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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一、个案监督产生的原因分析

个案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具体案件

所进行的直接干预。个案监督作为一种并不太正常的监督形式,颇具有中国特色,其产生也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1.司法不公是个案监督产生的现实原因

司法公正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也为维持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所必须。博登海默曾说:“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或不公正的方式

解决的,那么社会肌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些创伤日益增多,也有可能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就在我们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司法不公却成了一个最大的绊脚石。虽然“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并非所有法官的真

实写照,但由此可见老百姓心中的司法形象。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在某些地方已

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司法机关本应廉洁公正,执法如山,面对屡禁不止的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人民群众对之深恶痛绝,从而

强烈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

2.司法监督不力是个案监督出台的直接原因

就目前而言,司法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复杂的。如果把司法狭义地理解为法院

审判的话,那么,法律监督体系还是完备的:上有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二审,

指令再审或者提审),下有当事人的制约(上诉);前有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抗诉),后有同级人大的工作监督(质询、评议、审查工作报告);内有本级院长的监督(提起监督程序),外有群众舆论监督。上下前后内外的监督不可谓不周全,然

为何依然不公?关键在于上述监督形式各有一定弊端,使之没有形成一股合力。

如一审法官往往就某些疑难案件逐级向庭长、院长、乃至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其结果自然使院长、上级法院的监督流于形式;再如由于检察院对一个判决是否抗

诉往往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按照司法实践中的说法,没有120%的把握,就不要抗诉,这就导致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能力大大削弱。而人大对法院的一般工作监督由于太过宏观,往往是按年初的工作计划,由法院先写好工作报告,再给人大审查。这种监督往往浮于表面,没有深入其实质。由此可见,尽管监督之看

起来相当严密,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得到很好执行,致使错案冤案层出不穷而并

不能得到有效避免,这样那些错案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往往去找当地权力机关-人

大及其常委会申诉。于是,为个案处理不公而向人大提起申诉就多了起来,人大的个案监督也就随之出台。

二、实行个案监督的利弊分析

“存在就是合理”。个案监督作为一种司法监督形式,其形成毫无疑问有一定合理性。在现实中,人大通过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也确实纠正了许多违法审判造成的错案、冤案,对遏制司法腐败,防止司法不公起了很大作用,也获得了社

会舆论的如潮好评。乃至有人提议为个案监督立法,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确立法律依据。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人大个案监督虽能收一时之效,但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个案监督却是利少弊多。在此着重分析一下弊端:

1.个案监督易造成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僭越

司法独立(这里仅指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说已具有“公理”性质。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同

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项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尊重并遵守司法机关的独立,是各国政府机关及其他机构的职责。”“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的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

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

我国宪法也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由于国家制度、

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也不可能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只能说是“相对独立”,即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而言,审判机关是独立的,而对权力机关来说,则是不独立的,

法院的审判权来源于人大权力,并受人大的监督。这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相吻合的,也是必要的,但这种相对性并不否认它在运作中的独立性。相对性是指它的来源和地位而言,而独立性则是指其运行原则和方式而言。也就是说,一旦人大把国家审判权赋予法院,人大也就不能违反宪法和它自己作出的国家机关权限划分的决定,或出于各种权益考虑而收回已授与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或自行行使对某一案件的审判权或对法院依法行使的审判权进行具体

的干预,否则,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就会形同虚设,出现另一个由权力机关行使的国家审判权,国家法制与司法的统一将遭到破坏.

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强调司法独立,树立法律权威尤显重要。在历史上,

我国缺乏独立司法的传统,行政与司法的合一,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突出特点,而在近、现代,虽然有别于行政的司法机关建立起来,但由于政治制约机制的极不健全,司法始终是弱小的,经常性乃至制度性地遭到行政甚至军事的干涉和破

坏,甚至曾出现“无法无天”的局面。从司法实践上来看,目前干涉司法的因素甚多,司法机关要独立行使其职权在许多地方和许多情况下还十分困难,就连那“相对独立”也很难保障。例如审判机构的经费却要地位相同的行政机构来控

制,难免不出现“法院手捧帽子向政府乞讨”的尴尬。因司法机关的人员、资财、生活和办公条件都受当地制约,真正确立司法独立十分困难,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将使已十分脆弱的司法独立更加笈笈可危,审判机关头上又多了一道“紧箍咒”。由于人大掌握法院的人事任免权,质询权等,人大一旦插手具体案件,不

可避免地干扰审判人员的自由判断和独立意志,并演变为事实上的审判机关的上

级主管机关,从而侵犯审判机关依法应当享有的独立性。

2.个案监督并不能杜绝司法不公

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是个案监督产生的主要原因。从我国目前司法现实来

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前文所述司法监督不力外,还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法院受地方辖制,实践中可能成为实现地方利益的

工具,从而产生司法不公;二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在我们这个“人治”历史

颇为悠久的国家,某些掌权人物出于这样或那样的考虑,于法不顾,直接干预审判或施加压力要贯彻其意志是很常见的,极易产生司法不公;三是法官资质和经济、身份保障不够。“法官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虽然近有法官法的颁布以提高法官素质,但总的来看,由于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并无明显区别,进入标准不高,资质要求不严,大量法官无论就其业务能力还是就其精神品格都难以做到独

立而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再加上法官待遇低,在司法活动中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

与其合法收入相比诱惑太大,可能因为利诱腐蚀而在实际上出卖审判权。

针对以上产生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个案监督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并不能有效克服之:

(1)个案监督并不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各级人大乃是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其代表均由当地选举产生,可说是当地利益的代表,不可避免地某些代表会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如果地方各级人大出于维护本地利益的考虑,对一些审理结果对地方财政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以个案监督的名义向法院施加压力,

那么本来就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地方的法院和法官能够和敢于置地方利益和自

身前途于不顾,仍然坚持刚正不阿,严格依法办事吗?显然这种可能性不大。

(2)个案监督也不能消除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我国人治的观念根

深蒂固,法治起步太晚,权法相争的局面时有出现,并往往经常是权力取胜。这

是一个观念问题,也是一个体制问题,仅靠一个只能治表,不能治本的个案监督就想消灭之,显然是不现实的。相反,如前文所述,人大的个案监督实际上使权

力机关负有司法职能,由于目前对权力机关还不能进行有效监督,同样可能造成人大滥用职权。由于人大的权威性和地位至上性,它一旦滥用职权,则会有恃无恐,比党政机关更为无所顾忌。

(3)现代法治的发展要求国家审判权由特殊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西方各国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都经历了法官职业化的阶段.我国以前法官的素质确实不敢恭维,但随着法官法的实施,特别是随着司法统一考试推行,

法官的素质将会大大提高,这是不容置疑的,况且他们还有多年司法实践的锻炼。而人大代表并不是都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也不一定比法官有更多的司法实践经验;从另一角度看,人大代表的道德水准也不一定比司法人员更崇高,谁也不能断言人大在进行个案监督时就不会发生腐败,而人大腐败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可能比司法腐败的祸害更为深远。

由上得出一个结论,人大的个案监督往往难以实现其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初衷,甚至会造成相反的结果。

3.人大的个案监督会造成社会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由于个案监督的线索主要来源于“受不公正裁判”的当事人的控告、申诉以及个别领导的批示,所以听到的往往是一面之词,而据此一面之词去监督个案,

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作出一些决定,其结果很可能是实现了这方当事人的“公平”,却又损害了别一方当事人的“公平”。而一旦人大通过个案监督纠正了一些案件(且不论其正确与否),就会促使和鼓励更多的对司法裁决不

满的当事人向人大上访和申诉,人大权威和监督力度增强了,可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却又下降了(这是一个反比例关系)。本来已终审裁决的案件,会由于人大的“个案监督”而久拖不决或使判决翻来覆去。当事人为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司法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司法程序内部解决,如取证查证、上诉申诉、申请抗诉等,而是托人使力,向各级人大“公关”,力

图以人大个案监督的方式翻案,使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公民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对司法活动没有合理的预期,社会上的纠纷、矛盾不能很快平息,同

时也造成社会对法治充满疑虑。例如《南方周末》所载《三级法院四个判决八年官司一张白纸》一文所报导的事例,一件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历时八年,

先后经地方两级法院审理,又经最高法院两次改判,但在该市人大的纵容下,最高法院的判决居然在当地无法得到执行。在此我们不得不对人大的个案监督产生质疑,姑且不论判决的公正与否,仅从有关人大纵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产生效力

的最高法院判决而言,其效果已构成了国家法制统一与权威的破坏。

4.个案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司法活动在力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总体秩序的同时,还要兼顾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力求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就是说,司

法活动要追求的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正是基于此,西方一些国家很早就确立了“一案不再理”的司法原则,这也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客观要求,我们不妨好好借鉴。因为诉讼资源是有限的,一味地追求单一个案的客观真实,而浪费大量的诉讼资源是不合算的,其结果是造成诉讼效益总体低下,不利于社会诉争的全面解决,特别是我国目前对司法工作评价处于“低调”的情况下,如果个案监督条例一旦出台,人大将会门庭若市,为此,人大必将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作为一个主要职能并非司法监督的机关,人大是否能够承受如此巨大的运作成本?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三、人大对法院监督方式的理性定位

笔者强调审判独立,反对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但并非否定人大对法院的正常监督。相反,为了实现审判公正,审判权必须受到人大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并且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问题关键是人大对法院监督方式的选择,应以不打破现行宪法所设计的政体平衡为上:一般的法律监督职能已经分配给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

检察机关,人大不能取检察机关而代之,发展为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审判权已授与了法院,人大也不能拥有最后的裁判权,发展成为终审法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意味着加强检察机关的职能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相

互制约与监督,而不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司法干预权或收回部分法律实施

的监督权。因此,笔者认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定位于在宪法规定权限内的整体

监督,而非个案监督;应是事后监督,而非事前或事中监督;应是间接监督,而

非直接监督。

所谓整体监督,即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应与其职能相一致,

只能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充分行使其对法院的工作报告审议权,对审判人员的提名与罢免权,对审判工作的质询权和视察权等,来纠正审判活动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重大的、主要问题,而不能立足于个案,不能代行司法机关的职能,去

认定事实和证据乃至具体适用法律。从权力运行机制来看,人大掌握着对审判机关的宏观控制权,可以左右审判机关的发展方向。近年来,人大对审判机关年度工作报告的赞成票降低,使审判机关已经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足以迫使其主动反省工作上的失误,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指导.可见,只要切实落实好宪法规定权限内的司法监督权,就足以控制司法的发展方向。

事后监督,即指人大在对法院监督时,不能直接介入或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不能对正在审理的案子作出决定或发表任何意见。审判机关有无违法,只能在其裁定、判决作出之后才能发现,因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一般应是事后进行。对

已生效的判决如果确实发现存在问题,人大可以通过听取汇报、询问或质询的方式加以监督,但不能通过决议支持一方当事人对抗已生效的判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案件,人大一般不宜象司法机关那样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甚至传唤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出建议或质询.

间接监督,是指人大在行使其对法院的监督时,主要或尽可能地通过间接手

段来达到监督目的,不能越俎代疱,不能直接处理案件,改变原认定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而是要把监督的意见交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办理,应该纠正的案件由他们按法律规定予以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9年3月28日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就已指出:“纠正错案应由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人大在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这一观点实际上否定了人大直接监督个案的权力。

李鹏委员长在1998年9月16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上指出:“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支持审判、检察机关公正司法,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在不断摸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使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应以此为指导,把人大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定位于整体监督、事后监督和间接监督,在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不断规范和强化人大对法院审判工

作的监督。

参考文献: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方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490。

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J].法学,1998,(12):37。

王晨光。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权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权的冲突及调整机制[J].法学,1999,(1):21。

Harold Borman:Law and Rovolu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

参见《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61,154。

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J].法学,1999(9):15。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507。

中班幼儿个案跟踪观察记录

幼儿个案跟踪观察记录 苏州市实验小学幼儿园刘倩2014-06 观察对象: 姓名:袁晨昀 年龄:6岁 性别:女 家庭状况:昀昀和哥哥、爸爸、妈妈生活在一起。她的爸爸妈妈工作比较忙,所以常常很早就送到幼儿园。昀昀有个哥哥,在读小学一年级。昀昀的爸爸是个不拘小节的人,常常做事的时候有些马虎;妈妈是个体经营户,平时因为要做生意的原因,所以比较忙碌。 观察背景:昀昀是个活泼可爱的女生,常常扑闪着大眼睛吐吐舌头,样子可爱极了。她的开心的事,就是画画和好朋友游戏,每当快乐的时候,昀昀总会忍不住咯咯笑出声。可是,昀昀也有苦恼的地方,学习习惯比较松散,做事的专注力比较差;加上先天口齿不清(平翘舌部分、清晰度低),虽然昀昀也会和小朋友进行交往,但是好朋友往往仅限在小组中固定的几个小朋友,昀昀存在着与人交流的心理障碍,特别是当听到别的小朋友说‘我听不懂你说什么’的时候。昀昀的家长是如何看待昀昀的缺点?如何提高昀昀的专注力和自信呢?带着这些疑问,我选择了昀昀作为观察对象。 观察目的: 1.改善交往的数量:提高同伴交往的频率,扩大同伴交往的范围。 2.从喜好的绘画入手,提高与同伴交往的自信,同时改善自身做事不专心的学习习惯。3. 及时了解昀昀的语言发展状况,并在日常生活中矫正错误的发音。 观察记录一: 观察时间:3月1日 观察地点:晨间区域 观察内容: 在区域活动开始后,如果没有老师跟随指导的话,昀昀比较喜欢各个区转悠,由于不太喜欢与别人交流,加上老师常常在一个组指导,昀昀似乎不太喜欢从同伴的交流中了解这一组

的要求,所以基本不能定定心心的坐下来玩一样区域。在老师的陪同下,比较喜欢玩美工区和美术区,因为昀昀在绘画涂色和美工方面还是不错的,之前有一次美工区是用各种种子来贴画,她比较喜欢,区域一开始,自己就坐在位子上,先探索了一下应该怎么玩,然后望望我,想得到提示,在我告诉她怎么制作之后,是能够按照要求来贴画,贴画的水平与正常儿童持平,在贴画的过程中也会努力的进行字节的发音,但讲的还是比较的模糊,听不太懂,在整个过程中需要老师时刻陪在旁边,贴完一条之后也在尝试与同伴进行交流,还想教其他小朋友该怎么贴,边喊边指图“这里”“这里”!这次区域昀昀坚持到了最后,保持了较长的时间。 分析与措施: 从开学以来这段时间来看,昀昀在玩区域和其他游戏时一定需要有老师在旁边陪同,而且她有与小朋友共同交流的欲望,但是还讲的不太清楚,还是要在日常生活的中请她多讲讲,每一句话要讲清楚,并且,还需要训练她的常规意识,在活动中集中注意力,美工区和美术区对于她的动手操作是有益的,但是对她的语言与交流并不促进,在老师多同她交流的同时,也要多发挥小朋友和“爱心使者”的作用。 观察记录二: 观察时间:3月30日 观察地点:晨间区域、日常人际交往 观察内容: 本月,昀昀的常规意识不太好,常常自己分心,举手明显没有中班上学期那么积极,所以其它小朋友都不太愿意和昀昀一起玩,从昀昀的角度出发,可能是想和小朋友一起玩,但是由于表达不清,又不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观察我发现,昀昀很喜欢当图书管理员,只是每次都会很凶,小朋友稍微说了一些话就马上把书收掉了。 在区域活动中,昀昀还是没有很明显的选择意识,区域开始后,就到每一个地方转转看看,看看其它小朋友是怎么玩的,如果有兴趣会坐下来玩一玩,或者继续转转看看,在老师的指导下比较喜欢去美术区,这次美术区正好是画大马路上的东西,在给她讲清楚要求后,能够定心的坐下来画一画。昀昀妈妈也很重视孩子口齿不清的问题,因此在园外报名了语言培训课。语训课的主题正好是汽车,所以她画起来也相对熟练,画完以后还涂色,边涂还讲

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地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作者:赖徽棠发布时间: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随着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还需要法院去执行,然而如何对法院地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地问题,在社会上不时会听到一些关于法院执行地负面报道,为了规范法院执行行为,有必要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地监督.笔者将从执行监督地概念、实行执行监督地方式和完善执行监督地建议三个方面谈谈对执行监督地看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执行监督地概论 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执行监督是指对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地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地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地监督,媒体地监督,法院内部地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地监督等.而狭义地执行监督,仅指人民法院地内部监督.具体指在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者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或者执行法院发现自身错误时,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纠正地制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监督程序如何启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程序地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1、当事人认为法院地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地权益受到错误执行地侵害时,我国目前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地救济途径,所以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地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地监督程序.3、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职权,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书,从而启动法院地监督程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实行执行监督地方式 (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地监督 上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执行不当或错误,可视具体情况,相适应地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1.指令纠正.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时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有错误或不当地措施或行为,指令纠正便成为其应尽地职责,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地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指令纠正一般采取发监督函地形式;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也可口头指令纠正,但承办人应向执行部门领导汇报,由执行部门领导向下级法院发出口头指令,上下级法院必须记录在卷,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就指令内容补发书面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直接做出裁定、决定.这一措施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服指令纠正而提起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地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地.出现这种情况,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地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决定,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3.责令或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这种措施适用于执行非诉生效法律文书地监督.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时,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文书、具体行政行为有不予执行事由,而下级法院应当依法做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地,上级法院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做出不予执行裁定,必要时可以直接裁定不予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4、限期执行.上级法院在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地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案件,在规定地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应当做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地,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地,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地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则无必要限期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今年的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一、个案监督产生的原因分析 个案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具体案件所进行的直接干预。个案监督作为一种并不太正常的监督形式,颇具有中国特色,其产生也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1.司法不公是个案监督产生的现实原因 司法公正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也为维持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所必须。博登海默曾说:“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或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肌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些创伤日益增多,也有可能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1]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就在我们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司法不公却成了一个最大的绊脚石。虽然“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并非所有法官的真实写照,但由此可见老百姓心中的司法形象。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在某些地方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司法机关本应廉洁公正,执法如山,面对屡禁不止的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人民群众对之深恶痛绝,从而强烈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 2.司法监督不力是个案监督出台的直接原因 就目前而言,司法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复杂的。如果把司法狭义地理解为法院审判的话,那么,法律监督体系还是完备的:上有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二审,指令再审或者提审),下有当事人的制约(上诉);前有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抗诉),后有同级人大的工作监督(质询、评议、审查工作报告);内有本级院长的监督(提起监督程序),外有群众舆论监督。上下前后内外的监督不可谓不周全,然为何依然不公?关键在于上述监督形式各有一定弊端,使之没有形成一股合力。如一审法官往往就某些疑难案件逐级向庭长、院长、乃至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其结果自然使院长、上级法院的监督流于形式;再如由于检察院对一个判决是否

如何理解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如何理解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李慧娟事件法律 思考之三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6178779.html, 2003年12月05日 08:45 21世纪经济报道 来论 程洁 人大不是无权监督人民法院,但是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换言之,代议机构监督不能越权,尤其不能在法律之外进行错案追究。 2003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玉米种子收购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认定种子价格所适用的法律发生了争议。主审法官在(2003)洛民初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此项判决意见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形成了决议,并经主管领导签发。此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案请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的答复要求“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这起案件所引起的争论反映了多方面的问题,关系到我国宪法对人大与法院的关系的规定,关系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关系到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审判权的范围等。但本案的关键是人大监督个案的正当性问题。 人大监督不能越权 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为工作监督而非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发布文件,要求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作出处理。这种做法已经超越了工作监督,而成为对法院判决的再审。这种监督的实质是人大行使审判权。 人大不是无权监督人民法院,但是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换言之,代议机构监督不能越权,尤其不能在法律之外进行错案追究。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是这样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其监督;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与《法官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会任免。 由于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与法官的任命带有行政色彩。但即便如此,鉴于法官本身的专业化特征,宪法与《法官法》对法官的免职都作出了限制,除法官自动辞职及调任外,必须满足因疾病、违法等法定事项,此外还需要经过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罢免程序。 可见,监督必须依法行使,越权监督将助长权力滥用。正像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政府部门的权利,但是任何个人都无权不经选举或其他法定程序,直接取代政府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个人不能越权,政府部门当然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规则的立法机构尤其不能越权。 谁是裁判机关 司法裁决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即使确实出现错判与误判,确实需要追究,那么也应当遵从法定的程序纠错。河南省人大认定洛阳市中院的判决“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姑不论该判决是否存在违法裁判,即便存在错误,是否应当由人大进行纠正呢? 我国法律对错判与误判提供的救济包括:上诉与申诉程序,这是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人民检察院抗诉;上述方式针对个案。如果是对审判机关整体的不满,那么可以在每年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时,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总结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 总结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总结2007-02-06 09:57:56 人大建章立制创新监督机制的经验材料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诸多职权,使人大工作具有了法律性和权威性,要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全面履行职权,特别是在没有立法权的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才能实现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去年,中央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履行人大

及其常委会各项职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们在人大工作实践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在思路上与时俱进,在工作上持续创新,以制度建设和代表工作为两大支点,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增强监督活力,有力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为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保障和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的做法是: 一、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现代文明社会,制度高于一切。宪法和法律从根本上讲,也是一种制度,而且是一种至高无上的制度。人大作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实践者和维护者,其本质内涵就要求自身的工作要有规范性,一切按规范行事,而制度就是规范的总和。因此,03年换届后,我们把制度建设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专门责成一名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工委和人

员分头落实。在制度的制定中,把握了依法的原则。坚持以《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和指导,每一项制度的制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把握了全面的原则。既注意解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主要内容,做到有的放矢、一标中的,又注意从整体上完善人大工作的程序和规范,努力涵盖人大工作的方方面面,做到一切有章可循、一切照章行事;把握了创新的原则。既坚持对过去经验进行认真总结,提炼提高,又坚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不拘常规,敢于创新、敢于实践;把握了统一的原则。所有规章制度的突破、发展和提高,均严格遵循了法律法规之规定,坚持与上级人大制定的规定相一致,坚决维护法制统一;把握了实用的原则。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双重作用,一是约束作用,二是激励作用。两者同步并举,才能收到完全成效。

中班个案观察记录:内向幼儿的进步过程-中班内向孩子个案观察

[中班个案观察记录:内向幼儿的进步过程]中班内向孩子个 案观察 中班个案观察记录:内向幼儿的进步过程篇一 观察目的:如何有效地对内向幼儿进行鼓励、欣赏教育。 背景记录 聪聪是个平时不爱说话、不惹事的小男孩,自理能力较差,剪刀、画画等更是他的弱项,他总喜欢呆在老师不注意的地方,他也不太喜欢和大家交流,有时会自言自语。晨间锻炼、做操时,总会发现他的一些动作不太协调,即使教师进行了个别指导,他的进步也不大。,在早晨科学区活动时,发现他一个人很快就把数物配对的练习正确完成了,让我感到很意外。接下来的日子里,我继续观察,发现他对于数学掌握的比较好,基本都能独立完成练习。 分析与评价 该幼儿从不爱积极表现自己,只是安静的管好自己,遵守常规。对于教师提出的建议,他也只是安静的接受,不置可否,所以教师往往会忽视这个慢半拍的孩子。但是意外的发现,使我一下子醒悟了,这个孩子也有聪明的一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是值得鼓励和肯定的。 措施及效果 我及时把他的练习展现给大家看,并当众表扬了他,奖励了五角星,他的脸蛋洋溢着无比的自豪和快乐。在以后的科数活动中,即使他不举手,我也会请他单独回答问题,果然他的表现得到了大家的肯定,这些肯定无形中增强了他的自信心。而我也会利用单独交流的机会鼓励他在其它方面加强练习,并通过家校联系告知家长孩子的进步,以及提出努力的方向,他的家人也很配合,在家培养孩子对画画、剪纸的兴趣。现在,他在其他活动中都会积极地动脑发言,而我也发现他还是个视野较开阔的孩子。他还会主动告诉我,在家里一直有进行画画、手工活动等。在班级里,他的身影逐渐活跃起来,周边交流的朋友也逐渐多起来了,我们共同期待着他的健康成长。 一、背景:

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论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 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的实质包括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构成统一完整的法律监督概念。① 一、对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也包括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人大监督方面:当前,一些地方人大虽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

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如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或者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先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或者以代表身份为本人亲属涉讼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等。论文网 在党政领导监督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对法院贪污冻结企业存款时,强令法院结冻。 在媒体监督方面: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

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

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 近年来,个案监督成了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全国性的个案监督法尚未出台,个案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随着实践的深入,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示出来。从对湖南省岳阳市、益阳市、娄底市等地的实地调查来看,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个案监督受到普遍欢迎 在最初实施个案监督时,人大及人大代表是有顾虑的。他们主要担心个案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个案监督在司法理论界又争议颇多。通过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反复学习与领会,他们逐渐认识到了实行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增强了进行个案监督的信心。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里,宪法明确赋予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个案监督是监督的一种形式,显然没有超出宪法的规定范围。地方组织法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担负“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可以为人大的个案监督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十条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委员长会议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因此,人大的个案监督是处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一种必要形式。 有了法律依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信心增强了,力度也逐渐加大了,人大个案监督的成效开始逐步显示出来。一方面加强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监督,强化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调动了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人大及人大代表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个案监督对人大及人大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又促进人大及人大代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开展各种社会活动,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的全面建设。从对人大及人大代表的调查来看,他们普遍重视个案监督工作,且希望我国的个案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

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汇报材料

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汇报材料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它代表人民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因此,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法院改善外部司法环境,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的政治基础。对于确保公正司法、促进司法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几年来,我院的各项工作始终坚持置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汇报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积极争取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将人大的监督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 一、定期汇报工作,便于人大监督 在每年之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县人民法院向与会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倾听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每年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专项工作。近几年来,我院先后围绕基层法庭建设、执行工作、民事审判、涉诉信访等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题汇报。使县人大常委会及时掌握县法院的重点工作,更好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根据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的议决事项,专题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改进工作,提高了司法水平。 二、邀请人大代表来法院视察和检查,努力改进工作 我院在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各项工作的同时,及时邀请人大代表对各项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如针对法院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实际,我院邀请了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来院,专题汇报了涉诉信访问题的情况,逐案汇报产生涉诉信访的原因及化解的对策,诚恳听取人大代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使一批涉诉信访案件息诉罢访。再如2010年我院受理了xxxxxxx一案,为了确保科学公正的审判,我们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到水库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为正确的审判提供了依据。

法院审判员在人大常委会上的供职报告

法院审判员在人大常委会上的供职报告 供职报告 主任、副主任、委员: 我叫xx,这次提请拟任命我为xx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这是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如果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任命,我将不负组织的重托,不辜负各位领导的期望,在新的岗位上,认真学习、踏实工作、勤政务实,开拓进取,努力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接下来我就拟任的职务做好以下几点: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学习是进步的阶梯,我将把学习当作提高自身素质的切入点,我将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宗旨,在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掌握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大局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拓展执法理念,更好地服务于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二、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我将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履行职责的最高标准,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

使命感和勤奋敬业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地刻苦钻研业务,积极探索化解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努力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最大可能实现案结事了,确保把每个案件都办到让党放心、人民满意。三、廉洁自律,公正司法 司法不廉是司法公正的大敌,是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最大破坏。我会牢固树立司法廉洁意识,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同时切实加强自身修养,恪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坚决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全力维护司法廉洁。四、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工作中,我将牢固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意识,继续坚持人大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并自觉贯穿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并将其作为强化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法的有力保障。如果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我的任命,我将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努力奋进,积极工作,绝不辜负县人大常委会对我的信任和支持。如果我没有被任命,说明我条件不足。我将继续努力,加倍工作,克服不足,争取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理解和认可。

关于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

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然而,由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缺乏明确的机构来负责对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从而使得行政、司法机关中官僚主义盛行,不作为、延迟作为、不当作为、甚至违法作为的事件不断发生,并由此滋生出了大量的“灰色腐败”问题,既侵害了公民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消除现存制度的严重官僚主义所滋生出的“灰色腐败”现象,近年来,不少学者和从事人大实际工作的同志一直呼吁和建议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一个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并提出了不少方案,主要可以归为监督委员会模式和监督专员模式。笔者将对之作出比较分析,并重点就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建立的模式作一初探。 一、人大监督专员模式与监督委员会模式的比较 所谓监督委员会模式,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监督委员会,代表最高权力机关对所有同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一种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模式。此种模式又包括以下方案:(1)增设人大监督委员会,专门履行其监督职能,负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2)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工作监督,也负责人事监督和立法监督;将审计部分和检察院所属的反贪局划拨给人大直接领导,审计部门只负责审计监督,反贪污局只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腐败行为实行专门监督。(3)“把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合并,并融合政府的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职能,设立一个直接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监督机关,主管监督事务。”

人大个案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异同与冲突

浅议人大个案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异同与冲 突 发稿时间:2008-7-22 16:35:15 阅读次数:302 作者:江苏通州市检察院丁 金澄 摘要:个案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着诸多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这是目前司法体制尚不完备条件下出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新格局。从两种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来看,学术界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实践冲突。 关键词:个案监督专门监督异同法律依据冲突 所谓个案监督,根据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个案监督的准确定义是指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但认为有错误或者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的监督。该《规定》同时还规定,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定程序。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那些坚持“人大的个案监督应遵循事后监督与程序监督原则”①的观点的集中反映,这一观点也是在一些学者坚持的“人大对司法个案监督应是全方位、实体性的监督”观点基础上的新的发展。目前,这一观点已为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所采信,

同时,也成为其制定对司法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的理论依据。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侦查和审判活动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从上述两种监督的一般内涵来看,它们之间的异同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共同点: 1、监督的法律依据基本相同。 个案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是宪法。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人大常委会的个案监督权,但从《宪法》现有的有关条款中仍可见与其相关的法律依据。如《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分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等等。而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依据,除了宪法以外,还包括《刑事诉讼法》。如《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监督的对象相同。 根据宪法的精神和个案监督本身的含义,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个

人大不应该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

反方的原始报告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审,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现场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当前,个案监督已成为立法界、司法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原则和机制与个案监督,个案监督的利与弊,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是否建立个案监督制度等,都是人们关心和讨论的问题。今天我方观点是人大不应该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 首先,个案监督顾名思义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或已审结的具体案件,认为在必要时,所进行的直接干预。(各地方人大的个案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的案件;(2)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认为违法的案件;(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收到的投诉要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案件;(4)同级党委和上级、下级人大常委会转来的申诉、控告的案件;(5)其他方面来源的案件。)从中可以看出这个认为必要是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的,这些个案来源中能真正成为受监督的个案大部分是第四种,这易造成人大权力干预司法独立。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涉及到与个案监督相关的规定主要有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权、特赦权与逮捕代表的许可权。但是,在实际中人大的监督权已深入到了对具体个案实体裁判施加广泛而有效影响的程度,在当今我国权利滥用,没有严格监控的机制下这不可避免的导致负面影响。有鉴于此,2007年实施的监督法中,没有对个案监督行为予以支持。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1、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 健全人大监督机制的思考 在我国的国家监督体制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的监督,其功能在于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忠实于宪法、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严格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但由于体制和机构等因素的限制,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中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一方面,随着行政监督机制的日益完备,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人大监督的“隔离层”。如,行政审计和监察制度是现代国家从财政和人事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制度,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有效手段,但在我国现行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审计、监察部门列入行政序列,属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这种制约往往难以取得实效。而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行使好这个权力,必须对整个财政状况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对违法行为要有系统而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手段。目前对财政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督过程实际上处于政府直

接控制之下,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的直接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两方面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听取报告和调查活动,了解渠道少、面窄、程度不深,对许多重大问题,由于缺乏第一手材料,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搞好监督离不开一系列实体规定及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确认了人大的监督权,而对人大监督的原则、范围、程序及法律后果则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那么何为违宪?对违宪者如何处理?都缺少法律依据;还有对“两院”的司法活动如何监督?对案件监督采取何种法律手段?也都没有明确规定。 人大监督的法律不健全和规定过于原则,既是监督标准不完善的表现,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难于充分行使其监督职权的症结之一;再一方面,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切实建设民主政治,党中央反复强调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但是,有的地方由于没有很好地处理党的政治领导与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关系,还不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经验材料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f36178779.html,)/总结报告/经验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经验材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正确充分行使审判权力,必须有人大进行相应的监督。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人大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与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既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科学监督,又是对法院的各项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实践证明,法院工作只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合拍、共振,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其司法价值、真正实现其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在实践中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解决司法难题,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才能有新提升, 法院整体工作才能有新发展。 1、接受人大监督是实践“三个至上”的需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相互依托,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实践“三个至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是衡量司法工作得失成 败的重要标准。为此,我们必须带着深厚的感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矛盾,实现司法公正;准确理解法律精髓,弘扬司法文明;自 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确保司法廉洁。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人大的有力监督,能够保证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2、接受人大监督是公正司法的需要。守好公正底线,就是守住了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每个法官都必须在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工作上始终尽责、作风上始终务实、办案上始终清廉,才能担负起守好公正底线的基本职责。当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及人民法院个别审判人员文化素质不高、业务水平较低、廉洁自律较差等导致办案过程中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人大监督这种有效方式,有利于帮助法院预防和及时纠正失误、挽回影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接受人大监督是和谐司法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和谐司法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体现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针对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共231部,其中223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这说明,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堪称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 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200多部法律的颁行,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构所取得的重大成果。 这项重大成果的来之不易,不仅在于立法的数量,更在于这些法律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大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作用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只要我们需要就及时制定;反之,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如果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需要,我们就不搞。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有些事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可先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这是中国特色。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我们还充分运用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市场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以便集中立法资源,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这也是中国特色。 提高立法质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觉追求,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研究论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建设日益重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的精神,全国人大在继续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着力加强社会领域、民生领域的立法,这意味着中国立法正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重要转型。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权力的有效监督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方面,内容非常丰富,任务相当繁重,是大有可为的。人大对“一

最新幼儿园中班个案观察记录与分析措施(10篇)

幼儿园中班个案观察记录与分析措施(10篇) 幼儿园班个案观察记录与分析措施第1篇: 幼儿观察记录:培养幼儿耐心的学习习惯 观察幼儿对象:刘涛 性别:男 观察时间:20xx.02.2 观察环境:教室三班 观察目的:培养刘涛耐心的学习习惯 观察记录:刚开始学写数字1时,刘涛表现还不错,用心地用笔在纸上认真地描着。可是,还不到两分钟他就开始不耐烦,坐不住,四处张望着,看到我正在看他,他连忙低下头之后写。我适时表扬了刘涛。可是没过一会儿,他又回头和后面的小朋友说话。在我再次提醒他后,他才乖乖地转了过来。可是不到五分钟,他又开始和旁边的小朋友说话,这次,我坐到他旁边说:我来看你能不能把数字1写得又漂亮又工整。结果,他描出了工工整整的1字,足足有近二十个呢!分析:刘涛每次群众活动时总爱说话,不认真听讲,更别提独立完成任务啦。此刻,他能够在我的提醒或帮忙下独立、安静的在短时间内认真完成任务。每次只要他完成某项任务,我总及时地对他进行表扬和鼓励。虽然刘涛此刻还不能独立按时按量地完成作业,但他能在我的提醒和关注下,短时间内能够安静的完成,已经取得了必须提高。措施: 1、不要过分批评,应不断鼓励和练习,在这个过程帮忙他培养耐性和增强自信。 2、继续锻炼他的耐性:透过鼓励和表扬等方式,让他更加有耐心

的完成作业。 3、对他这样的孩子,布置的任务应当从易到难,让他能体验到成功的喜悦。 幼儿园班个案观察记录与分析措施第2篇: 观察时间:第14周 幼儿姓名:许智雨 幼儿性别:女 幼儿年龄:5岁 行为过程 计智雨是一个活泼好动,性格开朗的女孩,平时很喜欢帮教师和小朋友做事情。可是每当教师和小朋友指出她犯的错误时,她总是百般辩解,不肯认错。在一次手工活动,她做了一会儿,忽然向我报告说,小组长没发给她纸。我询问了值日生和她旁边的幼儿,都说发给她了。这次我没再像往常对校耐心地询问她,而是告诉全班小朋友,做手工的时候,每个人仅有一张纸,剪坏了自我负责。有了这样的前提,她就不能再得到纸,而只能在座位上看别人做手工。 个案分析及措施方法 分析: 计智雨是个各方面发展较好的幼儿,在幼儿群体有一种惟我独尊的骄傲的感觉,从未觉得自我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另外,她在家也有着特殊的地位:家长对她百般呵护,宠爱有加。即使她做错了事,也没有人对她说任何不是。长期以来,她不容任何人指出她所犯的错误,即使指出来,她也不承认。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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