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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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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

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集体商标: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依法求偿权:又称索赔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个人,以及不在中国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等。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使用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在交易中实施的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关交易的重要真实信息的行动。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

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券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物的个人或组织。

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桂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

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质量认证: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和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

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指定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自然资源: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和有价值的物质和能量。

实质审查:指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可依申请人的请求进行,也可由专利行政部门自行进行。

产品质量: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代位求偿权:指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付保险金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

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指国家主管机关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推广应用的发明专利,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确认,并通过国家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鼓励和照顾措施。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有减税、免税、退税、加速折旧、延缓纳税和亏损结转抵补等。

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别除权: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

社会力量监督:指除拥有强制力的国家以外的在社会生稍大中实际存在

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

企业所得税: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环境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危害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即可构成。

抵销权: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无论其债务同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债权是否已到期,均可不依破产程序,以其享有的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驰名商标:指那些在市场持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述和标示。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工业产权:指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指股票、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等资本证券。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循环经济: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债权人会议: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力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专利的实质审查:指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可依申请人的请求进行,也可由专利行政部门自行进行。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

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重整: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假冒混同行为: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已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产品质量检验: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而对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法求偿权(索赔权):指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证券发行: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交付证券的行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1.

2.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

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 简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合伙事务?1.改变合伙

企业的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

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5聘任合伙人

以外的人不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合

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5. 简述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

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6. 简述外资企业的特征?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

业。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不是外国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受中国法律管辖。

7. 简述公司的设立行为与设立程序?行为:订立发起人协议,订

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确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8. 简述公司解散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9.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情形?1公司

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的利润分配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0.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1. 简述破产受理的法律效果?1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2对

债务人的效力3对债权人的效力4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5对管理人的效力6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

12. 简述共益债务的概念及内容?概念: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所发生的债务。内容: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3. 简述重整的法律效力?1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

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暂停行驶担保物权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14. 宣告破产的情形主要有?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人

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

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已通过但未被批准,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要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发明创造。

15. 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

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16. 简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

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

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商

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17.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各种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行为。

18. 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

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9. 简述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

能力法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市场竞争关系与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保护市场竞争机制是二者共同的努力。但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存在很大的差异。1反垄断法作为一部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立法目的不同2两者具体规制的行为有所区别。

20. 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

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低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1. 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

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2. 简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掠夺性定价行为3拒绝交易行为4独家交易行为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歧视待遇行为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3. 简述经营者集中的形式?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

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4. 简述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

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

元的。

25. 简述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理解?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

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这就排除了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也排除了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2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必须以用于销售为目的3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动产。

26. 简述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产品质量认证

不同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某种特定的产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综合能力,仅获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27. 简述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由此确立了我国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28. 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义务2

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3特定产品的包装质量符合要求4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29.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标识有哪些要求?1有产品质量

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内容的,应当用中文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危险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0. 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1保障安全权2

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获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31. 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1依法定或

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安全保障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相应责任义务9公平交易的义务10尊重消

费者人身权义务

32. 简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1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3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义务

33. 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

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 简述金融法的基本体系?1金融机构组织法2外汇管理法3票据法

4证券法5信托法6保险法

35.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2基准利率3再贴现4再贷款5公开市场业务

36. 简述信息披露的概念和具体内容?概念:指证券发行人、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依照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披露的制度。内容:1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2上市报告书是指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申请被核准时,依照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事项和方式、将与其股票上市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文件3中期报告4年度报告5临时报告

37. 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事故

的通知义务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38. 简述营业税的税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

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39. 简述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0. 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个人所得税的减免(1个人

所得税的免征2个人所得税的减征)2个人所得税的抵免

41. 简述仲裁裁决的撤销情形?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

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

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2. 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

建设占用农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

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

垦耕地相平衡

43. 简述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的主要制度?计划用水、

取水许可、用水收费制度。

44. 简述矿产资源开采制度?1矿山企业设立审批制度2对特定矿区

和矿种实行计划开采的制度3科学的开采矿产资源,建设项目不

得压覆重要矿床的制度和矿区规划制度等。

45. 简述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限

期治理制度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5征收排污费制度6环境标准制度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

式为: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 20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张教授工资应纳税额=(5500 - 2000) ×l5%-125=400(元)

(2)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 -30%)

张教授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为:应纳税额= 12000×(1- 20%)×20%=1920(元)

实际缴纳税额=1920×(1- 30%) =1344(元)

(3)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王某劳务报酬所得税额= 5000×(1-20%)×20% =800(元)

(4)《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张教授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1344+800+0=2544(元)

2. 答: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 20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

除数

王某工资应纳税额=[ (5500 - 2000) ×l5%-125 ] ×12=4800(元)(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王某红利纳税额=5600×20%=1120(元)

(3)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王某劳务报酬所得税额= 8000×(1-20%)×20% =1280(元)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王某偶然所得税额=50000×20%=10000(元)

(5)王某200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800+1120+1280+10000=17200(元)

3. 答:

(1)销项税额: (万元)

(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10+85=895(万元)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1162.39-895

=267.39(万元)

4. 答:

本月应纳的增值税:

本月的销项税=(10×100)÷(1+17%)×17%=145.30(万元)

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85+4.7×7%=85.33(万元)

本月应纳税=145.30-85.33=59.97(万元)

5. 1)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体育彩票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20%=6000元

(2)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1-30%)=308元(3)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演讲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4)王某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08+440=6748元

答:

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6000*20%=1120(元)

设计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1-20%)*20%=1280(元)

购买彩票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10000(元)

王某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20+1280+10000=12400(元)

6.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甲歌舞团的营业额为180万,适用税率3%,其2013年3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5.4万元。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收入*税率

=180*3%

=5.4(万元)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17日单荔枝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十二、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长沙鼓风机厂是国家大型骨干企业,已有40年历史。“七五”以来,国家和企业先后投入9200万元自行研制了几代产品。80年代后,该厂又独家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长风”牌鼓风机不仅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而且远销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几年来不少地区实施名牌战略,加大了培植名牌的力度。以名牌产品为纽带、名牌企业为龙头,“长风”也被当作龙头。可悲的是,当了龙头的“长风”却受到了不正当竞争的大肆蚕食,假冒侵权行为极为猖獗。

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名词解释及答案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 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 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 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 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 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 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 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 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 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 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 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 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 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 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 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 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 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 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 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 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 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 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 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 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 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 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 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 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 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 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 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案情介绍 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二、思考问题 (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

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 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建筑公司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之订立合同的。甲水泥厂是否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为什么? 答:不可以请求赔偿。因为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要约后,建筑公司并没有承诺,而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反要约,而甲水泥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尽管积极各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这些行为并不是承诺,因此买卖合同不成立。而且建筑公司的要约并没有使甲水泥厂产生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因此甲水泥厂的损失不能要求建筑公司赔偿。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案例分析 (2)

反垄断法案件分析 1、电信和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运营商是否存在垄断,首先要看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看是不是通过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利润。 ①本案的相关市场无疑是宽带入网市场,这个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强势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互联网接入服务是通过批发中国电信或者中国联通的宽带进入互联网络向其用户提供互联网服务。 ②中国的95%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和99%互联网内容服务商都是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宽带接入,因此这两家企业在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上构成双寡头垄断。 ③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自在中国南部和中国北部提供宽带入网服务,它们的宽带基础设施基本是相互独立的,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互联互通的程度不是很高,这个案件中相关市场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区域性的,即两家电信企业在它们各自相关的区域市场上都是几乎占百分之百的份额,从而可以判断这是两个垄断性的企业。 ⑵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不违反《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反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何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两家企业能否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有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分别说明理由。 答:⑴①电信和联通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了支配地位,中国的宽带互联网的骨干网的经营者只有联通和电信两家,一方面他们自己直接开发用户,面向个人用户或者大企业;另外一方面,他们又把自己的带宽来租赁给其他一些所谓的二级运营商,比如铁通、长城宽带、北京歌华等,他们对二级运营商的租赁叫做批发价,批发价是二级运营商租赁之后,再去给市场上的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但是这就和电信、联通自己的零售市场直接面向用户市场发生竞争,所以电信和联通给二级运营商的价格非常贵,利用他们的垄断地位严重的压制了竞争。②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因为电信、联通对不同客户的待遇差别很大,即“同一种产品,不同用户、不同价格”。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是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 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⑵电信和中国联通想以自由定价权这一条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行不通的。①电信和中国联通主要涉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对此的规定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电信和中国联通不能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定价权为自己的行为辩护。②企业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并不拥有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定价权,即便是在崇尚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法律,包括反垄断法也要对企业的自由定价权进行限制,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③电信和中国联通的“价格歧视”行为并不是经过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而是竞争被控制后人为形成的价格,这时他们行使自由定价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基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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