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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581年—907年)

掌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隋律:

《开皇律》:隋文帝“取适于时”其中除去死罪81条、流罪158条、徒和杖等千余条,确定留有500条,共12篇。

《大业律》:隋炀帝“禁网深刻”把12篇改为18篇,特点是用刑更轻,“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但是,这部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上“欲袭制礼作乐之名,本无补弊救偏之意”,真正得到实施的却是那些严酷的法律,如“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为盗者籍没其家”

3.隋令:《开皇令》和《大业令》

隋炀帝西巡而作《饮马长城窟行》

肃肃秋风起,悠悠行万里。万里何所行,横漠筑长城。岂合小子智,先圣之所营。树兹万世策,安此亿兆生。讵敢惮焦思,高枕于上京。北河见武节,千里卷戎旌。山川互出没,原野穷超忽。撞金止行阵,鸣鼓兴士卒。千乘万旗动,饮马长城窟。秋昏塞外云,雾暗关山月。缘严驿马上,乘空烽火发。借问长城侯,单于入朝谒。浊气静天山,晨光照高阙。释兵仍振旅,要荒事万举。饮至告言旋,功归清庙前。

二、隋律的体例和内容

(一)体例

《北齐律》共计12篇,949条,篇目是: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隋律共12篇,500条。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唐律全盘接受)

(二)内容创新

1.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死刑2等,流刑3等,徒刑、杖刑、笞刑皆5等。

2.十恶制度:隋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北齐,反逆大逆叛降;唐律继承隋律)

3.创设例减制度:“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隋律把官当作为定制。(唐律沿用)

三、司法制度

1.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中央已形成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构成的格局。地方置州、郡、县三级,州刺史、郡太守、县令。

2.诉讼审判制度

隋文帝时曾“诏有能纠告者,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

其次,刑讯进一步规范化。《开皇律》规定:“讯囚不得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最后,死刑决定权归于中央。当时规定:“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载。”

录囚制度仍被使用,直至清末。

第二节唐初法制指导思想“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1.治国必先用礼。唐太宗:治国“礼义为急” 。褚遂良:“道德齐礼,乃为良器。” 王珪:“人识礼教,治致太平。”

2.治国不能没有法。魏征:“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

《唐律疏议·名例》“刑罚不可弛于国”;“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魏征:“设礼以待之,执法以御之,为善者蒙赏,为恶者受罚,安敢不企及乎?”

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贞观名臣评价

王珪说:

“孜孜奉国,我不如房玄龄;能文兼武,出将入相,我不如李靖,敷奏说明,条理清晰,我不如温彦博,办事干练,案不滞留,我不如戴胄;忠诚无私,犯颜直谏,我不如魏征;然而激浊扬清,疾恶好善,我却比他们有一日之长”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1.统一。法律内容需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就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唐太宗告诫:“不可一罪作数种条” 。“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毋使互文”

2.简约。法律内容不可繁琐。

唐高祖:“法应简约,使人易知。”

唐太宗:“用法务在宽简。” 贞观中,重申:“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唐律疏议·名例》说:“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

3.稳定。法律一旦制定,不可数变。

唐太宗认为,“(法律)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因比,他指出:“数变法者,实不益道理。” 《唐律疏议·名例》,法律“一成而不可变”。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复奏制度:规定专门的程序审理重刑,避免错案。

唐太宗:凡“犯罪配流者,宜令所司具录奏” ;对于死刑者,都须“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其中,有可矜之情的,还可“官录奏闻”,就是无可矜之情的,也都要经过“三复奏”或“五复奏”后,才可执行。

“有河内人李孝德,以风疾语妖狂,蕴古究其狱,谓癫病不当坐治。御史权万纪勘其情纵,太宗大怒,令斩于东市。寻悔悟,因下令,自后凡决死者命所司五覆奏,以免寃误。”

“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复生。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复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巳后,宜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今自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原者,具录状奏。”

《贞观律》删除《开皇律》中的死罪92条,其他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

贞观四年全国只断死罪29例

第三节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和典

(一)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唐律疏议·名例》说:“律以定刑之制”,“定刑之律”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律疏》《开元律》及《律疏》

(二)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令以设范立制”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 令的法律地位比律低,司法官要依律断罪,“不可破律从令”(P154)

先后颁行过《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和《开元令》等。

(三)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格以禁违正邪。”格的法律地位常比律高,《唐律疏议·名称》说:“有别格,从格断。”(P155)

先后颁行《武德格》《贞观格》《永徽格》《垂拱格》和《开元格》等。

(四)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式以轨物程事。”式的法律地位低于律、令和格。

先后颁行过《武德式》《贞观式》《永徽式》《垂拱式》《神龙式》等。

(五)典,《唐六典》,是一部组织法典,不具备立法意义。(P157)

以职官分卷,以当时施行的令、式等条文按类排列,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

二、唐律的变迁

(一)《武德律》唐高祖(624年)

“约法十二条”、“五十三条格”、《武德律》。此律共12篇,500条。

(二)《贞观律》唐太宗(638年)

首先,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其次,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最后,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旧唐书·刑法志》:“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繁支蠢、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

清人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考》:“唐律以贞观所修为定本。”

(三)《永徽律》及其《律疏》唐高宗(651-652年)

《贞观律》的翻版,《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以使“律文之简质古奥者,始可得而读焉”。

(四)《开元律》及其《律疏》唐玄宗(734年)

《开元律》及其《律疏》只是对《永徽律》及其《律疏》作了个别字词的调整,无实质性的修改,可以说,它们之间是一种忠实的继承和被继承关系。

各律关系:《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贞观律》是唐律的定本,《永徽律》及其《律疏》和《开元律》及其《律疏》则是《贞观律》的翻版。

1、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名例律》为第一部分。相当于总则部分。

“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第二篇《卫禁律》至第十二篇《断狱律》为第二部分。相当于分则部分。

《卫禁律》主要规定在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主要规定在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主要规定在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厩库律》主要规定在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擅兴律》主要规定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贼盗律》主要规定在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斗讼律》主要规定在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诈伪律》主要规定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杂律》主要规定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捕亡律》主要规定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断狱律》主要规定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2、安排特点

12篇的排列顺序有其逻辑结构:核心是维护皇权,危害愈大排列愈前。

在每一篇中,其法条的排列往往有一定模式:重点打击的犯罪其法条越排在前。

11律的律条,都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

3、唐律的特点

(一)礼法结合

第一方面,礼是立法的依据。礼的精神体现在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等各领域。

《唐律疏议·名例》中有官品、邑号的妇人犯罪“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的原则,是依据礼而确定的,即“依法‘凡妇人,从其夫之爵”,“生礼死事,以夫为尊卑”所以,她们也可享有司法特权。《唐律疏议·名例》“十恶”中“不睦”罪的确定,也是以礼为依据,“礼云:‘讲信修睦”’。如果亲族间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第二方面,法是维护礼的武器,用刑较前朝更轻。

首先,法极力维护皇权,其次,法极力维护父权,再次,法极力维护夫权,惩罚任何有损夫权的行为。

(二)首创“疏议”(法律答问、晋朝律博士、律著作张杜律、解释效力)

首先,阐明了唐律的指导思想。

其次,简述了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如“断狱律”“断狱律之名,起自于魏,魏分里(李)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

再次,解释律文。如斗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

复次,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凡杀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受业师等的,“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三)内容简约立法技术高超(定罪比附量刑比附)

秦律20余律汉律60篇曹魏律18篇晋律北魏律20篇北周律25篇北齐律12篇

4.唐律影响

(一)对唐后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

《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载:唐律“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至洪武二十二年刑部请编类颁行,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而以名例冠于篇首”。

《宋刑统》它在体例上还是沿用唐律的构架,内容上还是袭用唐律的为多,

元代司法实践以《唐律疏议》为准则,“每引以为据”

《大明律》以唐律为宗。其结构与唐律基本相同,“篇目一准于唐”。洪武三十年(1397年)制定的《大明律》虽采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篇的结构,与唐律有较大的不同,但仍保留“名例”篇,而且律中60%以上的内容与唐律相同或相近。

唐律仍是《大清律例》的主干,“明清则仍复唐(律)之旧。”

(二)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

朝鲜的《高丽律》“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越南,1042年颁布的《刑法》、1230年颁行的《国朝刑律》、1401年制定的《鸿德刑律》等,都以唐律为楷模。“参用隋

唐,断治有画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力成宪”。

日本,697—707年的《大宝律令》和715—723年的《养老律令》等一些法律,都是唐律的翻版,这已为日本学者所承认。

第四节唐朝民事法律

一、社会等级

(一)特权阶层

1贵族阶层:皇族外戚军功授爵

王、公、侯、伯、子、男(降等继承制)

勋官:上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2.士族门阀及官僚阶层,唐代官僚的主体依然是累世为官的士族。科举选官吏部委派异地为官(自隋朝始)

(二)平民阶层:士、农、工、商

习学文武(可农不商)肆力耕桑(租庸调)巧作贸易屠沽兴贩(工商受限)

(三)贱民阶层

1.奴婢“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但可有财产,可改身份。

2.部曲及其他的贱民

奴婢之上、平民之下;身份世袭;不同资财;独立家庭、不得擅离;以贱犯良,罪加一等;“当色为婚”。

二、成丁年龄

隋朝:三岁下为“黄”,十岁下为“小”,十七岁下为“中”,十八岁上为“丁”

唐朝:21岁成丁,实际以18岁为成人年龄。

唐民事法律制度之

三、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结婚的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15女13

报婚书,是指书面的结婚协议。“通婚书”和“答婚书”。“男家以书礼请,女氏签书许讫。”

有私约,是一种附带的口头婚姻协议。“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受聘财,表示婚嫁关系的确立。“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多少不限酒食不算

(二)结婚的限制:第一类:嫁娶违律罪,如不孝、不义;第二类:违律为婚, 1.同姓不得结婚(妾、同音)。 2.亲属间不得结婚(奸罪)。 3.良贱不得结婚(“不与良人同类,上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 )。 4.与逃亡女不得结婚(罪离之,免罪不离)。 5.监临官与其部下女不得结婚。 6.妄冒者不得为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 7.“恐喝”或强娶的不得为婚。第三类:先奸后娶,会赦犹离。

(三)离婚的规定:沿用“七出”和“三不去”外,还规定了“和离”和“义绝”两种离婚的形式。

和离是一种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的形式。“若男女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有进步!

义绝是一种夫妻有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中国法制史上首次规定

四、继承制度

(一)身份继承:“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

“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二)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1.一般财产继承。财产分动产和不动产;继承有一定的程序:有兄弟时,由兄弟平分;兄弟中有死亡的,则由兄弟之子代位继承;兄弟俱亡的,就由兄弟之众子均分财产。再次,在兄弟中,不分嫡庶,都有相同的继承份额。最后,养子与亲生子一样,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2.户绝的财产继承。无子承继为户绝。户绝的遗产继承规定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死者的财产除丧葬费用等必要的花费外,其余的由女儿继承;无女儿的,由近亲属继承;无亲属的,官府处分。

3.死商财产的继承。客商死亡时,身边有亲属的,遗产由亲属收管;身边无亲属的,其遗产由官府收管;原籍亲属得知客商死亡并要继承其财产的,须持有原籍官府出具的公文证明等。

4.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在室女可得到少于兄弟份额的遗产;夫亡而无儿子、又不改嫁的,妻子可得到丈夫的遗产。另外,在户绝的条件下,女子也有一定的继承权等。

5.财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子及在室女;第二顺序:出嫁女;第三顺序:近亲。

五、所有权制度(P179)

1.唐朝的均田制。

成年男子可得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其他人根据情况增减得田数额。

口分田在田主死亡后,国家要收回,其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其中的永业田则允许继承和转让。

2.唐朝还对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的所有权作了规定。

宿藏物即埋藏物 : 自己土地独占;他人土地一半;特殊物上交。

阑遗物即遗失物:不得占为己有报官公告没官

漂流物即由流水带走的物品:上交有主取酬无主占有

添附物本境本县补他境均田授或别县另授。

蕃息物归还原主。

六、债权制度

契约、损害赔偿、贴赁和指质等。

(一)契约分为买卖、借贷、租赁、寄存等。

1.买卖契约是唐朝重要的契约形式,它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马、牛、驴等大牲畜的,市司“市券”;买卖奴婢的,县级官吏盘问,验明正身,然后订约。

不动产买卖必须遵守均田制和两税法等规定,涉及土地买卖的签约程序。首先,申请文碟,请求批准。其次,家长同意和征求亲邻的意见。再次,义务相随。最后,官府印章,经过纳税程序。

2.唐朝的借贷契约分为不计息、计息两种。

不计息之债的三种担保方式:“牵掣”(扣押财产)“役身折酬” (劳役抵债)“保人代偿”。

“出举” ,“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3.寄存契约“受寄财物辄费用”

4.质押契约

(二)损害赔偿

第一类是赔偿全部,《唐律疏议·厩库》有“诸放官私畜产,损食官私物者”,“各偿所损”的规定。

第二类是加倍赔偿,《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盗者以其贪财既重,故令赔偿,谓盗一尺,征二尺之类。”

第三类是赔偿一半,《唐律疏议·厩库》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其减价之半。”

第四类是赔偿实际损失,即只赔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唐律疏议·厩库》规定:“诸故杀官私马牛者”,“计减价,准盗论,各偿所减价”。

(三)贴赁和指质

贴赁贴买

指质是指指定用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民事行为。这里的“指”是指指定,“质”是指质押。

第五节唐朝刑事法律

一、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的规定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礼,按照社会贵贱等级和血缘尊卑关系定罪量刑。

(二)一般原则

1、贵族官僚的特权原则:

议,八议死罪帝裁,流罪减一,十恶不用

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的期以上亲及孙、五品以上官爵者等。死罪帝裁流罪减一十恶不用

减,六品、七品官员,上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流罪减一

赎,议、请、减范围者,八品和九品官吏,可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五流不赎(“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

官当,犯私罪的,五品以上官吏,一官当徒2年;六品至九品官吏,一官当徒1年;犯公罪的,各加1年。

2、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70、80、90,15、10、7;“废疾” “笃疾” )

3.划分公罪和私罪。官吏公事

4.区分故意和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

5.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

“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为首,余并为从” 家人共犯,“同居尊长独坐,卑幼无罪” ;谋反无首从;一般特殊特为主;教唆实施同等。

6.同居者和亲属有罪相为隐。同财共居相为隐,“三谋”不“容隐”。

7.自首减免刑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罪罪之” ;方式:自首或代为自首;自首例外。

8.数罪并发以重者论。“犯罪已发及配而更为罪” ,原则是“各重其事”。

9.疑罪以赎论

10.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1.关于类推“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

12.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应得为”

二、刑罚制度

1.笞刑。“言人有小衍,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5等,自10至50,臀、腿部。

2.杖刑。“背、腿、臀分受”,累加不超过二百下,5等,自60至100。

3.徒刑。较笞、杖刑都重,带有被奴役的性质。“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5等,自1年至3年。

4.流刑。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 ;三流:流刑只分3等,从2000里至3000里,均须服劳役1年。“加役流” ;五流: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

5.死刑。“刑之极也”,两等。

三、主要罪名

(一)“十恶” 预谋成处刑重不赦免

1.谋反,“谋危社稷”。

2.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3.谋叛,“谋背国从伪”。

4.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5.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6.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7.不孝,“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

8.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9.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10. 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十恶三大类:第一类是被认为严重侵害君权的,第二类是被认为严重侵害家长权的,第三类是被认为严重侵害统治秩序的。

(二)人命和人身伤害罪

1.人命犯罪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等几类。

2.伤害人身罪

3.保辜制度 10 、20、30、50天

(三)六赃罪名: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六赃”可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职务犯罪,如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另一大类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等的犯罪,如强盗、窃盗和坐赃。

关于“六赃”的处理原则:总的来说,对犯有“六赃”者的处罚比较重。

首先,要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强盗和受财枉法者的最高刑是死刑,窃盗、受财不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者的最高刑是流刑,坐赃者的最高刑是徒刑。

其次,要追缴赃款、赃物,即“官物还官,私物还私”。

最后,官吏犯有赃罪的,还要被罢免,即“官除名,吏罢役”

第七节唐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中央地方

唐代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三司推事”和“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二、诉讼制度

(一)告诉的方式:自诉公诉

(二)告诉的限制:

1、亲属限制。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除了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卑尊限制。除非主人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奴婢不可控告主人,否则将依据唐律受到刑事处罚。

3、生理限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

4、囚徒限制。“诸被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三)告诉的禁止性要求:禁止诬告、禁止匿名信、禁止疑告

三、审判制度的规定

(一)审判期限的规定

唐宪宗元和四年(809年)规定,大理寺检断,不得超过20日;刑部复下,不得超过l0日;如果刑部复有异同,寺司重加不得过10日,省司呈复不得过7日。

(二)审判官回避的规定。“凡鞠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三)刑讯的规定

首先,刑讯的条件。“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其次,刑讯的工具。

再次,禁止刑讯的对象。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等。

最后,刑讯的执行。刑讯拷打不得超过3次,每次要相隔20天,总数不可超过200次。

(四)判决与上诉的规定唐朝要求审判官必须按唐律、令、格、式的正文来判决,“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判决后,审判官要向被审人及其家属当面宣读判决书,“诸狱结竞,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

四、司法官的责任

(一)审判责任,“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

(二)执行责任,“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三)监管责任,“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鏁、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

来俊臣、朱南山、万国俊:《罗织经》

“招集无赖数百人,令其告事,共为罗织,千里响应”,“死之能受,痛之难忍,刑人取其不堪。士不耐辱,人患株亲,罚人伐其不甘。”“事不至大,无以惊人。案不及众,功之匪显。”是人类有始以来第一部邪恶智慧与势力的集著,是酷吏黑暗政治制造冤狱的经典总结,是酷吏们赤裸裸的施恶大胆而自豪的告白。

“卧囚于地,以门关辗其腹,号为‘肉飗饦’”;

“横木关手足转之,号‘晒翅’;

累日节食,连宵缓问,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号曰‘宿囚’”;

“凿空投隙,相矜以残,泥耳笼头,枷研楔毂,折胁签爪,悬发熏耳,卧邻秽溺,曾不聊生,号为‘狱持’”

“取大瓮,以炭四周炙之,令囚入中” 当是“烹煮瓮刑”;

“掘地为坑,实以棘刺,以败席覆上,领囚临坑讯之,必坠其中,万刺攒之。”这当是“万刺坑刑”;

“纺囚梁上,缒石于头。讯一囚,穷根柢,相牵联至数百未能讫,衣冠气褫。”这当是“缒石断头刑”;

“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自非身死,终不得出。”“援刀自刳其腹,斯须蛆烂矣。”这当是“粪便刑”……

《旧唐书酷吏传》记载,“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这名字就令人恐怖,所以才“见之魂胆飞越,无不自诬矣……朝士多因入朝,默遭掩袭,以至于族,与其家无复音息。”“凡囚至,先布械于前示囚,莫不震惧,皆自诬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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