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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理位置:门诊部应该位于市区或者交通便利的地方,方便患者前

往就诊。

2. 医疗设备:门诊部应该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如心电图、血压计、

血糖仪等,以及常用的诊断工具和药品。

3. 人员配置:门诊部应该有足够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能够

满足患者的就诊需求,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

4. 诊疗项目:门诊部应该能够提供常见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等诊疗

项目,以及基本的常规检查和化验项目。

5. 基本服务:门诊部应该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卫生条件,提供方便

快捷的挂号和就诊流程,尽量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6. 信息管理:门诊部应该具备规范的病历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

医护人员查看患者的病史和诊疗信息,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7. 环境设施:门诊部应该提供舒适的候诊区域,设有洗手间、休息区

和饮水设施等基本配套设施,以满足患者的基本需求。

8. 安全管理:门诊部应该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设备、

紧急处理流程和医疗事故报告等,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患者的权益。以上是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的一些要求,但具体的标准可能还

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有所差异。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 综合门诊部基本配备 一、临床科室: 设5个科室。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五官科等科室。 1、内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手电1把、舌压板1套、体温计2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2、外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观片灯箱1座、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手电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3、妇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4、中医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手枕1个、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5、五官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标准视力表灯箱1座、头灯1把、地灯1把、手电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二、医技科室: 设6个科室。药房、化验室、影像科、治疗室、处置室、消毒室。 1、药房;药品柜5--10延长米、器械台1张、转台、密集架、调剂台1张、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温湿度计。 2、化验室;血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糖仪、显微镜、电冰箱、电脑1套、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3、影像科;单板悬吊数字化X射线DR摄影系统1套、彩色多普勒超声1台、多导心电图机、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 4、治疗室;电动手术床、无影灯、处置台、器械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车、氧气瓶、电动制氧机、简易人工呼吸器、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各1台,一次性缝合包5套、止血钳大中小号各4把*3=12把、持针钳大中小号各2把*3=6把、大中小号组织镊敷料镊各4把*6=24把、大号镊子筒2把、不锈钢大中小号器械盘各个2*3=6个、小号油膏缸2个。 5、处置室;体温计、治疗盘2套、治疗床、处置台、器械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车、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6、消毒室;高压消毒锅、净水器、紫外线消毒车、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 三、汇总 诊断桌椅5套。 诊床5张。 诊凳10把。 电脑8套。 听诊器血压计5套。 叩诊锤3把。 手电3把。 …

2023年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一、诊疗科目 综合门诊部应具备以下诊疗科目: 1.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口腔科等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科目。 2.应至少设置两个中医临床科室,并确定重点专科。 3.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二、床位 综合门诊部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住院床位,其数量应符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三、科室设置 综合门诊部应设置以下科室: 1.急诊室:应24小时对外开放,具备急诊抢救和急诊观察床位,急诊药品和 抢救设备等。 2.临床科室:应根据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情况,设置相应数量的临床 科室,如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 3.中医科室:应设置中医门诊和中医临床科室,确定重点专科,并具备中医 临床药事服务能力。 4.医技科室:应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如检验科、影像科、手术室等。 5.其他科室: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科室,如健康管理科、医疗美容科等。 四、人员配备 综合门诊部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医生:医生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临 床经验。 2.护士:护士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临床经验。

3.药师:药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药学服务 能力。 4.其他技术人员:如检验师、影像师等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证书,并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五、设备和设施 综合门诊部应具备以下设备和设施: 1.基本设备:包括诊疗床、观察床、心电图机、超声仪器、给氧装置、电动 吸引器、呼吸机等。 2.急救设备:包括急救药品、急救器械等。 3.检验设备:包括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等。 4.辅助设备:包括病历柜、药品柜、抢救车等。 5.信息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等。 六、管理制度 综合门诊部应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1.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3.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XXX Clinical Departments: There are five departments: Internal Medicine。Surgery。XXX。nal XXX。XXX. 1.Internal Medicine: One set of diagnosis table and chairs。XXX。two n stools。one computer。one stethoscope and blood pressure monitor。one n hammer。one flashlight。one tongue depressor set。two thermometers。and one XXX. 2.Surgery: One set of diagnosis table and chairs。XXX。two n stools。one computer。one X-ray viewing box。one stethoscope and blood pressure monitor。one n hammer。one flashlight。and one automatic XXX.

3.Gynecology: One set of diagnosis table and chairs。XXX。two n stools。one computer。one stethoscope and blood pressure monitor。and one automatic XXX. 4.nal Chinese Medicine: One set of diagnosis table and chairs。XXX。two n stools。one computer。one wrist rest。one stethoscope and blood pressure monitor。one n hammer。and one automatic XXX. 5.Otolaryngology: One set of diagnosis table and chairs。XXX。two n stools。one computer。one stethoscope and blood pressure monitor。one standard visual acuity chart light box。one headlamp。one floor lamp。one flashlight。and one automatic XXX. Medical Technology Departments: There are six departments: Pharmacy。Laboratory。Imaging。Treatment。Disposal。XXX.

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北京市综合门诊部是北京市医疗卫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为了确保门诊部的正常运行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设施标准 1. 综合门诊部应具备适宜的场所,包括接待区、候诊区、医生诊室、检查室、治疗室、药房等功能区域。 2. 接待区和候诊区应设有舒适的座椅和足够的座位数量,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3. 医生诊室应设有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工具,以便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 4. 检查室和治疗室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以满足常见疾病的检查和治疗需求。 5. 药房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并具备存放药品和配药的条件。 二、医务人员标准 1. 综合门诊部应有足够数量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2. 医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准确诊断和治疗常见疾病。 3. 护士应具备相应的护理技能和责任心,能够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4. 药剂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正确配药并提供药品咨询。 三、服务标准 1. 综合门诊部应提供全天候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就诊和得到必要的治疗。 2. 综合门诊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排班制度,确保医务人员能够有序地进行工作。 3. 综合门诊部应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患者转诊。 4. 综合门诊部应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和预防措施。 四、管理标准 1. 综合门诊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综合门诊部应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

3. 综合门诊部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4. 综合门诊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之,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患者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希望通过这些标准的实施,能够提升综合门诊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综合门诊部 建设标准

综合门诊部建设标准 一、选址布局 1. 综合门诊部应选址在交通便利、环境整洁、空气质量良好的区域。 2. 门诊部应按照医疗功能进行合理布局,包括接诊区、检查区、治疗区、留观区等,各区域之间应保持相对独立,并有良好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3. 门诊部的出入口和通道应满足人员和急救车辆的进出需求,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识。 二、建筑面积 1. 综合门诊部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 2. 各功能区域的面积比例应合理,以满足实际医疗需求。 3. 建筑面积应包括医疗设备、办公、接待、候诊、检查、治疗、留观等区域,并设有相应的辅助设施。 三、建筑标准 1. 门诊部的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结构安全、防火、环保等符合要求。 2. 建筑内部装修应简洁、明亮、易于清洁,符合医疗环境要求。 3. 建筑外部应设有绿化带或草坪,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四、医疗设备 1. 门诊部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包括诊断设备、治疗设备、辅助设备等。 2. 医疗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其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环保性等因素。

3. 门诊部应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科室设置 1. 门诊部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科室,包括内外科、妇科、儿科、急诊科等。 2. 各科室应具备相应的诊疗设备和器材,以满足诊疗需求。 3. 各科室应设有相应的医生出诊时间安排,方便患者就诊。 六、人员配置 1. 门诊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和护士,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 2. 医生和护士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3. 门诊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七、管理制度 1. 门诊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感染防控管理、药品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2. 门诊部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3. 门诊部应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020年医院门诊部、诊所建设基本标准

2020年医院门诊部、诊所建设基本标准 为加强对门诊部和诊所的管理,提高门诊部和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日前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标签:基本标准门诊部诊所寻医问药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 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㈢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设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㈡科室设备

最新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2009年07月29日来源:卫生部网站【大中小】 为加强对门诊部和诊所的管理,提高门诊部和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日前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标签:基本标准门诊部诊所寻医问药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 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㈢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急诊室: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脏体外起搏器。

北京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北京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有效、及时、便民、质量高效,提高社会公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化要求,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安全、有效、及时、便民、质量高效等基本要求。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 第七条综合医院 综合医院是以开展各种医疗技术、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医疗机构。 中医医院是以中医药学专业技术开展中医保健、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维护和促进健康为主要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方便居民就近就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有符合医疗机构规模和特点的各级临床科室,科室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设有医务人员合理配置的门诊部、病房、急诊科、手术室等必要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和部门,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应当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医师的执业资格; (五)开展临床诊疗工作符合医疗技术规范和标准化要求,需要开展住院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配备注册护士和其他职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要求; (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环境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符合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 (七)具备明示医疗服务收费及管理制度的资金收费制度,并进行公示,并发放有效的医疗服务收费凭证; (八)具备持续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经济、管理、组织等条件。 第十三条医院标准床位数量的规定 医院标准床位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其中: (一)综合医院按照普通口岸每千名居民标准,划分等级和确定规模和床位数量; (二)专科医院应当根据其特点和服务需求,协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规模和床位数量。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操作要求 (一)按照医学规范和标准实施诊疗活动,做到科学规范、规律有序; (二)严格遵守有关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医疗纪律、卫生保健和预防控制要求; (三)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制定和落实个性化的医疗卫生服务计划; (四)对于患者的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五)根据有关要求,做好医学技术和知识的更新和培训,保持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医院感染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落实医院感染控制标准和程序,并建立相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处置和预防工作。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门诊、医务室)(1)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门诊、医务室)(1)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门诊部基本标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 X光室:X线机

门诊部标准

门诊部标准

综合门诊部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附件一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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