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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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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柜)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铁路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涉外活动中安全保卫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出国(境)船舶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邮电部关于邮电公安、保卫干部实行值勤办案岗位津贴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汛期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

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暂时集中到公安机关保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科学考察船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

关于授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安保卫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干部

荣誉章的规定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大型国防科研试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节录)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严防发生爆炸破坏案件保卫邮电通信

安全的通知(节录)

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转发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台(站)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公安部关于贯彻水法,加强水利系统公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立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清理公安保卫工作中的不实之词材料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公安部交通部批转交通部公安局关于加强公路运输公安保卫工作的

报告的通知

公安部边防保卫总局印发《外轮船员登陆注意事项》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队企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节录)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外事保卫工作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工矿企业保卫干部暂不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关于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见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药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

[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七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现问: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公司股权控制法律实操指南(附案例)

公司股权控制法律实操指南(附案例)作者/ 邓海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来源/ 海虹诉讼在线 公司章程如何避免股权纠纷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对于是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法定文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的设置又是公司章程设计的重中之重。我们通过本文列举一些常见的问题,若有不尽之处,欢迎补充。 一、一般问题 1.股权比例问题 对于企业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为了避免公司在运营中陷入僵局,在设立公司时应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比例。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尽量避免50%:50%,3人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2.同股同权或同股不同权问题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所以企业在设立或者增资时,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的设计公司章程。 3.红利分配、增资认缴问题 实践中,是否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会影响到股东的分红比例,同时,公司法赋予企业对于分红权的自治权利。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 二、特殊性问题 (一)股权转让设计的问题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1.禁止股权转让的问题

日常生活安全防范小常识

日常生活安全防小常识 防扒窃 无论是集体外出还是举家外出,出行前除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外,尽量将零钱、整钱、贵重物品(如手机、商务通、寻呼机)等 与其他物品分开来放,或将面值较大的(人民币、信用卡)放在贴 身衣兜,贵重物品不轻易外露,行走时尽可能的不背“后背包”, 同时避开人多、拥挤的地方行走,参观时尽量将随身携带物品放于 胸前或抱于怀中。 防被骗 骗子的伎俩随着人们防意识的增强在不断变化。都说“贪心是 被骗的根源”,有时不贪心也会被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好奇、不参与”,不轻易将自己的小孩、物品交与陌生人看管,手机不轻 易借给不认识的人用。 防拎包 拎包贼大多数是团伙作案,有男有女,三五成群,装束不一, 分工明确,作案时相互掩护,一旦得手从不逗留。防最好的方法是 把自己的物品放在眼睛直观的地方,或放于物品寄存处,开车外出 尽量将贵重物品放于车后备箱,遇有情况在没有弄清事情真相前, 尽量不要下车,确须离开车时,前提是保管好自己所带的东西,其

次是锁好车门。 防被抢 无论结伴还是单独外出,尽量将携带的书包、手包放于旅行包,旅游购票和购物时,不轻易把钱物外露,因为售票处、收款台等地方,是犯罪分子寻找“对象”的最佳地方。走路时最好不要使用手机、商务通等贵重物品,更不要轻易与不相识的人闲聊。如遇到可 疑的状况,尽量保持镇静。 怎样打火警? (1)火警打通后,应讲清楚着火单位,所在区县、街道、门 牌等详细地址; (2)要讲清什么东西着火,火势情况; (3)要讲清是平房还是楼房,最好能讲清起火部位,燃烧物 质和燃烧情况; (4)报警人要讲清自己、所在单位和; (5)报警后要派专人在路口等候消防车的到来,指引消防车 去火场的道路,以便迅速、准确到达起火地点。发现火警应及时报警,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假报火警是行为 《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

现行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 一、以下是我国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其他条款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以下是外国关于责任能力的相关法条: 德国民法典第827条规定:“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或者处于因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识状态中,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损害不负责任。如果由于饮酒或者其他类似方式而使自己暂时处于上述状态者,对其处于此种状态中违法造成的损害,与有过失者造成的损害负相同的责任;因过失而陷于此种状态的人,不发生上述责任。”第828条:“未满七周岁的人,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已满七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在采取加害行为时还不具有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对其施加于他人的损害,不负责任。对聋哑人,亦同。” 在日本民法第712 条:“未成年人加害于他人时,如不具备足以识别其行为责任的知识和能力,不就其行为负赔偿责任。”第713条:“于心神丧失间加害于他人着,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因故意或过失致一时心神丧失者,不在此限。”第714 条:“无行为能力人依前二条规定无其责任时,对其应予监督的法定义务人,就无能力人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监督义务人未怠其义务时,不在此限。”“代监督义务人监督无能力人者,亦负前款责任。” 台湾地区民法及其两次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37条:“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于侵权行为须负责任。”第38条:“未满七岁未成年人,不负侵权行为之责任。”第39 条:“满七岁未成年人,以为侵权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为限,不负责任。”第40 条:“在心神丧失中为侵权行为这,不负责任,但其心神丧失因故意或过失而发展,不再此限。”第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类别 综合法律、 法规序号名称生效日期本公司适用条款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03.1410.26.42.43.4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第一章1.7条,第十二条;第二章13-17条;第三、四、七章;第六章62-71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1.1.全文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01全部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9.01全部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04.0321.26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10.012.4.12.14.21.23.24.25.26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8.9.10.11.12.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1、3、4、7章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01.01全部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9.01全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01.011.4.6章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05.01全部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11.01第5、13、14、15、22、28、29、30、31、32、33、 34、35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第5、9、11、13、19、20、34条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04.01第14、16、30、31、33、40、55、63条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第7、13、14、25、28、29、30、33、34条2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第14、16、、31、33、40、55、63条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第19条 2223 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 准 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职业病报告办法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工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法律法规课件)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导入案例: 甲、乙、丙、丁、戊5人组建了一个市场调研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等5人每人持有4万元的股份。公司成立半年,乙因看好其他行业想抽回其在公司的股金以作他用。丁则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甲、丙、戊3人对乙、丁两人的行为态度不一: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否则,公司将形同虚设;戊则认为,乙想抽出资不行,丁若想转让股份,只能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不可以转让给非公司股东。 试问:(1)甲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丙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会产生什么后果? (4)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入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甲的看法不正确。因为,虽然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但对外转让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需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丙的看法不正确。因为,第一,虽然股东一般情况下不得抽回出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出资。 (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丁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因为,已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戊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课堂讨论参考答案

中学生安全防范常识

增强中学生安全防范常识 中小学生正处在一个特殊成长时期,阅历简单,社会经验少,辨别事非水平不够,比较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和社会不法行为的侵害。我们城关派出所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整理了部分安全防范常识,以提升广大中小学生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望广大中小学生认真学习。一、怎样识别坏人 坏人作案,多先在小学上下学的途中、中午家中没有家长,以及学生傍晚单独外出玩耍时。而侵犯女生的违法犯罪分子则往往选择在清晨、黄昏或深更半夜,有时也会趁白天家中无人,尾随入室。入室盗窃、抢劫等往往选择父母上班时间或白天家中无人时。 坏人作案前,善于伪装。实施不同的侵害,方法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谎称孩子的家人受伤、生病住院或者称是家长同事、朋友,有紧急情况,代替其来接孩子。2、假装学校教师、警察或其他执法管理人员,声称中小学生违反校规、犯法等,强行带走,实行绑架,或抢劫学生钱财,对女生非礼等。3、伪称是推销员、送货员、水电工、修理人员等要求孩子开门。4、故意施以小恩小惠,以糖果、食品、玩具、钱物以及做游戏等名义来诈骗中小学生,请你顺便搭车或带你出去玩等趁机拐走。 二、如何做好防范 1、避免陌生人闯入家中,平时一人在家,要锁好院门、房门、防盗门、防护栏。出去玩耍要关好门窗,千万别忘记锁门,防止盗贼潜入。钥匙要保管好,小学生还要把钥匙挂在脖子上,要注意放在衣服里面,不要露在外面,以防坏人跟随入室。 2、当有人敲门时,一定要问明来意,对不熟悉不理解的人,不要开门。如陌生人以修理工、推销员的身份要求开门时说明家中不需要,请其走开或寻找一些借口,请其还要打扰。当坏人欲强行闯入时,可到窗口、阳台等向外高声喊叫,或称去打报警电话吓跑坏人。 3、外出游玩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行程去处告诉父母或其他家人,说明大概返家时间。 4、不搭陌生人的便车,不接受陌生人的物品馈赠。 5、晚上、清晨外出时要走灯火明亮、宽敞的街道,不独自通过狭窄街巷、昏暗地下道,不独自去偏远的公司、无人管理的公厕。 6、不在要外人或朋友面前炫耀父母的地位或财富。陌生人佯称家中有紧急事情时,可立即报告老师、并与父母取得联系,以确认是否属实。 7、为避免路上被劫,尽可能与同学、朋友结伴同行。 8、交朋友要慎重,不要参加任何帮派组织,不要深夜在外游荡。在公共场所要讲究社会公德,不可旁若无人地高声讲话、嘻闹,以免引起他人反感而导致争吵斗殴。 9、遇到精神病患者,要尽快远离、躲避,不要围观,更不要挑逗、取笑、戏弄、刺激他们。 三、学法、守法,同不法行为作斗争 1、不阅读带有色情与暴力内容的报刊杂志。 2、注意网络安全,反“黄”、反“暴”,提倡绿色上网,不要随便与网友见面。 3、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远离邪教。 4、学生应了解并掌握毒品的相关知识,深刻理解毒品的危害性,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5、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经营性网吧及娱乐场所。 6、当遇到高年级学生或社会不良青年的敲诈勒索或遇到其他不法侵害时,要即时告诉家长或老师,并到公安机关报案,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船员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在海事活动中,人和船舶是不可或缺的两大生产要素,其中,作为人这一要素重要组成部分的就是船员。海上运输的每一个环节的实现,均依赖于船员对船舶的操作和管理行为。因此,船员制度成为海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也对船员制度都有专门的规定,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采取合并方式,将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具备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了狭义的船员定义,把船长和船员分立开来,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广义的船员定义, 把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 我国《海商法》第31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一切任职人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政委(中国国企基本都有),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并规定船员的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日本、德国制定了单行的《船员法》,日本的海商法还把船员归入海商企业辅助人的范畴,并将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规定称为海运企业私法方面的规定。像韩国就把《船员法》中的规定称为公法管理方面的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船员法》,仅仅是在《海商法》第三章中对船员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主管机关制定一些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 就狭义的船员概念而言,船员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取得船员资格:身份证书、职务证书 船员的法定资格以具备船员身份证书和船员职务证书为必要条件。海商法第33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海员证”就是船员的身份证书,就是证明你确实拥有海员的身份。 船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船员职务证书,是该船员具备担任船上一定职务的资格证明,适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法律资料]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

2017我国现行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2017

我国现行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p2-2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p23-3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p32-4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p40-57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p57-72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p72-84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p84-11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p113-122 第二部分法规规章 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p123-126 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p126-135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p135-138 四、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p138-141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p141-148 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p148-153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p153-155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p1155-163 九、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p163-170 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p170-175 十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p175-181 第三部分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181-182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p182-186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p187-191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191-193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p193-204

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1 1、A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5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06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2006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B的董事。董事会有5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5名董事全部通过。 (4)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会议通过了购买一项大型流水线的决定,该项流水线总价值为20000万元。 (5)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A公司召开2006股东大会年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 (2)单独通过了两笔对外担保业务,一是向无关联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65万元;另外一笔提供的担保额为2100万元,已知该企业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负债总额为758万元。 (3)决定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4000万元中,提取18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外并说明理由。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交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16分) 【答案】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 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议是违法的。 (3)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4)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

注意安全防范常识

安全防范常识 一、遇到抢劫怎么办? 当你遇到抢劫时迅速到公安机关报案或拨打电话110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相关情况:1、被抢劫的具体时间地点、不法分子的人数、使用的凶器和交通工具。如果是汽车还应供应记住车的车型、车号、颜色及特殊标记等;如果是自行车,还应提供车子的型号、颜色和特征。 2、所能记住的不法分子的特征、包括性别、大致年龄、体态胖瘦、身高、相貌体征(五官、脸型、发型等),口音(区别是否是当地人)、衣着(衣服颜色类型、新旧程度等)、以及其他一些较为明显的特征。 二、如何防范抢夺? 防范抢夺的主要方法是:1、藏财不露;2、贴身紧固;3、结伴出行;4、前后环顾;5慎防晨暮。 三、发现家中被盗怎么办? 当你发现家中被盗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马上拨打电话“110”报警;2、报警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3不要翻动、触摸、查看屋内的任何物品,等候民警的到来;4、报警时还要注意说清楚自己家的地址、自己的名字,必要时还应在路口等候民警。 四、如何防范子女被拐卖? 防范子女被拐卖需注意以下事项:1、不要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或店铺里;2、不要将孩子交给陌生人看管或带走;3、无暇照顾孩子时,把孩子交给可信赖的亲朋好友;4、不要让孩子单独在门外玩耍;5、与邻居和睦相处,遇事彼此照应;6、教会孩子遇事拨打110电话求助;7、教会孩子辨认警察、军人、保安等穿制服的人员;8、注意孩子身上一些明显的体表特征、如黑痣、胎记、伤疤等;9、时常提醒教育保姆和家人提高防范意识等。 五、如果你想外出找工作,如何防范自己被拐卖? 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找工作应当到正规的中介机构,通过合法的途径,或通过信得过的亲戚、朋友介绍;2、不要盲目外出打工,不要轻信非法小报和随处张贴的招牌广告;3、外出打工最好结伴而行;不要轻信以介绍工作、帮忙找住宿或代替你的亲友接站等理由,跟随你不熟悉的人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去;4、遇到汽车涨、火车站旁及其他场所的拉客行为,应坚决拒绝;5、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外出证明及其他重要文件,不要把原件随便给任何人,包括雇主。 六、如果发现自己被拐卖,那该怎么办? 1若在公共场合发现受骗,立即向人多的地方靠近,并大呼求救;2、如发现自己已被控制人身自由,保持镇静,设法了解买主或所处场所的真实地址(省、市、县、乡镇、村、组)及基本情况;3、向人贩子、买主以及相关人员宣讲国家法律,告知严重后果,伺机向外求援或逃走;4、采取写小纸条等方式向周围人暗示你的处境,请求外人帮助设法与外界取得联系;5、不要放弃,想方设法,寻找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或通过网络等一切可与外界联系的方式尽快报警,说明你所在的地方、买主(雇主)姓名或联系电话。 七、被绑架后如何自救? 绑架是一种较为严重的恶性犯罪,往往采用暴力手段,极易造成伤害。被人绑架后,应尽量保持情绪稳定,冷静思考对策,观察周围环境,看是否有逃脱的可能,或寻找时机向公安机关报警。 八、什么是毒品?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精选文档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

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 精选文档 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中国法律案例大全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中国法律案例大全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 由李某接任。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故安排其女儿任出纳。因财务人员较少, 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 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一天, 反贪局到乙企业调查上任会计主管经济问题,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 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局。由于记账凭证太多, 李某要求财会人员将保存满的会计凭证销毁。 问: ( 1) 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 为什么? ( 2) 出纳能否兼管会计档案? ( 3) 会计档案能否借给反贪局? ( 4)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凭证应保留多少年才能销毁? 2、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月, 会计科长王某退休, 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 因厂长在外地出差, 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8月, 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原材料, 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月,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 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 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

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 1) 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 2) 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 赔偿金额是多少? ( 3) 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3、 10月10日, 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办理报销工作中, 收到二张乙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均有更改现象: 其中一张发票更改了用途, 另一张发票更改了金额。两张发票均盖有乙公司的单位印章。张某全部予以报销。 要求: 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均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正确? 简要说明理由。 4、 4月, A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 1) 会计王某休病假, 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 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 2) 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料, 取得收入( 含增值税) 1170元。公司授意出纳李某将该项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 回答下列问题: ( 1) A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否符合中国会计法的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 2) A公司对处理边角余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

经济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法规 基本知识 [复习目标] (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2)熟悉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3)熟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了解法的概念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5)了解经济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知识要点] 一、法的一般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是统治阶级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上产生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社会关系。 我国目前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2)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3)市场运行管理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统治阶级在一定经济领域中的法律体现,反映了统治阶级干预经济领域和维护经济利益的根本要求,是统治阶级在经济领域中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综合性、全面性、经济性、规制性。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指导准则。 (1)遵守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维护多种经济成分不受侵犯原则。 (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4)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5)贯彻实行经济责任制原则。 (6)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六、经济法的作用 (1)保障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促进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 (3)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4)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经济活力。

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的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拟制的人格,按照公司从成立、经营到解散或破产的顺序,和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一、公司成立之初: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二、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1、《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2、《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3、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4、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5、《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会计法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9、《担保法》

安全防范技术基本常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防范技术基本常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防范技术基本常识(新版) 安全防范--作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社会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是预防、控制、处理各种社会违法犯罪活动和治安灾害事故,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技术。它包括安全防范、计算机安全、侦查、物证鉴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信息管理、警用通信指挥、警用武器、防护装备等专业领域。 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防范手段:人防、物防和技防。 安全防范的三个基本防范要素:探测、延迟与反应。 安全防范技术--用于安全防范工作的专门技术就是安全防范技术。 安全技术防范--利用安全防范的技术手段进行安全防范的一类

工作。 安全防范技术的专业体系的分类: 入侵探测与防盗报警技术 视频监控技术 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技术 报警信息传输技术 移动目标反劫防盗报警技术 社区安防与社会救助应急报警技术 实体防护技术 防爆安检技术 安全防范网络与系统集成技术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与系统--特指用于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一类专用设备、软件和系统。它主要包括:入侵探测与报警设备、视频监视与控制设备、出入口探测与控制设备、报警信息传输设备、实体防护设备、防爆安全检测设备、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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