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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襄阳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襄阳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附件二:

襄阳市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标准

说明:1、收费单位为元/月·辆。

2、该收费标准不含车位的出售或出租费用。

3、自行车停放是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协商合同约定,如约定收费,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临时停车白天和夜间的时间划分为:8:00—20:00为白天,20:00—8:00

为夜间。

乌市发改委就小区物业和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说明

乌市发改委就小区物业和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说明 来源:亚心网发表时间:2015-12-24 (记者曹华)新出台的乌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即将实施。记者昨日获悉,占乌鲁木齐80%的前期物业小区物业收费将不会受其影响,仍会执行现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昨日, 乌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相关领导做客乌鲁木齐人民广播电台,就新标准公布以来市民、业主、物业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 12月3日乌市发改委下发《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其中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最受关注,这两项规定不仅涉及小区业主利益,还关系到物业企业的日常经营。自公布以来,市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收费标准的定义、范围、界定等产生了各自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声音, 急需相关部门对标准进行细化说明。 比如, 新标准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1元/月·平方米”。部分物业企业认为,这条规定没有明确收费是以业主办理入住时间为界定节点,还是以小区竣工验收时间为界定节点。还有人理解为,乌市大多数前期物业管理小区在新规实施后都必须按照这个标准收费,而这个较低的标准会导致物业管理费大幅下降,继而影响物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对此,乌市发改委医药服务价格处处长王新疆明确,《通知》所指的新建住宅小区办理入住收费,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一般是指建设、监理、勘察、施工、设计五方验收合格并在市质量监督网站进行了公示)为界定节点,不以业主办理入住时间为界定节点。这其中还分两种情况:一、凡是2016年1月1日以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办理入住收取物业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 二、凡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小区, 由于各种原因业主到了2016年1月1日之后才办的入住手续, 业主仍按老标准即2015年的物业服务标准交费。 除了上述界定的新建住宅小区外,王新疆明确表示,乌鲁木齐目前所有属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仍执行现行的物业收费指导价,“也就是说,老小区执行的什么标准,维持不变。需要调整的话,要通过成本调查。” 王新疆说,价格管理部门还将于近期就《通知》出台补充规定,对乌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继续阅读物业企业松了一口气 “老小区维持现行标准不变”,让《通知》颁布以来一直着急的物业服务企业放了心。 据了解,自《通知》公布以来,物业服务企业就担心其中涉及的3项收费内容会影响物业管理的正常开展。 其一,《通知》中明确,“继续实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即从四级到一级等级,多层住宅分别为0.3元、0.4元、0.5元、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分别为0.8元、1.1元、1.5元、2元/月·平方米。”一位物业公司负责人说,这个标准是11年前制定的,现在已经不能支撑物业服务的经营了。例如:2004年保洁员工资标准是550元/月,2015年工资标准已经涨到2500元/月。目前物业公司执行的物业收费标准要高于老标准, 一旦新标准执行, 就是退回到11年前的收费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实际。 其二,“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的规定, 也让物业服务企业难以接受。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5609677.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2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131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 (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

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 (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四)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八条(混合型停车场) 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费用构成)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 第十条(等级划分) 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通用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价原则) 城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定价原则。市政府价格、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及管理需要,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段,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计费方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武汉出台的停车费 物业管理费标准

年内出台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价格从每月100元到900元不等(2) 【访谈对象】武汉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水清 【生活难题】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停车难问题变得突出。不同小区收费标准五花八门,甚至引发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小区停车到底有哪些收费项目?地上和地下停车的收费标准究竟是怎样的?有没有标准可以约束漫天要价的收费行为?业主遇到不合理的高价收费该如何维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对武汉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水清进行了专访。 ■收费现状 不同小区收费标准悬殊最贵的比最便宜的高8倍 “今年上半年接到的价格投诉中,一半与小区停车费有关。”张水清开门见山,业主投诉最多的问题,莫过于小区停车收费过高、重复收费等。从投诉来看,小区停车收费高的每月达到600元以上。 针对业主的投诉,去年上半年,该局对7个中心城区的30多个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现行的收费情况,以及14个房地产建设项目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进行了深入调查。从调查情况看,这些小区停车收费最便宜的为100元/月,最高的900元/月,比最便宜的高出8倍。而参考了建设成本后发现,目前武汉市小区停车收费确实偏高。 据统计,目前,武汉多数小区停车位售价在10万元左右,以建设成本10万元计算(实际成本比这个低),每个车位每月建设成本应该是10万元除以房屋使用权限70年,再除以每年12个月,约等于每月119元。但是,个别小区月收取900元的停车费,收费是建设成本的七八倍。 地下车库大多没产权车位使用有年限 ■如何维权 召开业主大会向小区高价收费说“不” 自从买了车,武昌的王小姐就为小区停车费怄上了气。原来,她居住的小区停车费为每月500元,而隔壁小区每月停车费只要240元,一条马路之隔的另一小区,每月只需160元。如此悬殊的收费,王小姐相当不服气,但又不知该如何帮自己维权。 张水清支招,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就应该事先与开发商协商好停车收费标准;其次,在每次缴费的时候,问清楚所收的费用包括哪些项目。如果收取的车辆停泊服务费高出物价部门的规定,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物价局将上门取证,经核实后帮业主讨回公道。若是觉得场地租金过高,由于目前没有出台相关的收费标准,业主可通过向所在街

成都市智能停车场信息系统建设技术导则

成都市智能停车场信息系统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2年6月

前言 根据成都市市委关于“便捷化交通设施、智能化交通管理、人性化交通服务、大众化交通自律”发展目标的总体要求,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停车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为确保智能停车场信息系统建设顺利实施,提高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停车数据信息相关标准,促进智能停车技术应用的全面推广,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出行服务,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目录 一、范围................................................ -1 - 二、规范性引用文# ....................................... - 1 - 三、术语和定义 (2) 四、停车场规模分类 (3) 五、系统组成及技术要求.................................. -3 - 1.智能停车场信息系统组成............................ -3 - 2.基本要求 ............................................ -4 3.联网要求 .......................................... -9 - 4.便捷支# ............................................ -10 5.泊车引导............................................ -10

6.信息共享 (15) 六、附则 (15) 附录一、数据交换接口标准 (16) 附录二、泊车引导屏设计样例 (34) 一、范围 本技术导则规定了智能停车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功能及技术要求,适用范围包括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信息系统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过程。 凡本技术导则未包括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 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 3.《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4.《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JTJ 004-2005) 5.《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技术要求》(JTJ 005-2005) 6.《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技术和设置规范》(DB510100/T-2009) 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 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应执行什么标准有什么具体规定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应执行什么标准?有什么具体规定? 一、按昆山市物价局、城管局、建设局昆价(2002)第246号文《关于物业管理小区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具体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专用汽车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安全防范设施,配备管理人员等条件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一小时内的车辆暂不收费,临时停车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收费标准为每次2元,超过三小时的每次4元。 3、经批准使用停车泊位的汽车业主,必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明确权利及义务等有关事项。 ⑴业主由物业管理部门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专用露天停车场停放汽车,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辆120元。 ⑵业主在小区内共用室内车库停放汽车,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辆200元。 ⑶小区内业主自备汽车库,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辆30元,一次性交纳的每年300元。 ⑷业主车辆在有专人看管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停放车辆的,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摩托车每月每辆10元,助力车(三轮车)每月每辆5元,自行车每月每辆3元。 4、小区泊位停车限于11座以下客车。大型车辆及货车不得停放。 5、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实施管理并相应收取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统一票据,依法交税,并遵守收费管理规定,所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住宅小区的道路维护、保养,美化居住环境。专人看管的车库,可适当开支部分人员经费。所收资金如有结余,应滚入下年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变更,应将专款移交。 6、物业管理单位年度应向业主公布停车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xin)

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物业管理费用正常收缴,维护公司利益,提高服务品质,规范停车场停车费用收缴程序,使其更加科学化、制度化,防范各类风险依据其职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联投半岛物业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员,所有停车场员工需按此流程进行要求. 1.3内容 本制度内容包括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员工作细则,月租卡办理,收费监管,突发事件管理,负责。 第二章停车场收费标准 2.1根据武汉沌口经济开发区政府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2。1。1、收费标准: a、临时停车 半小时内不收费,半小时以上到4小时内2元,超出4小时按每小时4元计算,最高24小时收费10元封顶; b、月卡收费 每月固定收费,办理月卡和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证,地上66元/月,地下400元/月; c、年卡收费 每年固定收费,办理年卡和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证,720元/年(此收费是年收费基础上0。85折计算。 2.2促销政策根据本项目整体经营以及销售活动需要,经项目评审后报物业总经办审核后执行。 2.3根据联投半岛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项目员工以及租户员工停车管理办法报物业总经办审核后执行。2.4根据联投半岛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了租户停车办法报物业总经办审核后执行。 2.5项目垃圾车有收费员登记进出时间、车牌,免收停车费。 2.6军车、警车非执行任务进入停车场,只减免1小时停车费,同时收费员应通知车场班长到场确认后方可免费,并在收费员记录本上填写车牌号、停放时间签字确认。 2.7军车、警车、救护车及抢救车辆等特种车进入停车场执行任务,收费员通知车场班长到场确认后方可免费,并在收费员记录本上填写进入事由、车牌号、停放时间签字确认。 2。8救护车、抢救车辆等特种车非执行任务进入停车场,正常收费。 2.9本项目员工个人车辆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免费卡;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至停车场时,可通过工作证给予免费停放。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关于停车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

关于停车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 因西和县物价局《关于县城区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西价发〔2018〕10号)制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到。根据城区停车收费管理试行期间实际情况,结合成本监审,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县城区停车收费管理正式收费标准自2020年3月17日起根据西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西发改发〔2020〕127号)文件执行,原城区停车收费标准自2020年3月16日起废止执行。正式收费标准针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时段进行了调整,主要是鼓励市民短时停车,出行时快停快走,加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使用率,提倡大家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出行。部分收费标准由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计费变更为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50元计费,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10.00元变更为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15.00元,收费时段由每日的7:30时—22:00时变更为每日的7:00时—22:00时。现将正式收费标准予以公告: 一、收费标准及时段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一类路段(除过境路全段外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路段) A、(一马路及解放街、鼓楼街、香山街、文昌街路段) 小型车辆按3.00元/车位 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50元(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15.00元)。 B、(除过境路全段、一马路及解放街、鼓楼街、香山街、文昌街外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其他路段) 小型车辆按3.00元/车位 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10.00元)。 2、二类路段(过境路全段) (1)小型车辆按2.00元/车位 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6.00元)。 (2)大型车辆按5.00元/车位 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00元(每日停放时间内每车位每次最高收费15.00元)。 (二)、收费时段 收费时段为每日的7:00时—22:00时。 二、免费停车范围

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位停放费调价申请_0

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位停放费调价申请 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位停放费调价申请提要:我们敬请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据以上测算的车库成本及物业实际运行状况,通过召开翠竹园业主大会,让各位业主充分行使个人的权益和意见 于 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位停放费调价申请 尊敬的翠竹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大家好! 自20**年11月翠竹园第一期交付至今,小区地下机动车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一直按照30元/车位·月收取。虽然在2005年南京市物价局就翠竹园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做过批复(宁价房物字【2005】029号),地下车位服务费的标准为80元/车位·月。考虑到当时园区仍处于持续开发交付阶段,还是按照30元的收费标准延续至今。时至今日,小区交付已有10年,园区地下车位的收费标准,已远不能满足服务的要求,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之间的脱节及矛盾日益突出。物业公司也由此造成了很大亏损。为保证质价相符,保障车库日常运转正常,满足广大业主服务的需求,经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地下车库运营成本的测算后,实际车库运营的实际成本为元/车位·月。具体的成本构成如下: 1、人工费:元/年,其中:基本工资及加班费:元/年;社会统筹保险及公积金:元/年;福利费:元/年(实际服务人员26人。保洁员7人,车辆管理员17人,车辆管理领班1人,维修员1人)。 2、设施设备的能耗费用:元/年。依据为2010年至2012年的能耗的平均值,2010年车库照明能耗元/年,动力能耗元/年,合计元/年;2011年车库照明能耗元/年,动力能耗元/年,合计元/年;2012年车库照明能耗元/年,动力能耗元/年,合计元/年。(费用中不包含车库保洁用水费用) 3、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元/年,主要包含车库消防系统、照明系统、交通指示设施、风机房设备、污水提升设备、标线出新等,不含车库渗水、地坪维修费用。(费用中不包含人工费) 4、税金及合理利润:根据上述成本测算税金为元/年;利润按5%比例计算为元/年。 5、小区车库的运行成本合计为:元/年,按照小区车库内实际可用车位数2185个计算,每个车位的使用成本为÷2185÷12=元/车位·月。 我们敬请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据以上测算的车库成本及物业实际运行状况,通过召开翠竹园业主大会,让各位业主充分行使个人的权益和意见,如果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按现有车库的物业服务标准,zz物业翠竹园管理处申请车位停放费从每月元/车位调整到每月80元/车位,调整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为了保证小区的车库内服务品质,保证车库服务人员的稳定,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业主房产保值增值,我们希望广大业主理解和支持本次车位服务费的调价申请。对以上公布的各项成本、税金及利润核算数据,我们真诚接受并配合广大业主及业委会的质询和核查,以此来取得广大业主对我们物业工作的理解,让物业各项服务都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合理、有效。 南京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翠竹园管理处 20**年10月28日

小贴士上海市停车点收费一览表

小贴士:上海市停车点、收费一览表 周边马路,红色旋风提醒:轿车10元/天,客车20元/天。 艺术天地:10元/天。 华亭伊势丹门前有一块露天停车场:6元/小时。 中环广场:前15分钟免,后6元/小时。 瑞安广场:5元/小时,80元/天。 香港广场:地下5元/小时。 新天地:5元/小时地下车库停车取卡时另拿一张停车单,消费后让餐厅盖个章,每150元当天收银条免费停小时。 力宝广场:地面10元(不限时),地下5元/小时,所以如果超过2小时停上面合算。淮海中路东段一带,几大商厦地下停车库,都是5元/小时。 东俊餐饮、胸科医院对面:有免费停车点。 徐汇区中心医院内:10元/24小时。 复兴公园钱柜:10元/不限时。 锦江饭店:地下车库5元/小时。 太平洋和瑞安那个共用的停车场:5元/小时。 【虹桥篇】 虹桥机场:第一个小时7元,第二个小时开始5元。

虹桥世贸商城:每小时5元。 娄山关路东方国际大厦:地下10元/小时,车位较拥挤。茅台路\(近水城路\)五洲大厦:地下停车场3元/时。 虹附近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地下(百盛虹桥店)5元/小时,超过8小时一律40元。 【陆家嘴篇】 陆家嘴附近:金茂3号门马路对面,有一个规模不算小的露天停车场,这里一次性收10元,时间不计。如在此间的餐厅用餐,停车费还可折抵现金。 陆家嘴附近:陆家嘴美食城内也有不少露天车位,往往免费。 陆家嘴附近:滨江大道地下停车场,只需交纳10元钱,停无限长时间。 陆家嘴附近:正大广场免费。 【南京路篇】 南京路地区:南京西路恒隆广场地下5元/小时,过夜仅限业主。 南京路地区:中信泰富5元/小时。 南京路地区:梅龙镇底下5元/小时。 南京路地区:上海商城地上10元/小时,底下5元/小时(先免15分钟)。 南京路地区:南京理发店后院,免费的条件是须理发。 南京路地区:鸿翔附近免费(在上海人家用餐,预收20元),10元/小时。 南京路地区:新世界后门,*近长沙路,10元/2小时,逛南京路方便。 南京路地区:中创大厦5元/天。就说你是到六楼的力美健(健身的)的会员就可以了。这个地方还不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二)《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签字认可。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包月停车收费若要以排气量区分收费标准,排气量的划分按本实施细则政府定价包月停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基准价为:室内500元/月?车,露天260元/月?车。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临时停车基准价为:室内计时收费起价5元/2小时,2小时后每1小时2元;计次收费5元/次(4小时)。露天计时收费起价4元/4小时,4小时后每1小时1元;计次收费3元/次(4小时)。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机动车包月停放原则上按月收取费用,停车场管理方不得跨月预收包月停车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停车场在收取临时停车费时,只能采取计时或计次中的一种方式计费。计时收费必须具备自动化收费系统,不得以人工计时。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计时(计次)收费时,应以整数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规定

小区停车收费管理费规定 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15]91号)、《苏州 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15]83号)等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 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 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 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 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 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 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 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 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 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 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4、收费员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张; 5、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 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七、实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 范收费行为。 2、实行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按《关于商品 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物价 检查机关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并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5609677.html,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小区临时停车费收费标准

小区临时停车费收费标准 日常到自己住以外的小区里看望朋友等,需要在在小区里面临时停车,就需要收取一定的停车费。小区的临时停车费会比常年停车费贵很多,但也藕相应的收费标准。那么,小区临时停车费收费标准是多少?律伴网小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小区临时停车费收费标准 根据《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小区停车位大都是僧多粥少,尤其是上海许多市中心小区为了缓解停车难的问题,还会利用小区内公共部位区域,用于为进出车辆提供临时停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是主管部门规定和确定的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利用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作为临时停车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在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临时停车费的收费问题可由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的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应当在《业主公约》中列明。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小区内张贴公告,明码标价。对本小区业主的收费应当施行统一的标准,而对外临停车辆的收费、提价等也应当根据前述程序由本小区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对停车收费不能乱开价,目前,小区临时停车位等各类停车费基本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各自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各个小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费用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 黔府发[2004]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省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建设,给我省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但一些地方在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批先用土地、滥占耕地和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依法征用土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资源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为确保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坚决防止和认真治理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征地管理,完善征地程序,控制征地规模,尽量避免被征地农民失地,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村的生计,在努力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同是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粮食安全。 二、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做好用地预审。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参加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对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项目设计要充分体现节约用地和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的原则。对已依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阶段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的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为其办理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土手续。对于建设项目已经省政府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审通过,项目建设书尚未批复,而又急需使用土地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可凭省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须提前进行施工准备的相关文件,办理先行用地或临时用地手续。 三、进一步做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要代表省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要协调处理好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与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征地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统一征地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在征地补偿费总额外列支,以确保对被征地农民的足额补偿。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征地关,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工作,加大服务监督力度,既要依法供地,又要保证及时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未批先用,未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未严格执行《征用土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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