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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应注意的事项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76040349.html,

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应注意的事项

作者:龚敬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5期

摘要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按揭”贷款购房这种新的消费形式大量涌现,银行作为“按揭”贷款的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通常以购房者所购产权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但在如今,绝大多数城市在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即可对外销售,此时由于通常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银行并不能以购房者所购房屋进行抵押,因此,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限通常至银行办理完抵押止,由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了许多诉讼纠纷。本文从法律实践出发,通过商品房按揭法律纠纷几个要点,来阐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应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

作者简介:龚敬,中铁建设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中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房地产开发成本管理与法律事务。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f76040349.html,ki.1009-0592.2018.02.159

“按揭”贷款购房这种新消费形式的出现,对于购房者(由于银行的按揭行为,使购房者可以提前消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购房者提前消费,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前回笼资金)和银行(使银行可以挣取购房者的贷款利息)都是有好处的,而且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购房者一旦“断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承担担保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同关系

“按揭”贷款业务中存在三方主体,三个合同关系。三方主体分别是购房者、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个合同关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商品房担保合同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基础签订的,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关联又独立。

(二)担保期限

在“按揭”贷款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购房者的保证人,当购房者不能按时还贷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是阶段性的保证,通常情况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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