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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员工违规,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员工违规,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一、基金公司员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公司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

(一)案情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甲”、“严某乙”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深圳市中院于2014年3月24日判决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3374.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9月,鉴于博时基金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等情形,马乐一案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决定对博时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整改6个月等监管措施,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和审核该公司所有新产品和新业务申请。深圳证监局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博时基金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存在缺失与执行不严的情况。这些情况具体包括: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缺失、通信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缺乏对员工本人和直系亲属证券账户及证券交易申报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核的机制、考勤出差管理存在漏洞等。此外,博时基金对旗下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存在漏洞,虽建立异常交易反应分析制度,但未对已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后续核查、质询等适当处理措施。

(二)评析

本案例主要争议点为基金公司员工此种行为是否视为基金公司行为。基金公司的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基金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此类案件中,主要有四种观点,以下结合本案分析。

(一)表见代理说

有学者提出,应该适用民商法上的“表见代理”理论,将雇员的行为归为基金公司的行为,将雇员的责任归于基金公司的责任。但表见代理规则的范围应只限于合同领域,还是如英美法那样,将之延伸适用至侵权、行政与刑事处罚领域,还没有定论。虽然表见代理过程中可能伴随着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而且不能因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排除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但是在判断被代理人应否就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时,应依据侵权法、行政法与刑法领域的规则,而不能照搬表见代理规则。

(二)法人责任推定原则

“法人责任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承认的实体意义上的“人”,但是,公司等组织体的意思与行为是通过代表人、管理人等自然人来实现的,这些代表人、管理人被称为法人的机关。法人机关的行为效果归属于法人承受,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目前,我国行政法领域尚没有关于“法人责任推定原则”的立法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能否将员工的行政违法行为视为法人的违法行为,员工的行政违法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为法人的责任。《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如何理解“全部责任”,是限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还是也包括行政与刑事责任?《证券法》释义著作1认为“承担全部责任是指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理由在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从事职务或者授权行为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代表了证券公司的意志”,“即使他们是在证券公司未知悉的情况下利用职务擅自违反交易规则”,“他们的行为就是证券公司的行为”。

基金经理在管理基金投资过程中擅自实施的违规行为,能否将基金经理的行为“视为”或者“推定”为基金公司实施的行为。根据“法人责任推定原则”,需符合“履职范围之内”与“单位意志”。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认为,单位成员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即使是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如果没有经过单位决策机关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就不能上升为单位意志;比如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共同制定的《刑事

1周正庆等主编:《新证券法条文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81-383页。

法律适用问题解答》认为,如果单位中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三)雇主替代责任规则

在民法领域,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即“替代责任”规则,为普通法法域与大陆法法域广泛采用。替代责任又被称作转承责任,不仅适用于雇主雇员关系中,也适用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等情况,均是有“权力、能力或者责任控制”他人违法行为的人应替该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赋予雇主替代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在两个或者更多的无辜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出于公平原则雇主从雇员的行为中获利而且具有更强的分散风险与抗御风险能力;另一个是促使雇主施加适当注意限制雇员的行为,减少对社会造成的危险。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首次从实体法司法解释角度规定了雇主责任制度,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该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能否比照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解释关于雇主替代责任的规定追究基金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属于公法范畴,与民商法上的私法责任相比,在责任设定、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追究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即使雇主应当为其雇员的违法行为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意味着可以当然地将雇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雇主的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雇主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选任监督过失理论

与英美法上的刑事替代责任理论不同,日本刑法中的单位选任、监督责任理论与实践逐步受到我国学者的推荐和司法机关的关注。早期,日本法对于职员或

者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法人无论有无故意过失,均应负全部责任,采无过失责任原则;其后,随着制度的演变,导入了“监督责任”的概念作为处罚法人的基础,不再认为法人的责任系“转嫁”而来,而是采用过失推定说。法人如能证明其已尽选任、监督的义务并无过失,就可以免除责任追究。该理论认为,作为企业主的单位对于作为其代理人、雇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自然人具有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的选任、监督上义务;在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选任、监督措施,从而导致其从业人员在履行单位业务的过程中实施了应当受到法律处罚的犯罪行为时,就得追究单位自身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单位能证明它为防止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已尽了相当的注意和监督责任时,单位不受处罚。2本案中,证监会对于博时基金的行政处罚,也是基于其对员工的管理制度存在缺失与执行不严,没有对员工尽相当的注意和监督责任,因此员工违规的行为,公司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二、证券公司是否承担员工违规理财致客户的资金损失

(一)案情

王某、李某分别于2011年9月、2012年5月与某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经纪业务协议书》,其后李某授权王某负责其账户操作。由于账户资金巨大,王某授权证券营业部职员丁某管理自己的账户和李某账户,丁某设立了交易密码,由王某向丁某下达交易指令,丁某按王某指令进行股票买卖和资金转账的方式进行交易。后王某发现,在没有其交易指令时,账户内仍经常发生大额的交易。王某、李某认为,丁某为获取奖金在自己账户内进行了大量的交易,造成了巨额印花税与交易手续费支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雇主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两人损失共计1700余万多元。证券营业部认为丁某私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王某、李某对于丁某的违法行为是明知的,证券营业部对其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证券营业部没有授权丁某操作客户账户,且证券营业部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告知客户相关风险及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王某、李某应知道证券营业部职员没有权力操作客户账户,却仍进行授权,证券营业部对丁某的行为不担责,判决驳回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2黎洪:“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法院认为证券营业部职员丁某的职责范围不包括掌握客户交易密码、操作客户帐户,证券营业部也没有授意丁某从事上述行为,丁某的行为不能代表证券公司的意志,所以,丁某代客理财不是职务行为。证券公司制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风险提示书等一系列文件,告知了客户证券营业员业务范围,提示了客户相关风险及注意事项,已尽到责任义务,王某、李某应明知丁某是违规代客理财。法院据此认为证券营业部没有责任,做出上述判决。

(二)评析

本案例主要有两个争议点:一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和职责;二是证券公司员工此种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证券公司是否承担客户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王某、李某与证券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证券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且告知客户不得委托证券营业部员工买卖证券股票,而客户却私下将账户交给了营业部员工,严重违反了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合同的约定,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此外,客户与营业部员工达成的全权委托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断职务行为是法人承担雇主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目前法律尚无具体的标准,实践中,判断职务行为的标准,不仅取决于是否履行了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而且应当从职务的范围、实施工作的名义、实施行为的目的判断是否为执行工作任务。(1)职务范围:即是否为员工职责范围以内的权力。(2)名义标准:即该行为的实施是否以“工作”或“职务”名义实施。(3)目的标准:即员工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按照以上的标准判断,本案中证券公司员工的行为并不是履行职务。第一,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交易行为不但不是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而且是法律禁

止的,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更没有这样的职权范围。第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并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操作,而是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以客户的名义获利并分取了盈利。第三,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并不是以公司获利为目的,而是以自己获利为出发点,证券公司并未获利。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_#公司员工管理制度#_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范本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6、要爱护办公区域的花木。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考评。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3、公司内所制定的《员工日程表》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员工每天要认真、详尽的填写,作为公司考核员工工作量的标准。 4、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培训将施行签到制,出席记录和培训考核也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部分)。 6、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7、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会及公司的重要会议。 8、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9、员工在任何时间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场所、设备及其他资源从事私人活动。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10、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资料和办公用品。 10、员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行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业客户资料、数据等信息。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件的备份及存档工作,并妥善记录网络密码及口令。并向总经理提交完整的网络口令清单。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亲朋好友在公司聚会。 4、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向外泄露公司发展计划、策略、客户资料及其他重要的,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夫妻是否对夫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吴某、沈某夫妻于2001年3月5日出资设立了盛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其中被告吴某出资60万元,被告沈某出资20万元,均为实物(房产)作价出资。2003年1月27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为2.88%,借款期至2004年1月26日,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2.1,并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3年12月30日,被告盛东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903%,借款期至2004年12月29日,并以其厂房以及被告吴某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06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由于经营不善,被告盛东有限公司自2005年歇业关停,法定代表人吴某目前下落不明。2008年3月20日,原告以贷款已全部逾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盛东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06245元,共计本息1906245元,并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关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夫妻公司加以限制或否定的规定,对于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皆自由。因此,对于仅以夫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为由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理由不够充分。在本案中,被告盛东有限公司股东吴某、沈某并没有滥用公司人格并侵害债权人利益或国家、公共利益。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否认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当然其可以协议约定“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但这种约定在不对外进行有效公示或第三人不知情时,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财产为夫妻共有,这是一种常态,如该夫妻主张其有双方协议,他们应予举证,否则,他们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在财产上视为单一主体。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成立公司,其出资体是单一的,不符合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二个以上的股东,其实质是“一人公司”,不符合公司的社团性特征,与有限责任之前提“分离原则”根本背道而驰。这些公司违背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公司经营缺乏独立的意思表示。故应否认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1)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被告吴某与沈某在设立盛东有限公司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该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上为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2)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doc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1 公司员工违纪处分管理制度 一、规范公司纪行处罚政策及管理程序,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纪行处罚条例: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触雇,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 1、口头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谎报请假理由,每次罚款100-500元。 ●仪容不整,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不佩戴工牌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规定,每次罚款100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冒领公司发放的礼品。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在工作日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者。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撤离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分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书面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罚款处分: ●旷工一天以内者,扣发当期全部奖金,并扣发当日工资与住房补贴。 ●代人打卡或请别人打卡,每人次罚款200元。 ●违反工牌佩戴规定,并拒绝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处以200-500元罚款。 ●对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属初犯者。 ●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并造成损失,情节轻微者。 ●未经批准,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动“报警器”,挪动、折装灭火器材或压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公司配备计算机上使用非工作软件。 ●违反公司工作程序,导致轻微损失者。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近几年来,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等通信运营商相继在海内外成功上市,完善内部管理框架体系,适应境内外资本市场监管的客观需要,满足公司实现现代企业治理的要求,是各大运营商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 虽然我国通信公司自我发展比较快,但还没有实力完全按照国际规则参与市场竞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市场认可度不高。一个规范的、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公司的市场认可度,提高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和信心,适应境内外资本市场监管的客观需要。 2、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是提升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国际化的科学管理规范和管理体系,已经融入到通信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中。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提升管理效率,有效保证公司经营效益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性,通信公司必须形成一整套内部管理体系,通过对贯

穿于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自行检查、自行制约和自我内部调节,规避公司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不仅是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治理机制问题,更是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公司得以生存、避免内部运行失控和潜在管理效率损失的必然要求。 3、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流程是适应法律规范的发展方向 根据国内新的《会计法》以及国际资本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通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以提高对投资者和市场的诚信度。因此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使得对公司财务报告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管理层不会承担过失的风险,符合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和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 4、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通信行业经过近二十年的大发展,公司的资金、人员、市场等都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公司的机构设置、财务管理水平和人力资源的配备等方面必须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公司管理,实现管理创新,使传统的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过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二、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

员工处罚办法 为了达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准,所有员工及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工作表现。任何员工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的管理规定,均应当受到处罚。 第一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方法 第一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少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经济赔偿; (四)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留用察看、辞退。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条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 教育 第三条因违规行为已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程度,选择是给 予批评教育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员工违规处罚特别规定: (一)受到行政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二)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作人员因违规受到处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本级工 资管理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薪酬及福利; (四)凡是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 张家界永鑫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各分厂及加工点不得聘用; (五)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 称等、工资级别,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2.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3.因违规受过处理再次故意违规的; 4.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5.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 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 毁灭有关证据; 6.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7.授意、指使、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2.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3.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5.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 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 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 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 第九条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1.直接违规经办人员是责任人; 2.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责任人;经 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3.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其他为共 同责任人; 4.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领导责任的区分: 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试行)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倡导正直、诚信、品行兼优的人才培养观,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为明确各种劳动纪律规范以及违纪处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执行。 、违纪类型 将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纪”)行为划分为轻度、较重、严重违纪三类,禁止员工违反。对违纪者,公司将依据员工所触犯的违纪种类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下列几种 凡作出轻度违纪行为者,将受到口头警告; 凡作出较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书面警告; 凡作出严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违纪者除可给予上述处罚外,公司还可根据其他内部规定并处其他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同时还被要求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严重违纪事件,公司保留通知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家属、街道社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 违纪行为及处分类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轻度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并处罚款500元/次: 1、上、下班不打卡;窜改考勤数据,为他人隐瞒脱岗、未到岗等特殊考勤 情况; 2、不遵守公司标准和操作程序、违反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指导,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携带公司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干扰他人工作,但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7、工作时间串岗、嬉笑、玩耍、睡觉(包括但不限于看无关书、报或杂志、收听录音机、收音机、CD盘、玩电子游戏、手机) 等; 8、与上述行为相类似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较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次: 1、不遵守公司操作标准或程序、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行业相关规定,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2、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3、私下讨论薪资,八卦公司的人、事,假借领导名义做事,在公共区域与

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业务员管理)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务必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3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6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12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4天者,扣发20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5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并不给工资押金)。 八、工作时间禁止串岗聊天、打牌、下棋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娱乐活动。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以此类推。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上级经理申请得到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1.目的 1.1.规范员工行为,加强纪律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总部及一线公司员工违纪管理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无 4.职责 4.1.总部人力资源部 4.1.1.制定管理规范,包括制度、流程、制式表单等。 4.1.2.组织实施总部及总部管理的一线公司员工的纪律管理工作。 4.1.3.指导、监督一线公司纪律管理工作。 4.2.一线公司人力资源线 4.2.1.组织实施本公司纪律管理工作。 4.2.2.配合总部人力资源部对总部管理的一线公司员工的纪律管理。 5.违纪行为 5.1.轻微违纪 5.1.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作需要的个人信息。 5.1.2.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如办公区内大声吵闹。 5.1.3.无视危险警告、安全提示等违章操作,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5.1.4.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单位交通工具。 5.1.5.未按工作要求及时汇报工作,或未及时与其他同事沟通,并带来轻微不良影响。 5.1. 6.其他类似行为。 5.2.一般违纪 5.2.1.从事任何足以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活动。 5.2.2.利用单位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2.3.泄露企业秘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3.因工作失职或管理疏忽给企业造成隐患或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或信息化系统流程、 数据被损坏)。 5.3.1.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或事故等故意隐瞒不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5.3.2.其他类似行为。 5.4.严重违纪 5.4.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5天。

5.4.2.偷窃、盗用单位财产。 5.4.3.辱骂员工或客户。 5.4.4.对员工或客户实施性骚扰。 5.4.5.打架斗殴、赌博、扰乱工作秩序或社会治安。 5.5.弄虚作假,如上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学历、虚假个人信息、虚假票据,以及伪造签名等不 诚实行为。 5.5.1.未经单位许可,在外兼职或利用单位资源参加外部活动,或参与和单位利益冲突的其他活动。 5.6.未经单位许可,散播或向不相关人员透露与企业业务或经营有关的决策、数据、图纸、技术、 信息、政策、流程或其他保密材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5.6.1.利用媒体、网络或其他手段诋毁、诽谤企业或员工,对企业或员工名誉造成不利影响。 5.6.2.蓄意失职或因严重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金额达到10000元及以上)。 5.6.3.损坏单位文档(含电子文档)或信息化系统数据,并造成严重后果。 5.6.4.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金额达到8000元及以上)。 5.6.5.利用岗位便利牟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侵占单位财产等。 5.6.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5.6.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6.8.其他类似行为。 6.违纪处分 6.1.对违纪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 等处分,并可追究相应经济责任。 6.2.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交由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7.处理流程 7.1.认定 7.1.1.违纪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线填写《员工违纪处理表》(附表9.1)。 7.1.2.人力资源线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措施。 7.2.审批 7.2.1.人力资源线按管理权限报批。 7.3.面谈 7.3.1.警告由上级主管与违纪员工面谈,严重警告以上的违纪处分由违纪员工上级主管与人力资源 线共同与违纪员工面谈。 7.3.2.违纪员工在《员工违纪处理表》上签收,并交人力资源线存入员工档案。 7.4.通报 7.4.1.违纪处理结果视警示作用,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如部门内通报、公司内通报等。 8.其他事项

公司内部员工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内部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职引导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 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制度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六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 其中:周一至周六:上午:8:00 – 11:30 下午:13:30 – 17:30为工作时间 11:30 – 17:30为午休时间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午休不 用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 1 )迟到或早退 1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罚薪金 10 元。

30 分钟以上 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罚薪金 20 元。 超过 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 2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罚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 、请假 (1)病假 a 、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 30 分钟内,即 7:30 - 8:00 致电 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 就诊证明。 b 、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 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 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 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 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 、出差 (1) 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 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 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 、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应承担何种责任 观点一: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观点认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此复函网上搜的,没有找到) 此观点认为,分支机构经过依法登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毕竟不具有法人资格,责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无力承担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观点三: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此观点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此观点认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应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本人赞同观点三,理由为: 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2、总公司不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承担,意味着要债权人先向分公司主张债权,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无疑给债权人追偿设定了先后步骤,增加了不必要的障碍,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与《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冲突。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管理制度 对于员工严重违纪的现象,公司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类型分为:警告、处分、解聘3种。年度累计2次以上警告、处分者,公司将给予解聘。 一、警告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公司调查核实后,应给予1次警告: (1)工作时间玩游戏、看电影、兼职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 (2)由于工作疏忽,导致资料错误/丢失,原始单据丢失者; (3)在公司范围内粗言秽语,擅自张贴或涂改公司通告; 二、处分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公司调查核实后,应给予1次记过处分,并酌情给予降级或降薪处理。 (1)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公司重要资料、重要财产,遗失/毁灭,隐瞒不报者; (2)利用公司资源做私事,并获得经济报酬的; (3)在工作场所内聚众赌博; (4)制造谣言或恶意中伤其他同事或公司业务; (5)因疏忽损坏或遗失公司的财物,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 (6)未经许可,将公司设备及物品移往别处; (7)连续旷工三日以内。 三、解聘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公司调查核实后,应给予解聘处理。 (1)外传、议论个人薪金及虚报个人资料; (2)因疏忽损坏或遗失公司的财物,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 (3)贪污受贿、盗窃、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者; (4)弄虚作假,帮助他人或自己谋取私利者; (5)未经批准,以任何方式、手段向公司外部复制、传输公司资料(包括项目相关文件、客户资料、市场信息等); (6)未经同意,随意翻阅、偷看上司或其他部门之文件资料;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工作时间和公司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9)连续旷工3日以上者(含)。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处罚办法方案.doc

公司员工日常管理处罚办法方案1 员工日常管理处罚办法方案 (讨论稿) 总经理室: 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及时惩戒日常违纪违规现象,营造良好有序的工作氛围,特拟定此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二、基本原则 公司员工有违反日常管理规范者,公司可依据本处罚办法按违规情节轻重对当事责任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处罚及时性原则; (二)处罚应以事实为基础,以公司制度为依托; (三)教育警示为主,处罚为辅。 三、管理条例 (一)请病、事、丧、婚、年、产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扣款200元; (二)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部扣款,超过十分钟、在半小时以内的扣款

50元,超过半小时的记旷工,扣款200元; (三)进入车间不着工装次数超过3次的,扣款50元; (四)员工个人办公区域卫生脏乱、桌椅不整齐的,扣款50元; (五)上班时间未被允许而因私外出,扣款200元; (六)长时间人员离开,灯、空调随手关闭,未按规定节支降本的,扣款50元; (七)大扫除当天未参加办公室或厂区值日,未提前说明的,扣款50元; (八)虚报个人考勤的当事人,扣款200元; (九)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司设备、工具、器材,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原价赔偿;浪费原材料、纸张未双面打印的(特殊情况除外),发现三次,扣款50元; (十)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不按规定穿戴安全装备,或在生产车间内吸烟或产生火种的,扣款100元。 四、工作规范落实的责任人及连带责任 (一)行政部工作规范监督及检查责任人: 财务部工作规范监督及检查责任人: 销售部工作规范监督及检查责任人: 生产部工作规范监督及检查责任人: 研发部工作规范监督及检查责任人:;

公司内部员工管理制度

一个公司有一个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此我就我个人提出的公司的管理简单的模式 从公司的管理模式来说,大致的基本相同,主要的区别还是在细节上。 首先从入职选拔人员开始: 我选择人员的原则主要看潜质、精神,对于学历并不是很看重,但对一个公司来说,有高学历的人和低学历的人对将来所掌握的和要学习的基础来说还是有很大的本质的区别。 人员的选择我比较偏向于几类人:1、退伍军人2、专、本科毕业的人员3、精神面貌比较好的人(灵活本分) 人员考勤制度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这是一个公司的根本。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六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六:上午:8 :00 -12 :00 下午: 13 :30 -17 :30 为工作时间 12 :00 -13 :30 为午餐休息 对于需要加班的部门人员需要及时提出,并报相关部门报备。 二、考勤 1 、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执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有未签到的要及时做出说明。 2、迟到、早退、旷工 (1 )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 元。 30 分钟以上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 元。 超过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 、请假 (1 )病假 a 、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 分钟内,即8:00-8:30 致电部门负责人。 b 、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行政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 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行政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 、出差 (1) 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行政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 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 、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一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总经理审批, 6 、加班 (1) 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 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150 %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200 %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300 %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公司法律管家 2018 年 7 月 30 日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 28 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 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 30 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 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 22 条第 2 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 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 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 35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 115 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0 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 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 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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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 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 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 2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 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 3 )违反《公司法》第 166 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 4 )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 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 5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 6 )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 7 )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 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 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 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 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 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 185 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 11 条:( 1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 报纸上进行公告;( 2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 员对因此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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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纪律处分管理条例

纪律处分条例1.0目的 明确对员工违纪采取纪律处分的原则和程序。 2.0纪律处分规定 2.1第一次违纪,给予员工书面警告,并扣3天年终奖。 2.2第二次违纪(不一定是再犯同样的错误),给予员工严重书面警 告,责令其书面检讨,扣5天年终奖。 2.3第三次违纪,责令员工停职5天。人事部调查引起该处分的事实, 召集有关人员谈话,允许员工申辩。对确有真凭实据者,员工将 被解雇,并在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相当于其上月十五天工 资的金额。 2.4书面警告一式两份,一份发给员工,一份放入员工个人档案。 2.5员工第一次违纪警告的考察期为6个月。6个月后直接主管对员 工的工作表现作书面评估。如果员工表现良好,经直接主管及部 门经理同意,不影响本公司对他的其它评估。 2.6员工在警告期间,如果符合岗位要求,仍可参加内部招聘。 2.7如果员工在纪律处分后离职,从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相当 于其上个月三天或五天工资的金额。 2.8员工违纪行为较轻者,可由处理人对违纪行为作出公益劳动的处 分决定,由处理人至违纪者主管处填写《员工违纪行为公益劳动 记录表》。行政部可不定期地与各部门主管联络安排公益劳动事

宜。 3.0违纪行为 3.1以下列举了一些但非所有可以导致纪律处分的不良行为。任何其 他未列举的不良行为将由管理层根据上述指导方针视具体情况 作出裁决: A. 在非吸烟区域吸烟 B. 不遵守生产操作手册规定或明显的工作疏忽、失职 C. 拒不改正不良表现 D. 年度累计迟到、早退3次 E. 由于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产品的损坏 F.故意拖延或妨碍生产 G.在工作区域进行同工作无关的电脑和网络操作 3.2当员工有下列违纪行为时,公司有权立即解雇或处以2500元以 下罚款: A. 工作时间睡觉 B. 由于不遵守生产操作手册规定或工作疏忽造成2500元以上 的损失 C. 由于违反安全规定或疏忽大意导致误工事故 D. 饮酒,使用非法药物,在工作时间赌博 E. 侮辱公司员工,对员工采取威胁性或骚扰性的语言和行为 F. 偷窃、故意破坏公司财产或其他员工的个人财产 G. 篡改、伪造公司文件,包括应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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