对策,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把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引向深入,使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更加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卫生执法监督现状问题对策

目录 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现状 (2) 二、目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打击力度不够 (2) (二)卫生监督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损坏了卫生监督执法形象 (2) (三)经营者的卫生法律意识淡薄 (2) (四)传统的公共卫生监督内容、手段单一,监管效能和社会影响弱化和缺失 (3) (五)“信息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应急能力建设、文化建设”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发展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3) 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提出以下对策 (3) (一)培训大众化,提高监管对象素质 (3) (二)信息公开化,增强社会互助功能 (3) (三)学习多样化,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4) (四)责任网格化,增强执法监管明确性 (4) (五)执法人性化,构建和谐执法氛围 (4) (六)管理规范化,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5) (七)督查经常化,提升监管工作效能 (5) (八)考核制度化,建立科学激励机制 (5) 四、结束语 (5) 参考文献 (1)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