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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检察院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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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检察院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调研报告作者:周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了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命题。本文拟从花都区检察院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成因、治理建议,并对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建议办案建议

作者简介:周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97-02

一、花都区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情况分析

2011年期间,花都区检察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3件/3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3件/3人,且均被法院判处实刑,并处罚金。2012年期间,该院共受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9件/13人,其中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3件/6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1件/2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3件/3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1件/1人,以非法经营罪起诉1件/1人,且均被法院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一)该区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均呈增长之势。这与2012年开展的“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有关,客观上也反应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增长趋势明显。

2.查获食品数量大,价值高,社会危害严重。如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假冒“红牛”饮料成品23060余罐、空罐44200个等,价值人民币163275元。如邓某灼、邓某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涉案散装成品猪皮1200公斤、散装半成品猪皮干8500公斤,价值人民币96000元。

3.城中村成为案件高发地域。在2012年办理的食品安全犯罪中,大部分加工、仓储食品

的地点都在城中村。城中村因其房屋租金低廉、无相应的消防、检查和监管要求、易于找到廉价工人、隐蔽性高而成为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温床。

4.涉及罪名较多,处罚较重。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犯罪的,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因此依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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