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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通知

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通知
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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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通

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延期缴纳税款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

二、纳税人特殊困难是指:(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政策的直接影响;(四)短期货款拖欠。对本条第四款因短期货款拖欠导致资金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

征收税务机关受理其申请时,必经调查了解,确定纳税人能够在批准的延缓缴纳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的方予受理。

三、基层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纳税人应当相应提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必要时,应当实地调查。

四、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基层国税征收机关初步审查合格,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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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填写省局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附后),由基层国税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经县(区)、市国税局局长审核,报省局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

五、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建立《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底册》,记录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底册》(YQ006)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确定的式样。

八、对延期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审核申报,经批准后造成应缴未缴税款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年5月1日后按照原规定已经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汇总报省局办理补批手续。

十、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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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会、税政部门签注意见完成审核事项后,报省局审批。

一、几项要求:

(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问题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很敏感的问题,责任重大。社会各界特别是上级领导对此十分关注,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严格把关,规范执法,不折不扣地按照上级局正式文件精神办理,实事求是,从严掌握。

(二)各地要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一次彻底全面地检查,对*年5月1日前按照原规定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汇总整理报省局备案,对*年5月1日后的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该纠正的纠正,该补办手续的必须补办。同时要特别注意研究烟、酒、电力等

行业和大型企业的特殊情况,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及时反映问题,以利加强征管。

(三)各地在受理审核延期缴纳税款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执行,明确责任,限定时限,及时办理。对未能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要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工作中使用的文书,由各市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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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政策解析

这个月有很大的应纳增值税税款,下个月会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而且这个留抵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消化完,账上根本就没有那么多钱,企业根本缴不起这笔大额的税款。能不能先申请延期申报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能不能适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本文通过相关政策分析,以期对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此方案不可行的结论。一是仅出现“本月有大额应纳增值税,下期有大量留抵税额”的情形,若不符合征管法可以申请延期申报核准的条件,申请也不会通过。二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当期的销项和当期的进项之差。就算延期申报,并不影响当期大额应纳增值税金额的产生。企业应当对本期应纳增值税按期据实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果企业当期产生大额的应纳增值税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

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 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 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 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 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 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 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 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 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 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 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 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管处、稽查局 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 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 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 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市、区)局 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外来发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 司财产安全,减少公司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公司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 第三条各公司应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发票的 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外来发票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公司外来发票接收部门(以下简称接收部门)是外部发票管理 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发票,并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建立外来发票管理 制度;对外来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知识等的培训;对各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受部门进行更换。 第六条各公司要建立并严格履行公司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完善外来 发票多点稽核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票据管理知识、真假发票鉴别等内容 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三章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

第八条加强对供应商(含服务提供商、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资质、资料的审核,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合规发票。 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我方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规发票支付款项。 第九条接收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票 据。同时,应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对开票单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单价、数量、金额、签章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发票真实,确保内容与实际经济事项一致。必要时应借助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条设置部门报账员的单位,报账员应对票据进行复核,尽早甄别 发现不合规票据并进行更换,防止因更换发票影响业务活动开展。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付款申请、合同信息等资料,对发票的种 类、联次、开票单位、时间、项目、金额等进行专业复核。对于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应及时退还业务部门更换。 第十二条建立大额发票验证制度。 大额发票是指定额发票单次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非定额发票单张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发票。各公司可根据业务性质细化不同业务的大额发票标准。 对于大额发票,要逐一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开票单位、开票内容、发票真伪等。如果验证后反馈信息为空,发票很可能是假发票;如果“领购纳税人名称”与发票盖章单位不一致,即为借用发票。 第十三条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各公司应将历史年度多次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合作方,或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2次及以上的合作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进行重点审核。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不合规发票没有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与其结算款项;经沟通无法解决不合规发票的,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情节严重的应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合同、账务等信息,对需 要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的事项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督促其尽快取得票据。 第四章主要业务的发票管理 第五章其他票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成文日期:2011-0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五)

3.5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查核实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调查。 (二)业务流程 1.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生产规模、销售规模、资产规模、生产管理人员分布结构、账簿设置及账簿凭证的保管情况、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等。 2.对新办企业,如调查时尚未开业经营,制作《专项调查记录表》,说明有关情况,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暂时归档;在规定时限内再次调查,直至调查完结。 3.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⑴账簿设置情况 要求列明:是否设置总账、日记账、各类明细账及辅助账簿;总账、日记账是否采用订本式。 ⑵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要求列明:收入类明细账与总账是否相符,与凭证是否相符;各项收入的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和完整;有关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⑶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要求列明:成本费用类明细账与总账、凭证是否相符;各项费用的记录和计算是否正确和完整;有关费用的确认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⑷账簿、凭证保存情况 要求列明: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是否保存完整;是否按规定期限保存;是否擅自销毁账簿、凭证。 ⑸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要求列明:是否按规定期限申报企业所得税;是否如实申报。 (三)结果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查表》转办税服务厅。调查中如发现纳税有违法违章问题或嫌疑的,向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6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调查核实 (一)接收任务 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确认齐全无误。 (二)业务流程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调查 主要核实企业申请财产损失金额与账面数字是否一致;是否属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符合财产损失条件。 2.坏帐损失税前扣除调查

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申报等

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或 扣缴税款报告、申报延期纳税 办理纳税申报 一、服务对象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服务对象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分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二、参考法律法规

1、《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 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所需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7、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XX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

XX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__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__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 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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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 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 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 更、缴销手续。 4.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 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发票的开具 1.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 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2.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 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

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总结

总结范本:_________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总结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9 页

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总结 xx年是票证管理工作的繁忙年,票证管理新事、大事、急事层出不穷。我们在省局票管中心和市局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不断更新观念,完善票证管理办法,坚持依法治票,以票控税,保障了全市票证的正常供应,促进了涉票税收的持续增长。xx年全市以票控税实现税收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增收元。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发票检查。通过检查,共收缴违规发票份,责令改正发票违章违法行为次,处以违章罚款万元。为整治发票管理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全市税收任务的完成和征管质量的提高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以推动票证规范化管理为中心,做好票证基础工作今年以来,我们非常重视票证日常管理,着重从抓基础工作入手,不断创新管理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全市票证及时供应,涉票税收工作正常运转。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用票对象和广大纳税人,票证管理体系日趋规范。二是抓制度建设。年初,为了更好地完成新时期票证管理工作任务,我们制定了xx年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目标,完善了票证工作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分人分岗责任制,对票管中心每个干部职工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职、定责、定岗、定任务、定奖惩。由于明确了工作目标,增强了责任意识,中心全体人员工作热情高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最好发挥,大家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同舟共计,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同时,为了规范管理,下半年,我们花三个多月时间,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征求多方意见,修改多次,拟定了《**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规程》,并按《行 第 2 页共 9 页

发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 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供的哪些材料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提供的哪些材料? 自2008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按以下办理: 一、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格式); (三)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四)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五)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六)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其他证明材料。 二、报送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商品(服务)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 (二)本年税款实现、缴纳及期末欠税情况、当期实现应税收入及应纳税款情况; (三)当期纳税人各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情况、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简要情况说明; (四)申请延期缴纳的税种、金额、原因和税款缴纳计划等。 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出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单独出具相关证明。 纳税人出具的证明,应在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纳税人公章;由其他相关部门(如银行、公安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应加盖出具部门公章。 纳税人除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外,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一次延期缴纳。 三、受理 受理环节审阅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理由或应补正资料,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核准 受理环节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管理环节。经逐级核准后,管理环节转受理环节。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领取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等

发票管理制度

第五章发票管理制度 一、自开发票管理 (一)发票领购、核销、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用完需核销的发票按月份汇总销售额,填写发票核销表,装订成册,并拿到税务局核销。 3、公司所领用的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不动产发票存放于各售楼部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税局要求的对应媒体上声明作废。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流程 1、根据合同内容在广西地税网录入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表,填写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房屋栋号,房间号等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并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最后填开发票,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 2、已开好的发票,经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领取发票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当月未核销的发票发现有误的,可当月作废,加盖“作废”印章;当月已核销的发票或跨月的有误发票做冲红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二、代开发票管理 (一)代开发票范围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二)

销售返利、销售毛利率、当期商品库存数量; ⑶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贷款利息支出、广告费、排污费、当期支付工人工资和奖金、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 ⑷欠缴税金、地方税金及附加缴纳情况、当期实际税负率、利润总额; ⑸其他能够控制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关键信息。 3.关联交易信息 对于关联交易信息,比照大企业监控进行信息采集。 纳税人设立登记、税种核定、发票票种和发售数量核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需要实地核实的信息,实行一次到户合并采集。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征收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依据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采集内容。 (二)信息采集周期 税收管理员对中小企业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应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信用等级、财务核算状况、经营规模大小和纳税评估工作需要等,分别确定涉税信息的采集周期。 农产品收购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等特种行业的信息采集,可适当缩短周期。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征收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依据相关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信息采集周期。 (三)结果处理 参见大企业监控 2.2.3 个体业户监控 (一)查帐征收业户监控 参见中小企业监控。 (二)双定业户监控 1.核定税额 税收管理员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⑴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⑵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⑸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⑹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⑺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收管理员应当结合当地实际,运用《个体双定业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税收管理员应当为其调整定额,方法和程序同上款。 (三)未达起征点业户监控

2019年整理--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文章作者:bjzhangjie1010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7月3日21:3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 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 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发票 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 记,已备查录。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 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 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第五条开具 发票时要按国家规 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 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第六条凡 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第八条公 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违反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二、转借、

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三、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四、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五、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文章出处:【大中小】【打印】【关闭】 一、实习目的 电工电子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对一些常用的电子设备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能够自己动手做出一个像样的东西来。电子技术的实习要求我们熟悉电子元器件、熟练掌握相关工具的操作以及电子设备的制作、装调的全过程,从而有助于我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帮助我们学习专业的相关知识。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同时也培养同学之间的团队合作、共同探讨、共同前进的精神。 二、实习器材 (1) 电烙铁:由于焊接的元件多,所以使用的是外热式电烙铁,功率为30 w,烙铁头是铜制。 (2) 螺丝刀、镊子等必备工具。 (3)锡丝:由于锡它的熔点低,焊接时,焊锡能迅速散步在金属表面焊接牢固,焊点光亮美观。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颁布《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我公司销货发票、 , 神 购货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富力科商贸公司增值税发票业务的使用和管理。 三、具体内容: ㈠总则 1、我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 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发票业务的使用和管理。 2、销货发票使用为公司财务部及下属各单位。 3、公司所使用、经手、保管发票的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㈡销货发票 1、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2、销货发票的购买由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统一到税务局办理。 税务会计负责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使用过的增值税发 票,财务部设专人登记“增值税发票使用登记表”。并在月末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于十日前报送税务局。 3、发票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 。 调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变 续 手 更 4、增值税发票依据开票员开具的增值税兑换单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各项目内容正确一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

5、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劳务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㈢购货发票 1、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 货单位出具给购货单位的发票。 2、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⑴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发票”栏内所含内容(销货单位名称、 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行及账号)必须齐全,不得省略。 ⑵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⑶增值税专用发票密码区和数字区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压线,不 得出格。 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平整无摩擦痕迹,污毁损。 3、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于每月25 日前到财务部挂账或冲账逾期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4、本制度与国家规定如有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 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督实施并负责解 四、本制度由总经理授权,由财务部组织制定、监 释。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营富力科商贸有限公司 二00 五年十二月八日

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xx县国税局税收欠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预防和减少欠税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县国家税务局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xx县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从欠税分类、欠税防范、欠税监管、欠税追缴、欠税核销、监督与考核,全方位、多角度对欠税人欠税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管理工作。 (一)征收管理科负责欠税管理的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督管理、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三)收入核算科负责欠税的核算; (四)信息中心负责欠税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管理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

追缴、核销;稽查局负责税务检查过程中欠税的防范、监控、追缴。 第二章欠税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或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四)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七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欠费视同欠税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第九条按照收核核算口径,欠税分为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呆账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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