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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流程图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流程图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流程图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流程图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分析 摘要: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的项目多、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调节经济主体的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特别是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化管理;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以及实施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内容,它包括的项目多,涉及的面广,几乎涵盖了政府履行其职能的各个方面,同时其也占到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绝大部分比重,可以说,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也是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乃至治理政府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初步建立,特别是在“收支两条线”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内容逐步推进的今天,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规模、结构、征收、资金使用、监督等各个方面,都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而且,一直以来,大量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政府的财政职能被肢解,宏观调控的能力被削弱,严重的甚至还影响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因此,怎样规范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展,尤其是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问题是摆在众多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研究的意义主要是在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下,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理论基础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考察,对我国当前的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模与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项目设置、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支出使用等管理模式的思考,发现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收费管理经验,提出了未来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展的对策及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为政府制定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政策提供参考,争取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范,从源头上治理与防治乱收费现象,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征收与使用效率。 二、收费管理的现状 行政性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必要补充,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然而这种收费的规模一旦超出应有的限度,就会对税收形成冲击,就会动摇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改革开放后,传统的大包大揽、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逐步打破,本着放权让利、分灶吃饭的原则,财政体制进行了几次改革,对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也日益增大,单靠预算内收入无法满足改革建设的需要,迫使政府增设预算收入项目,允许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国家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了一些有收费项目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受利益趋动机制的左右,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自身的权利和技术信息等优势,先是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照牌卡收取工本费,对自身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收取补偿费,当这种收费补偿满足不了支出需要时,就巧立名目一些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来弥补,无论是

资金审批制度(详细流程图-)

xxxx有限公司资金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支 出的内部控制,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公司成本费用和资金风险,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而制定。 第二章资金支出的分类 第三条根据资金支出的性质,将资金支出分为以下几大类: (一)日常经营费用支出:包括办公用品、通讯费用、交通费、差旅费、业 务招待费、水电费、房租、会务费、其他; (二)经营采购支出:主要指为生产、销售而进行的物资采购; (三)职工薪酬支出:包括员工薪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等; (四)税费支出:指公司应上交的各项税款、规费等; (五)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购置支出; (六)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支出; (七)对外长、短期投资支出; (八)其他支出。 第三章资金支付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资金支付的原则 (一)根据预算计划管理的原则:根据董事长审批同意的预算,公司财务部 制定月度、周资金预算计划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资金控制与管理。

(二)优先保证重点项目资金的原则; (三)支付凭证符合财务要求的原则。 第五条资金支付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政策法规;(二)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经批准的预算文件; (四)与资金支出有关的必要合同和验收手续; (五)合法的外部单据; (六)规范的内部单据; (七)其他相关文件。 第四章资金支出审签人的责任 第六条资金支出审签人的责任 (一)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出内容,在请款单据上签字,对资金支出的 结果负直接责任。 (二)部门经理对本部门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 基础上审核并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三)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对各类支付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支 付凭证有权利退回。在审签过程中,财务部经理应按照年度、月度、周资金计划的支出提出支付计划和意见。 (四)副总经理对各类资金支出审核,总经理最终审批。 (五)所有资金支出必须根据本制度关于资金支出依据的规定核准后方可支 出,对于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支付凭证有权利退回。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附件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行政审批流程图

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请材料不符核

企业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 注:1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2、申请人到登记场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3、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的,收到原件当场(到登记场所提交的)或15日内(邮寄提交的)作出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或不准予(原件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登记的决定;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5、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6、承诺时限: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30日)内办结;内资公司及分支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外国(地

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内办结。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流程参照企业登记流程。

广告审批流程图

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 注:1 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予以受理。不需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2、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没递交的不予受理。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承诺时限: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法定为15日)办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 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借用行政权力乱收费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为提高行政效率,一些行政机关将行政管理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协会办理,这些单位直接或间接利用行政权力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乱收费。主要表现在:一是违规自立项目乱收费。如某市土地信息中心借办理土地证之机,自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土地信息服务费;某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擅自向高校毕业生收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工程进度款审核及资金支付流程管理细则

云南能投普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进度款审核及工程款支付流程管理细则 公司各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进度款审核及工程款支付流程,明 晰责任范围, 防范与控制工程款支付风险,提升管理效率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建部、档案局颁发的 系列国家规范、管理文件及《云南能投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司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1)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书面汇总描述工程 的实际形象进度,并附已实施合格工程量费用预算,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相关附表,一式三份,报监理和甲方项目管理中心; 2)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项目管理中心专业工程师、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应逐级对已实施合格的分项工程工程量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于规定时间内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相关附表报送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 3)经营管理部依据监理单位、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已 核定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合同的分项单价,审核进度款费用,并扣除合同约定相应款项后确定本期应付款,在《工程

款支付申请表》签字,交财务融资部审核签字。(说明:工 程款支付申请表格式及工程款申请清单明细参照附表1、2 填写,无监理单位参与的空白填写。) 二、公司内部工程进度款资金支付流程依据云南能投普洱建 行)》执行: 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及合同流程审核管理办法(试1)经营管理部将审核签字完成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表》(见表1、表2)并附公司内部审核流程用表《支付审 批单》(见附表3)交经办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财 务、分管领导、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集团签 字审批; 2)经营管理部、财务融资部负责累计各类合同的 度款汇总表》; 3)经营管理部负责通知各承包单位领取付款单;4)承包 单位领取付款单后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至财务融资部; 5)财务融资部支付本期进度款。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流程参照一、二条执行,竣工结算申请表 参照附表4。 附表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统一集中管理,规范收费、使用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物价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取的教育补偿性收费。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均要按照学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的分成比例、开支范围等规定实施收费与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改变分成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各部门和各单位,如确需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均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经校有关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如确需改变分成比例、调整开支范围的,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各项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和开支的管理、监督,要及时催收、及时分成、及时分户立帐和返还二级单位入帐。 第七条监审处负责定期审计各部门(单位)的收入与开支。监审处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财务处和监审处的审查。

第八条学生收费规程 (一)每年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收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借机搭车,擅立收费项目或增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应及时将新生录取情况转教务处和各系,进行分班及学号生成等工作,然后将新生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有关数据以书面和软盘形式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进行数据处理及审核后,进行收费数据的初始化工作。 (三)每年暑假前,财务处将在校学生下学年的收费标准及收费的时间安排通知各系,各系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将学费及住宿费交齐。 (四)对于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五)收费工作结束后,由财务处将按规定交齐费用的学生名单转教务处,作为学生注册的依据。 (六)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财务处,并于每年暑假前同财务处核对一次学生名册。 第九条收费票据管理 (一)收费票据种类:“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收据” (计算机打印票据)。 (二)收费票据使用范围: 1、凡经批准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安徽

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松江区产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1——

说明: 1、行政审批流程分为6个主要环节:企业设立、土地储备、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 2、设计方案审核(★):除特殊项目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区规划土地局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合同》)中注明是否免于审核,对于免于审核的,直接进入后续审批环节,相关部门以《合同》作为审查依据。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项目,取消征询环节,区规划土地局直接进入方案审批。 3、并联审批 ①企业设立环节:由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区税务局、区质量技监局及可能涉及前置审批的区经委、区商旅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局、区交通局、区文广影视局、区环保局等12个部门并联审批,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②土地出让环节:由区规划土地局牵头,征询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区卫生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区交通局、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或区农委、区水务局、区文广影视局、区民防办等13个部门意见,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③设计文件审查环节: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征询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抗震办、区民防办、区气象局等10个部门意见,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④竣工验收环节: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消防支队、区交通局、城建档案办、区气象局等8个部门联合验收,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4、告知承诺 除用途及危害因素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外,卫生学评价审核实行告知承诺。 节能评估和项目立项实行同步受理、同步审批;在受理项目立项核准时,对环评批复等评审评估审批意见实行告知承诺。 5、环评审批( *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对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对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6、节能评估( ** )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的节能评估分类管理,对执行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对执行节能登记表的项目,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7、危化项目安全评价( *** ) 仅对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审批,按国家新规定,法定时限为45日。 ——3——

工程进度款审核及资金支付流程管理制度细则

工程进度款审核及资金支付流程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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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普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进度款审核及工程款支付流程管理细则 公司各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进度款审核及工程款支付流程,明晰责任范围,防范与控制工程款支付风险,提升管理效率,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建部、档案局颁发的一系列国家规范、管理文件及《云南能投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司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工程款支付申请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5.3.1条、第5.3.2条、第5.3.5条,审批流程如下: (1)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书面汇总描述工程的实际形象进度,并附已实施合格工程量费用预算,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相关附表,一式三份,报监理和甲方项目管理中心; (2)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项目管理中心专业工程师、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应逐级对已实施合格的分项工程工程量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于规定时间内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相关附表报送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

(3)经营管理部依据监理单位、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已核定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合同的分项单价,审核进度款费用,并扣除合同约定相应款项后确定本期应付款,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签字,交财务融资部审核签字。(说明: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格式及工程款申请清单明细参照附表1、2填写,无监理单位参与的空白填写。) 二、公司内部工程进度款资金支付流程依据云南能投普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及合同流程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经营管理部将审核签字完成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见表1、表2)并附公司内部审核流程用表《支付审批单》(见附表3)交经办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分管领导、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集团签字审批; (2)经营管理部、财务融资部负责累计各类合同的《进度款汇总表》; (3)经营管理部负责通知各承包单位领取付款单; (4)承包单位领取付款单后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财务融资部; (5)财务融资部支付本期进度款。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14号作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收费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企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一百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在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费,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附件: 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四)补办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20%计收。 (五)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 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进行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 (二)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变更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注销登记费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10%计收。 (四)优先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1000元。 三、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向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收取的航空业务权补偿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适航审查费 (一)型号合格审查费 对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型号合格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 最大起飞全重(公斤)基本费率(元)每公斤费率(元/公斤) 2730(含2730)以下2800.15 2730—5700(含5700)4630.09 5700以上5750.07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起飞全重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飞机额定最大起飞全重(下同);人数指对审查项目指定、委派或聘请的审查工作人员数(下同);天数指对审查项目的审查天数,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下同)。 2.发动机 最大推力(公斤)最大功率(千瓦)基本费率 (元) 每公斤(千瓦)费率 (元/公斤,千瓦) 推力2000(含2000)以下1110.13 2000以上2570.06 功率2000(含2000)以下1470.11 2000以上1830.09 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千瓦)费率×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附件: 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问的船舶、排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2、审批内容: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3、审批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5)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6)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7)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8)符合国家的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9)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 A.书面申请报告。 B.跨河建筑物: ①建筑物总体布置图、墩位平面位置图各一式三份; ②建筑物所处河段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C.拦河建筑物: ①建筑物的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一式两份; ②过船建筑物的型式、规模、布置、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一式两份; ③航运基流、过渡段通航条件、施工期施工方案、电站调峰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地域成本差异较大的全国或者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授权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专业性强且类别较多的考试、注册等收费,省级以上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可以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审批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收费的实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可以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全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立项、报规、报建行政审批全流程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 1)选址定点; 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 4)规划报建图审查; 5)施工报建; 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 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容和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 容和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容和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 和竣工交付日期。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807)

试费专户[2001]348号 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报名费30元/生考务40 元/科 缴入国库津价费[1999]460号、[2000]707号 电子商务考核收费4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1]27号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核费 40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0]321号电子政务考试55元/人缴入国库津价费[2004]109号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5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4]177号 (12)职称评审费高级200元/人中级140 元/人初级80元/人 缴入国库津价费[1999]728号、[2003]303号 (13)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45元/人.科缴入国库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 [2015]1217号、津发改价费[2012]814 号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 机应用能力考试收费 6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8元/人.科主观题62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收费 63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70元/人.科主观题75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收费 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4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4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外语等级考试收费 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65元/人.科主观题77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 65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8元/人.科主观题62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一级客观题65元/人.科一级主观题 70元/人.科二级63元/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客观题56元/人.科主观题60元/ 人.科 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执业药师(中药师) 资格考试费 56元/人.科缴入国库津发改价费[2016]125号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其具体形式一般表现为: ①管理费;②登记费和手续费;③审核费和评审费;④证明费。 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强制性、垄断性,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或收益制定。事业性收费应坚持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类型为:服务补偿费和社会福利费、检测费。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执行申报、批准程序、禁止擅自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禁止将经营收费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或者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所谓经营性收费,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利润制定,还要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的需要,必须收费的应根据实际支出收取一定费用。其标准制定应坚持“取之有度、 用之合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均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专项帐册,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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