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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西政

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西政
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西政

..::: 刑事诉讼法学典型案例评析 :::..

1、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

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张君,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10月囚犯流氓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1986年3月刑满释放。被告人秦直碧,女,生于1952年2月10日,汉族,重庆合川人,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全泓燕,女,生于1965年4月10日,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严敏,女,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重庆市涪陵人,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莫金英,女,生于1948年11月12日,汉族,广东省番禺市人,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纳波,男,生于1962年1月5日,回族,云南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朱加武,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回族,云南巍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人陈世星,别阮氏清心,女,生于1948年1月12日,满族,初中学历,无业。被告人王俊,男,生于1972年11月19日,汉族,湖北应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杨明燕,女,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重庆市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工人。被告人杨明军,男,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重庆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干部。被告人张君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秦直碧、严敏涉嫌抢劫、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被告人全泓燕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运输弹药;被告人莫金英、纳波、朱加武、陈世星、王俊、杨明军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杨明燕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一案经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3月5日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1年3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一)关于张君等人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包庇的事实。1.1991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君经事前踩点,携带自制枪、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窜至湖南省津市市建设路171号个体香烟批发店,准备点火烧门入室抢劫。店主文祖元听见响动开门察看,张君开枪击中文祖元头部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2.1993年4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君邀约刘保刚各携带一枝自制枪,蒙面后窜至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西堤河卫旅社曾桂枝租用于做百货生意及生活起居的房屋处,敲门入内持枪对曾桂枝、曾艳辉姐妹进行抢劫,张君开枪击中曾桂枝左肩部致轻伤后逃离现场。3.被告人张君在伙同刘保刚持枪抢劫曾桂枝、曾艳辉后,发现刘保刚的脚在抢劫过程中被枪弹误伤。张君为了灭口遂于1993年4月20日晚,将刘保刚骗至安乡县一僻静处,用铁锤猛击刘的头、胸部,又用绳子勒刘的颈部致其死亡。将尸体装入麻袋,捆上石头沉于河中。4.199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张君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环城街104号“军用服装店”,趁店主严旺财不备,持铁锤猛击严头部后,又用匕首刺严颈、腹部,致严旺财当场死亡,抢得人民币6000余元。张君用店内军装掩盖严旺财尸体,用水冲洗现场血迹后逃走。5.1994年8月,被告人张君在云南省开远市化名马忠敢,对云南省石林县粮食局停薪留职人员沈家明谎称有假币出售,并在开远市广集旅社2-3房间,持“五·四”式军用手枪对沈家明进行威胁,劫走沈用于购假币的现金10000元后逃离现场。6.1994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君为测试其所购“五·四”式手枪的杀伤力,将在云南省开远市结识的女青年王启翠、陆万兰骗至开远市马者哨乡葫芦塘村公所坝心村后山杀人冲,持枪威逼二女青年脱光衣裤上下重叠,开枪将二人杀害。随后,张君摘下陆万兰金戒指一枚,并将王、陆二人的衣裤丢弃于距杀人地点800米处的北面山冲后逃走。7.199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君携带一枝“五·四”式手枪,窜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农贸市场伺机抢劫。当日下午4时许,张君尾随个体经营者王礼明至江北区观音桥中医院路一公厕内,持枪威逼王交出现金,遭王反抗。张君当即开枪击中王礼明头部,抢走王装有人民币6000余元的腰包后逃离现场。王礼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8.199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君、严敏共谋后,窜至重庆市渝中区建设银行新华路支行伺机抢劫。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在外等候,严敏进入银行营业厅观察到取款人李久川、许娣萍的取款情况后,按事前约定向张君伸出五个手指,示意

有人民币50000元。张君即尾随李久川至渝中区和平路二巷内,持“五·四”式手枪朝李连开数枪,抢走李装有人民币50000元的皮包。事后,严敏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李久川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法医检验损伤程度为重伤。2000年7月,李久川因枪伤复发医治无效死亡。9.1995年12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君伙同被告人秦直碧窜至事先踩好点的重庆友谊商店沙坪坝分店,张君持枪、手榴弹威胁营业员和顾客,秦直碧进入黄金柜台用起子撬开柜台锁,收取柜内黄金首饰。该店清洁女工李建清见状高声呼喊,被张君开枪击中致死,张君又开枪威胁店内人员后,与秦直碧将柜台内的黄金、铂金首饰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在逃离金店时,张君又开枪击中行人易勇、冯小玲致二人轻伤。张君驾驶事前停放在商场外的摩托车搭乘秦直碧,逃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黄角堡16号旁巷道边的竹林内清理赃物后,与秦直碧分散离开。张君携赃物至沙坪坝区劳动路严敏租赁房内藏匿,与严敏共同将手套、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烧毁。此次劫得黄金首饰3737.149克,铂金首饰47.906克,共计价值人民币455404.25元。严敏从赃物中获得一条重40余克的黄金项链。尔后,张君、严敏携带赃物前往湖南省岳阳市销赃。销赃后张君分给秦直碧赃款人民币50000元。10.1996年12月初,被告人张君经多次踩点,决定抢劫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黄金屋。张君邀约严若明(另案审理)从湖南省津市市赶到重庆,熟悉现场地形,并进行了枪支实弹射击练习。同月25日18时40分左右,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严若明携带榔头、起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从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西侧大门窜至该店黄金柜台前。张君持手枪对黄金柜台营业员进行威胁,严若明翻入柜台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内,二人随即从商店后门逃离现场。抢劫中,张君开枪击中唐明亮致其重伤;逃跑过程中,张君又开枪击中向光银、郑中华,致向光银重伤、郑中华轻伤。此次共劫得黄金饰品5043.147克,价值人民币630393.38元。张君销赃后分给严若明部分赃款。11.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君召集李泽军、严若明(另案审理)预谋到湖南省长沙市抢劫,并进行了摩托车驾驶、实弹射击等犯罪技能训练。张君以其表姐胡珍英的名义,租赁长沙市吉福街167号房屋作为抢劫窝点。同年11月25日,张君、李泽军、严若明多次前往长沙市雨花区东塘潇湘友谊商城周围踩点,张君对抢劫进行了具体分工。同月27日,张君买来一辆红色银江125型摩托车,由严若明停放于商城外,作为抢劫后逃跑的工具。当日18时许,三人头戴太阳帽,张君携带“五·四”式手枪二支、李泽军携带“五·四”式手枪一枝,严若明携带凿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商城黄金柜台前,张君持二枝手枪威胁营业员。李泽军、严若明翻入柜台,用凿刀撬开柜台,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在此过程中,张君先后开枪击中营业员吴浩、余乐、谭美萍、黄佳,致吴浩、余乐当场死亡,谭美萍轻伤,黄佳轻微伤。三人抢劫后跑出商场,严若明驾驶摩托车搭载张君、李泽军逃离现场,至长沙线材厂宿舍路段三人清理赃物后,严若明将摩托车弃于湖南省模具公司仓库办公室处,独自回到津市家中。张君、李泽军潜入长沙市吉福街167号租赁房内藏匿。此次共劫得黄金饰品10977.43克,价值人民币1372179元。张君销赃后,分给李泽军、严若明部分赃款。12.1998年10月,被告人张君为实施更大规模的抢劫活动,又先后纠合陈世清、赵正洪二人(另案审理),并组织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三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赵正洪家附近进行摩托车驾驶等犯罪技能训练。张君为让陈世清、赵正洪死心塌地跟随自己,要求二人杀人入伙,二人均表示同意。李泽军、陈世清按照张君的安排准备了铁锤、塑料袋、手套、绳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张君在长沙市一劳务市场将长沙县白沙乡金华村村民王志刚骗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次日,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将王志刚骗至湖南省汉寿县聂家桥乡白马村野鸡窝山上,张君强迫王志刚脱光衣裤,跪在地上,陈世清、赵正洪捆住王志刚的手脚,用塑料袋套在王的头上,并用封口胶将塑料袋口封住,致王志刚窒息倒地后,赵正洪、陈世清上前捂住王志刚嘴鼻,猛卡其颈部。李泽军、赵正洪又先后用铁锤猛击王志刚头部数下,陈世清持水果刀连刺王背部数刀,致王志刚当场死亡。四人将王的尸体用草掩盖并清理现场后逃离。13.1998年11月,被告人张君向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及王雨(另案审理)宣布,决定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柜台。五人多次前往武汉广场踩点熟悉地形。尔后,五人聚集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林宾馆客房,对实施抢劫进行精心策划和演练。按照分工,李泽军、陈世清准备好抢劫作案工具,同王雨在常德市桃林宾馆客房内等候。张君、赵正洪到长沙市抢一辆出租车作为抢劫武汉广场后逃跑的交通工具。同年12月19日19时许,张君、赵正洪骗租的湘A3

1524桑塔纳出租车行至湖南省临澧县境内一偏僻路段时,张君趁出租驾驶员旷跃良不备,开枪将旷跃良杀害,二人将尸体藏于出租车后备箱。随即,张君打电话通知李泽军、陈正清、王雨赶到临澧县城关镇圆盘路会合。张君驾驶抢得的桑塔纳出租车搭载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四人沿207国道行驶,至临澧县复船村路段时,张君指使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将旷跃良的尸体抛于莫家山上。14.1998年12月19日深夜,被告人张君与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驾驶抢得的湘A31524出租车,沿207国道朝湖北省武汉市方向行驶。次日凌晨2时许,在通过207国道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治安检查站时,张君拔出手枪朝对其治安检查的温静、黄道荣连续开枪射击,击中温静致其当场死亡,击穿黄道荣身穿的棉大衣。与此同时,李泽军下车朝一辆停车待查的东风大货车上的胡良村开枪射击,因子弹卡壳未能击发。随后,张君驾车调头朝湖南方向回窜,并令车上人员做好冲关准备。当张君驾车经过南平镇收费站时,治安协管员周贤林只身拦截,李泽军开枪击中周贤林。周贤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尔后,张君等人驾车逃至津市市王雨家中藏匿。当日凌晨5时许,张君、李泽军将劫得的湘A31524桑塔纳出租车焚毁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多安桥上。15.1998年10月,被告人张君为实施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黄金柜台,出资指定秦直碧租赁武汉广场附近的江汉区新华街精武路44号门面房开火锅馆,作为其抢劫作案窝点,并告知秦直碧要在武汉做一笔“业务”。1998年12月底,张君召集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到湖南省常德市桃林宾馆,对抢劫武汉广场黄金柜台进行了具体分工。随后,张君先期到达武汉将被告人杨明燕从涪陵招至武汉,二人藏身于秦直碧火锅馆内。1999年1月3日,张君谎称当晚实施抢劫,指令赵正洪、李泽军、陈世清赶到武汉,对三人进行了临场测试。同月4日下午,张君将“五·四”式手枪等作案工具分发给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并布置了作案细节。当晚18时50分,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租乘丁正强驾驶的鄂A.X1685红色富康出租车朝武汉广场行驶。四人在车上将事前准备的袜子套在颈上用于蒙面,李泽军、赵正洪还戴上手套,陈世清戴上黑色旅游帽和手套。车行至武汉广场西侧5号门时,张君拿出“五·四”式手枪威胁丁正强,令其跟随李、赵、陈三人进入商场。张君将抢得的出租车停于商场西侧5号门前准备接应。赵正洪持抢劫持丁正强,并同李泽军、陈世清从武汉广场西侧5号门进入商场后,赵正洪开枪朝保安罗刚射击,因子弹卡壳,丁正强趁机跑出商场。赵正洪退弹后追击罗刚,击中行人刘晓兵致其轻伤。此时,张君因停车受到商场保安罗凯的阻拦,即向罗凯开枪射击,击掉罗的帽子。张君随即从5号门冲入商场。李泽军、陈世清来到黄金柜台,将柜台内的黄金首饰连同首饰盘放入事先准备的口袋内,张君与赵正洪在黄金柜台旁持枪戒备并开枪击中商场保安张波致其重伤,李泽军撬开收银台,劫走现金人民币30000余元。随后,四人携赃快速冲出5号门坐上抢来的鄂A.X1685红色富康出租车,准备逃走。此时,武汉市公安局巡警队5020号巡逻车赶到,巡警方亮、陈胜琪与张君、李泽军、赵正洪发生枪战,巡警击中出租车右前轮胎。张君趁巡警被李泽军、赵正洪火力吸引之机,绕到方亮、陈胜琪身后,近距离击中方亮头部致其重伤,击中陈胜琪致其轻伤,并致现场附近民工王小明死亡,致市民孙建国轻伤。随后,张君返回车上驾车搭载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逃窜,慌乱中撞倒武展居委会服务中心路边小摊炉灶,赵正洪伸出车窗外射击的手枪被震落。四人驾车逃至武汉市新华小路78号处,将黄金饰品装入两个口袋。随即,张君又拦截鄂A.T8191富康出租车,开枪击中驾驶员张昆致其重伤,劫车同李泽军、赵正洪、陈世清继续逃窜。逃至江汉北路18号,张君安排李泽军、赵正洪、陈世清三人分头离开武汉。张君将作案工具、黄金首饰放入旅行袋内,弃车潜逃至秦直碧所开火锅馆内藏匿。随后,张君安排秦直碧、杨明燕将作案用的面罩、手套等剪碎销毁。此次共劫得人民币30000余元,黄金饰品21878.672克,价值人民币2634215元。张君销赃后分给陈世清人民币8万元、赵正洪6万元、李泽军3万元。武汉广场劫案后不久,秦直碧关闭火锅馆,回到重庆。16.2000年6月,被告人张君预谋在重庆市抢劫银行运钞车,并准备预先在某处采取杀害驾驶员的方法抢劫一辆桑塔纳出租车,作为拦截运销车的工具。张君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全泓燕后,全泓燕即带张君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附近实地选择了作案地点。17.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张君为首策划抢劫重庆市商业银行陕西路支行朝东路储蓄所营业款,先后多次召集赵正洪、陈世清、李泽军到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附近熟悉地形,并在湖南省常德市郊进行了抢劫的模拟演练。2000年6月17日和18日,张君两次召集李泽军、陈世清在重庆市中山宾馆客房内进行具体分工,

并分别发给二人“五·四”式手枪一枚。同年6月18日晚,张君住在被告人秦直碧家,告诉秦直碧其要在重庆“做业务”,让秦直碧于次日上午9时许在指定地点等候接应。2000年6月19日8时50分许,张君、李泽军、陈世清按事先约定先后到达预定地点。当商业银行朝东路储蓄所出纳和保安人员出现时,张君即示意李泽军、陈世清动手。李泽军、陈世清开枪击中银行职工张劲、保安人员李子维、覃正佳,致张劲死亡,李子维、覃正佳轻伤,抢得现金人民币142434.74元。张君听见枪声后,随即开枪将事先招租的渝B56551奥拓出租车驾驶员罗运洪打死,劫车接应陈世清、李泽军二人逃离现场。三人驾车至渝中区顺城街,弃车分散离开。秦直碧按张君事前安排,准时等候在渝中区区委附近,从张君手中接走抢得的赃款及作案工具带回家中藏匿。事后,张君分给陈世清、李泽军部分赃款。18.2000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君在湖南省常德市一旅馆内多次对被告人全泓燕进行手枪的拆卸及射击训练。为让全泓燕死心塌地跟随自己,张君提出要全泓燕“杀人沾血”,全泓燕表示同意。2000年7月20日下午,张君在湖南省长沙市一劳务市场,将湖南省平江县故溪村官家组村民彭成辉骗至常德市。次日,张君携带二枝“五·四”式手枪,与全泓燕一道乘坐出租车,将彭成辉骗至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镇倒流坪村附近茶山上。张君强迫彭成辉脱掉衣裤,随即将一枝装有二发子弹的“五·四”式手枪交给全泓燕,全泓燕从彭成辉身后近距离连开两枪,将彭成辉击倒,张君随即上前对准彭成辉头部补枪射击,致彭成辉当场死亡。二人清理现场后逃离。19.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君为抢劫中国农业银行安乡县支行金库,通过各种手段拉拢其在该银行工作的同学许军。许军为张君提供了安乡县农业银行金库的方位、安全设施、警卫等情况,同时,张君安排赵正洪、李泽军学习氧割技术,后因张君认为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放弃。许军又先后向张君提供了安乡县某局长、农业银行安乡县支行行长胡梦廉作为抢劫对象。张君安排陈世清购买了铁榔头、埋尸用的铁锹、装尸用的塑料袋等作案工具。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多次潜伏在安乡县某局长住家附近守候抢劫未果。2000年上半年,张君与许军密谋后决定抢劫农业银行安乡县支行行长胡梦廉。许军向张君提供了胡的照片、生活规律等详细情况。据此,张君、陈正清、赵正洪、李泽军议定了具体抢劫计划。2000年8月15日下午,根据许军提供的确切情况,张君与陈世清、赵正洪携带铁锹、塑料袋等作案工具,由陈世清驾车前往安乡县。途中,张君多次用移动电话与许军保持联系。当车行至安乡县大鲸港镇时,张君令陈世清停车等候。张君、赵正洪乘三轮车前往胡梦廉家,许军则在距离胡家不远处将观察到的情况用移动电话向张君通报,直至张君、赵正洪到达前才离开。张君、赵正洪骗开胡家房门,张君持枪威胁胡梦廉、张元珍夫妇,赵正洪将床单撕成条状将胡梦廉、张元珍夫妇双手捆住。张君随即电话通知李泽军赶到胡家,由赵、李二人看押胡梦廉夫妇,张君在屋内劫得现金人民币16000元,存单三张(存款金额为人民币406000元),以及手表、移动电话、照相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6580余元。张君记录了胡梦廉口述的三张存折密码后,威胁胡梦廉筹集人民币160万元。随后,张君电话通知陈世清将车开到胡家附近等候。次日凌晨3时许,张君、赵正洪、李泽军、陈世清将胡梦廉、张元珍夫妇劫持到湖南省津市市保河堤镇荣台村8组地段棉花地中,张君持装有消声器的手枪,近距离射击胡梦廉、张元珍夫妇,致二人当场死亡。陈世清、李泽军、赵正洪用塑料袋、布袋装好尸体抬入车后备箱。此时天色已亮,四人驾车闲逛一整天后,于同年8月16日晚,将胡梦廉、张元珍夫妇的尸体掩埋于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杨腊溪村冲柳河滩。尔后,张群安排赵正洪到深圳,伪造了两张假身份证,因密码不对且害怕罪行败露,取款未果。事后,陈世清、赵正洪、李泽军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20.1998年4月至2000年8月,被告人张君与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因经常租用或借用李金生驾驶的湘J06359桑塔纳出租车,与李金生交往密切。因李金生了解张君犯罪集团的情况较多,张君遂与李泽军、赵正洪、陈世清预谋,让李金生“杀人沾血”将其发展为成员。2000年8月下旬的一天,张君从长沙市一劳务市场将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共同村村民杨正兵骗到益阳市,乘坐李金生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乡五岔铁路桥边,载上在此等候的陈世清、赵正洪。车行至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杨腊溪村路段停下,陈世清留在车内等候。张君、赵正洪、李金生挟持杨正兵沿杨腊溪冲柳河大堤向河滩步行,途中,张君交给李金生一枝手枪。张君持枪令杨正兵跪在河滩,李金生朝杨正兵背部开枪将杨击倒,张君、赵正洪上前各补一枪,致杨正兵当场死亡。张君令陈世清、赵正洪挖坑将尸体掩埋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几天后,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等人在李金生开的餐馆内喝蛇血酒,张君宣布“李金生是

自己人了。”21.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张君及陈世清、李泽军、赵正洪预谋抢劫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常德市分行江北支行运钞车和押钞经警所持枪支。为此,张君等人多次驾车察看该银行周围环境、道路和运钞车押款情况,选择作案及逃跑路线,并在常德市郊进行实弹射击和模拟演练。2000年8月30日,张君、陈世清、李泽军、赵正洪在湖南省常德市银河大酒店客房内再次策划,决定先抢一辆出租车作为抢劫作案的交通工具。同年8月31日午后,张君在常德市鼎城区骗租王吉勇驾驶的湘JX0623出租车,在常德市海关附近接上在此等候的李泽军、赵正洪。14时许,车行至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杨腊溪村三组地段冲柳河堤处,张君称要借车用,持枪威胁王吉勇。王吉勇暗自将出租车低压保护开关断开。赵正洪上前驾车未能启动,王吉勇趁张君让其修车之机逃跑,张君持枪追赶并开枪将王吉勇击倒,李泽军上前朝王吉勇头部补枪后,将王吉勇置于出租车后备箱内。因听见后备箱内有响动,张君又叫李泽军补“火”。李泽军持尖刀,朝王胸部连刺数刀。三人杀害王吉勇后,因车仍不能发动,遂弃车分头逃离现场。22.200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张君及陈世清、赵正洪、李泽军再次在常德市武陵区三闾小区陈乐家策划,决定次日抢劫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江北支行北站分理处运钞车和押钞经警佩带的枪支。同年9月1日上午,张君、陈世清、李泽军、赵正洪在陈乐家对抢劫作案进行了具体分工。当日下午17时许,张君持“五·四”式手枪一枝,并发给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五·四”式手枪各一枝及装满子弹的弹匣。四人分别租车前往常德市农业银行江北支行北站分理处预定位置。18时许,张君骗租刘辉驾驶的湘JX1128出租车尾随湘J00230运钞车至北站分理处不远处,要求刘辉将出租车停下,伺机接应。张君用手机通知赵正洪做好准备,赵正洪即向陈世清、李泽军示意。当运钞车开到北路分理处门前人行道上后,李泽军、赵正洪、陈世清立即向运钞车靠拢。赵正洪开枪击中位于分理处门口的经警肖卫东、出纳员王平。李泽军朝位于运钞车副驾驶处的经警王建国头部连开7枪,将其打倒后劫走王建国佩带的微型冲锋枪一支。随即,赵正洪对经警肖卫东补枪,李泽军又劫走肖卫东配带的微型冲锋枪一枝。与此同时,陈世清开枪将从运钞车副驾驶后排下车的出纳员李敬击倒后,从副驾驶方向朝运钞车司机周军头部开枪。随后陈世清转身对李敬补枪,从李敬腰间取下运钞车钥匙交给李泽军,再返身绕到车左侧朝司机周军补枪,并从车后座劫走李敬装有400元人民币零钞的白色塑料袋。肖卫东、王平、王建国、李敬、周军被枪击后均当场死亡。因李泽军未能打开运钞车箱,遂将钥匙交给赵正洪,赵正洪在慌乱中将钥匙拧断。此时银行职员按响警铃,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向张君接应处跑去。在距抢劫运钞车现场大约50米处接应的张君见状开枪打死湘JX1128桑塔纳出租车驾驭员刘辉和骑自行车经过的市民孟庆忠,并击中市民程益军致其轻伤、击中邓舟致其轻微伤,劫得出租车后接应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逃离现场。张君在驾车逃跑途中,撞倒儿童谭希致其轻伤,赵正洪、陈世清开枪击中汪国良、姚必华致二人轻伤。四人将所劫出租车弃于常德市人民东路北侧小巷内后,分头逃至陈乐家中藏匿。(二)张君等人关于非法买卖、运输、私藏枪支、弹药及盗窃弹药的事实1.1994年7月左右,被告人张君窜至云南省中越边境购买枪支、弹药。张君在云南省开远市结识了被告人纳波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从纳波处购得“五·四”式手枪子弹20发、步枪子弹10发、手榴弹1枚。随后,张君向纳波提出购买枪支。纳波打电话给被告人朱加武,朱加武同意将其手中的“五·四”式手枪出卖,纳波将张君带至云南省建水县,从朱加武处取走“五·四”式手枪,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君。事后,纳波交给朱加武人民币4000元,自己从中获利1000元。该“五·四”式手枪被张君等人单独用于抢劫、杀人作案4起,直接导致4人死亡,公私财物人民币66000余元被抢劫;该枪支被张君等人与其他枪支共同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5起,共同导致13人死亡,3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劫得价值人民币4634000余元的公私财物及4辆出租轿车。2.1995年,被告人张君化名马忠敢窜至云南省河口县,结识被告人王俊。张君要求王俊为其购枪,王俊通过被告人陈世星介绍,从他人手中取得“五·四”手枪一枝,以人民币6000元非法转卖给张君。王俊陈支付非法购枪款4000元人民币外,从中获取赃款人民币2000元。事后,王俊分给被告人陈世星赃款人民币500元。此外,被告人陈世星与张君认识后,单独卖给张君“五·四”式手枪子弹110发,手雷2枚。随后,张君指使被告人严敏乘坐公共汽车将从陈世星处购得的子弹运至重庆。该“五·四”式手枪被张君等人与其他枪支共同用于抢劫作案3起,致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劫得价值人民币3262000余元的公私财物及出租轿车3辆。3.1996年,

被告人张君化名马忠敢通过被告人陈世星与被告人莫金英认识。张君向莫金英提出购买枪支弹药,莫金英表示同意。1996年至2000年7月间,莫金英在云南省河口县中越边境非法购得枪支、弹药后,先后12次非法出售给张君“五·四”式手枪13枝、“五·四”式手枪子弹2400余发、手枪弹匣13个,获赃款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张君先后安排秦直碧、金泓燕等人乘汽车将所购得的枪弹从昆明运至重庆。其中,秦直碧三次接受张君安排运输枪支、弹药,全泓燕两次接受张君先后安排运输子弹。被告人莫金英非法所售枪支被张君等人单独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3起,直接致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劫得价值630393余元的公私财物;莫金英非法所售枪支被张君等人与其他枪支共同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4起,致12人死亡,3人重伤,9人轻伤,2人轻微伤,劫得价值人民币4179000余元的公私财物和出租轿车4辆。4.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君安排赵正洪到湖南省益阳市购买霰弹猎枪及猎枪子弹。赵正洪通过陈建宇(另案审理)找到益阳资江机器厂职工医院医生高立军等人,以每支猎枪人民币4500元至5800元的价格,非法购得各种类型霰弹猎枪23枝,以每发子弹人民币4元至5元的价格非法购得猎枪子弹2000余发。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多次在常德、益阳等地进行实弹射击,以检验非法购得的霰弹猎枪的性能,并将非法购得的枪弹运往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重庆市杨明燕、全泓燕家中藏匿。5.1999年7月,被告人张君以打靶为名要求被告人杨明军帮忙找子弹。杨明军利用其作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内勤的方便条件,于1999年9月至2000年4月间,先后多次私自将其保管的“六·四”式手枪子弹计455发非法提供给张君。张君将杨明军提供的“六·四”式手枪子弹运往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藏匿。6.2000年7月,被告人张君安排李泽军、陈世清由湖南省常德市赶至重庆市涪陵区,将藏匿于被告人杨明燕家中的枪支、弹药转运回湖南省常德市。张君与杨明燕电话联系后,杨明燕将7枝“五·四”式手枪、3盒子弹转运至涪陵中山宾馆,交给李泽军,由李泽军和陈世清将该批手枪和子弹运到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交给张君。随后,李泽军、陈世清再次赶到涪陵,杨明燕将8支霰弹猎枪分装于两个旅行袋,由杨明军帮忙转运至涪陵长江饭店交给李泽军,再由李泽军、陈世清运回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交给张君。7.2000年9月,被告人张君先后多次将霰弹猎枪7枝、猎枪子弹800发、军用子弹1201发运往全泓燕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F栋3单元10-6号住处藏匿。另查明被告人严敏、莫金英没有立功情节。起诉书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的作案工具枪支、弹药等物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以及共同作案人供述和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4日至16日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君在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间,单独、伙同他人或组织、指挥他人共同持枪、持械在重庆、湖南、湖北、广西、云南等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作案计22次;为了抢劫、故意杀人,单独或指使他人非法购买枪支弹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君多次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多人重伤死亡,且入户抢劫及抢劫银行,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君先后将被告人秦直碧、全泓燕以及李泽军、陈世清等招至麾下,进行犯罪技能训练,先后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一系列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形成了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张君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对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张君罪行极其严重。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张君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洪玫、黄仲素、罗坤以及向光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被告人秦直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参与张君组织的共同持枪抢劫犯罪活动,并接受张君指派,三次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秦直碧多次参与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致多人重伤、死亡、并抢劫银行,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多次,情节严重。秦直碧多次积极参与张君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的抢劫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并在其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秦直碧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全泓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张君共谋杀人抢劫出租车,选定抢劫作案地点,并与张君共同枪杀无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受张君指派两次非法运输弹药,并在其住所内藏匿枪支弹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运输弹药罪,私藏抢支弹药罪。全泓燕为加入张君犯罪集团,主动接受张君对其进行犯罪技能训练,共同持枪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私藏的枪支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为共同实施杀人抢

劫,参与选择作案地点后而未实施,属犯罪预备,可依法从轻处罚。全泓燕积极参与张君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成员,且在其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故意杀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全泓燕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君共同持枪抢劫一次;又受张君指派非法运输军用子弹110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弹药罪。严敏伙同他人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莫金英为非法牟利,向被告人张君非法出售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莫金英非法出售枪支弹药数量大,且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纳波、朱加武为非法牟利,共同向张君非法出售“五·四”式手枪一枝,纳波还单独向张君非法出售军用子弹、手榴弹,被告人纳波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朱加武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纳波、朱加武非法出售的枪支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俊为非法牟利,通过被告人陈世星介绍,从他人手中非法取得“五·四”式手枪一枝,非法加价转卖给被告人张君,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王俊非法买卖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世星介绍他人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一枝,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还非法向张君出售军用子弹、手雷,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陈世星介绍非法买卖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陈世星在非法买卖枪支中起介绍作用,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燕接受张君安排,为张君犯罪集团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明知张君及其犯罪集团成员在“武汉广场”抢劫后,为张君销毁作案工具,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包庇罪。鉴于杨明燕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系受张君指使,且在整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张君以及李泽军、陈世清较小等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被告人杨明燕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明军利用保管弹药的工作之便,先后窃取“六·四”式手枪子弹455发,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张君,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弹药罪。杨明军盗窃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鉴于其盗窃的弹药未被张君等人用于实施犯罪,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元予以追缴。2.被告人秦直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935元予以追缴。3.被告人全泓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运输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4.被告人严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86元予以追缴。5.被告人莫金英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被告人纳波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被告人朱加武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被告人王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被告人陈世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0.被告人杨明燕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1.被告人杨明军犯盗窃弹药罪,判无

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被告人张君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黄仲素赡养费人民币5400元,罗坤抚养费人民币1620元,林洪玫支付的丧葬费人民币1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洪玫、黄仲素、罗坤因被害人罗运洪死亡的补偿费人民币53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光银的医疗费人民币18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陈世星、杨明燕、杨明军对刑事部分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陈世星、杨明燕、杨明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已查证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01年5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核准张君、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的死刑判决,核准陈世星、杨明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001年5月20日,被告人张君、秦直碧、全泓燕、严敏、莫金英、纳波、朱加武、王俊被执行死刑

简评:

张君系列杀人案是我国建国以来较为罕见的严重刑事案件之一。该案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案件的管辖权处理欠妥。如:将不应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的法院管辖,导致案件的实体处理在程序上不易操作;在级别管辖上在湖南由基层法院审理部分被告人的犯罪案件;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值得商榷等。

2、谢洪武超期羁押案

谢洪武,男,1940年生,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人。1974年6月24日遭当地公安机关拘留。

此后,作为一名典型的“无案宗、无罪名、无判决、无期限”的“四无案件”当事人,他在玉林第二看守所里度过了漫漫28个春秋。到2002年10月30日终被无罪释放时,谢洪武已从一个“总是笑眯眯”的健康青年,变成了一个白发驼背、口不能言、记忆丧失的耄耋老者。

1974年6月22日,一个改变谢洪武一生的日子:此前,尽管身为地主后代,成分不好,加上家徒四壁,34岁了还讨不上老婆,但他还可以放牛、拣牛粪,在村庄周围的原野上行走;在这一天后,厄运开始了。

当天上午8时多,当时的生产队通知说“昨天晚上有美蒋飞机飞过”,要全体社员出去拣传单。谢祥雄和谢洪武都出去拣了,谢洪武在山坡上找了半天,一无所获,于是就先回了家。

正在他准备做饭时,大队民兵营长带着几个民兵闯了进来:“谢洪武,听说你私藏了反动传单?赶快交出来!”谢洪武本来就不善言辞,是“别人问两句他才答一句的人”,一下只能靠着灶台发呆。不由分说,民兵上前就把他扭了起来。

之后,谢被扭送到高峰乡派出所;直到最后被遣入看守所。

谢被抓走后,由于亲属的家庭成分都不好,“在村里都属于管制对象”,没有人敢过问他的情况。时光流逝,渐渐地,不仅普通村民们不记得此事,就连亲属们也以为他已不在人世。

如果不是偶然,谢洪武数十年遭超期羁押的状况,也许仍将持续下去。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1999年5月,为检查《刑事诉讼法》的落实情况,广西区有关方面组织了检查团,当检查团来到玉林第二看守所时,一名叫“谢洪武”的犯人引起了检查团的注意:看外貌:谢弯腰驼背,满面苍白,眼神呆滞,双腿绵软不能走路。

问话:答非所问,有时自言自语,却不知道他在说什么。查案宗:除了一张1974年6月24日由当时的县公安局长签发的拘留证外,一无他物。一张薄薄的拘留证,就这样把一个活人关了几十年?检查团简直不敢相信。

接到上级指令后,玉林市公安局组成了调查组,专门对谢洪武一案进行调查:事实确是如此。

由于当年签署拘留证的公安局长以及办案人员都已离世,谢洪武当时被抓的具体情况已无法了解。但耐人寻味的是,调查看守所官员,从1974年以降的历任看守所所长均表示“不知道谢洪武为什么被关着”。

这次调查中,谢洪武的亲属被找到了。直到此时,他们才知道谢洪武还活在人世。

1999年6月,谢洪武被送往南宁市第五医院做了精神病鉴定,被确诊为“精神衰竭症”。

1999年7月19日,在分别了25年后,谢的亲属终于和他见面了。此时谢洪武由两个狱警架着出来,“几乎坐都坐不稳”,除了能说出自己的名字外,对于亲人的呼唤,谢洪武已没有任何反应。在回乡的路上,坐在田垄边,谢祥雄痛哭失声。

鉴于谢的病情,1999年7月21日,看守所将谢转往玉林市复退军人医院精神病科进行治疗。

3年多后,直到2002年10月30日,玉林市公安局终于签发了“释放证明书”,宣布谢无罪释放。简评:

谢洪武案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严重超期羁押现象的一个典型反映。这个案件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更主要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如何防止超期羁押缺乏有效的措施,如未对羁押这一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行严格的司法令状主义,未建立捕押分离制度、羁押复查制度等。说明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改革的问题。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精品】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 案例分析报告范文2篇 【篇一 标题 分析背景和目标、基本情况、分析所用的理论介绍、分析过程、相关问题讨论和对策探讨、进一步的思考等 一、选题范围 在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提供内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案件原始材料应当附随报告提交,并注明案件来源或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 3.案件焦点 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

问题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作者对于案件性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a) 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i. ii. 绪论(包括研究背景,本行业情况,本公司概况)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iii. 公司拟采取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与相关文献理论(即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现拟采取解决措施) iv. v.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宝鼎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问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公司居问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 原、被告通过“广达公司”居问,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 存于中介方“广达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活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 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 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 广达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 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公司”办理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报告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某主青云公司2013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容为“兹证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楚经初字第315号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美玲,主任. 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朝钦,经理. 原告楚雄电视台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传播中心)诉被告牟定县朝钦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业公司)广告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开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杜朝钦和委托代理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999年度,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两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和节目里为被告制作发布葛根汁饮料广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发布了广告,1999年度制作发布费一万元,被告承诺于1999年8月20日前分两次付清,1997年度制作发布费五万三千六百元,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拒不履行,1999年2月1日,双方协商,原告减免1997年度广告费三千六百元,被告承诺在1999年3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1999年6月25日前付一万五千元,同年9月25日前付一万元,2000年1月20日前付一万元,但至今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六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八千五百元.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拖欠六万元广告费不实,我公司于1997年委托原告制作电视广告,所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1999年6月双方订立的协议中,已明确免去三千六百元,实欠金额应为五万元.1998年9月至1999年8月,原告所属商贸部向我公司购进价值七千三百

六十五元葛根汁,扣除此款外,尚欠四万二千六百三十五元.另外,对起诉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金八千五百元缺乏根据,1999年7月6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五万元广告费,每月从经销商杨建波处收取五千元,至付清广告费为止,但由于广告未达预期效果,未能收到广告费,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在7月中旬原告未能收到第一次广告费,原告即可停播甲方广告,这是我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存在承担违约金,故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不实,违约金诉讼请求缺乏根据,由此增加的诉讼费只能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明确表示无异 议,1999年2月1日,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传播中心为葛业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所做广告,欠广告费五万三千六百元,免去三千六百元,应付广告费五万元,至2000年1月20日前分四次付清.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案争议事实如下:传播中心与葛业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否应予以认定,合同约定的广告费一万元是否应予认定.为此原告提交了1999年6月28日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予以证明,被告不认可此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和所欠的一万元广告费,为此提交了1999年7月6日协议,协议除对已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确认外,还对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还约定双方各投资五千元用于被告产品的广告促销,并特别约定广告合同另行签订,但该合同未提交法庭.从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合同来说,被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后,原告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前,双方所涉及的广告发布,从时间上看不是同一内容,原告提交的合同的广告发布首次时间是7月5日,次数一百次,而被告提交的合同的内容仅仅概括约定了广告发布各投五千元,具体内容另行约定,因此,被告提交的协议并不是对原告提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变更,两个合同在广告发布上没有联系,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予以认定,欠广告费一万元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合同对欠款的偿还方式约定予以认定;二、被告是否有违约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给付广告费,属违约行为,被告认为不违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双方认可的五万元广告费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提交的1999年2月1日的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但被告提交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内容分析法

第2讲、内容分析法 一、内容分析法的基本概念 内容分析法是西方社会科学家对语言文字传播内容(报刊、文献和谈话等)和非语言文字传播内容(音乐、影视、艺术作品和姿态等)进行定量研究的科学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早在半个世纪以前首先用于信息传播领域,现在成为社会科学广泛应用的研究工具之一。例如著名社会预测学家夸斯比特应用“内容分析法”对美国200多种报纸进行了数年的分析研究,成功地归纳出美国从工业社会过渡到信息社会的十大趋势。因此,他的名著《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成为风糜世界的畅销书。 教育和教学活动,也是一种信息的传播过程。我们同样可以利用内容分析法对教育文献、教科书、课堂讲授、视听教材、直观教具、学生练习、试题和试卷等进行分析研究。 (一)内容分析法的特征 - 内容分析法,就是对于明显的传播内容,作客观而有系统的量化并加以描述的一种研究方法。内容分析法的特征表现在明显、客观、系统、量化等四个方面。 1.明显的传播内容 被分析的对象应该是以任何形态被记录和保存下来,并具有传播价值的内容。 任何形态、包括有文字记录形态(如报纸、杂志、书籍、文件)、非文字记录形态(如广播、唱片、演讲录音、音乐)、影像记录形态(如电影、电视、幻灯、图片)等。同时,明显的传播内容是指它所表现的直接意义,而不是指其包含的潜在动机。内容分析就是通过对直接显示的内容的量化处理来判别其间接的、潜在的动机和效果。 2.客观性 在内容分析的过程中,按照预先制定的分析类目表格进行判断和记录内容出现的客观事实,并根据客观事实再作出分析描述。 3.系统性 这是指内容的判断、记录、分析过程是以特定的表格形式、按一定的程序进行的。 4.量化 这是指内容分析的结果可以用数字表达,并能用某种数学关系来表示,如用次数分配、各种百分率或比例、相关系数等方式来描述。 由此可见,内容分析实际上是以预先设计的类目表格为依据,以系统、客观和量化的方式,对信息内容加以归类统计,并根据类别项目的统计数字,作出叙述性的说明。它不仅是资料的收集方法,也是一种独立、完整的专门研究方法。 (二)内容分析与文献分析的比较 内容分析与文献分析,都是对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记录保存下来的资料内容作为分析的对象,但是它们具体的分析处理方法是有所区别的。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000字)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270198.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2002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数量完全予以认可,均无异议。对损坏货物由金桥公司提供原始货价进行计算,损坏货物残值处理按8%计算由金桥公司处理。计算依据仍依金桥公司原始货价计算,从货物价值中直接扣除。上述公证文书及五方协议,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金桥公司提供了已对托运客户进行了赔偿的证据共计262171.9元,其中包括公证文书所列货损180696.3元,公证文书未列货损81475.6元。对上列两项赔偿的金额,质证中,荣祥公司认为,其一,按照五方协议,金桥公司应提供原始货物价值,金桥公司对客户所作出的赔偿不能作为赔付依据。其二,公证文书中未列出的货物即表明金桥公司未交与被告张克承运。故公证文书以外的货损不能作为赔偿请求。对此,金桥公司反驳认为,托运的货物是经张克清点无误,但在清点货物中,却短缺了部分货物,因在处理事故中,当地农民抢走了许多货物,由此造成短缺的货物理应由被告赔偿。庭审中,对金桥公司已对客户赔偿的金额逐一进行了核实。核实中,荣祥公司对金桥公司的部分赔偿证据及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此外,金桥公司在处理事故中花去了8601元的费用,被告张克及荣祥公司经质证后认为公证费属实,机费虽属实,但应按火车硬坐费计算。 另查明,张克驾驶的运输车辆是在荣祥公司按按揭方式购买且挂靠在荣祥公司经营运输活动,且荣祥公司按月向张克收取管理费。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现代文阅读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现代文阅读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一、记叙文《看自行车的女人》 2014中考记叙文阅读有四道小题,较往年减少一道,分值16分。 这四道题分别从概括、赏析、写作思路、和主旨理解等四个几个方面考查学生的阅读能力。较往年常考的题型来看有新的变化。今年增加了分析写作思路这类试题,这种题型以前河南省没有出过,很多考生不知从何下手。最后一个小题,看似开放性试题,但是属于理解主旨类,如果不注意主旨理解的话,可能也会出偏差。 其他题目难度不大,都是常见常练题型。 下面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次考试的案例进行分析。 第7题:本文写了“看自行车的女人”的哪几件事?请用简洁的语言分别概括。(4分)全市平均分3.49 从这道题的题干来看,这种概括题的主语(主要人物)已经确定,其实就是把几件事概括出来就行了,比概括全文的难度要小得多。从全市的平均分3.49分来看,考生记叙文的概括能力还算是不错。 失误分析: 1.答非所问,对象表述错误(搞错对象)。本题问写了看车女人哪几件事,但不少学生概括成了“我”怎样。例:“我因为没有零钱,欠了她两毛钱”,“我又去商场付她钱”等。 2.理解错误。例:“她帮我看车一直等我出来,把东西交给我”。 3.表述时重点不当。例:“一位同事让我写表扬信。” 例:我去商场没买到合适的东西,没有零钱,所以没有给她存车的钱。(0分,重点失当) 4.概括不全面,少事件。 例:1.她的包被胖女人抢走。(1分);她不收我的停车费。(1分)她帮别人看自行车。(0分,不属具体事件) 5.不会分点表述,得分点不清晰。 建议:在做一类概括题时要注意,首先要分清几件事的起止段落或地方。然后在此基础上概括。概括几件事要稍微简单些,把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做简要概括即可。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发布时间:2021-12-04 从我国房地产实践来看,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物业管理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研究和论证;另一方面需要实务上的反复实践、运用和总结。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普及和应用才是根本。没有法律的普及和应用,就没有法律的生命。 今天宝岛优品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案例分析一: 【案情介绍】 20xx年9月18日,原告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与被告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馨源公司)和第三人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全威公司将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3号的土地转让给被告桂馨源公司,并将土地过户到被告桂馨源公司在柳州成立的公司(恒茂源公司)名下,土地转让价款为2860万元。同时约定由于原告超

凡公司在转让土地上前期投入了资金并做了一些工作,被告桂馨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640万元,该款项于被告桂馨源公司得到土地使用和开发指标批文,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时间起一年内支付。 之后,原告与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2月1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于20xx年2月25日通过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审批同意转让,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月10日取得(20xx)第100757号国有土地证,并于20xx年12月交纳土地变性费用,将土地变性为建设开发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到20xx年2月止,被告恒茂源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的嘉汇龙潭小区已经全部开发完毕,但被告恒茂源公司仅仅向原告支付了150万元补偿款,其余款项拖了几年一直未支付,原告催讨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庭审中,被告恒茂源公司答辩称其不是《土地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土地转让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对超凡公司没有付款义务。被告桂馨源公司答辩称: 1、超凡公司与全威公司作为共同体履行《土地开发合同》中出让方的权利义务,二者权益完全统一,桂馨源公司与超凡公司之间不存在单独的债权债务关系。

教育学经典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 几个学生正趴在树下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你们在干什么?” “听蚂蚁唱歌呢。”学生头也不抬,随口而答。 “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 严厉的斥责让学生猛地从“槐安国”里清醒过来。于是一个个小脑袋耷拉下来,等候老师发落。只有一个倔强的小家伙还不服气,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怎么知道蚂蚁不会唱歌?” 请你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 简要分析: 一、有关教育理论知识 该事例摘自《人民教育》中的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蚂蚁唱歌”,该案例涉及到的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即教师应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及教育观念: (1)教育观: 要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观。在教育取向上,不仅要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还要重视基本态度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尤其在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兴趣的培养以及学生个性的发展。 (2)学生观: 要把学生看成是具有能动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人。(是人,而不是容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在一切活动中,教师要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性,促进其发展。要尊重、信任、引导、帮助或服务于每一个学生。 师生要平等相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平等对话,实行等距离教学)要坚持教学,要废除教学中的权威主义、命令主义。 二、围绕问题展开分析 该案例的问题是“对该教师的行为作一评析。”围绕该教师的行为运用现代教育理论进行分析。 (1)“听蚂蚁唱歌呢。”孩子具有童心、童真与童趣,具有孩子特有的想象力,教师要善于了解孩子的“心世界”。(新的教育取向不只关注知识和技能,还要关注过程与方法,情感与体验。“听蚂蚁唱歌”是学生的一种体验,教师要尊重并保护孩子的兴趣与想象。) (2)一个教师看到他们满身是灰的样子,生气地走过去问;(学生在兴致勃勃地观察着什么,处于其自身的活动过程,学生是能动的、发展的人,教师要善于保护,给学生心理上的支持,而该教师不尊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3)“胡说,蚂蚁怎会唱歌?”老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严厉的斥责…。(师生要平等相待,教师不能以权威压制学生。) (4) 小声嘟囔说:“您又不蹲下来,…(教师缺乏意识,要和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 ◆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天意公司终于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 例分析报告 2016-11-16

目录 一、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人文关怀..错误!未定义书签。 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错误!未定义书签。 2、以大拆大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建设对历史记忆与文化遗传传承重视不够错误! 未定义书签。 3、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协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管理机制:职能配置不清,政策设计滞后................错误!未定义书签。 1、职能配置:纵向职责定位不清,横向权责边界模糊.......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制度设计:制度零碎、缺失、缺乏有效协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3、操作流程:现行零散、复杂的操作流程给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增添压力错误!未 定义书签。 二、深圳城市更新典型模式及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模式—拆除重建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蔡屋围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2、岗厦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3、渔农村改造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4、大冲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5、鹿丹村旧改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6、模式特征总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原集体经济组自改模式——传统旧改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工改商更新改造模式——功能改变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集体合法用地的旧改:西乡劳动村.....................错误!未定义书签。 2、制度边界上的预期:未经批准改变功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模式——综合整治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1、沙浦国际艺展中心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笋岗艺展中心综合整治...............................错误!未定义书签。 3、华侨城创意文化园三期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4、葵涌鸿华印染厂综合整治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5、模式特征总结.......................................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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